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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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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


辽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93号



《辽阳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7月28日辽阳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 市长
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


辽阳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农村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乡(镇)、村的消防安全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防火安全 责任制。
第四条农村消防安全工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村民委员会组织 实施。

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级政府 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村民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扑救初起火灾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消防工作会议制度和消防安全考核制度,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防火安全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其职责是:
(一)研究本地区的消防工作和火灾情况,制定消防工作计划;
(二)适时组织防火安全检查,督促火险隐患的整改;
(三)组织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培训;
(四)编制消防专项规划,组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
(五)制定消防安全公约。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兼)职防火安全员。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有关各级组织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防火责任。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负责本级组织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工作,其职责是:
(一)按照乡镇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维护本级组织的消防安全。
(二)组织村民制定村民防火公约,并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
(三)对村民进行消防安全提示,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四)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定期向村民发放消防宣传资料。
(五)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人员扑救初期火灾。
第十条各村应当建立防火档案,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
第十一条乡镇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本辖区内公民和各级组织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通知有关组织和人员采取措施,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必须符合防火、防爆标准。
第十三条乡镇、村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规划和设计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未经审核或核准的,不得施工。
第十四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县(市)级公安消防机构进行验收。未经验收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乡镇、村举办大型集会和各种群众性活动前,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圈占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灭火救援的,必须事先告知公安消防机构,并在公安消防机构指导下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中小学校应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第十九条各行政村可以建立义务消防队,中心镇应当建立合同制专职消防队。
发生火灾后,村委会必须立即组织义务消防队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二十条火灾扑灭后,村委会应当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封闭火灾现场,查明火灾事故原因、责任,核实火灾损失。
第二十一条对扑救火灾有功人员,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因扑救火灾受伤、致残或死亡的人员,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第二十二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不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公安派出所受公安消防机构的委托,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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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竞争性民主政治比较研究

段明学

本文所说的“西方”,是一个特定化了的概念,它指的是资本主义发达国家,不仅包括西欧各国,而且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及日本等国。限于篇幅,本部分主要以英美法德日等国为对象,考察政治竞争的有关问题。
一、西方政治竞争产生的历史条件
政治竞争起源于西方绝非历史的偶然,它是近代西方经济、政治及文化全面转型的必然结果。马克思指出:“任何一种制度的建构都是当时各种社会背景的综合产物,不管这种背景是属于人文的,社会科学的、还是自发的或外化的。” 政治竞争深深地植根于社会多元主义、市民社会、对法治的信仰、亲历代议制的经验、精神权威与世俗权威的分离、以及对个人主义的坚持,所有这些都是在一千多年以前的西欧开始出现的。这些条件不仅是政治竞争产生的条件,也是非西方社会移植政治竞争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经济因素
经济是政治的基础,必须从经济中去发掘政治现象产生的原因,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正如恩格斯所说:“一切社会变迁和政治变革的终极原因,不应当在人们的头脑中,在人们对永恒真理的正义的认识中去寻找,而应当在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更中去寻找。”
值得一提的是,二战后西方国家兴起的政治发展理论或曰发展政治学及其代表人物诸如亨廷顿、阿尔蒙德、派伊、李普塞特等亦充分注意到经济发展与民主政治之间的关系。他们运用实证方法通过统计资料对欧美国家政治发展研究后揭示出一个历史事实并得出一个基本结论,用达尔的话说,就是“不同国家的社会经济水平与一般的竞争政治,尤其是多头政制中的竞争政治的出现率有密切的关联”, 也就是说,当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时,则产生竞争政治的概率就越大;反之,经济发展未达到一定水平时,则这种概率就越小。
从根本上说,近代西方政治竞争的产生正是缘自经济发展的推动,确切地说,它是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建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1)西方国家是内生型的第一批现代化国家,工业革命促进了这些国家迅速地从农业国转变为工业国;海外殖民扩张不仅增长了物质财富,而且大大刺激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的发展打破了传统社会国家与社会一体化状态,使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化成为现实。市民社会逐渐发育成熟,逐步脱离了国家的控制而取得了自主发展的权利。国家不再无限制地干预经济的发展,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说:“资产阶级不允许干预他们的私人利益,资产者赋予国家权力的多少只限于为保证他们自身的安全和维持竞争所必须的范围内。” 一个发育成熟的市民社会,正是政治竞争产生的基础性条件。(2)市场经济是竞争的经济,在市场经济中,各经济主体具有不同的利益,从而形成了利益多元化格局。在不同的经济主体之间必然存在不同的竞争,这种竞争必然会在政治领域表现出来,集中体现为各个集团争夺国家政权的斗争。所以,政治竞争是与市场竞争相适应的。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说,代替封建所有制关系的是“自由竞争以及与自由竞争相适应的社会制度,资产阶级的经济统治和政治统治。” (3)市场经济内含自由和平等。市场经济的独立发展完全是以等价交价为原则的,它从根本上否定了血缘、门第、权利、民族、国家、宗教之间的差别,而把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为交换的惟一尽度。在市场经济中,没有高低贵贱之别,无论是画家的劳动还是樵夫的劳动都是平等的。“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也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生产的现实的基础。” 经济领域的自由和平等体现在政治上就是要求各个阶层和集团都有竞争国家政权、参与国家管理的自由和平等的权利。所以,“政治竞争从原则上说来,是经济自由和政治平等权利的逻辑结果,是从人们享有自由权利和平等权利中引申出来的。”
(二)政治因素
从政治因素看,政治竞争的产生与代议制、政党制、选举制有着密切的联系。
近代资产阶级原本是封建专制统治下的受压迫阶级,他们对专制、暴政有着强烈的恐惧。在用暴力摧毁封建政治结构之后,资产阶级不是用更为落后的制度取而代之,相反,资产阶级深知,统治只有借用人民的名义,才能够长久存在下去。因此,资产阶级在建立新的政治结构时,始终坚持了两条基本原则,一是防止专制和暴政,二是发展民主。就前者来说,西方国家建立了权力分立与制约的机制,对防止权力专横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就后者而言,鉴于现代国家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实行古希腊式的民主政治是不可能的,因此,资产阶级建立了代议民主政体。历史地看,代议制起源于英国中世纪的等级君主制,最初,议会只是一个供国王咨询的机构,只有一个等级:贵族。随着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的深入,议会的成分不断扩大,扩大到包括一般的平民;其权力也不断下移。正如顾准所说:“议会的演进史,是其所包含的成分不断扩大,民主权利逐步下移的历史。” 一方面,议会将直接民主体制下人民的无限权力缩小到不充分的权力,人民不再拥有直接决定政治问题的权力(极少数公共事务除外),而是将其权力委托给其代表行使。另一方面,议会又成为各阶级、各阶层和平斗争的舞台。议会以多样性和不同政见为基础,在议会中,代表同一阶层或利益集团的议员自然结成政治派别,最初,这些派别主要力争成为议会多数,以使他们的政治主张成为多数人的意见;后来,他们逐渐意识到,仅仅做到这一点是不够的,还必须把执政者赶下台。于是,这些政治派别最终走出议会发展成为政党。政党是自由结社的产物,它是“在政治空间展开‘共同竞争’的组织(在‘竞争’与‘对抗’中表现存在的根据和生命源泉)”,“他们吸收和动员游荡于政治领域的各种利益及思想,并试图以这种力量为依托去夺取政治过程的持续支配权。” 政党始终以控制国家权力,最大限度地争夺国家权力为目标,离开了国家权力,政党几乎不能对社会产生影响力。当然,政党并不是以武力夺权,而是在选举中夺权。所以,政治竞争与选举活动密不可分,“甚至说,选举制造成了竞争性政党制度也许不算过分。围绕着议会或总统的选举,各政党才有竞争的目的、竞争的理由和竞争的内容。”
(三)文化因素
从文化因素看,政治竞争与近代政治及政治文化的世俗化有着密切的联系。关于世俗化,美国政治学者萨托利曾作了一个说明,他说:“当神的王国和恺撒的王国----宗教领袖和政治领域相分离时,世俗化就出现了,因而,政治不再得到宗教的援助,它既失去了它的源于宗教的僵化教条主义,也失去了它的宗教式的强度。” 简言之,政治及政治文化的世俗化指政治不再为某一特权阶级所垄断而成为全民和全社会的共同事务,政治也不受神权的控制而获得了自主发展的权利,以及形成的与此相适应的参与型的政治文化。
我们知道,欧洲中世纪是欧洲史上最专制最黑暗的时期。中世纪的政治文化是融教会与国家、教权与王权于一体的神权政治,与这种神权政治相适应的意识形态是以奥古斯丁和阿奎那为代表的神权政治论,整个社会都拘伏于神学政治的囚笼中。如恩格斯所说:“中世纪只知道一种意识形态,即宗教和神学。” 在这种极其独裁与专制的政治环境下,广大民众不仅被排除在政治体系之外,而且被驯服为一种政治动物。在中世纪后期,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形成与发展,神权政治越来越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桎梏。在这种情况下,进步的思想家们在意识形态中开始向神权政治发出挑战,从而启动了近代的政治世俗化进程。先是发端于意大利并进而波及整个欧洲的文艺复兴运动,继之而起的思想启蒙运动都形成了对神权政治的强烈的冲击波。荷兰的格老秀斯、斯宾诺莎,英国的洛克,法国的伏尔泰、孟德斯鸠、卢梭,美国的杰斐逊、潘恩等启蒙思想家运用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不仅抨击了神权政治,抹掉了笼罩在封建专制制度上面的宗教蒙昧主义,而且论述了国家、政治社会、政府和法的起源与形式,使国家、政治、法律等问题从宗教神学的束缚中解脱出来。17世纪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18世纪的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决定性地把政治推入了较高的世俗化时代。在资产阶级所制定的宪法及宪法性文件中都明确规定,国家主权属于人民,人民拥有言论、结社、集会和选举的权利;在政治结构方面,经由普选产生的议会拥有较高的权威,包括总统在内的各种重要官职均需其选举或认可方能产生,而且立法、行政、司法机构互相制约。所有这些,都标志着政治的平民主义时代的到来,人民不再是专制体制下的被奴役对象,而是真正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
总之,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新兴阶级的崛起,代议民主制的建立及政党的成熟,以个人权利、法治为核心的民主文化,是西方政治竞争产生的根本条件。可以说,离开了任何一个条件,政治竞争都不可能产生。
二、西方政治竞争的表现形式
西方政治竞争主要体现为政党之间的竞争以及政党内部的竞争,这与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是一致的。魏弗尔蒂认为:“民主本身便意味着一种双重的竞争过程:其一是普选中党派之间的竞争,其二是这些党派内部政治家们争取党内领导权的竞争。” 此外,利益集团、智囊团等政治组织作为政党的后援力量,对政党竞争产生了重要影响,它们之间的竞争是政党竞争的必要补充。
(一) 政党之间的竞争
现代西方国家都存在数个政党,但由于各国的政体、政党的力量对比、具体政治经济形态发展变化等因素,政治竞争在各国的具体表现形式和内容各不相同。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1.英美模式
英美模式的特点是:典型的两党竞争。在英美,虽有多个政党存在,但是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始终由两个最大的政党(目前在英国是保守党和工党,而美国两个最大的党是民主党和共和党)通过竞争交替组织政府,轮流执政。其他政党无法与两大党抗衡;同时,两党执政也勿需它们的支持;因而,其他政党基本上无缘进入政府,即使执政党出于某种目的或发于善心起用其他政党人士入阁,也不能称之为联合政府。
英美两党竞争均发源于议会中的党派分野。自政党形成以来,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自然会发生政党间的分化组合,但总的情况是大党分裂为小党后又由众多的小党组合成大党或者一个政党崛起而取代另一个政党,因此政治舞台上见到的始终是两个大的政党。它们时而在台上,时而在台下,玩着翘翘板游戏。一党长期执政的情况时有发生, 多党执政却极为罕见。在英国,曾一度出现第三党冲击两大党的情况,但两大党轮流执政的格局始终没有改变。而在美国,两大党以外的其他党基本上不构成对两党地位的威胁,两党执政可谓稳如泰山。之所以形成如此稳定的两党竞争体制,据西方政治学者分析,主要缘自下列因素:(1)制度的因素。英美两党制均产生于相对多数选举制,这种选举制度有利于两大党而不利于第三党的建立和生存。此外,美国的单一行政长官制也有利于两党的形成和发展。总统职位通过总统选举产生,而不受各政党在国会占有席位多少的影响,总统选举人团的产生是“胜者全得”,要么获胜,要么失败,因而引起政党的两极化。在美国,由于联邦制的特点,各州州长、各州议会的选举均采用相对多数制,这也有利于巩固两党制。(2)历史二元因素。两党制是美国社会结构利益双元性的产物,美国建国初期以来每次重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冲突几乎都是二元、两面的。围绕宪法的批准出现的东部商业利益和西部农业利益之争导致了联邦党人与反联邦党人的产生。经济利益之争也导致南北方围绕奴隶制及其种植园经济而产生分裂,由此形成两大阵营。20世纪城乡利益的冲突又是自由主义和保守主义交锋的重要因素,等等。(3)政治文化因素,英美两国选民观点中庸、适度、不走偏激,善于妥协,视政治为妥协的艺术。两国的政治文化接受了妥协的必要性、短期实用主义的明知性以及避免僵硬教条主义的务实性。另一方面,在两国社会的根本目标以及实现这些目标的主要方式问题上存在广泛的共识。大多数国民认可洛克和麦迪逊关于个人自我发展的重要性以及拥有私有财产权利的观点,很少有人主张生产资料公有制。因此,政党之争不在于选择公有制或私有制,而在于怎样分配资源和财富问题。
可以肯定地说,只要英美保持两党制的基本因素不变,即国家制度、政治体制和选举制度不变,英美两党竞争,轮流执政的局面还将长期存在下去。这是英美长期以来政局一直比较稳定,经济稳步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2.法国模式
法国模式的特点是:多党两极竞争。所谓多党两极,“即在多党制的前提下,各个政党依其观点、政策的不同而形成两大对立的派系,每一派系都有一个中心党”。 目前,在法国,主要是以四大党为主构成左右两大阵营、右翼以保卫共和联盟、民主联盟为主(保卫共和联盟是中心党);左翼以社会党和共产党为主(社会党是中心党)。活跃在法国政坛上的主要是这四大党。
法国政党两极化形成于第五共和国时期。这种格局的形成,大致经历了十多年时间,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首先是20世纪六七十年代法国工农业结构的变化,导致法国社会阶级结构发生变化,为政党两极化提供了社会基础。其次是宪法确定的政治制度对这种政党制度的形成起了决定作用。新的选举制度促使了政党的分化组合和新的政党联盟的形成。此外,国内外政治局势的影响,政党领袖个人的人格魅力也起了促进作用。尽管两大政党联盟内部各政党力量的分化组合时有变化,但总体格局一直在议会和政治生活中发挥稳定性作用:两大派左、右观点鲜明,彼此对峙,相互制约;四大党则通过组成两大派的政党联盟方式,左右法国政治生活,其他一些小中政党联盟均无力与之抗衡,由此避免了第四共和国多党竞争带来的政局不稳的弊端,有助于第五共和国政局相对稳定。从80年代中期以来,法国数次出现左右翼“共治”局面。1984年共产党和社会党分裂,导致社会党在1986年议会选举中丧失多数,当时的左翼总统密特朗被迫任命右翼的希拉克为总理,这种共治局面在1993年再次出现。1996年,希拉克总统为了改变右翼政党在国民议会中微弱多数的局面,决定解散国民议会重新选举,结果保卫共和联盟惨败,社会党大获全胜,在1995年总统选举中败给希拉克的若斯潘坐上了总理交椅,实现了第五共和国以来的第三次左右翼共治,直到现在。按照戴高乐创立的第五共和国执政传统,由同一政党派别或政党联盟控制总统、议会和政府,建立总统的多数派,是保证总统充分行使权力和维护政府稳定性的有效手段。因此,左右翼政党联盟共治是法国政治体制中的特殊现象,是法国多党制下各种力量互相斗争和妥协的特殊产物。80年代以来,在法国经济、政治、社会以及比例代表制等因素的作用下,传统的两大派四大党政党格局中出现了以党派林立和相互制约为特征的党派多元化现象。一方面,以绿党为代表的新生政治力量和代表现代法西斯主义的极右政党国民阵线以及中间党派纷纷崛起,极右翼、绿党和中间党派势力得到加强,传统两大派的地位有所削弱,两大派在选举中都开始积极向中间思想和路线靠拢,极力拉拢这些政党的选民。另一方面,新的党派多元化现象并未改变法国议会多党中无一政党占绝对多数的基本特征,在竞选和组阁中,仍然是利害相关的政党组成左、右翼两大政党联盟进行角逐。
3.德国模式
德国模式的特点是,三角均势、两极竞争。这种政党竞争模式是联邦德国政党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在1947年联邦德国首届议会选举中,总共有基民盟--基社盟(即基督教民主联盟和基督教社会联盟)、社会民主党、自由民主党、德国共产党等11个政党进入议会。其中所获选票的比例是:基民盟--基社盟获31%,社会民主党获29.2%,自由民主党获11.9%,德共获5.7%,其他各党得票均不超过5%。这个情况表明,基民盟--基社盟和社会民主党几乎势均力敌,谁都不占绝对优势,无法单独组阁执政。在这种情况下,自由民主党支持谁,谁就可以组阁。结果,基民盟--基社盟联合自由民主党,组成了联合政府。1969年第6届议会选举中,社会民主党一跃而成为第一大党,但也未获绝对多数,于是,便与第三大党即自由民主党联合组阁并成了主要执政党,而第二大党的基民盟--基社盟只好充当在野反对党的角色。由此开始了基民盟一基社盟同社会民主党之间的第一次轮流执政。在以后历届政府(包括1990年德国统一后组成的新联邦政府)中,尽管仍由基民盟—基社盟和社会民主党两大政党轮流执政,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和选举制度等的具体规定,决定了两大党中谁也不能强大到占绝对优势的地位。自由民主党是小党,一般占有不到10%选票,但却在两党竞争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基民盟--基社盟和社会民主党任何一方一般只有得到它的合作,才可能组成联合政府。1948年以来,除1966-1969年,联盟党与社会民主党组成大联合政府 外,自由民主党一直与其中的一个大党联合组成政府,其地位也较为稳定。这种近似等腰三角形的多党联合执政模式,可以说是联邦德国及统一后的德国政局长期稳定的主要原因之一。20世纪80年代以来,绿党作为一支新秀出现在德国的政治舞台上。在1983年联邦议院选举中,绿党获得了5.7%的选票,28个议席,首次进入联邦议院,成为联邦议院中第四大党,从而打破了联邦议院长期存在的由联盟党、社会民主党、自由民主党三党主宰的局面。绿党的崛起使自由民主党的长期执政伙伴地位发生动摇。在1998年的议会选举中,社会民主党首次联合绿党组成了所谓的“红绿联合政府”,社会民主党领袖施罗德出任总理,开始了两极对垒的新阶段。
4.日本模式
日本模式的特点是,一党独大,多党竞争。这种模式形成于1955年第二届鸩山内阁时期,在同年举行的众议院选举中,自由民主党(简称自民党)占有众议院511个席位中的299席,不仅是第一大党,而且拥有了超过半数的优势,可单独执政;社会党占有156席,是第二党,此后的历届众议院选举中情况也大致如此。其中自民党总以稳超半数议席而长期执政,社会党始终占1/3议席而位居第二大党地位,充当反对党角色。这种既不同于欧美式的多党制,也不同于一般一党制的制度,被人们称为“五五体制”。这种体制持续了长达38年之久,在此期间,日本其他政党如社会党、日共等革新势力和公明党等中间势力始终长期处于在野地位,无一政党可单独与自民党争雄。
自民党之所以能够长期执政,主要原因有三个。一是,它得到财界的大力支持和积极扶植,并与政府官僚密切结合,形成了一个以财界意志为基础,并以自民党为政治代表,通过立法、行政等措施,经由官僚机构付诸实施的政、官、财三位一体的权钱统治体系。二是,自民党执政期间所采取的一系列经济、政治和外交政策,在保障垄断财团利益的前提下,不同程度地满足了国民的愿望和要求,因而能在较长时间内维持其统治的相对稳定。三是,在野各党普遍力量弱小、基础薄弱,常常因为意见分歧而彼此勾心斗角,无法实现步调的统一与共同合作,从而有利于自民党一党长期执政。
然而,任何一个政党如果长期垄断政治都必然会积累自身无法克服的弊端,日本自民党也是这样。这突出表现在日本“金权政治”腐败沉疴久治不愈,政治丑闻接连不断。日本的“民主政治”,实际上是钱权政治;日本政治的腐败,首先表现为执政党的腐败。自民党一直信奉“金钱就是权力”、“权力就是金钱”的方针,因此,围绕钱、权问题,自民党内贪污、受贿屡见不鲜。 应该说,这与日本的选举制度有直接的关系,日本实行中选区制,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全国分为200多个中等大小的选区,每区设有几个议席。同一政党可以有数名候选人竞争,相互间不是靠政见取胜,而是凭经济实力较量,政治与金钱结下了不解之缘。日本自民党的腐败严重损害了它的执政形象,削弱了自民党的整体实力。终于在1993年众议院选举中,自民党只获233席,不足半数而下台,由社会党联合其他在野党及新成立的政党组阁执政。至此,日本自民党一党执政成为历史。近十年来,自民党虽然也曾获得了单独执政的机会, 但现今的自民党已不是从前的自民党:日本向多党联合轮流执政方向发展的趋势,似是很难扭转了。
(二)政党内部的竞争
前文分析了西方国家政党竞争的概况,其实,各政党内部也存在较为激烈的竞争。任何政党都不可能是铁板一块,党外有党、党内有派乃是一种必然现象。政党内部的竞争既是党内民主的重要体现,又是整个国家政治民主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1.政党内部派别竞争的原因
西方政党内部出现派别竞争和派别政治,是由多方面的原因决定的。从根本上说,这是现代社会利益多元化的必然结果,诚如麦迪逊所说的,造成政党内部派别竞争的“最普遍而持久的原因,是财产分配的不同和不平等。” 从表面上看,西方国家体制内的政党都是整个统治集团的利益代表,但实际上他们往往只代表某些大垄断集团的利益,很难具体满足各个利益集团的要求。于是,这些集团便千方百计地在政党内部寻找自己的政治代理人,以使自己的利益得到实现。“两党或多党轮流执政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资产阶级不同利益集团的政治要求,但往往是粗线条的,不可能反映得很细。所以,资产阶级各个利益集团之间的关系,不仅需要通过两党或多党轮流执政进行粗线条的宏观调整,而且还需要各政党内部的派系活动和派别组织进行细线条的微观调整。”
2.政党内部竞争的表现
西方政党内部的竞争,主要体现在:
第一,争夺党内最高权力。欲登上总统或首相(总理)宝座,必先成为党内的最高领袖。“在党内出不了头的政治人物,通常是不可能登上国家权力顶峰的。” 在美国,各政党的总统候选人是该党的当然领袖,要成为总统候选人,必须经过漫长而艰苦的预选。如1860年,民主党在南卡罗的查尔斯顿举行代表大会,经过57轮投票,也未能产生出本党的总统候选人,尔后又在巴尔的摩召开第二次代表大会,经过两次投票,才决定提名道格拉斯为候选人。1924年的民主党代表大会,更是进行了103次投票,才决出候选人。在英国、日本等议会制国家,首相或总理是由议会内的多数党领袖担任的,谁成为多数党领袖,谁就可以上台执政。因此,多数党内部的竞争十分激烈。如1976年,英国首相哈罗德·威尔逊引退,6位内阁大臣竞选工党领袖,经过三轮投票,詹姆斯·卡拉汉才当选并继任英国首相。日本自民党内部各派系,围绕自民党总裁人选的竞争也是异常激烈的。各派系之间既有正面交手,又有幕后交易,它们甚至采取造谣诽谤,恶意中伤的办法打击对手,抬高自己;通过封官许愿、金钱贿赂、挑拨离间,暗挖墙脚的手段削弱对手,壮大自己。
第二,政策的竞争。政治竞争包含政策的竞争,谁能够提出最受选民欢迎的政策,谁就有希望上台执政。在政党内部,政策的竞争也是一个重要的内容。各政党由于对政策的取向而分为不同的派别,如美国两党内部都有自由派和保守派、鸽派和鹰派。在英国,20世纪50年代以来,保守党内部就开始出现一些派别组织如星期一俱乐部、塞尔斯顿集团等。这些集团往往各执一种政策主张。从一定意义上说,英国的政策就是各政党、各政党内部各派别讨价还价、反复竞争的结果。如阿尔蒙德所说,“英国的政党是许多具有各种政策偏爱的集团的联合。一个政党在采取坚强立场之前党内的各个集团相互竞争以决定全党必须据以合作的政策。”
第三,争夺党内的其他重要职位。这在日本体现得特别明显。在英美,党内的职务并不十分重要,除政党领袖出任首相总统外,其他职务几乎不为人关注。党内的“精英”纷纷在政府谋取高位,谁也不把党内的职务放在眼里。日本则不同,日本自民党内部的高级领导职务十分显赫,不亚于内阁大臣,除自民党总裁兼任内阁总理大臣外,其他人员一般都不兼任党政要职,但他们的政治地位相当高。自民党的干事长、总务会长、政务调查会长被称作党内三巨头。总裁就经常从党内三巨头中特别是干事长中遴选,而没有担任党内高级职务的人很难担任总裁和首相,所以,党内高位对一切有心问鼎首相宝座的人都有吸引力。争夺党内重要职务成为日本政治的一个独特现象。
3.政党内部派系竞争的后果
西方政党内部的竞争无论对政党本身,还是对国家的政治发展都产生了重要影响。如何看待这种现象呢?首先,政党内部的竞争是现代民主的重要体现。如前文所述,现代民主政治是宽容的,富有韧性的政治,它不怕分裂、不怕背叛。1931年,英国麦克唐纳背叛和分裂工党,组成联合政府,在专制政治下,这是无法容忍和难以想象的。“在古代政治和专制政治下,麦克唐纳不要说当上首相,而是被扣上分裂党,分裂国家和罪该万死、遗臭万年的罪名。” 其次,政党内部的竞争在统治集团内部起到了某种必不可少的制约和协调作用,可以避免党的大权落入某个集团之手,可以避免领袖个人独断专行(如指定接班人,实行变相的世袭制)和思想僵化,从而使政党能照顾到不同阶级、阶层的利益。最后,政党内部的竞争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政党竞争之不足。就日本而言,自民党内部派别的合法性与独立性使每个派别看上去都像一个小党,而自民党更像是这些小党的联盟。所以,尽管日本由于历史原因并没有形成两大党轮流执政的局面,但政党内部的竞争为统治集团内部矛盾的调解和相互监督提供了一条有效的途径,体现了某种多党政治的特点。当然,政党内部的竞争也可能导致政党组织涣散,权威缺失、助长政府不稳定等后果,解决的办法不是压制内部竞争,取消内部竞争,那样只能使一个政党褪变为专制主义政党,而是要顺其自然,因势利导,扬长避短。正如麦迪所说“既然派别的潜在根源植根于人类的本性”,那么,对“派别危害”的可能存在的疗剂要比疫病本身危害更大,最好的出路是承认它们的存在并努力控制它们带来的后果。
(三)利益集团、智囊团和政治竞争
一般说来,一个政党要在政治竞争中取得执政权,必须拥有在不断变化的环境中战胜其他政党的实力和基础,这种实力和基础,主要由两方面因素构成:一是政党牢固而广泛的社会支持基础;二是政党积极而有效的政治纲领和政策主张。就前者而言,现代社会广泛存在的利益集团越来越成为政党的“后援力量”,成为政党生存和发展的靠山。与政党一样,利益集团也是利益多元化的产物。它与政党的区别在于,政党的目标是通过选举获得权力,而利益集团通常“寻求获得具体的、相对较窄的政策优惠,只是有选择性地影响政策,其目标并不是赢得政治大权。” 利益集团实现自己利益的途径多种多样,但主要还是通过支持政党,并向执政党及其政府施压来表达自己的利益需求。西方政党一般都有自己较为固定的利益集团和势力范围。英国工党和工会就一直保持着一种特殊的合作关系,如理查德·罗斯所说:“英国的利益集团,尤其是工会,是与政党政治高度结合的。在工党内,工会提供将近90%的党员,党代表大会85%以上的选票以及85%的收入。工会占工党全国执行委员会28个席位中的18个,并包办1/3以上的工党议员。” 与之相对照的是,英国的保守党与工商业集团有着密切的联系,在保守党与工党的政治竞争中,工商业集团始终站在保守党一边,“工商集团与保守党之间没有正式的机构联系;支持主要是采取捐款的形式。”在美国,民主党与“劳联---产联”的关系尽管不及英国工党与工会的关系那样紧密,但民主党仍然在“劳联---产联”中获得了大大高于共和党所获得的选票。
有组织劳工与总统选举
劳联---产联的成员总数 16,000,000

成都市防治烟尘污染管理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防治烟尘污染管理办法

 (1991年12月14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尘(含粉尘,下同)污染,是指一切燃煤设施、工业生产和焚烧固体废弃物排放的烟和尘以及装卸、运输、储存、使用粉性物料不当,扬起的粉尘对大气的污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区(不含乡村)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城镇及其所规定的区域。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是对烟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的管理机关。
  市、区(市)、县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烟尘防治工作。
  市城管委负责道路烟尘防治管理工作;市建委负责施工建筑烟尘防治的管理工作;市计委、一商局负责型煤推广和供应的管理工作。
  城区各街道办事处在本区环境保护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生活烟尘防治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计委应会同市经委、市规划局等有关部门编制集中供热规划,分步实施,逐步改变散热方式。


  第六条 市、区(市)、县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人员,可持市人民政府制发的《环境监察证》,到现场检查烟尘防治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并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 凡向大气排放烟尘和生产性粉尘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市或区(市)、县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监测数据、烟尘排放装置、处理设施和有关资料。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和防治烟尘污染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烟尘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检举控告。

第二章 工业烟尘防治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除经市或区(市)、县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确需就地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外,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有向大气排放烟尘的生产项目。


  第十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把消烟除尘和收尘设施纳入设备的固定资产管理,定期维护检修,保证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已投入使用的消烟除尘和收尘设施,不得闲置或拆除,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冶金、火电、水泥、建材行业是防治烟尘污染的重点,其行业的主管部门和企业要分期分批对其烟尘污染进行治理,使各烟尘排放点和产尘点的排放浓度不超过排放标准。不能就地治理的生产项目,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转产或搬迁。


  第十三条 现有工业锅炉、工业窑炉及其它排烟排尘装置,凡是没有达到排放标准的,应制定规划和计划,分期分批进行治理,对严重污染大气的生产设施,应限期进行治理。


  第十四条 超过烟尘排放标准,污染严重,难以治理的锅炉,应由市环境保护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淘汰并不得转让使用。


  第十五条 新制造的燃煤工业锅炉,蒸发量在1吨/时(含1吨/时)以上的,必须采用机械燃烧,并配置有效的除尘器;蒸发量在1吨/时以下的,必须配备有效的消烟除尘设施,使用新制造的燃煤锅炉,均须符合烟尘排放标准。
  外地在我市销售的各种燃煤锅炉,必须符合本条前款的规定。


  第十六条 使用各种类型锅炉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使其掌握消烟除尘设施和收尘设施的性能、操作规程和维修养护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三章 生活烟尘污染防治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生活炉灶,仍烧散煤的,应由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灶,烧用型煤或焦炭。
  生活锅炉烟尘排放超过排放标准的,应更换或改造为型煤生活锅炉。


  第十八条 新开业的饮食服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使用型煤炉灶,烧用型煤或焦炭,否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批准营业。


  第十九条 锅炉制造企业新制造的翻水锅炉、E级锅炉,应逐步改烧型煤,其具体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市劳动局共同制定。


  第二十条 型煤生产企业应制定型煤产品质量标准,并报市技术监督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市煤炭供应部门应积极组织优质煤,保证型煤质量和型煤供应。型煤生产厂对已烧型煤的用户要保证供应型煤。


  第二十二条 生产成品炉灶和改灶单位,应保证炉灶和改灶质量,并规定相应的保修期。

第四章 道路和建筑施工烟尘防治





  第二十三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焚烧沥清、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二十四条 运输、装卸、储存、使用煤炭、水泥、石灰和其它粉性物料,必须采取防护措施,防止粉尘飞扬。运输粉性物料时,装载量不得超过实体车箱或容口,并应加盖罩布。


  第二十五条 入城和过境的机动车辆驶经建有机械化机动车冲洗场时,应按《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冲洗除尘。


  第二十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应文明施工,实行围栏作业,禁止从楼层上直接向下倾倒建筑垃圾。对建筑垃圾要加强管理,及时清运,做到工完场清。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凡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本办法,在防治烟尘污染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区(市)、县环境保护部门、其它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拒绝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或被检查时弄虚作假、拒报或谎报排污事项的,由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三百元到五百元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有烟尘排放的生产项目,或经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投产后其烟尘排放超过排放标准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使用,并处以一万至二万元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并处以三十至五十元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闲置消烟除尘装置及收尘设施的,由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给予警告,或处二千至三千元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三十至五十元罚款,并责令改正。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给十三条规定,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加收一至三倍排污费,并再次限期治理。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在限期内改灶烧型煤的生活炉灶,仍烧散煤的,由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按每月一百至二百元征收排污费。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新开业的生活炉灶领取营业执照后又烧散煤的,由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按每月三百至五百元征收排污费,并限期烧用型煤。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中断型煤供应的,由市一商局对负责供应型煤的生产厂处以五百至一千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十四条规定,对应淘汰的锅炉逾期不淘汰或淘汰后转让使用的,由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视其危害程度,处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一百元至二百元罚款,并责令改正。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新制造的燃煤工业锅炉,烟尘排放超过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按其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按销售价的百分之十处以罚款,或者停止制造。
  外地在我市销售不符台第十五条规定的烧煤锅炉的,环境保护部门除按本条前款规定执行外,并责令其赔偿用户损失。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章各条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第(四)项,《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烟尘污染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主管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成都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