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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联合公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8:58:54  浏览:94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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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联合公报

中国政府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92年2月26日)

 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鹏的邀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理谢·亚·捷列先科于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四日至二十八日对中国进行了正式访问。
  中哈两国总理举行了会谈。江泽民总书记、杨尚昆主席分别会见了捷列先科总理。两国领导人在友好、诚挚、求实的气氛中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之间的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交换了意见。

 二、双方签署了有关经贸、科技合作,交通运输,人员往来,增辟边境口岸等问题的文件。双方还签署了建立中哈经贸、科技合作委员会的协定和中国方面提供商品贷款的协定。

 三、双方同意,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睦邻、合作关系。

 四、双方将在相互信任、睦邻的基础上发展政治关系,加强各种级别的交往,包括高级别的接触。两国外交部将就双边关系及共同感兴趣的国际问题举行磋商。

 五、双方将根据实际可能,充分利用两国地理位置相近、经济上可互通有无等优越性,在各自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一步发展经贸、科技合作。
  双方将积极探索经济、科技合作的新途径、新方法,促进各种合作形式的发展。

 六、双方将促进两国文化财富的交流,扩大在科技、教育、文艺、新闻、体育、旅游等方面的接触。
  双方认为,两国有关城市逐步建立直接的友好联系是适宜的。

 七、中国与哈萨克斯坦的主管机关将在反对国际恐怖活动、有组织的犯罪、贩毒、走私和其他犯罪活动的斗争中进行合作。

 八、双方认为,解决生态问题具有重大的意义,将在该领域紧密进行配合。

 九、双方本着互惠原则,将为两国大使馆、领事机构和其他官方机构的开设提供必要的条件,以加强双边关系和互利合作。

 十、双方对中国同原苏联在边界谈判中就现中哈边界地段所取得的成果给予积极评价。双方将以有关目前两国边界的条约为基础,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准则,按照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精神,继续讨论边界问题,以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公平合理的解决办法。

 十一、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确认不和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

 十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理转达了纳扎尔巴耶夫总统对李鹏总理的邀请,邀请他在方便的时候正式访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李鹏总理愉快地接受了邀请。访问的日期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李 鹏              谢·亚·捷列先科
    (签字)               (签字)

                      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六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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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

批复
劳动部、交通部、煤炭部、中国人民银行、民航总局、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船舶工业总公司、核工业总公司:
交通部等部门和单位《关于拟实行养老保险系统统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交通部、煤炭部、中国人民银行(含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人民保险公司)、民航总局、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对其直属企业职工(包括劳动合同制工人和企业所属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基金直接组织统筹,直属
企业中已参加地方统筹的改由主管部门和单位统筹。已向地方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的划转工作及办理其他划转手续的具体事宜,由劳动部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组织实施。上述部门和单位的统筹办法应报送劳动部商财政部审核。
二、关于组织上述部门、单位和原已直接组织直属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统筹的铁道部、邮电部、 水利部、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进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试点的问题,由劳动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试点方案,报国务院审批。
三、船舶工业总公司、核工业总公司的直属企业,可试行作为地市级单位参加所在地区的省级统筹。对于养老保险基金提取基数、提取比例等具体问题,由劳动部与有关地区协商并负责审批。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社会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做好各项工作,积极支持和促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发展。



1993年10月15日

关于切实加强引航机构管理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


关于切实加强引航机构管理的意见
交水发〔2011〕28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有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
  引航管理体制改革以来,我国引航事业发展取得积极成果,引领船舶数量持续增长,引航安全形势稳定,对保障水运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引航机构管理,提高队伍素质,促进引航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引航机构建设
  各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引航机构领导班子建设,选拔优秀引航员充实领导班子。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引航机构的管理,规范管理标准和程序,切实加强对引航机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实施和财务收支情况的监督管理。引航机构的内部管理科室应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严格控制非引航员岗位编制。
  引航机构对外代表国家行使主权,具有公益服务和专业技术有偿服务属性,在维护国家主权和保障港航安全方面具有特殊作用,各地应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保持全国引航管理体制的统一性和完整性。
  二、保持引航队伍稳定
  要加大引航员培养力度,确保引航员编制满足港口和航运发展需求,建立科学有效的引航员薪酬制度和考核奖励机制,引航员的工资水平原则上应相当于本地区高级船员的工资水平。要采取有效措施,着力解决引航员数量不足、超负荷工作的问题,要充实和稳定引航员队伍,提高引航员的职业素养和技能,加强风险管理,确保引航员有充沛精力、良好的心理状态和技术状态从事引航工作。
  三、保障引航安全和服务质量
  引航机构要通过优质服务承诺制、挂牌上船服务、服务信息卡、引航满意度调查等方式,提高引航员服务意识和质量,提高安全引航水平。同时,要加强引航基地及装备建设,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不断提高引航效率,规范引航生产调度。
  各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国引航协会对在引航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积极研究探索解决办法,有关重要情况及时向我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