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检查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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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检查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检查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9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4-1-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开发区的建设上,出现了越权制定和违规执行税收优惠政策,乱开减免税口子的问题,个别地方还较为严重。为了加强和规范开发区的税收管理,坚决制止和纠正越权减免税问题,维护国家税法的严肃和统一,确保开发区的有序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总局决定对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清理检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检查的范围
(一)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经济开放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其他国家级园区;
(二)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
(三)省以下各级政府自行设立的各类开发区。
二、清理检查的内容
(一)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开发区,是否存在超出国家统一政策规定给予企业税收优惠的问题:
1.有无区内注册区外经营企业享受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的。
2.有无不严格审查“新办企业”资质,给予其税收优惠的。
3.有无自行扩大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提高优惠比例、延长优惠期限的。
(二)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是否存在超越税收管理权限制定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和比照享受国家级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
(三)省以下各级政府自行设立的各类开发区,是否存在违法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和比照享受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
三、清理检查的方法
此次清理检查采取基层税务机关自查和上级税务机关抽查的方法。2004年3月底前,市(地)、县(区)级税务机关开展自查自纠,省级税务机关组织检查验收;2004年4月份,总局在税收执法检查中进行重点抽查。
四、清理检查的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清理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开展对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的清理检查,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强化税收管理,整顿规范税收秩序,适应WTO要求的重要举措。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增强法制观念和全局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由政策法规部门牵头,税政、征管、涉外、稽查、监察等相关部门协同配合,认真开展清理检查工作。严禁清理检查走过场,确保检查深入,清理彻底,收到实效。
(二)履行职责,认真把关,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各级税务机关对地方越权制定的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应当立即停止执行,并建议越权机关予以纠正,暂时得不到纠正的,要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对违规执行的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必须坚决纠正,并追补2003年度少缴的税款;对利用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偷、骗税的企业,要依法立案查处;对税务机关不严格执行税法,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按期完成清理检查的各项任务,认真进行总结,如实上报情况。各地应于2004年3月底前将清理检查工作的总结及报表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附件:清理检查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情况统计表(略)
《合肥市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办法》修正案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合肥市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办法》修正案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3月28日合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7年6月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修正案
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办法第三十五条“适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体格检查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教育,经教育无效的,予以强制登记、体检,可以并处100元至500元的罚款”修改为“适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体格检查的,由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教育,经教育无效的,应强制登记、体检,履行兵役义务”。
1997年6月7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关于福州市市级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关于福州市市级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意见的通知
榕政办〔2010〕1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拟制的《福州市市级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意见》已经2010年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福州市市级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意见
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
为加强对市级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前期经费”)的管理,提高前期经费安排的科学性和使用成效,保证我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效率,特制订如下意见。
第一条 前期经费年度预算由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于每年底负责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列入下年度市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条 前期经费安排原则
(一)前期经费实行集中使用,统一申报、统一安排、统一审定。
(二)前期经费用于从项目筹划、机会研究到可行性研究完成之前所发生的工作费用,主要包括项目前期规划、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可行性研究、环评报告的调研、编制、审查、论证、报批等方面工作。鼓励开展项目规划、研究、开发和储备等超前性、前瞻性和预见性工作。
(三)前期经费原则上安排用于市直部门开展市级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县(市)区重点项目原则上由各县(市)区政府和项目业主负责筹措前期工作经费,若确需使用市级前期工作经费的,由市重点办、市发改委、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研究审定。
(四)前期经费直接安排给项目业主单位或筹建单位,与前期工作目标责任制相结合,与前期工作任务对应挂钩。
(五)前期经费实行滚动使用。项目动建后列入项目成本,由市财政局负责收回除用于报审等工作所使用的沉没性费用(原则上不超过安排前期经费总额的15%)之外的其它前期费用。
(六)特大型和特殊项目按市里研究决定意见予以安排。
第三条 前期经费安排范围
(一)正在开展前期工作,已列入全市中长期规划重点项目表和年度市级重点项目表,以及以政府行为为主推动前期工作的市级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化等项目。
(二)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专项规划、课题和项目开发研究经费。
(三)重点项目前期报批等工作管理经费。
(四)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它前期经费。
第四条 申请前期经费应具备的条件:
(一)明确年度前期工作阶段性工作内容、工作进度要求。
(二)明确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单位、业主单位,或已组建项目筹建班子。
(三)已编制前期经费支出预算计划(包括使用前期经费的项目名称、申请金额和经费用途等);费用标准参照国家标准以及我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前期经费的安排和拨付
(一)年度前期经费原则上于每年6月、9月分两期进行安排。
(二)市直各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所开展的重点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按要求向市重点办申报。
(三)市重点办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研究后,提出拟安排前期经费的项目、前期工作内容及金额初步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四)前期经费安排经市政府审定后下达执行。
(五)前期经费安排文件下达后,由市重点办与各项目业主签订《市级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明确前期经费的使用范围、工作任务、工作进度安排、工作质量要求、项目负责人等,《协议书》送市财政局备案。
(六)市财政局根据前期经费安排下达文件和《协议书》,开展前期经费拨付工作,并将拨付情况反馈市重点办。其中:
1、前期经费安排额度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项目,一次性将前期经费全额拨付到项目业主账户。
2、前期经费额度高于100万元的,分两个阶段拨付:
(1)收到《协议书》后,拨付前期经费额度的50%至项目业主账户;
(2)项目业主完成前期工作内容的中间成果并报市重点办审核后,拨付剩余的50%前期经费。
(七)前期经费由市财政局实行专帐核算,允许跨年度使用。
第六条 前期经费的管理
(一)市重点办定期对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和前期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监督项目业主单位按时保质完成前期工作。
(二)每年第四季度,市重点办会同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对年度前期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
(三)项目业主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对项目前期工作和前期经费使用负全部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前期经费管理制度,认真组织实施项目前期工作,确保按时按质完成;项目前期工作最终成果应达到《协议书》规定的深度和要求。
2、保证前期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用好前期经费。
3、每季度定期向市重点办报送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工作成果以及前期经费使用等情况。
第七条 前期经费的使用考核
(一)提前保质完成前期阶段成果并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的项目业主单位及主管部门,在今后前期经费安排中给予适当鼓励。
(二)未严格按照《协议书》要求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最终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较差或违反财经纪律的项目业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必要时由相关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前期工作责任单位不得随意更改前期工作的目标要求与内容,如因条件变化确需更改的,必须按有关程序报批,并报市重点办备案。
第九条 本意见由市重点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