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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党政机关等建设项目管理和投资概算控制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0:39:49  浏览:91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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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党政机关等建设项目管理和投资概算控制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党政机关等建设项目管理和投资概算控制的通知

发改投资[2005]907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当前,中央党政机关建设项目因部门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导致概算超支的现象较为突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改进和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和项目管理,解决中央党政机关建设项目概算超支等问题,我委决定进一步加强对中央党政机关等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和投资概算控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项目概算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中央党政机关建设项目是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重要方面。管好、用好中央党政机关建设投资,有效控制项目概算和工程质量,是党政机关各部门的共同责任。当前,全党正在开展以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加强中央党政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和投资概算控制是坚持“两个务必”,保持艰苦奋斗精神的具体体现。中央党政机关在建设项目管理和概算控制上应成为所有建设项目的榜样和典范。

  针对当前中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特别是中央党政机关建设项目存在的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并导致建设项目概算超支等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改进工作,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加强中央党政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和概算控制。

  二、加强对工程设计的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的批复文件是建设项目开展工作的主要依据。批复中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总投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标必须严格遵守。项目建议书批复的建设规模,原则上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后续工作中不能突破。今后,对于不按批复要求编报的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方案,我委不予受理;对承担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方案的相关咨询、设计单位,我委将视情况给予劝戒或限制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任务,并建议有关资质管理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三、加强对工程监理的管理

  工程监理单位的主要责任是依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担施工的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项目业主方实施监督。中央党政机关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对项目使用单位未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方案的行为,监理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向项目使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对未及时制止和报告上述行为的监理单位,视情况给予劝戒或限制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理任务,并建议有关资质管理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四、建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察机制

  为解决中央党政机关建设项目重前期审批、轻建设期管理的问题,要建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察机制。

  (一)建立项目责任人制度。中央党政机关建设项目从立项开始要由项目使用单位确定一名项目责任人(在立项批复文件中明确)。项目责任人的主要职责是,定期向我委报告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的编报过程中,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建设进度、概算控制等情况。

  (二)建立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制度。中央党政机关建设项目开工后,由项目责任人按季度定期向我委报告项目建设进度和概算执行情况,主要是反映建设项目是否按国家批准的规模和标准进行建设、有无超概算等问题。党中央机关、国务院机关各部门的建设项目要同时将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抄报中直管理局或国管局(项目进展报告的具体格式附后)。

  (三)对投资和建设规模较大的项目,我委可在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施工图设计完成结构安全审查后,委托有关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复核。对不依据我委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的项目,我委将要求修改或重新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暂停开工建设。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重大设计变更和超概算因素(建设规模、内外装修标准、设备、材料选型等发生变化),必须事先向我委提交报告,履行报批手续。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超概算的,我委不再受理事后调概申请。

  (五)我委将派人不定期对在建项目进行巡查,实地了解项目建设情况,并对项目进展报告内容进行核实。

  五、加快推进“代建制”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对政府投资的中央党政机关建设项目将逐步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近期我委将在中央党政机关建设项目中进行“代建制”试点,取得经验后全面推广。

  六、对违规项目进行处罚

  (一)对于投资规模较大、建设期较长的项目,我委视情况委托咨询机构在建设过程中和完工后进行中期和后期评价。对超概严重的项目先进行整改,在未达到整改目标之前一律不予验收,并暂停批准概算调整,也暂不批准该部门其他项目。

  (二)对管理混乱,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严重的项目使用单位,我委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还要在媒体上曝光。

  (三)违反法律、法规的,转有关部门处理。

  本通知中的“中央党政机关建设项目”,是指由我委批复立项并安排投资,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以及直属事业单位等为项目使用单位的建设项目(含京外项目)。

  我委批复立项并安排投资的中央本级文化、教育、卫生、广播、体育等社会事业建设项目(含京外项目)参照本通知执行。

  上述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并自发出之日起执行。

  附表:中央党政机关建设项目进展情况报告表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zcfbtz2005/W020050613451692046466.xl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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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解释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解释的通知
1992年1月20日,外经贸部

《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约定,在委托人同意并提供费用及协助下,受托人有义务按进出口合同的规定对外提起仲裁或诉讼,由此产生的损失或利益由委托人承担或享有;如果受托人拒绝或延迟提起仲裁或诉讼,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赔偿损失。”在执行《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过程中,有的法院、进出口公司和国内委托人提出:该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仅规定“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约定,……”,如果委托人和受托人未作此种约定,委托人要求受托人按对外贸易合同的规定对外提起仲裁或诉讼,而又拒绝提供仲裁或诉讼费用和承诺承担仲裁或诉讼的结果,受托人是否有义务提起仲裁或诉讼。对此,我部特对《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作如下解释:
一、目前,受托人按规定只能收取交易金额3%以内的手续费。鉴于这种手续费过低,故不应被理解为包括受托人为委托人利益进行仲裁或诉讼所支出的仲裁费或诉讼费、律师费及旅差费等费用。因此,除委托协议另有相反规定外,如果委托人拒绝提供仲裁费或诉讼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受托人无义务对外提起仲裁或诉讼。
二、对外贸易代理制的基本含义是,受托人应委托人的委托,代委托人办理涉外交易合同的订立及履行事项,因交易而产生的盈亏应由委托人承担。因此,如果委托人拒绝事先承诺承担仲裁或诉讼的结果,受托人有权拒绝对外提起仲裁或诉讼。


医药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国家医药管理局


医药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1986年11月8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竣工验收是基本建设全过程的最后一个程序。它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设成果,检验设计水平和工程质量,总结建设经验的重要环节。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的精神和几年来医药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实践,为做好工程的验收工作,提高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投资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一、竣工验收的依据
办理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修改调整批文、施工图和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
中外合资项目和国外引进成套设备的项目,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进行验收。
二、竣工验收的范围
凡新建、迁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规定的内容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建成,具备投产和使用条件,都要组织竣工验收。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转帐手续。
三、竣工验收的分工
1.按照经基[1982]第190号文件规定,一般大、中型项目,按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负责验收。
2.局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由局组织验收。
3.国内合资建设的项目,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300万元以上的其他项目由局和地方联合组织验收;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300万元以下的其他项目委托所在地的医药局组织验收,报局备案。
4.地方投资的建设项目,按省、市、自治区的规定进行验收。
四、竣工验收的时间
任何基本建设项目,凡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建成,工业项目经投料试车(即带负荷试运转)合格,形成生产能力,并能正常生产合格产品(或代表产品)的;非工业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的,都应及时移交生产,在三个月内必须办理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作为生产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吃基建饭”。如三个月内验收确有困难,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期限,但延长期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年底确已具备验收条件而来不及办理验收手续的,可以在统计上先报投产,但必须在第二年一季度内补办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
对于具备分期建设,分期受益的建设项目,部分建成后,只要相应的辅助设施能配合得上,具备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能够正常生产,企业的基建部门和生产部门就应分期分批组织中间验收交付生产,同时移交固定资产,不要等整个项目全部建成后一次办理。
五、竣工验收的标准
1.工程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和要求建成,经投料试车(即带负荷运转)合格;
2.经过生产考核,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生产能力达到设计要求;
3.职工住宅和生活福利设施能够满足居住和使用的需要;
4.商业仓库达到设计要求;
5.按照国家对环保的要求,“三废”治理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同时建成投产,劳动保护、工业卫生及消防、安全设施符合设计要求;
6.技术文件、档案、资料齐全、完整;
7.引进装置的验收标准按合同规定执行。
六、竣工验收的方法和步骤
根据医药建设项目的特点,竣工验收可分为单项工程验收和全部工程验收两种情况。
单项工程验收:一个单项工程,按设计要求建成并经试车考核,具备使用条件,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施工和设计单位对工程进行全面评定,整理施工的技术资料和竣工图,办理单项的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交接手续,而后按单项工程上报投产。对于建成的住宅可分栋进行验收报竣工。
对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的建设项目宜分单项验收。
全部验收:建设项目已按设计要求全部建设完成,并符合竣工验收标准时,应进行全部工程验收。对于已验收过的单项工程只做文字和统计说明,不再重办具体验收手续。


全部工程验收可按三个步骤进行:
1.准备工作:竣工验收准备工作必须早抓,从工程建设一开始,设计、施工建设各环节都要有专人负责验收的准备工作。准备工作的具体内容:
(1)按照原国家建委建发施字(1982)50号文规定编制好工程竣工图;
(2)对财务进行清理,编制竣工决算报主管部门批准;
(3)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计算工程量,对未完工程提出处理意见;
(4)对应该移交和核销的工程办理移交和核销手续,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并编好固定资产清册;
(5)对设计、工程质量和主要设备要逐项进行评定;
(6)清理工程“三材”使用量和库存物资,并提出处理意见;
(7)对各种竣工资料,分类装订成册;
(8)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9)代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起草验收鉴定书;
为落实上述各项准备工作,各建设单位要在投料试车前半年组织施工、设计、生产等单位并邀请当地建行参加,组成项目竣工验收筹备小组,负责竣工验收的具体工作。
生产性建设项目,在做竣工验收准备工作的同时,要注意做好生产前的人员培训工作,使验收准备工作和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同步进行。并把人员的培训工作,列为考核竣工验收工作的重要方面。
2.上报审批验收
资料齐全并经当地有关部门审查后,按验收分工报请组织验收部门进行验收。负责验收部门根据情况可采用二种形式进行验收。
一是对大、中型项目号开验收会议,由验收委员会或验收领导小组组织。验收委员会或验收领导小组由负责验收部门组织。在正式验收前应组织予验收,予验收由项目所在地省、市、自治区计委、医药局和负责验收部门共同组织。验收和予验收要有当地的建委、计委、经委、财政、建行、统计、环保、工会、卫生、劳动、消防等部门参加。予验收时审议竣工验收报告,对未完成工程提出处理意见,检查技术档案资料,评定工程质量,讨论和修改验收鉴定书草稿。正式验收时验收委员会或验收领导小组听取建设单位的全面汇报和予验收情况汇报,讨论通过验收鉴定书并验收签字。
二是对小型项目,一般由验收部门根据情况邀请当地有关部门参加开专业会、座谈会等形式对工程进行评定和审查,讨论通过验收鉴定书并验收签字。也可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评定,然后对竣工报告提出意见报我局,进行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