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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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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7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下列全国性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以上全国性法律,自1997年7月1日起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布或立法实施。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删去下列全国性法律:
《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附:国徽图案、说明、使用办法。


1997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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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药监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1999年8月6日局务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履行国务院赋予的药品行政执法监督职能,建设一支依法监督、科学公正、廉洁高效、行为规范的药品监督管理队伍,加强和规范培训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药品监督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训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药品监督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药品执法监督岗位的职责要求,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

第二章 培训对象与内容
第三条 培训包括公务员培训、药品监督员培训、药检人员培训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培训。
第四条 培训内容一般分为专业知识、综合技能和公共知识。专业知识指从事药品执法监督管理工作必须掌握的知识;综合技能指与药品监督管理相关的技能;公共知识指与药品监督管理相关的其他知识。

第三章 培训管理
第五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工作由人事教育司主管。局机关各司室按“三定”职能负责主办省级相关人员专项业务培训。
第六条 培训工作实行计划申报制度。局机关“各司室于每年十二月十日前将下一年度人员培训计划报送局主管部门(见附表一),经审核后,正式下达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年度培训计划,列入计划的方可执行。计划外的按程序审批。
第七条 局机关各司室主办的面向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领域人员的培训计划及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主办的省级药检部门人员的培训计划须报局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并报局主管部门备案(见附表二)。各司室须对委托培训单位和培训内容严格审查、把关,确保培训效果。
第八条 局主管部门须正式行文下达年度培训计划,并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在《中国医药报》和《中国药事》上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年度培训计划和局机关各司室主办的面向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领域的人员培训计划。
第九条 局机关各司室于每年一月十日前将上一年度主办的培训情况以书面的形式报局主管部门。
第十条 公务员的培训成绩和鉴定将记入公务员培训档案(见附表三),作为考核、任免和职位调整的依据之一。国家级药品监督员的培训成绩和鉴定作为资格确认和任免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公务员、国家级药品监督员以及药检部门人员按规定参加培训的,培训期间的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与在职人员相同。
第十二条 公务员外出授课须填写公务员外出授课审批表(见附表四),由上一级领导批准,并报局主管部门备案。各司室领导须对本司室人员外出授课的内容及范围严格审核、把关。
第十三条 局里委派授课任务的,由局主管部门通知相关业务司室,并按第十二条公务员外出授课审批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四章 培训职责
第十四条 人事教育司的职责:
(一)制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务员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审核并公布局机关各司室报送的年度培训计划,统一协调、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三)落实局党组关于局机关司级以上领导干部、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班子成员的培训计划。
(四)归口管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监督队伍培训大纲及教材。
第十五条 机关各司室的职责:
(一)人事教育司和市场监督司共同制定国家级药品监督员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各司室根据其职能制定本司室人员和省级相关人员专项业务年度培训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各司室在确保完成各省局级相关人员的培训任务外,可根据工作需要,主办从事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领域有关人员的专项业务培训,此类培训不列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年度培训计划,由各司室负责安排。
(四)国际合作司负责联络国外的培训项目,提出方案,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实施。
(五)各司室负责编写本司室主管的业务培训范围的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
第十六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中心作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培训基地,承担局机关各司室列入年度计划的培训任务。
第十七条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检部门人员的培训,编写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级药检部门负责省级以下人员培训。

第五章 培训师资
第十九条 专业知识的培训由从事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或从事医、药教学工作的国内外专家授课。
第二十条 综合技能和公共知识的培训由具有较高理论造诣和实际工作经验的国内外专家授课。
第二十一条 师资的认定工作由培训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章 培训经费
第二十二条 经费来源:
(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列入年度培训计划的专项拨款。
(二)国内外有关单位的资助。
(三)其他方式来源的培训款项。
第二十三条 面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务员、直属单位和省局级领导班子成员、国家级药品监督员及相关公务员的培训,均须列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年度培训计划,并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专项培训经费支付。由局机关各司室提出经费预算,经局财务主管部门审核,报局领导审批

第二十四条 面向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领域的人员培训计划不列入局经费预算,由主办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参训人员的培训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表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司室 年培训计划

--------------------------------------------
|主办| | | |各省局 |每班培训| |委托培训| 培训 |
| |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人员| | |培训班次| | |
|单位| | | |分配名额|总人数 | | 单位 | 经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司室 年培训计划备案表

部门(盖章):
-----------------------------------
|主办| |培训| |每班培训|培训|委托培训| |
| |培训内容| |培训人员| | | | 备注 |
|单位| |时间| |总人数 |班次| 单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面向社会人员的培训计划不需报经费预算。

附表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务员培训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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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参加工作时间| |文化程度| | 现任职务 | |
|--|-------------|------|----|----|------|----|
| | | 培训时间 | | | | |
| | 培训内容 | |规定课时|参加课时|培训考评结果|备 注|
| | |(日期天数)| | | | |
| |-------------|------|----|----|------|----|
|学 | | | | | | |
|习 |-------------|------|----|----|------|----|
|培 | | | | | | |
|训 |-------------|------|----|----|------|----|
|记 | | | | | | |
|录 |-------------|------|----|----|------|----|
| | | | | | | |
-----------------------------------------------

附表4:公务员外出授课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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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外出日期及天数| |邀请单位| |
|--|----------------------------|
|内容| |
|--|----------------------------|
|地点| |
|--|----------------------------|
| | |
|所在| |
|单位| |
|领导| |
|意见| |
| | |
|--|----------------------------|
| | |
|主管| |
|领导| |
|审批| |
|意见| |
| | |
---------------------------------
注:1、局机关各司室应及时将审批表报人事教育司备案,以便加强对干部的管理。
2、主管领导审批意见一栏须领导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



1999年8月12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关于推动农村邮政物流发展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关于推动农村邮政物流发展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9〕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关于推动农村邮政物流发展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推动农村邮政物流发展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随着邮政改革的不断深化和邮政物流专业化经营的加快推进,农村邮政物流已成为农村物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就业和农民增收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当前农村邮政基础设施仍然比较薄弱,邮政企业经营农药、种子等业务的资质不统一,业务种类和服务产品不够丰富,网络配送能力和农资储备能力不足,农村邮政物流发展受到严重制约。为进一步做大做强农村邮政物流,充分发挥邮政企业服务“三农”的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村邮政物流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农副产品生产与加工能力大幅提升,农民生活水平明显改善,但是由于农村物流体系尚未健全,农村流通渠道不畅、市场化程度低、流通方式落后、部分流通产品质量没有保证的问题日益凸显,成为影响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进一步发挥邮政企业自有品牌、网络和服务优势,整合农资生产企业、农家店等社会资源,在农户与生产企业之间建立产品直通车,形成具有邮政特色的农资产品分销的“绿色”通道,促进农村地区商品的双向流通,是减少中间环节、降低流通成本,解决农民卖难、买难问题的有效途径,是扩大国内需求、活跃城乡市场、繁荣农村经济的迫切需要。邮政企业在农村积极发展邮政“三农”服务网点,有利于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促进农村地区的和谐稳定。邮政企业加强与农技部门合作,利用邮政“三农”服务网点平台宣传、普及、推广农业技术,引导农民科学种植,对于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二、推进农村邮政物流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服务“三农”为主线,以科技为支撑,以深化改革为动力,充分发挥邮政优势,合理规划,完善布局,加快提升农村邮政物流服务能力和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发展目标:着力打造管理集约化、网络规模化、服务社会化的现代农村邮政物流综合服务平台,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市场监管,健全完善经营机制,到2012年,基本建成“布局合理、双向高效、种类丰富、服务便利”的农村邮政物流服务体系。
  三、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一)推进农村邮政基础设施建设。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8号),结合邮政发展特点和农村发展需要,加快研究制订城乡邮政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完善农村邮政物流布局,切实提高农村邮政服务水平。加强邮政普遍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邮政局所设置备案和撤并审批制度,优化邮政网络结构和网点功能。国家对农村邮政普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给予支持,力争在2012年之前全部完成邮政基础设施空白乡镇的邮政局所补建工作。各地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和支持力度,切实加强村邮站的建设。
  (二)支持邮政进入农资市场。邮政企业及其所属加盟连锁邮政“三农”服务网点可以经营化肥等农资产品。依据《农药管理条例》,邮政企业及其所属加盟连锁邮政“三农”服务网点可以开展农药经营活动,并直接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其中,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的,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邮政企业及其所属加盟连锁邮政“三农”服务网点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书面委托,在有效区域内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分装种子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商务部、邮政局支持邮政“三农”服务网点拓展经营范围,并逐步建设成集农资、邮政、电信、报刊等多类产品经营为一体的综合性服务网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农药、种子等农资按“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分类登记经营范围。对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的,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项目,在“许可经营项目”中登记经营范围;对经营其他农药的,在“一般经营项目”中登记。对经营分装种子的,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许可的项目,在“许可经营项目”中登记经营范围;对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托代销种子的,在“一般经营项目”中登记为“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
  (三)鼓励发展连锁经营。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加大对邮政物流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鼓励邮政企业利用网络优势,建立“连锁经营加配送到户加科技服务”的农村物流新体系,培育连锁经营龙头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简化连锁经营企业的登记注册手续,省级邮政企业直营门店及其所属的加盟连锁邮政“三农”服务网点,可持省级邮政企业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邮政企业所属的加盟连锁邮政“三农”服务网点也可由当地邮政企业代为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商务部门要支持邮政企业全面参与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中,对符合条件的邮政“三农”服务网点给予重点考虑;计划单列市邮政企业可直接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申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农资管理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对邮政物流配送中心的商品质量监管,避免对连锁经营企业进行多头和重复检查。
  (四)完善政策扶持机制。支持将邮政企业纳入涉农企业范畴,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强农惠农政策。财政部门要支持农村邮政物流网络改造和提升配送能力,县、乡两级邮政局所改造扩建农资配送中心项目,凡符合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可申请该项资金补助。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有关部门要完善相关规定,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邮政企业申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国家化肥淡季储备招投标。鼓励邮政储蓄银行积极为实力强、信誉好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提供贷款,大力发展农村个人小额贷款,服务“三农”,促进农村物流发展。
  (五)加强规划引导工作。农村邮政物流发展目前处于起步阶段,需要加强统筹规划,科学引导。各地区要把农村邮政基础设施和邮政“三农”服务网点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给予政策支持,统筹协调推动。商务部门要支持邮政企业与有实力的大型超市、商贸企业合作,开展农产品进城等业务。支持邮政企业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和农家店提供第三方物流服务,扩大和提高经营网点覆盖范围和农村商品配送能力。鼓励邮政企业与农技推广部门开展合作,农业部门要加强对邮政企业的培训和指导,普及农技知识,提高邮政科技服务“三农”的水平。交通运输部门要支持邮政企业依托交通运输平台发展农资仓储和配送业务。
  四、有关要求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分工,加强沟通协商,密切配合协作,尽快制定和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明确实施范围和进度,加强指导和监督,推进农村邮政物流加快发展。各地区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村邮政物流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因地制宜出台政策措施,简化审批手续,积极扶持农村邮政物流龙头企业,确保取得实效。
  邮政企业要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抓紧制订具体工作方案,整合速递物流资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搞活经营机制,加强管理创新,全面提高竞争能力。要进一步夯实普遍服务基础,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增加销售品种,扩大市场份额,做大市场规模,提升服务水平,尽快成为服务当地经济发展、满足群众多元化需要的农村流通重要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