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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3 19:00:31  浏览:91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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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的决定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4月18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提议,决定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二、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改为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因无证开采或者越界开采致使毗邻矿山企业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劳动部门可视情节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对乡镇矿山企业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三、第三十八条修改为:“矿山企业采掘设计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及其有关规定或者行业技术规范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至2万元罚款。
乡镇矿山企业开采国有矿山保安矿柱的,采矿时未标明采空区位置,未对采空区采取安全措施或者措施不得力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至5万元罚款。
有前两款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删去第四十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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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山西省雁北地区瓷厂诉河南省方城县酒厂购销酒瓶合同纠纷案管辖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山西省雁北地区瓷厂诉河南省方城县酒厂购销酒瓶合同纠纷案管辖问题的批复

1987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南、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87年6月3日关于山西省雁北地区瓷厂诉河南省方城县酒厂购销酒瓶合同纠纷一案管辖问题的请示报告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87年8月20日对该案管辖问题的报告收悉,经研究,我院认为:
一、雁北地区瓷厂与方城县酒厂于1984年8月8日所签合同的签订地应为方城县。因为该合同虽然始签于雁北,并约定“合同双方签字生效”,但双方并未据此履行,方城县酒厂当时没有在合同上盖章,而是双方于同年8月24日在方城县酒厂重新协商,对合同标的物的价格、数量作了变更,方城县酒厂加盖合同专用章后,该合同才生效履行的,双方于1985年4月17日所签另一合同的签订地亦为方城。
二、双方所签的两份合同的履行地应为河南省南阳。因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交货地点:南阳车站”。合同虽未明确交货方式,但按运输及运输费用由供方负担的约定,可以定为送货。对于采用送货方式交货的,合同所定的交货地点,可视为合同双方对合同履行地的特殊约定。
综上所述,本案中两份合同的签订地均为方城县,合同的履行地均为河南南阳,而不是山西省怀仁县。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现指定该案由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管辖。
此复


小议“公民意识”

郭旺生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代表大会提出:“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公民意识是一种权利意识,一种通过正当程序主张自己权利和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意识。其中,“自由平等、公平正义”是公民意识的核心。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是公民意识缺失的社会,没有公民,只有庶民和君主,没有权利,只有服从。“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无须理由,不能反驳,只能服从。在如此专政的社会中,百姓根本不可能树立独立的主体意识,有的只是浓厚的臣民意识。
  民众长期不能树立公民意识,也因缺乏公民意识教育。从小,我们就被灌以传统的道德教育,“孔融让梨,做好事不留名……”当然,我不是说不应提倡孔融让梨,把“大梨”让给别人,那是无私,但是,我认为,能做到如此高尚的人毕竟是少数,试问有谁会心甘情愿的将自己应得的好东西拱手相让?既然许多人都并非情愿如此,又何必强求呢?这个故事与公民意识的核心是格格不入的。在现实生活中,过分强求谦让只能导致心理歪曲,长期以往将压抑人的个性,使人变得中庸,“与世无争”从而不思进取。
  相信大家都听过“和尚分粥”的故事:七个和尚轮流分粥,但除了值班的之外,其他人都吃不饱,因为,分粥的那个和尚总是把最多的留给自己。后来,他们设计了这样一个制度,每人轮流值日分粥,但分粥的那个人要等到其他人都挑完后再拿剩下的最后一碗并且找一个人监督分粥过程。令人惊奇的是,在这个制度下,7只碗的粥每次都几乎是一样多,就像用科学仪器量过一样,这是因为每个主持分粥的人都认识到,如果7只碗里的粥不一样,他确定无疑将享用分量最少的那碗,这样从此和尚们都能够均等地吃上热粥。
  这个故事说明一个什么道理呢?趋利避害是人的天性,无需避讳,无需遏制,只需用公平的制度去引导,只要制度公平,人们就会按照这个制度去行事,即使结果可能不尽其意,但由于程序是公平正义的,当事人也会心服口服,“公平正义,自由平等”的思想也就慢慢扎根了。
  所以,在教育孩子“孔融让梨”之外,授予孩子“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思想更为重要。
郭旺生律师联系方式:QQ:1462647942 邮箱:dffy10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