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河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施行细则》修改补充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6 11:40:17  浏览:92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河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施行细则》修改补充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施行细则》修改补充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计委、交通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计交( 1981)2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对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五日颁发的《河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施行细则》作如下修改补充规定:
一、公路养路费是国家规定由交通部门向有车单位征收的、专门用于养护和改善公路的一种事业费。凡领有牌照的车辆(包括畜力车),除规定暂免征费的外,一律按规定向交通部门缴纳养路费。
二、农(牧)场、林场、油田、矿山在场区内生产作业的车辆,将行驶证、牌照交存征费部门,暂免征收养路费。改变使用性质时,照章征费。
三、农村人民公社和国营农(牧)场不参加营业性运输的拖拉机,暂免征收养路费;参加营业性运输时,仍征全费;难以区分使用性质时,可适当减征。为了简化手续,征费部门可与农村人民公社所属单位和国营农(牧)场协商,采取包干缴纳养路费的办法,即全年养路费一次或两次
缴纳,发给全年或半年养路费缴讫证。
农村人民公社和国营农(牧)场的拖拉机,以及农村生产大队、生产队的车辆,搞非营业性运输时,如果没有养路费缴讫证,必须持车籍征费部门签章的证明。

四、医院设有固定装置的专用救护车、防疫车、采血车,环境污染监测车,环境卫生专用车和救济院、敬老院的生活用车,暂免征收养路费,但改变用途时收全费。如改变用途不主动按章缴费,查出后除按章征费外,另罚款征费额的百分之二十至五十。所罚资金,企业单位在企业基金
内列支;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包干指标内列支。
五、城市道路修建专用的工程车、养护车,减半征费;改变使用质时征全费。
六、本省内车辆跨地区调驻时,仍由车籍所在地征收养路费。调驻地发现其漏费时,要处以罚金,扣留执照,发给待理证,并令其限期回原车籍所在地纳费。
各级养路费征收人员对漏缴、拒缴养路费者,有权扣留其行车执照和驾驶证。
七、《河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施行细则》及有关征收养路费的解释事宜,由省交通局办理。其他部门另行下达的与上述规定相抵触的文件一律无效。
八、本修改补充规定自省政府颁发之日起执行。



1981年11月13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杭州市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管理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57号


 (1993年8月13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1997年12月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第120令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闲置设备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和设备利用率,根据国家《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管理办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市辖县、市)的市属以下国有企业和其他含有国有资产设备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对国有资产闲置设备进行有偿转让、抵押、出租等调剂活动,均依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闲置设备,是指:(一)企业合资、合作经营或嫁接改造老企业而多余的设备;(二)企业兼并、联营或股份化经营而多余的设备;(三)企业产品结构调整而不再使用的设备;(四)企业因其他原因而不再使用的设备。
  第四条 全市企业国有资产闲置设备(以下简称闲置设备)调剂利用工作,由杭州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会同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国资部门)统一管理。市、县(市)经委负责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的组织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做好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并负责闲置设备调剂市场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市、县(市)国资部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闲置设备作价评估、确认和资产产权变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建立企业设备统计报表制度,并受统计部门监督。(一)各企业必须定期将企业设备情况如实准确地按规定要求填写,及时报送主管部门。报送周期为:每年一月底前全面报送一次,每半年报送一次变动情况。(二)各级企业主管部门每季度初应向市、县(市)经委报送本系统上一季度设备统计报表。
  第六条 企业应加强设备管理,积极采取措施调剂处理闲置设备。企业设备管理部门负责闲置设备的技术管理,做好封存保管;企业财务部门负责闲置设备的财务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 企业闲置设备调剂,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进行审批:(一)一般生产设备经评估后,由企业自主决定出租、抵押或有偿转让。(二)企业关键设备、成套设备、进口(技改)设备经评估后价值在十万元以下的,按隶属关系由企业主管局(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市、县(市)经委备案;价值在十万元(含)以上的,由局(公司)设备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市、县(市)经委审批。
  第八条 企业设备按评估价调剂不出的,经市、县(市)经委和市、县(市)国资部门批准可以实行贬值处理;需提前报废的,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税部门提出申请,核准后予以报废。
  第九条 企业调剂设备必须使用统一式样的设备有偿调拨单和税务部门的统一发票。发票和调拨单作为调出单位办理固定资产产权变动和固定资产保值、增值基数变更依据。凡没有按照审批程序填报“设备有偿调拨单”的设备,不准进入调剂市场。
  第十条 闲置设备调剂价格实行按质论价、随行就市的原则,成交价格一般不得低于设备净值或评估价格。
  第十一条 闲置设备的有偿转让、抵押、出租,必须经银行结算,禁止现金交易。
  第十二条 开办设备调剂服务机构(含调剂市场,下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自有流动资金三十万元以上及独立的银行帐户;(二)具备与开展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三)有稳定的调剂资源渠道;(四)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三人)。
  第十三条 凡在本市开办设备调剂服务机构,必须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向市经委提出申请,经市经委、市国资部门审查批准后,向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或开办调剂市场许可证后方可营业。
  第十四条 设备调剂服务机构应遵守国有资产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管理等法规和规章,不得违章经营。
  第十五条 企业调剂出售闲置设备的变价收入,全部留给企业,用于企业设备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企业新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在保证质量、满足工艺要求和技术性能的原则下,应优先选用闲置设备。选用闲置设备节省的费用,全部留给企业,不核减项目已批准的投资总额。
  第十七条 在本市、县(市)举办设备调剂展销活动,需经市、县(市)经委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举办跨地区的大型设备调剂展销活动,由市经委按照审批权限报批。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加强对设备调剂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审查经营单位资格,维护市场秩序。对无营业执照或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设备调剂经营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转让、出租、抵押设备的,由市、县(市)经济综合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财政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施行之前已成立的设备调剂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必须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办审批手续;不符合条件的,限期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符合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取缔。
  第二十
一条 事业单位的设备调剂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国营工交企业流动资金包干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省经委


安徽省国营工交企业流动资金包干管理暂行办法
省人民政府 省经委



第一条 为调动企业管理流动资金的积极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工商银行有信贷关系的国营工业生产、交通企业,物资供销企业暂不执行。
各地可自行选择70%以上的国营工交企业实行全部流动资金包干管理,这些企业产值应不少于与工商银行有信贷关系的国营工交企业产值的80%。
暂不执行流动资金包干管理的企业,仍按有关规定管好用好流动资金。
第三条 核定流动资金包干额度的原则应是科学、合理,有利于促进企业挖掘资金潜力,节约使用资金,加速资金周转,推动生产发展。
第四条 各地区流动资金包干总规模原则上按照销售收入增长10%、全部流动资金平均占用增长8%左右的比例核定。
第五条 对于每个行业和企业流动资金包干额度的核定应区别情况,具体对待。对生产适销对路产品、优质名牌紧俏产品、出口创汇产品和能源、交通、短线原材料产品以及生产国家、省重点产品的企业,在核定流动资金包干额度时可适当放宽。对生产长线产品、质次价高产品和经营
管理不善、片面追求产值的企业,在核定流动资金包干额度时要适当紧缩。
第六条 企业的流动资金包干额度,应根据上年实际销售资金率、考虑当年价格及其他各种客观变化因素和银行下达的资金加速率实事求是地核定。年度中根据计划销售收入计算的计划包干额度掌握,年末根据实际销售收入计算的实际应包干额度考核。
流动资金计划包干额度
=上年实际销售资金率×(1-本年计划资金加速率)×
本年计划销售收入
第七条 企业流动资金包干额度由企业提出并征得主管部门意见,经银行审查同意后再下达企业执行。
第八条 企业流动资金包干额度每年初核定一次,年度中一般不作调整。如发现确实属于事先难以预料的客观原因需作适当调整时,可在本年第三季度内调整一次。
第九条 各地银行除了核定好企业流动资金包干额度外,还应帮助企业用好包干资金,切实把已核定的包干额度层层分解落实到车间和部门,并落实以承包为主的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提高资金管理水平。
第十条 企业应加强流动资金管理,定期检查分析包干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按季将检查分析情况报送开户银行和企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的流动资金包干计划执行情况要按季、按年进行检查和分析,并将检查分析情况及时报送同级银行和地方政府。
第十二条 各级银行要按季、按年对企业流动资金包干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桥。并及时向上级银行和当地政府报告。
第十三条 凡合理使用资金、全年全部流动资金实际平均占用额未突破实际应包干额度的企业,实行流动资金包干单项节约奖,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应实行罚款。
奖罚的计算方法:上年实际销售资金率×(1-本年计划资金
加速率)×本年实际销售收入-本年全部
流动资金实际平均占用额

流动资金包干单项节约奖。根据实际节约流动资金额,按贷款利息的15%提取奖金,奖金给企业内部流动资金管理部门和有关个人。每人最高奖金不高于一个月的标准工资(标准工资不足67.5元的按67.5元计算),奖金列入成本,不计奖金总额,不纳奖金税。
流动资金超过包干额度罚款,根据实际多占用流动资金额,按贷款利息的5%计算罚金。罚款对象与上款奖励对象相同。对个人罚款在10-20元幅度内掌握。其余罚款从企业留利中列支。
对于在执行流动资金包干管理办法中弄虚作假的企业,如事先发现不予奖励,事后发现扣回奖金,并对有关当事人罚款50-100元。
罚款收入用于补充企业自有流动基金。
第十四条 奖罚的具体办法,由企业自行确定,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十五条 较大的集体所有制工业生产、交通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委托省工商银行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1987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