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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放权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6:14:42  浏览:96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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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放权暂行规定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鞍山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放权暂行规定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 1994年8月7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下同)的管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创汇能力及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各县、区、开发区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帮助和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鞍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是鞍山地区外商投资企业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审批、呈报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修改、中止和终止;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执行情况,依法维护投资各方合法权益;负责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等项工作。
  第三条 各县、区外经委、开发区管委会为其所辖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其所辖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修改、中止和终止的审查与呈报;负责申报先进技术和产品出口企业的确认与考核;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的统计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合同执行情况;帮助企业解决筹建、生产经营中出现的困难,协调投资各方之间、企业与各部门之间出现的争议等。
  第四条 市经济、计划、外汇、金融、海关、商检、工商、税务、财政、公安、劳动人事及社会保险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管理。
  第五条 市直各委办、局为其所属企业举办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的行业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归口管理部门)。鞍钢、三冶等中省直单位为其所属企业举办的合营企业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六条 归口管理部门对合营企业的中方董事依照法律程序有推荐、考核等责任,对上述人员建立考核申报制度。各合营企业聘用各类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在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检查、监督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执行情况;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试生产及筹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等条款变更及进口商品许可证申领的审查与呈报;按期填报开工投产企业、试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表,并负责检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协助外商投资企业招聘各类管理人员;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各方在合作共事中所发生的争议事项,负责所辖领照合营企业的年终审查工作。
  第十条 归口管理部门要组织、督促和检查所辖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待业等社会保险。
  第十一条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创汇型”、“技术先进型”企业的审查申报及配合有关部门对“两类”企业的确认和考核。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鞍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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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常政发〔2008〕192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对市政府领导工作的分工进行了安排,现将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情况印发给大家。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
  王伟成同志: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兼管人事、机构编制、监察、财政、金融、国税、地税、保险、审计、国有资产、人民武装方面工作。
  俞志平同志: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分管改革、发展计划、第三产业、贸易、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旅游、工商管理、物价、供电、烟草、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保密、接待、行政服务、法制办、驻外机构、机关事务和信访方面工作。
  居丽琴同志:分管教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体育、民族宗教、计划生育、妇女儿童、档案、地方志、民政、老龄、残疾人和双拥方面工作。协管:人民武装。
  韩九云同志:分管外资、外贸、外经、外事、开发区、口岸、国检、边检、海关、海事、侨务、对台事务和国土管理方面工作。
  张耀钢同志:分管农业和农村工作、农业区划、多种经营、水利、气象、粮食、供销、防汛和农业科研工作。
  王成斌同志:分管科技、高等教育、科教城、文化、广播电视、创意产业、新闻出版和防震方面工作。
  朱晓敏同志:分管城乡规划、城建、城区土地开发与管理、房管房改、邮政、通信、交通、人防、环保、城管和绿化方面工作。
  尚建荣同志:分管公安、司法、国家安全和应急管理方面工作。
  高 清同志:分管工业经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济协作和质量技术监督方面工作。协管:国资委。

关于保障药品电子监管网运行管理事项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保障药品电子监管网运行管理事项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08]5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实现对第二类精神药品和部分高风险药品生产出厂、流通的动态监控,确保药品真实、可追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在特殊药品电子监管网的基础上,初步建成全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络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电子监管网)。按照《关于实施药品电子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165号)要求,为保障电子监管网规范运行,明确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责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子监管网运行基本原则
  国家局按照全面规划、分步实施、逐步推进的原则,分类分批对药品实施电子监管。
  凡生产、经营列入药品电子监管网目录品种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药品电子监管网入网手续。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电子监管码印刷规范的要求,在药品外标签上印刷或加贴电子监管码。

  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电子监管网作为药品电子监管的工作平台,指定专人负责电子监管网的业务处理及基本信息维护工作,并组织相应的培训和开展必要的指导工作。
  (二)国家局负责电子监管网药品品种信息的维护与更新,检查督促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电子监管网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预警信息处理工作,并对重大预警事件提出处理指导意见。
  (三)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基础信息的维护与更新,检查督促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预警信息的处理,发生重大预警事件时书面报告国家局。
  (四)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相关规范和流程使用电子监管网报送相关信息,造成相关业务数据异常的,应责令企业整改,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督促整改。

  三、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督促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一)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的药品品种、规格和实际生产量申请监管码。
  (二)药品生产企业对监管码的印刷、加贴等应当严格执行电子监管网《使用手册》的相关技术要求。
  (三)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企业生产药品的电子监管信息维护与更新,核注核销,并确保上报信息及时、完整、准确。
  (四)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伪造、冒用或重复使用监管码,监管码如有剩余应及时注销并做销毁备案;如有丢失或者泄露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抄报国家局。
  (五)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企业经营药品的电子监管信息维护与更新,核注核销,并确保上报信息及时、完整、准确。
  (六)药品经营企业发现监管码信息与药品包装上实际信息不符合,应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七)药品经营企业负责对其异地设立仓库中的药品电子监管信息进行维护与更新。
  (八)逐步实现在药品流向跟踪的过程中,准确及时地记录药品经营的基本信息,实现药品经营企业的基本信息融入电子监管网。

  四、电子监管网数字证书及其使用
  (一)电子监管网数字证书是指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登录电子监管网时应当配备的身份证明,在电子监管网中代表用户的合法身份。用户根据电子监管网有关规定申请数字证书。
  (二)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妥善保管所申请的数字证书,数字证书持有人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更新,不得转借冒用。如有丢失,应立即向证书发放部门办理挂失、注销,并重新申请。
  (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被吊(注)销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后,其数字证书同时失效。

  五、网络系统运行管理及职责分工
  (一)电子监管网的系统开发、技术支撑部门,负责网络平台的正常运行和数据信息的安全、可靠,做好技术服务工作,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同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电子监管网的各级运行管理部门,负责入网企业及药品基础信息的维护和管理,做好企业入网、药品电子监管码赋码、核注核销、消费查询、监管追溯、通报预警等环节的管理工作。电子监管网的运行管理部门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各省(区、市)局要严格履行相关职责,尽快将文件转发至辖区内药品监管部门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督促辖区内药品监管部门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局要求,做好实施药品电子监管的相关工作。对在电子监管网运行中发生的失职以及危害电子监管网业务管理和运行安全的行为,国家局将予以严肃处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