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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途羔羊--未成年人犯罪调查和思考/马若飞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0:59:49  浏览:88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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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途羔羊--未成年人犯罪调查和思考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马若飞 

少年兴则国兴,少年强则国强。作为一个拥有约3.67亿未成年人的发展中国家,未成年人的素质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民族地兴亡.因此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如何防止及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一直是摆在我们面前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作为一名基层检察院从事办案工作的检察官,笔者拟就所在辖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以期抛砖引玉。
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及特点:
2003年我院共受理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457人,其中未成年人24人,占5.25%,女性4人,占未成年人 犯罪的16.67%,16-18岁21人,占未成年人犯罪的87.5%,14-16岁3人占12.5%。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2宗,其中涉财案件16件,占72.72%,其他案件占27.28%,抢劫10宗,占45.45%,结伙案件13宗,占59.09%.所有未成年人均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在校生5人,余者无业.
2004年我院共受理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506人,其中未成年人75人,占14.8%,女性14人占未成年人犯罪的18.67%,16-18岁60人,占占未成年人犯罪的80%,14-16岁15人占20%,未成年人犯罪案件42 宗,其中涉财案件31宗,占74%,其他占27.28%,抢劫24宗,占57.14%,结伙案件25宗,占59.24%.所有未成年人均未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在校生11人,余者无业.
从上述犯罪案件来分析,具有以下特点:
一、从犯罪人数及所占比例来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绝对人数及发案相对比率均上升明显。
二、从犯罪主体结构分析,犯罪年龄低龄化趋势明显,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在14到16岁之间,并出现12岁的作案人;未成年人女性犯罪呈上升趋势;失学、辍学等闲散未成年人犯罪较为严重;在校学生犯罪人数增多;犯罪行为人接受教育程度较低。
三、从犯罪类型分析,未成年人犯罪主要集中在抢劫、抢夺、敲诈勒索、盗窃、绑架勒索等涉及财产的的犯罪案件,有少部分是带有追求低级趣味和感官刺激的如强奸、猥亵少女、寻衅滋事等侵害案件。
四、从犯罪形式来分析,共同作案、团伙作案多,纠集多人,相互利用、相互壮胆、鼓励而实施犯罪行为。但还没有形成固定的犯罪组织,松散型、分分合合的作案方式比较多,近期出现校内结伙、学校外青年和在校学生纠合在一起对在校学生实施敲诈勒索等涉财犯罪行为的新动向。
五、从犯罪手段来分析,犯罪手段暴力倾向明显,手段简单方法直接。往往直接采取对被害人身体进行打击或者持刀威胁、砍伤被害人的犯罪方法。手段较教成年人残暴且不计后果。
六、从犯罪行为人的家庭及社会背景来分析,这些未成年人家庭处在社会的两极。大部分家庭生活在社会底层,父母离婚、感情不和的单亲家庭或者残缺不全的家庭,父母素质较低,生活水平差;小部分是物质优厚的家庭,但只注重物质需求而忽视精神需求,其共同特点是缺少亲情温暖、缺乏家庭教育、教育不当、或者缺乏家庭监管。家长根本没有去管孩子或者不懂得如何管理孩子,甚至根本管不了孩子,导致这些未成年人经常出入社会不良场所,彻夜不归,交上社会不良青年,沾染上不良习性,从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七、从销赃渠道及赃物的去向来分析,未成年人犯罪销赃的渠道往往选择将赃物销售给一些处在城乡结合部的三无手机店、二手物品回收店或者低价销售给一些贪图小便宜的市民。未成年人作案后所得的财物几乎都用于吃喝玩乐、到网吧上网、去游戏厅打游戏、溜冰、跳迪斯科,甚至到一些不良场所去按摩、嫖娼。
八、从犯罪动机来分析,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贪图享受、追求刺激、出于哥们义气、生活所迫、出风头、对社会不满等等。
九、从犯罪意图产生的形式来分析,预谋犯罪少,临时起意犯罪多,犯罪行为往往是随机而发,一般没有固定的犯罪目标,具有偶发性,易受外界环境影响、干扰,犯罪起意快,只要一人提议,其他人便不加思考就同意,并说干就干,不计后果.
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分析:
一、未成年人自身生理、心理因素。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发育期,处于人生观、价值观等各种观念的形成时期,这一年龄阶段的人辨别是非的能力和控制能力较低,易情绪化、盲目从众、好奇心重且具有叛逆性和报复心,容易冲动并不计后果地实施犯罪行为.
二、家庭环境和家庭教育也是促使未成年人犯罪的直接因素之一。据司法实践和有关资料统计表明,放任形、溺爱形、粗暴形、残缺型的家庭容易使孩子产生思想偏差从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此外,现在大部分是独生子女,我们的家庭往往侧重于满足孩子的物资需求、身体健康和学习成绩,而忽视了精神需求和健全人格的培养,家庭教育存在偏差及片面化教育情况较为严重。
三、学校、社会因素。学校和社会更注重孩子的学习成绩,都忽略了对孩子进行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忽略了对正确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的培养。缺少健康积极向上、多姿多彩的校园文化,导致一些亚文化的滋生甚至流行。
四、社会不良文化的影响是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由于未成年人处在青春发育期,辨别是非能力差,抵抗不良影响的能力弱,容易受到暴力、色情、凶杀等淫秽书刊、影碟的影响而产生享乐主义、追求刺激等不良思想,甚至模仿并实施犯罪行为。
五、社会环境的影响。游戏厅、歌舞厅、网吧、录像厅按摩场所等不良场所大量涌现,而社会却缺少强有力的监管,特别是对限制未成年人出入上述场所的监督力度不足、措施不到位,对于学校、住宅区等未成年人集中的地方设立上述娱乐场所缺乏科学的规划和管理,缺少针对未成年人特点而设立的的健康娱乐场所.
六、忽视法制教育,导致法律知识匮乏、法制观念淡薄、法制意识薄弱。未成年人不懂得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意义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而冲动的实施了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少未成年人被侦查机关讯问后要求回家的情况,未成年人法律知识的匮乏程度令人深忧。
七、家庭和社会对失学、辍学的未成年人缺乏就业渠道,对无业的未成年人缺乏一个有效的监管机制,导致整日无所事事而滋生违法犯罪的发生。
未成年人犯罪对策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随着《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两高”一系列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地颁布,完善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法律和司法机制,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惩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具有重大法律意义和现实意义。确立了对未成年人犯罪应该本着教育为本、预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学校、家庭、社会必须联动起来,加强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思想道德教育,让他们树立其一个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同时铲除不良场所、不良文化的影响,创造一个健康良好的家庭环境和社会环境和文化精神环境。笔者认为,必须着重抓以下几个环节:
一、正确进行家庭教育,改善问题家庭、加强家庭监管。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摇篮,父母是孩子的启蒙老师。俗话说上梁不正下梁歪,因此作为长辈要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树立起一个正直、守法的形象。其次要端正家庭教育观、充分发挥家庭的教养功能,纠正片面粗暴的陈旧观念,做到既注重孩子的物质需求又注重精神需求,既关心孩子的身体健康、学习成绩,又关心孩子的人格健全的培养。家庭要加强与学校的沟通联系,互通信息,时刻关注孩子的思想动态和反映,及时纠正孩子不良习惯、行为和思想,防范于未然。
二、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培养四有公民,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人的有意识行为总是在一定意志支配之下实行的,思想和欲望是犯罪的重要根源,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意义重大。家庭、学校、社会要共同承担起这个责任。家庭要进行经常性教育;学校要改变重智育轻德育轻法制教育、重课堂教学轻社会实践的现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电视、报纸等媒体要推出适合未成年人特定的优良作品,弘扬积极健康精神,创造良好的文化氛围。
三、加强法制教育,树立法制观念,培养守法、护法观念。学校要采取活泼有趣、形式多样的活动进行深入浅出的法制教育宣传,通过举办晚会、请司法界、共青团等单位、个人到学校上法制课、开模拟法庭、组织学生到少年劳教所、监狱等场所参观、到法庭旁听接受教育。电视、广播等媒体要密切配合进行法制宣传。一方面为潜在的未成年人犯罪敲响警钟预防犯罪,一方面让未成年人学会自救能力,面对违法犯罪行为时敢于揭露犯罪,同犯罪行为作斗争,提高作案人犯罪成本增加被抓获的风险,从而减少犯罪的发生。
四、加强环境科学规划,铲除不良环境,创造一个健康的社会环境、学校周边环境。城建、国土规划等部门在对游戏厅、歌舞厅、网吧、录像厅按摩场所等在数量上要适当限制,在设置上要科学规划,远离学校和住宅区等未成年人集中的地方,对原设在学校、住宅区周边的上述场所要进行清理、加强管理和监管力度,尽量减少乃至杜绝未成年人出入上述场所。
五、加强对失学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监管力度。以家庭为主,共青团、妇联和社区居委会要加强与家庭的紧密联系,帮助失学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联合有关组织,经常性、定期组织失学未成年人进行技能配训、推荐就业、开展法制教育,预防犯罪。
六、加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力度,积极探索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新思路。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特点、对策调查研究,尤其要加强犯罪预测和对策研究,既要注重作案人研究也要作好被害人的研究,为决策、立法部门提供依据,及时预防犯罪,挽救未成年人。
七、完善司法机制,积极探索一套打防并举,兼具教育挽救的司法机制,一方面加大打击力度,依法惩治犯罪,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势头,一方面要将其与成年人犯罪区分开来,区别处罚。如在检察机关内部设立未成年人批捕、审查起诉机构,在法院设立少年法庭;完善未成年人暂缓起诉、不起诉、缓刑、独立监管场所、监外执行、帮教制度等一系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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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日本两国政府关于中国在扎幌和日本在广州设立总领事馆的换文

中国 日本


中国和日本两国政府关于中国在扎幌和日本在广州设立总领事馆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0年2月1日 生效日期1980年2月1日)
             (一)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黄华阁下:
  本大使荣幸地确认,日本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就互设总领事馆问题达成以下谅解:

 一、日本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市设立总领事馆。日本国驻广州总领事馆的设立日期为一九八0年二月一日以后,其领区范围为广州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日本国札幌市设立总领事馆。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札幌总领事馆设立日期为一九八0年二月一日以后,其领区范围为札幌市。

 二、两国政府各自根据本国的有关法令和规定,为对方总领事馆的设立和领事职务的执行,予以尽可能的协助。

 三、两国间领事关系问题,根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并且根据对等原则以及协商精神予以处理。
  如阁下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谅解时,本大使感到荣幸。
  顺此向阁下表示敬意。
  注:关于广州市领区的具体范围从略。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 命 全 权 大 使
                          吉 田 健 三
                           (签字)
                         一九八0年二月一日

             (二)我方去文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吉田健三先生阁下:
  我谨收到阁下今天的来信,内容如下:
  (内容同对方来文,略。)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阁下来函所述中日两国政府关于互设总领事馆的谅解。
  顺此向阁下表示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
                            黄  华
                            (签字)
                        一九八0年二月一日于北京

福建省武夷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武夷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的公告

  《福建省武夷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已由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2年5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6月4日


福建省武夷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
 

  (2002年5月31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武夷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保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武夷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以下简称武夷山世界遗产)的保护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的武夷山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包括风景名胜区(文化和自然景观保护区)、城村汉城遗址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区)和九曲溪生态保护区。

  第三条武夷山世界遗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协调、监督武夷山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设立或者确定相关机构负责协调武夷山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

  武夷山世界遗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建设、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做好武夷山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武夷山风景名胜区、城村汉城遗址、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以下称武夷山世界遗产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武夷山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

  武夷山世界遗产所在地的县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除城村汉城遗址外的武夷山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武夷山世界遗产的保护,必须坚持依法保护、科学管理、加强监督、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六条设立武夷山世界遗产保护专项经费,用于武夷山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专项经费的筹集、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武夷山世界遗产的权利和义务,有权制止或者举报破坏武夷山世界遗产的行为。

  对保护武夷山世界遗产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第八条武夷山世界遗产保护规划和依据保护规划制定的详细规划,是武夷山世界遗产保护管理的重要依据。

  详细规划由武夷山世界遗产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并依法报请批准后实施。

  保护规划和详细规划经批准公布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武夷山自然保护区根据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分的规定,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其保护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武夷山风景名胜区和九曲溪生态保护区按照保护规划,划分为特别保护地带、一般保护地带和其他保护地带,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划定并设立标志。

  第十一条在武夷山风景名胜区和九曲溪生态保护区内,必须严格按照规划控制建设项目,禁止进行任何损害或者破坏世界遗产资源的建设活动。在特别保护地带,除保护需要并经批准外,禁止进行任何建设活动。

  符合保护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并经武夷山世界遗产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申办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在城村汉城遗址保护区内,除按照规划建设保护设施和公用设施外,不得增建其他设施;其周边地带的建筑物,应当与汉城遗址整体相协调,不得破坏汉城遗址的文化景观和历史风貌。

  第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人文和自然景观及周围的林木、植被、水体、地貌,不得造成污染、破坏;竣工后,必须及时清理场地、进行绿化,恢复环境原貌。

  第十四条在武夷山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可能污染环境的项目和开设破坏世界遗产的各类表演、竞技、航空游览及其他项目。

  第十五条在实验区和特别保护地带,应当严格控制各类经营活动,确需开展经营活动的,必须经武夷山世界遗产管理机构同意,持营业执照,并在规定的区域和经营范围内进行。

  第十六条对武夷山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其他资源,应当严格保护、加强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三章 文化遗产保护

  第十七条在武夷山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建筑、纪念性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窑址、古墓葬、摩崖石刻等各类文物以及民俗、民间音乐舞蹈等传统文化,受本条例保护。

  第十八条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保护和管理;对未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立碑公告。

  第十九条对可能有地下文物遗存的区域,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勘察,划定地下文物遗存的保护区域。

  在划定的保护区域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事先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文物调查、勘探或者考古发掘;在其他区域发现文物遗迹的,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明示保护的古建筑、纪念性建筑物,应当与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签订《保护使用责任书》,负责保养、维修和安全防范,接受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对文化遗产的保护、维修,应当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保持原有材料、传统结构、形制工艺和历史原貌。对各类文物进行保护维修,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并严格按照保护规划进行。

  第二十二条武夷山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的悬棺崖葬、摩崖石刻、古桥梁、石坊石门等,应当保持历史原貌,适时加固,防止风化滑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涂写、刻画等破坏文物古迹和人文景观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在城村汉城遗址保护区内进行开发和展示活动,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坚持以汉城遗址为主体的原则,确保汉城遗址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武夷山世界遗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继承、保护和弘扬武夷山历史传统和文化精华,收集和保存文化、艺术、工艺珍品;设置传统文化博物馆、陈列室;出版、展示、宣传优秀历史文化作品。

  第四章 自然遗产保护

  第二十五条在武夷山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禁止采伐生态公益林,保持原有森林状态。确需采伐其他林木的,应当依法批准,合理规划采伐地点,采取适当方式采伐。

  严格保护古树名木,禁止砍伐、移植。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设立保护标志,并落实保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严格保护物种和生态系统。在武夷山自然保护区内,禁止引进外来种子、苗木和野生动植物物种。禁止把被动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输工具等带入武夷山世界遗产保护范围。

  第二十七条在武夷山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对具有重要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地质遗迹,应当加强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挖掘、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第二十八条武夷山世界遗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保护的需要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逐步外迁并妥善安置生物多样性分布典型区域内的居民,减轻人为活动对生态造成影响。

  第二十九条在武夷山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应当推广使用环保型车船作为交通工具,推广使用电、气或者太阳能等环保能源取代薪材;在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地带,禁止载重量十吨以上的车辆通行。

  第三十条武夷山世界遗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生物多样性信息监测网,收集动植物和微生物个体、种群、群落和生态系统等信息,为科学保护生物多样性提供依据。

  第三十一条在武夷山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应当严格保护地表、地貌,做好水土保持。在九曲溪干流及上游主要支流两岸,禁止山地开发、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地表、地貌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加强对九曲溪流域水体的保护管理,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九曲溪超标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抛弃废物、采砂取石;(二)在九曲溪干流围、填、堵、塞或者改变河道;(三)在九曲溪采集动植物;(四)在九曲溪干流内游泳。

  第三十三条在武夷山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应当划定防火区域,并设立明显的禁火标志,公布禁火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等各种明火活动。

  第三十四条禁止在特别保护地带建造坟墓。原有的坟墓,除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受国家保护之外,应当分期迁移或者深埋。

  第三十五条武夷山世界遗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武夷山风景名胜区的容量,有计划地安排接纳游人,控制游客数量。

  严格控制九曲溪竹排(筏)每日最高投放量,保护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

  第三十六条武夷山世界遗产遭受灾害,造成重大损坏时,武夷山世界遗产管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有关程序向联合国世界遗产委员会通报,寻求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援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武夷山世界遗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武夷山世界遗产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发现文物遗迹,未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的,由武夷山世界遗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武夷山世界遗产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坏、不能恢复原状的,责令赔偿损失。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武夷山世界遗产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没收非法物品,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吸烟或者进行其他明火活动的,由武夷山世界遗产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物品,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第四十三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武夷山世界遗产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国家法律、法规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文化文物保护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