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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2:49:57  浏览:83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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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办〔2006〕3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委宣传部反映。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东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我市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为我市深入实施新的发展战略和工作思路,建设现代制造业名城、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理论支持,根据《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东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本《试行办法》所指的“优秀成果”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成果、学术理论研究成果和应用对策研究成果三大类,具体分为专著、译著、教材、古籍整理、通俗读物、工具书、学术论文、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设置奖项,每奖项设一、二、三等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和奖稹J腥嗣裾梢愿菔导市枰枇⑻乇鸾薄?

第三条 参评成果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应用价值,在学术研究上要有创新,在学科建设上要有建树。尤其要突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的研究成果,突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战略思想的研究成果,突出东莞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重大问题的研究成果,突出哲学社会科学学科研究有重大突破的研究成果,突出社会科学普及有重大影响的研究成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管理工作。在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奖励每两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七条 凡属社会科学各学科(含交叉学科、新兴学科和边缘学科)正式出版的专著、教材、译著、古籍整理、通俗读物、工具书,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以及被党委、政府有关部门采纳的调研咨询报告、被选入研讨会等会议论文集的论文等研究成果均可列入评审范围。

第八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申报必须是在我市从事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人员(包括专业研究人员、教学人员以及实际工作者等)。

第九条 评审应坚持以下标准:

  (一)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根本方针。

  (二)具有创新精神,在某一领域提出了有创见性的新观点、新理论,对某一理论问题作出了新的补充、新的说明或进一步完善,言之有理,持之有据,具有较高的学术理论水平。

  (三)在研究、探索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上有创见,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办法,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现实指导作用,或对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决策有参考价值,收到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四)对成果的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进行全面综合评价,对不同类型的成果在具体评价标准上有所侧重。

  (五)研究方法科学、严谨。

第十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选按初评、复审和核准的程序进行。初评由指定的受理单位负责;复审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负责;核准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第十一条 成果作者(集体成果由署名排序第一主编或第一作者)须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报。有关申报手续的具体要求,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在各评奖年度另行公布。

第十二条 申报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个人和集体,须将申报材料上报所在单位,再由所在单位汇总向指定的初评受理单位申报。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十三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实行评审结果公示制度和异议受理制度。

第十四条 获奖成果经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向获奖者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奖项数量和奖金额度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在各评奖年度另行决定。

第十五条 获奖者的获奖情况,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任用、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第十六条 凡属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获奖项目,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及奖金,并建议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评审委员会成员和学科专家评审组成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的,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建议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七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奖金及评审经费由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从市文化发展基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的实施细则,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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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市绿地系统建设提高城市防灾避险能力的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加强城市绿地系统建设提高城市防灾避险能力的意见

建城[2008]17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园林(绿化)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地系统建设,完善城市绿地系统的防灾避险功能,提高城市综合防灾避险能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城市绿地系统在城市防灾避险中的重要作用

  城市绿地系统是城市唯一有生命力的基础设施,是改善和维护城市生态安全的重要载体。城市绿地作为城市开敞空间,在地震、火灾等重大灾害发生时,能够作为人民群众紧急避险、疏散转移或临时安置的重要场所,是城市防灾减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是世界上遭受自然灾害较为严重的国家之一,随着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城市建筑和人口密度高度集中,一旦发生重大灾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将受到严重威胁。国内外的诸多案例证明,完善的城市绿地系统可有效地缓解灾害损失。目前在我国城市建设中,城市绿地建设普遍存在总量不足,分布不均,城市绿地的防灾避险功能不完善等问题,不适应保障城市安全的需要。

  加强城市绿地系统建设,提高城市防灾避险能力,不仅是提高城市防灾减灾应急能力的迫切需要,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各地要从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绿地系统建设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完善城市绿地系统防灾避险功能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好落实。

  二、加快编制城市绿地系统防灾避险规划

  (一)做好前期调查评估。各地要组织力量对城市现有绿地系统防灾避险功能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和评估。要准确掌握现有绿地的总量与分布状况;能够发挥防灾避险功能的绿地实际面积、容量、分布以及防灾避险设施的配套建设情况;要根据当地易发生的灾害类型、地理环境、气候条件、城市规模、人口密度及分布、城市建(构)筑物抗震等级、密度、高度及其分布特点等,对城市现有绿地系统防灾避险功能进行评估,找出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

  (二) 按时报送调查评估结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会同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尽快组织落实城市绿地现状调查和绿地系统防灾避险能力评估分析,并及时将调查评估结果报所在省、自治区建设厅备案。2009年4月底,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应将各城市的调查评估报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直辖市园林(绿化)局直接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三)尽快编制防灾避险规划。在现状调查及其防灾避险能力评估分析的基础上,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会同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尽快编制城市绿地系统防灾避险规划。城市绿地系统防灾避险规划既是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防灾减灾体系规划的深入落实。主要内容应作为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进行实施。

  (四)确定合理的规划目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防灾避险规划应充分考虑经济、社会、自然、城市建设等实际情况,依据城市防灾减灾总体要求,确定相应的规划建设指标。要按照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平灾结合的原则,科学设置防灾公园、临时避险绿地、紧急避险绿地、隔离缓冲绿带、绿色疏散通道,形成一个防灾避险综合能力强、各项功能完备的城市绿地系统。

  (五)科学设置各类避险绿地。在城市中心区、老城区等人口稠密地区,要结合城市改造,按照绿地服务半径等要求,规划出紧急避险绿地和绿色疏散通道。要在城市外围、城市功能分区、城区之间、易发火源或加油站、化工厂等危险设施周围设置隔离缓冲绿带。不具备安全性和防灾避险基本条件的城市绿地,以及需要特别保护的动物园、文物古迹密集区和历史名园等不应纳入城市绿地防灾避险体系。

  三、尽快完善城市绿地系统防灾避险能力建设

  (一)统筹安排加快组织实施。要按照城市绿地系统防灾避险规划,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自然条件、防灾避险的需要,统筹安排,分步实施,尽快实现城市绿地系统防灾避险能力建设目标。

  (二)科学配备应急避险设施。防灾公园的设计和建设要按照“平灾结合”的原则,兼顾生态、游憩、观赏、科普和防灾避险功能的要求。按照相关标准、规范,配备应急供水、供电、排污、厕所等必要的应急避险设施。临时防灾避险绿地、紧急避险绿地、隔离缓冲绿带和绿色疏散通道,则应根据实际情况和要求,配备必要的应急避险设施。对现有绿地的改造方案必须经过专家论证后实施,防止对现有绿化成果的破坏。

  (三)抓好防灾避险通道建设。要结合城市道路绿地的改造和建设,建设绿色疏散通道。防灾公园、临时避险绿地、紧急避险绿地、隔离缓冲绿带、绿色疏散通道的周边要留出开敞空间,控制建筑高度,保证绿地防灾避险功能的实现。

  四、努力做好城市绿地保护和防灾避险设施维护

  (一)严格保护城市绿地。城市各类绿地必须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建立严格的城市绿化“绿线”管制制度,将防灾公园等各类绿地列入绿线范围,严格保护。要依法查处破坏绿地和防灾避险设施的行为。

  (二)加强应急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要加强防灾公园和绿地应急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使城市绿地应急设施时刻处于完好状态,确保灾时能够正常发挥作用。城市园林、建设、规划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负责,加强对城市绿地防灾避险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新建或改建的防灾公园,不符合防灾避险基本要求的不予验收,责令整改。要对防灾公园等绿地应急设施的维护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急设施要尽快更换和完善。

  (三)开展科普教育。要大力开展城市绿地系统防灾避险的科普教育,向城市居民积极宣传城市绿地系统的应急避险功能,广泛告知防灾公园、紧急避险绿地等避难场所和防灾避险应急设施的具体位置、功能及使用方法等,要利用防灾公园进行广泛的科普教育,增强居民的应急救援避难意识和行为能力。

  五、切实加强对城市绿地防灾避险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城市绿地防灾避险工作,把城市绿地防灾避险工作列入重要议程。各项费用要列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要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建设,稳定专业技术队伍,建立部门协调机制,保证城市绿地系统防灾避险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完善规章和技术标准。要尽快完善城市绿地系统防灾避险的配套规章与技术标准,使城市绿地系统防灾避险工作科学、规范、有序进行。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在2009年底前编制完成城市绿地系统防灾避险规划,并按规定组织专家评审和报批。批准后的城市绿地系统防灾避险规划要向社会公布。各级园林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要把城市绿地防灾避险工作,作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重要内容,把加强城市绿地系统建设,完善防灾避险功能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园林(绿化)局,每年组织一次检查,督促落实,检查落实情况要及时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师厅[20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单位:

最近,个别地区在组织教师培训中,由于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教训十分惨痛。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教师培训承办单位要引以为戒,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教师培训安全管理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参训教师安全管理。把安全管理纳入培训计划实施方案,周密部署,精心实施。加强安全保障措施,签订安全责任书,落实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工作制度,堵塞漏洞,坚决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二、安排好参训教师的食宿和学习条件。“国培计划”教师培训项目参训教师要安排在校内住宿。参训教师住所要有利于培训教学,同时具备消防等安全条件,并加强对住所的管理与监督,确保教师生命财产安全。

三、加强对参训教师的安全教育。采取有效手段和措施,强化教师安全意识,使教师了解、掌握必备的应急疏散和逃生技能,避免处置不当造成损失。

四、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各地对参加培训的骨干教师要进行认真选拔。所有参训教师都要以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参加“国培计划”等各项培训活动,十分珍惜培训机会,严格遵守考勤制度、作息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努力学习研修,取得良好效果。各地要加强考核管理,将参训教师在学习期间的师德表现,包括遵守培训纪律情况,作为培训考核评价、发放培训合格证书和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