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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新市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4:28:15  浏览:99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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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新市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政府


阜政发[2006]57号 

关于印发阜新市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阜新市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办法》业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阜新市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缓解城市低保对象的基本医疗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城市低保对象基本医疗救助制度,应当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政府救助、家庭自救、医疗机构优惠相结合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局,具体负责城市医疗救助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政府下列部门分别对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工作履行职责:
(一)市民政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政策制定、人员培训、监督检查、政策宣传等工作;
(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成立内设机构(冠市名),负责低保对象医疗救助的承办工作;
(三)市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落实;
(四)市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和办公经费的筹措、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区民政部门负责对低保救助对象的认定和动态管理。
第五条 凡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均属医疗救助对象。
第六条 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实行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两种形式:
(一)门诊救助:低保对象患病需要治疗的,必须在定点医院就诊,并按规定比例享受限额救助;
(二)住院救助:对有必要住院治疗的救助对象,按病情可以到定点医院进行治疗,并按规定比例享受限额救助。
第七条 救助标准:
(一)门诊救助标准:符合门诊医疗救助条件的低保对象,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金额为40元(家庭成员可以共享),每人每年累计达到门诊最高救助金额时超出部份由本人全额负担。
(二)住院救助标准:符合住院医疗救助条件的低保对象,实行住院医疗费用统筹,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金额为2000元,政府救助与个人承担实际发生住院医疗费用的比例为1:1。每人每年累计达到住院最高救助金额时超出部份由本人全额负担,住院救助仅限本人享受。
第八条 对城市低保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实行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管理。其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确定由民政部门会同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布局合理和实际工作需要提出意见,报市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设在医疗基础设施完备、满足医疗救助基本要求、医疗水平达到医学标准等符合条件的医院。低保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应当与被确定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将定点医院。名单连同协议书一并报市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规定使用药品。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开展医疗救助工作,掌握医疗救助程序,合理用药,因病施治,努力降低服务成本,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十条 救助对象自行到非定点医院治疗的,无沦门诊费和住院费均不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第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就诊时给予以下优惠:
(一)免收挂号费、诊查费;
(二)进行CT、MRI及彩色多普勒检查、住院治疗的床位费、手术治疗费在规定价格基础上按90%收取。
第十二条 救助对象就诊时,应当持《低保证》、《户口本》、《身份证》、《就诊手册》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应当认真核对救助对象所持证件,保证人、证一致。
第十三条 对于门诊救助,医生根据病情,按基本药品范围开具处方(处方上加盖“低保”章)。收款收据按患者自负部分和享受救助部分二-个款项填写。收据一式四联,患者、药局、存根、资金结算各一份。
第十四条 救助对象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当到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按自负比例交纳住院押金,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救助最高限额内,只交个人应当承担部分,其余部分由定点医院先期垫付,超出最高限额部分完全由救助对象交纳。医院为其开具的处方应当加盖“低保”章。救助对象出院时,定点医院应当在《就诊手册》上记录其住院实际救助费用和剩余救助金额。
第十五条 救助对象发生急病来不及按正常救助程序办理的,可以先到就近医院急诊治疗,但在急诊处置后,必须及时转到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确有特殊情况暂不能转院的,必须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医保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病情稳定后及时转入定点医院治疗。在非定点医院住院期间的费用由救助对象先行垫付,出院后到相关部门按规定办理救助手续。
第十六条 救助对象确因病情需要转到非定点医院治疗的,由定点医院提出意见,开具转院证明,并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医保中心)备案,方可以到相应医院治疗。医疗费用由救助对象先行垫付,出院后到相关部门按规定办理救助手续。
第十七条 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实行政府专项资金和社会筹集相结合。市、区两级财政按7:3的比例分担(省专项补助后不足部分),各区按比例所应承担资金市财政将通过国库按月扣回,年末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 市、区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年初编制低保对象医疗救助资金需求计划以及本级应当承担的资金数,经同级政府审核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和实际救助需求及时核拨资金。市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必须建立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实行医疗救助资金专款专用,实行总量控制,节余资金转入下年使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九条 市级财政根据医疗救助资金所需情况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低保专户。
第二十条 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救助资金每月结算一次。定点医院(含经过转院在其他医院住院)每月10日前持救助对象住院收据、费用清单、病历资料、《就诊手册》、《低保证》和《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统计表到市萝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结算上月救助资金。医疗救助急诊患者在转入定点医院住院前发生的费用,应当携带急诊住院的相关手续,按定点医院的程序结算。
第二十一条 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对结算资料装订成册,分别送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医保中心)、卫生部门保存归档,以备检查。
第二十二条 城市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处方、病历、治疗效果、收费价格、救助金票据审定、审批和资金结算等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相关部门必须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救助资金全部用于救助对象,防止挤占挪用救助资金的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五条 从事城市医疗救助管理工作人员应当秉公办事,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办理城市医疗救助的;
(二)贪污、挪用救助金的。
第二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采取隐瞒、欺骗手段骗取救助金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安机关追回骗取的救助金,并对相关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辱骂、殴打从事城市医疗救助管理的工作人员或者定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和彰武县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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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本部各司局、国家文物局,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需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文化部编制了《文化建设“十一五”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全文如下:









文化建设“十一五”规划



二○○六年九月












目 录



序 言…………………………………………………………(4)

一、指导方针和发展目标……………………………………(7)

二、推动文化艺术创新,着力创造民族文化优秀品牌……(10)

三、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强农村文化建设…………(14)

四、加快文化产业发展,健全文化市场体系………………(19)

五、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弘扬民族优秀文化………………(24)

六、扩大文化交流与合作,提高文化交流质量与水平……(27)

七、以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深化文化体制改革…………(30)

八、落实和完善文化经济政策,健全文化法制……………(31)

九、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文化人才队伍………………………(33)

十、实施要求…………………………………………………(35)
















序 言



《文化建设“十一五”规划》(2006—2010年)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总结“十五”时期文化建设的成就和经验,对今后五年我国文化建设做出部署和安排,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指导文化建设的重要专项规划。

(1)“十五”时期文化建设取得重大成就。“十五”时期是我国文化事业快速发展的五年。文化工作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牢把握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文化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明确文化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责任,促进了各项文化事业的全面发展。

——艺术创作丰富多彩,优秀作品不断涌现。在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带动下,创作演出了一大批紧扣时代脉搏、弘扬民族精神的优秀作品,为民族艺术宝库积累了新的内容。

——基层文化工作取得新的进展,公共文化服务能力逐步加强。以“基本阵地、基本队伍、基本内容、基本活动方式”四项基本建设和实施重大文化工程为切入点,完善城乡基层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初步形成。

——文化产业初具规模,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有所增强。文化产业政策不断健全,国有文化单位的实力不断壮大,非公有制经济所占的比重快速上升,一批民营龙头企业迅速成长,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已见雏形。

——建设长效管理机制,文化市场活跃有序。坚持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的方针,制定文化市场发展纲要,推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积极保护知识产权,维护文化市场正常秩序,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建设初见成效。

——对外文化交流日益活跃,中华文化在世界上的影响不断扩大。对外文化交流持续向广度和纵深发展,双边往来层次不断提高,多边交流主动性、主导性逐步增强,重大文化交流活动影响深远。我国作为亚洲国际文化活动中心的地位逐步确立。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取得了历史性突破。

——拓展保护工作范围,文化遗产保护取得显著成绩。《文物保护法》重新修订并颁布实施,文物档案和数据库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取得实效。大遗址保护工作全面启动。国务院公布了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上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进展顺利,昆曲、古琴艺术、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蒙古族长调民歌进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录。国务院公布了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推进文化艺术科学建设,教育科技工作取得可喜成果。全国艺术科学“十五”规划有效落实,有中国特色的艺术科学理论体系架构进一步完善。推进艺术教育体制改革,实现了艺术教育体系与普通高等教育体系的并轨。加大了对人文社科研究的扶持力度,科研项目的开发取得较好成果。

——坚持“两手抓,两加强”,积极稳妥推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以转换机制、增强活力、改善服务为着力点,推进了结构调整,内部劳动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取得初步成效。经营性文化单位的转企改制试点工作进展顺利。

——文化人才队伍扩大,素质进一步提高。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文化从业人员总量不断增长,人才结构逐步改善,高级专家队伍进一步壮大,一大批青年优秀文化人才脱颖而出。

(2)“十五”时期文化建设的基本经验。“十五”时期,文化建设坚持以繁荣为中心,发展为主题,各项事业取得了显著的进展。五年实践的基本经验是:

——必须坚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文化建设,始终把握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

——必须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确立正确的创作导向和工作导向。

——必须坚持重在建设的原则,始终把繁荣和发展作为文化工作的中心任务。

——必须坚持文化创新,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始终把创造当代新文化作为追求的目标。

——必须坚持“两手抓,两加强”,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全面发展。

(3)“十一五”是文化建设的重要时期。“十一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也是文化建设的重要阶段。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深入发展和科技的不断进步,既凸显了维护文化多样性和文化安全的重要性,也为吸收、借鉴外国优秀文化创造了更好的条件。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国家对文化事业投入不断增加,文化消费在居民消费结构中的比重逐步提高,城镇化进程逐渐加快,基础设施不断完善,社会教育水平不断提高,为“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纵览国际国内形势,文化建设面临发展的大好机遇。我们必须抓住机遇,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按照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开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新局面的总体部署,密切结合文化发展的实际,理清“十一五”时期文化建设的思路,明确文化建设的目标,突出文化建设的重点,规划文化事业发展的蓝图,立足科学发展,着力自主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把我国各项文化事业推向一个新阶段。

一、指导方针和发展目标

(4)指导方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树立新的文化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发展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努力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坚持以人为本。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文化权益,让文化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贯彻重在建设的原则。以发展为主题,以改革为动力,始终把建设作为文化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立为本,持之以恒,贵在落实,务求实效。

——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最大限度地发挥文化引导社会、教育人民、推动发展的功能。

——坚持“两手抓,两加强”。一手抓公益性文化事业,提高公共文化服务的能力和水平,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一手抓经营性文化产业,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对文化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培育和重塑市场主体,优化产业结构,增强我国文化的实力和竞争力。

——促进城乡、区域文化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坚持“多予少取放活”,在经济政策、资金投入、产业发展和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大对农村和中西部地区文化建设的支持,实施文化兴边战略,加快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文化事业的发展。

——实施文化创新、人才兴文、中华文化“走出去”战略。大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在继承和弘扬我国优秀传统文化,吸纳人类一切有益文明成果的基础上,推动理论和观念的创新、内容和形式的创新、体制和机制的创新、方式和方法的创新。着力在文化系统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建立健全人才脱颖而出的有效机制。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扩大对外文化交流,不断增强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力。

(5)“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的目标。到2010年,基本建立党委领导、政府管理、行业自律、企事业单位依法运营的文化管理体制和富有活力的文化产品生产经营机制,逐步形成结构合理、发展均衡、网络健全、服务优质、覆盖全社会的比较完备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初步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和民族文化为主体、吸收外来有益文化的文化市场格局,基本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官方与民间并举的对外文化交流新局面。

——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能力明显提高,质量显著改善。到2010年城市中每10万人拥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数达1个,农村乡镇综合文化设施覆盖率达98%以上。人均拥有公共图书馆藏书册数达0.6册。

——文化产业较快发展,产业结构进一步调整,形成一批具有国际性和区域性影响的民族文化品牌。文化产业年增长速度达到15%以上,到2010年城乡居民人均文化娱乐服务消费支出占整个消费支出的5%以上,文化系统的文化产业增加值翻一番。

——建立比较完善的国家文化艺术创新扶持和资助体系,催生一批体现时代精神和中国风格的艺术精品和高质量的艺术科研成果。

——文化市场长效管理机制比较完善,文化市场体系比较健全,基本形成民族文化为主体、吸收外来有益文化的文化市场格局。

——对外文化交流深入发展,对外文化贸易有较大增长,民族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进一步增强。

——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迈上新台阶,建立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文化领域的信息化水平普遍提高,以国家数字图书馆为龙头的大容量数字化文化资源库建设取得明显进展,中华文化在互联网中的比重和吸引力明显增强。

——支持文化建设的制度环境和人才队伍进一步优化,初步形成比较完备的文化政策法规体系和比较完善的人才选拔、考核、激励、流动机制。

二、推动文化艺术创新,着力创造民族文化优秀品牌

(6)建立健全文化艺术创新机制。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在全社会形成尊重艺术创造、尊重艺术人才、尊重创作权利、尊重创作成果的良好氛围,建立引导有力、激励有效、宽松和谐、活跃有序、不同主体踊跃参与创造的艺术创新机制。营造有利于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创意、技艺、技术的环境,重点培育动漫、音像、视觉艺术、表演艺术、工艺与设计等方面的创意群体。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支持和鼓励中小型文化内容服务企业的发展,逐步形成一批以提供文化数字信息、演艺、动漫、文化资讯等内容为主的大型内容提供商。充分发挥文化经济政策和科技政策作用,引导文化企业成为文化创新主体,支持掌握核心技术的文化科技人才创办新型文化企业,扩大原创文化产品与服务的有效供给和销售,大幅度提高我国自主知识产权文化产品的数量和质量。

(7)扶持代表国家水平和体现民族特色的艺术表演团体。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艺术表演团体的不同类型、人才实力、艺术水准、资产规模、经营管理水平和社会影响等因素,建立科学的艺术表演团体评估体系。加大对代表国家水准、体现民族特色的艺术表演团体的扶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艺术表演团体,发展和规范民间职业剧团。到“十一五”末,推出一批创新能力强、人才集聚度高、市场开拓能力强、在国内外享有较高知名度的艺术表演团体,形成布局结构合理、多种所有制院团共同发展的格局。

(8)打造品牌文化艺术活动。改革政府举办文化艺术活动的方式,实施政府采购和市场运作相结合,以国家级大型文化艺术活动为龙头,以具有区域特色的地区文化艺术活动为基础,逐步打造一批具有鲜明民族特色、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文化艺术活动品牌。



专栏1 重点扶持的艺术表演团体和文化艺术活动

艺术表演团体
中国京剧院、国家话剧院、中国歌剧舞剧院、中国东方歌舞团、中国交响乐团、中国儿童艺术剧院、中央歌剧院、中央芭蕾舞团、中央民族乐团,以及体现民族特色和国家水准的地方艺术表演团体。

文化艺术活动
中国艺术节、中国京剧节、北京国际美术双年展、中国诗歌节、中国少年儿童合唱节、“相约北京”联欢活动、亚洲艺术节、北京国际音乐节、上海国际艺术节、吴桥国际杂技节、武汉国际杂技节、中国国际小提琴比赛、中国国际声乐比赛和中国国际钢琴比赛。


(9)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与积累。实施文化精品战略,扶持原创性作品,着力打造一批代表国家形象、具有民族特色、深受群众喜爱的文学、戏剧、音乐、美术、书法、摄影、舞蹈、杂技、动漫等文化艺术精品,培育一批体现国家文化水准、具有相当国际影响力的文化名人、名品。坚持传统戏、新编历史剧、现代戏“三并举”方针,推动传统戏曲剧节目的整理、改编与创新。设立“二十世纪美术作品收藏与捐赠奖励专项资金”,加强对著名美术家作品以及具有历史意义、学术价值的重要美术作品的收藏。积极引导广大群众自主参与各种形式的文艺创作活动,建立群众文化优秀作品的创作、选拔和推广机制。加大对少数民族题材艺术精品的扶持。依托各类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培训艺术创作人才。加强艺术档案管理,做好艺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编研、开发利用工作。



专栏2 艺术精品工程

国家舞台艺术经典剧目建设工程——推出一批代表国家形象、具有民族特色、深受人民群众喜爱的舞台精品剧目。

国家重大历史题材美术创作工程——完成100幅(件)表现中国近现代重大历史事件和重要历史人物的大型绘画和雕塑作品。

二十世纪美术作品收藏工程——收藏二十世纪具有代表性的重要美术家的作品、具有历史意义和学术价值的重要美术作品、革命题材的美术作品以及相关史料。

中国少儿歌曲创作推广计划——通过广泛征集和专家委约等机制,每年评选20首优秀少儿歌曲,进行推广和传唱。


(10)提高文化艺术科研成果的质量。围绕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和重点课题,建设学科基地,完善评审立项、课题委托、项目招标、后期资助机制。加大对艺术科研的投入,确保重点科研项目经费。重点扶持对文化发展战略、基础理论及重大现实问题的研究,扶持少数民族重点科研选题。在五年内评选出30部左右代表各门类文化艺术科研最高水平的学术科研精品。

(11)创新文化传播方式和手段。加强数字和网络等核心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推动文化与科技的融合,丰富表现形式,拓展传播方式。开展国家数字图书馆综合技术专项研究,重点突破海量信息存储、检索和调度等关键技术。加快以国家图书馆为龙头的大容量数字化文化资源库建设,完成大中城市公共图书馆联网,实现资源共享。实施“文化创新工程”,推进舞台技术进步,开展文化行业标准化建设和乐器改革,发展新的艺术表现形式。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网络文化产品的创作和研发。

(12)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做好重要文化资源知识产权的挖掘、整理工作,建立国家重点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目录。强化文化工作者的知识产权意识,推动文化单位重视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鼓励发展知识产权代理、推介和交易服务产业,逐步构筑覆盖全国的知识产权服务网络。抓紧落实中国近现代经典乐谱、剧本的整理出版工作。贯彻落实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坚持以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各种行为,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三、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强农村文化建设

(13)建立健全公共文化设施网络。以大型公共文化设施为骨干,以社区和乡镇基层文化设施为基础,优先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利益的文化设施建设。

——建设一批代表国家文化形象的重点文化设施,完善大中城市图书馆、博物馆和文化馆(文化中心)建设。编制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等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国家标准。

——在巩固县县有图书馆、文化馆的基础上,基本实现乡镇有综合文化站,有条件的行政村有文化活动室,继续扶持发展农村儿童文化园。

——在中西部及其他老少边穷等地广人稀的地区配备文化服务车,建设流动服务网络。

——推进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本完成全国市、县、乡(镇)分中心和50%的行政村服务点建设。

——建立文化馆、图书馆、科技馆、青少年活动场所、学校图书馆共建共享的新机制,推动机关、学校、部队等内部文化设施对外开放。

(14)提高公共文化机构的服务能力。适应人民群众多方面、多层次、多样化的文化需求,健全服务组织体制和运行机制,拓宽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改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质量。

——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强对公共文化机构的指导、监督,并从资金、设施、场地、机构、人员等方面,保障公共文化设施正常运转和功能的充分发挥。解决贫困地区公共图书馆购书经费严重短缺的问题,扩大公共图书馆藏书量。

——完善公共文化机构功能定位,明确服务目标、任务和责任,建立考核、激励约束机制、提高使用效益。完成公共文化服务质量标准体系的制定,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机构评估系统和绩效考评机制。

——建立健全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制度、服务公示制度,公开服务时间、内容和程序,在窗口接待、场所引导、资料提供以及内容讲解等方面,提高服务质量。

——实行定点服务与流动服务相结合,推动公共文化服务向社区和农村延伸。

——促进数字和网络技术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应用,建设数字图书馆、网上博物馆、网上剧场和群众文化活动远程指导网络。

——建立健全文化援助机制。通过援赠设备器材和文化产品、共享文化资源、业务合作、人员培训、工作指导、志愿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村和西部地区的文化建设,帮助解决文化产品和服务相对缺乏的问题。对优秀的文化志愿服务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15)切实维护低收入人群及其他特殊群体的基本文化权益。采取政府采购、补贴等措施,保障和实现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城市低收入居民和进城务工人员等社会群体的基本文化生活需求。完善公共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等免费开放的制度以及无障碍通道等方便残疾人的设施。国有艺术院团、影剧院每年安排一定场次主要面向低收入居民的低价演出或放映活动。积极开展为进城务工人员送书、送戏、送电影活动。加强老年大学建设,丰富老年人的文化生活。

(16)加强农村公共文化建设。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增加政府投入,调整资源配置,着力推进农村文化建设。

——推进农村文化设施和重点工程建设。加快欠发达地区综合文化站的改扩建和农村危旧公共文化设施的改造,实施农村文化重点工程建设,改善、提升农村公共文化基础设施条件和服务水准,逐步改变城乡之间文化发展不平衡状况。

——合理配置公共文化资源,逐步增加为农村服务的资源总量。鼓励和扶持农村题材文艺作品创作,把农村题材纳入舞台艺术生产和音像制品出版计划。加大对农村题材重点选题的资助力度,每年推出一批农村题材文艺精品。购买适合农村需要的优秀剧本版权,免费供给基层艺术团体为农民群众演出。全国性文艺评奖中农村题材优秀文艺作品要占一定的比例。继续开展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文化对口支援活动。继续实施送书下乡工程,拓展送书服务范围和受益面。

——建立农村文化建设的长效机制。农村公共文化建设纳入各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和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纳入创建文化先进县(市)、文化先进乡镇和创建文明村镇等相关评价体系,所需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保证一定数量的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用于乡镇和村的文化建设,文化领域新增加的财政投入应主要用于农村。政府保证文化馆(站)开展业务必须的经费、基层公共图书馆购书经费和农村电影放映补助经费。建立健全基层文化单位的评价体系,将服务农村、服务农民作为基层文化单位工作的重要考核内容。

(17)提高公民文化艺术素养。在全社会广泛开展文学艺术基础知识的普及工作。实施“国民艺术教育推进工程”,推动文学、戏剧、音乐、舞蹈、曲艺、杂技、雕塑、绘画、工艺美术等到农村、到工厂、到军营。支持群众文化创作,发挥文化馆(站、中心)等文化机构的组织作用,充分利用传统节日、重大节庆、广场文化活动等载体,开展歌咏、读书、书法、朗诵、科普知识等各种群众文化活动。组织文艺工作者深入基层演出,鼓励和支持专业艺术表演团体富余人员、离退休人员开展群众性文艺辅导或展演活动。国有文化单位每年要安排一定场次的免费演出和艺术讲座,丰富群众文化生活,提高艺术欣赏水平。

(18)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文化事业。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捐赠和兴办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在用地、税费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依法加强民办文化从业人员的资质考核和业务培训。民办图书馆、艺术院团等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行业评估与人员职称评定。通过民办公助等方式,鼓励农民自办文化,支持农民群众自筹资金、自负盈亏、自我管理,兴办农民书社、电影放映队、民间剧团等,支持进城务工人员自办艺术团体,开展艺术创作演出活动。对业绩突出的民办文化机构,政府予以资助、表彰和奖励。





专栏4 重大文化设施和文化建设重点工程

重大文化设施
国家大剧院工程、国家博物馆改扩建工程、国家图书馆二期暨国家数字图书馆建设工程、中国美术馆二期改扩建工程、国家话剧院建设工程和地方重要文化设施建设。

文化建设重点工程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以农村为重点,建设电子图书、舞台艺术、知识讲座和影视节目等数字资源库,基本完成全国市、县和乡镇分中心建设,推进文化资源数字化,促进文化信息资源共享。

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做好农村电影拷贝配送工作,丰富电影片源,加快推进农村电影数字化放映,加强农村电影院更新改造,增加固定或流动放映点,基本实现全国农村一村一月放映一场电影。

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在欠发达地区新建、改扩建2.5万个左右综合文化站,配备必需的设备,完成对农村危旧公共文化设施的改造,基本实现全国乡镇均建有综合文化站。

流动综合文化服务车——对西部及其他老少边穷等地广人稀适宜开展流动服务的地区,为县乡配备流动文化服务车、流动电影放映车,开展集影视放映、文艺演出、图片展览、图书销售和借阅、科技宣传为一体的流动文化服务。

送书下乡工程——重点向西部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图书馆、乡镇文化站和农村文化室配送图书。“十一五”期间,每年向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图书馆和乡镇图书馆(室)赠送适用于农村的科技、经济、文化、法律等图书,改善贫困地区图书馆条件,满足当地农民群众基本的阅读需求。

国民艺术教育推进工程——在城市社区和乡村大力开展社会艺术教育,组织群众性的社会艺术实践和欣赏活动。推进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开展艺术精品进校园活动,推进社会艺术教育师资力量的培养。



四、加快文化产业发展,健全文化市场体系

(19)优化文化产业结构。建设一批文化产业强省、强市和区域性特色文化产业群,形成文化产业协调发展格局。

——提升传统文化产业。推进营业性演出单位资产重组,发展演艺经纪商,加强演出协作网络建设,形成一批大型演艺产业集团。开发具有民族特色、地区特色、健康向上和技术先进的娱乐方式,鼓励连锁娱乐企业的发展,推动文化娱乐主题园区的建设。改造传统的文化创作、生产和传播模式,延伸文化产业链,提升传统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竞争力。

——打造文化产业发展平台。发展文化会展业,重点支持覆盖全国并具有国际影响的文化会展。办好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和若干个区域性、专题性文化产业博览会,打造文化信息交流、产品交易和项目合作的平台。

——发展新兴文化产业。积极发展以数字化生产、网络化传播为主要特征的数字内容产业。加快发展民族动漫产业,大幅度提高国产动漫产品的数量和质量。积极发展网络文化产业,鼓励扶持民族原创的、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产品的创作和研发,拓展民族网络文化发展空间。

——促进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加快文化产业园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和国家动漫游戏产业基地建设,促进各种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业分工,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使之成为文化创意产业的孵化器。培育和建设电子音像、影视和动漫制作、演艺、会展、文化产品分销等产业基地。支持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投资和经营,打破地区、部门、行业、所有制界限,不断拓宽经营范围,调整经营结构,拓展发展空间,提高经营水平。



专栏5 重点支持的文化会展

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

中国国际音像博览会

中国国际网络文化博览会

中国国际动漫游戏博览会





(20)培育文化市场主体。着力重塑文化市场主体,提高国有文化企业竞争力,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

——加快国有文化企业公司制改造。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对有条件的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保持和发挥国有文化企业在市场中的主导地位。

——推进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按照“创新体制、转换机制、面向市场、壮大实力”的要求,在清产核资、界定产权归属的基础上,逐步转制为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做好劳动人事、社会保障的政策衔接,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落实相关政策,妥善安排富余人员。

——鼓励和支持国有文化企业开发市场占有率高的原创性产品,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知名文化品牌。培育一批符合现代企业制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文化创新能力、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文化企业和企业集团。鼓励支持中小文化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

——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平等竞争机会,加强和改进服务,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政策许可的文化产业领域,引导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健康发展。坚持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的方向,鼓励非公有制资本进入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博物馆、展览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艺术教育与培训、文化艺术中介、旅游文化服务、文化娱乐、艺术品经营、动漫和网络游戏、电影院和电影院线、农村电影放映以及音像制品分销等领域。非国有经济投资的文化产业项目和文化场馆,在市场准入、土地使用、信贷、税收和上市融资等方面,享受与国有经济同等待遇。制定扶持农村文化经营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经济政策,简化对农村个体工商户和民营文化企业的登记审核程序。

(21)健全文化市场体系。打破条块分割、地区封锁、城乡分离的市场格局,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文化市场体系。

——加强文化产品市场建设。重点培育音像制品、演出娱乐、影视剧、艺术品等文化产品市场,培育和规范以网络为载体的新兴文化市场,大力培育和开拓农村文化市场。

——加强文化生产要素市场建设。充分利用国内外资本市场,拓展文化产业投融资渠道。建立文化行业人才库、人才评价体系,促进人才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发展文化经纪代理、评估鉴定、信息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加强执业培训,推行资格认证制度。制定和完善文化中介机构的管理办法,规范中介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发展现代流通组织和流通方式。建立以大城市为中心、中小城市相配套、贯通城乡的文化产品流通网络。建设演出协作网络、音像市场网络和电影院线,在大中城市推广票务连锁服务。建设辐射全国的区域文化产品物流中心,鼓励跨越区域、管理规范、技术先进、服务优质的现代文化产品物流企业发展。积极发展面向消费者的文化电子商务模式,构建网络文化产品和文化生产要素交易平台,推进文化企业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文化行业信息资源共享和在线交易信用机制。

——建立健全市场行业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发挥演出行业协会、音像行业协会、娱乐行业协会、网络文化行业协会、艺术品经营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在市场协调、行业自律、服务维权等方面的作用。到2010年,完成文化领域各种行业组织的建设和改造,实现政府部门与行业组织分开。

(22)构建文化市场管理长效机制。通过规则的完善和严格执行,建立依法经营、违法必究、公平交易、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构建统一、高效、便捷的文化市场管理信息网络,建立文化企业信用档案和文化市场信用制度,扩大诚信企业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建立中国当代艺术品信息、国产音像制品出口、演出市场数据库,推广艺术品登记认证制度。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严厉查处盗版、非法出版、非法营销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积极推进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重点加强县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23)发展对外文化贸易。大力扶持具有中国民族特色的文化艺术、演出展览、民族音乐舞蹈和杂技等产品和服务的出口,支持动漫游戏、电子出版物等新兴文化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提高出境文化产品与项目的数量和质量,做大做强对外文化贸易品牌。重点发展15家左右有实力的出口音像企业,培育对外文化中介机构,在海外发展3—5家大型跨国演展中介公司。支持国内文化企业与国际知名演艺、展览中介机构或经纪人开展合作,向规模化、品牌化方向发展。实施海外商业拓展计划,鼓励在境外兴办文化实体。努力打造一批外向型骨干文化企业和知名民族文化产业品牌。到2010年,我国文化产品的出口大幅度增长,文化贸易逆差明显缩小,文化贸易成为我国服务贸易出口的重要增长点。

(24)加强文化产品进口管理。做好音像制品、美术品和演出项目进口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继续对文化产品进口实行特许经营,对经营单位实行文化产品进口经营许可证制度,并按有关规定对进口经营单位实行年检制度,并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和优化结构的原则进行整顿。加强对进口音像制品、美术品、演出项目、网络游戏等文化产品内容的审查,特别要注重面向未成年人的内容审查,严厉查处非法进口和进口含有色情、暴力、恐怖等有害内容的文化产品。对违规进口文化产品的,视不同情况进行处罚。



专栏6 文化产业和文化市场重点项目

文化产业项目服务工程——通过建立文化产业项目资源库、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文化产业项目投资服务平台、文化产业项目推介管理系统和国家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等,培育市场潜力巨大、有良好发展前景的文化产业项目,充分发掘和利用我国丰富的文化资源,将文化资源优势转化为文化产业优势,促进我国文化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文化产品出口扶持计划——通过开展商业演展产品出口奖励,表彰在演展文化产品开发、出口方面取得优秀绩效的中国文化企业。重点扶持具有中国特色、在国际文化市场上具有竞争力的文化产品。继续实施国产音像制品“走出去”工程,推动音像企业开发适合国际市场的音像节目,奖励优秀出口企业,资助重点出口项目和海外推广活动。

全国文化市场监控平台——利用互联网技术,建设全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管理系统、全国卡拉OK内容监管系统等,推进文化市场电子政务工作。

文化行业标准体系建设——制定一批涉及安全、工艺、功能、检测技术规范和标准,基本完成演出场所、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市场、社会艺术教育、乐器等方面的技术标准和服务标准的制定。





五、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弘扬民族优秀文化

(25)加大文物保护力度。开展全国文物普查,建立全国文物数据库动态管理系统。高度重视重要革命历史文物的收集、整理和重点革命历史遗迹的保护。加强世界文化遗产、大遗址、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制定实施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每年安排100项左右的大中型文物保护工程。建立大遗址保护科学监测评估体系。完善重大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严格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制度。建设抢救性文物保护设施,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排除重大险情,完善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安全消防设施设备,做好工程建设中的抢救性考古发掘和文物保护。提高文物保护科技含量,加强文物保护标准化建设。规范文物流通秩序,完善文物进出境许可制度。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文物、古籍的抢救与保护。重视和加强少数民族博物馆的建设。到2010年,全国博物馆总数达到2600座。形成以国家博物馆为龙头,省级博物馆和重点行业博物馆为骨干,国有博物馆为主体,民办博物馆为补充,与中华文明和综合国力相适应的博物馆体系。推动文物保护相关学科发展,实施重点文化遗产保护技术专项,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关键技术研发,实施中国数字博物馆等科技项目,提高文物保护科技含量。实施“指南针计划”等重大项目,深入挖掘和展示我国古代发明的历史价值、科学价值和艺术价值。

(26)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建档工作,绘制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分布图,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谱系,制定传承人资助办法。确定10个国家级民族民间文化生态保护区。完成《中国民族民间文艺集成志书》的出版和相关资料的保护工作,出版《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图典》、《非物质文化普查图集(分省图册)》、《昆曲大典》、《中国民间美术分类全集》。继续实施国家重点京剧院团、昆曲院团保护和扶持项目。加强对民间文学、民俗文化、民间音乐舞蹈、少数民族史诗等若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抢救。

(27)重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重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和传统经典、技艺的传承。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内容进入中小学课程。广泛开展吟诵古典诗词、传习传统技艺等优秀传统文化普及活动。改造和发展富有浓郁民族特色的民间传统节庆内容、风俗、礼仪,完善中华民族始祖的祭典活动,充分发挥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端午节、七夕节、中秋节、重阳节等传统民族节庆在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高度重视国庆节、劳动节和建党建军纪念日等重要节日,广泛开展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的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文化遗产日”,组织开展文化遗产保护系列宣传展示活动。继续实施国家清史纂修工程。



专栏7 文化遗产保护重点项目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
明清帝王陵寝、云冈石窟、武当山古建筑群、敦煌莫高窟、大足石刻、平遥古城、高句丽遗迹等。

大遗址保护
编制完成100处重要大遗址总体保护规划纲要。建设汉长安城、大明宫、隋唐洛阳城、殷墟、偃师商城等一批重点大遗址保护展示园区。启动实施长城保护工程、大运河文物保护工程、丝绸之路(新疆段)文物保护工程。

文物保护单位维修
实施故宫博物院古建筑整体保护维修工程、恭王府府邸文物保护修缮工程、西藏三大重点文物保护工程和应县木塔、元代以前早期木构建筑、大昭寺、扎什伦布寺、塔尔寺等维修保护工程。每年重点安排100项左右险情严重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整体维修保护工作。

考古工作
做好三峡工程、南水北调工程中的文物抢救保护工作,启动中国海疆考古工程,边疆考古、涉外考古、水下考古、航空考古取得较大进展。

建设抢救性文物保护设施
完成100余个地市级以上博物馆馆藏文物保存环境标准化建设,新建扩建库房面积30万平方米。依托博物馆改扩建23个区域性中心文物库房,集中保护珍贵文物。完成36所科研院所与大学出土文物整理库的文物保护设备和安全消防设施建设。

非物质文化遗产
重点加强对518项国家级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保护,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加强对濒危项目的抢救,建立传承人保护制度,逐步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国家清史纂修
全面进行《清史》的撰写、评审、修改并完成初稿,整理、翻译、出版一批中外档案文献资料、开展重大理论和学术问题的专题研讨,培养清史工程学术研究队伍。

中华古籍保护计划
全面开展古籍普查工作,建立完整、准确地记录古籍基本情况的目录体系;颁布《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命名“全国重点古籍收藏单位”,建立比较完备的古籍保护制度;大力开展古籍修复工作;运用现代技术,开展古籍数字化、影印出版和缩微工作,促进古籍的有效利用。到2010年,初步形成我国古籍保护工作体系,使中华古籍得到有效抢救和保护。





六、扩大文化交流与合作,提高文化交流质量和水平

(28)全方位开展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继续实施文化“走出去”战略,实施中华文化传播工程,充分利用、有效整合国内文化资源,创新文化对外传播形式和手段,吸收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化成果,提升我国文化产品的影响力和竞争力,积极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

——加强文化领域的多层次互访,加强友好城市间的文化交流,主动开展对外文化合作。服务国家外交大局,加强与美国、俄罗斯、日本及欧盟主要国家的文化关系,深化与周边国家的文化交流与合作,提升与其他发展中国家文化交流与合作水平。

——重视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及其他国际文化组织的联系与合作。积极参与相关国际规则的制定,增强我国在国际文化活动中的话语权,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积极参与在亚欧会议、上海合作组织和东亚区域合作框架内举办的文化活动。

——配合国家总体外交战略和重大外交活动,适时举办有影响的大型文化交流活动。利用春节、国庆日、建交日等重要节日、纪念日,组织举办高水平文化交流活动,增进世界对中国的了解。继续做好中外互办文化年、在国外举办中国文化节、文化周、艺术周和文物展等工作。

——打造对外文化交流的知名品牌。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坚持“细水长流”的工作方针,派出项目以针对性强、文化含量高、灵活多样的中小型项目为主。着力组织好海外庆祝春节活动,努力使春节成为具有影响力的国际化节日。提高“相约北京”联欢活动、北京国际音乐节、上海国际艺术节、吴桥国际杂技节、亚洲艺术节等大型艺术节庆的水平,办好中国国际小提琴、钢琴、声乐比赛等具有影响的国际性艺术赛事,使我国成为亚洲国际文化活动中心。

——建立健全中外学者交流机制。加强与外国汉学家、中国问题专家及其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支持有影响的外国文化名人、汉学家、中国问题专家来华考察和研究。进一步做好为发展中国家培养文化管理人才和专业艺术人才的人力资源培训工作。

——充分发挥广大海外华人华侨的独特作用。对海外华人华侨进步文化团体、文化活动予以支持,调动爱国进步力量弘扬、宣传中华文化的积极性,鼓励国内文化团体、文化企业与其开展文化交流活动。

(29)提高对外文化交流水平和质量。贯彻“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形成合力、突出重点、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工作方针,完善“政府主导支持、社会广泛参与、多种方式运作”的工作模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发挥地方政府和民间力量的积极性,丰富对外文化交流资源,拓宽对外文化交流渠道。

——以“投入少、效益好”为目标,探索政府支持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模式,提高市场运作的项目比例。拓展民间交流合作领域,鼓励人民团体、民间组织、民间企业和个人从事对外文化交流。扩大商业性展演展映和文化产品销售,到2010年,商业运作的对外文化交流项目达到30%以上。

——借助国外著名的艺术节、博览会等平台,积极推介中国文化产品和服务。精心选择参与单位及文化产品,认真组织代表国家水平的参展、参演团队,展现我国整体文化实力。积极参与或主办国际性文化交流活动期间的文化论坛和主宾国活动等,提升我国的文化影响力。

——加强海外文化传播网络建设,合理规划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布局,健全和完善已建中国文化中心的运作与管理机制,拓展海外文化中心活动内容,广泛发展信息服务、教学培训、开展经常性文化活动等功能。更新对外文化传播设施和手段,增强传播力度,扩大覆盖范围。

(30)加强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文化交流与合作。坚持“一国两制,和平统一”的方针,进一步打造“情系中华”、“海峡两岸艺术节”、“艺海流金”等交流活动品牌,积极开拓新的交流与合作领域,增进港澳台同胞对中华文化的认同,促进人心回归。

七、以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深化文化体制改革

(31)用新的文化发展观指导文化体制改革。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坚持一手抓公益性文化事业,一手抓经营性文化产业,按照“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循序渐进、逐步推开”的要求,有组织有领导、分阶段分步骤地将改革从试点向面上推开,逐步引向深入,确保文化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政治体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与国家不断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相互配套、相互衔接。

——推进文化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明确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理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与文化企事业单位的关系,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强化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推进依法行政,改进管理方式,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充分发挥中介机构、文化行业组织在行业管理和市场调节中的作用,加强指导,推动行业自律。最终建立起党委领导、政府管理、行业自律、企事业单位依法运营的文化管理体制和职责明确、反应灵敏、运转有序、统一高效的宏观调控体系。

——分类推进文化事业单位改革。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按照“增加投入、转换机制、增强活力、改善服务”的要求,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建立高效有序的运营机制和竞争激励机制,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和水平。全面推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健全岗位目标责任制,合理配置人才资源,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加强经济核算,健全财务制度。推进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体现民族特色和国家水准的艺术表演团体,实行事业体制,按照“政府扶持、转换机制、面向市场、增强活力”的要求,由国家重点扶持,在确保国家基本投入的基础上,面向群众,开拓市场,在竞争中发展壮大。

八、落实和完善文化经济政策,健全文化法制

(32)完善对公益文化事业的投入政策。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规范有效的公益文化事业筹资机制,逐渐形成对公益文化事业多渠道投入的体制。中央和地方财政对文化事业的投入,要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增加幅度不低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2010年,争取人均文化事业费达到15.6元,文化事业费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达到0.8%,人均公共图书馆购书费达1.0元。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确保《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的各项扶持政策落在实处。

——健全文化专项资金。充分发挥现有各类文化专项资金的作用,争取专项资金数额逐年增长。中央设立并增加对基层文化设施建设的补助专项资金,支持基层文化设施建设。完善优秀剧节目创作演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国家舞台艺术经典剧目建设工程、国家重大历史题材美术创作工程等重大文化项目的资金投入。建立科研专项经费,加大对艺术科研的扶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

——完善公益捐赠和赞助优惠政策。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鼓励对公益文化事业的捐赠。在境外企业和个人对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及体现民族特色和代表国家水准的艺术院团的捐赠,企事业单位向公益文化事业单位转让专有技术、专利、版权,对非营利性文化活动的赞助等方面,努力争取出台优惠政策。

(33)完善公益文化事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争取国家在支持公益文化事业的税收政策上取得进展: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进口图书、期刊、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专用设备,体现民族特色和代表国家水准的艺术院团进口演出器材和设备等,免征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文化项目,在融资、用地、税费等方面给予与国有单位相同的政策优惠。

(34)健全文化产业政策。适时调整文化产业领域的准入、融资、税收等政策,为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文化产业提供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通过建立国家和地方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对新兴文化产业、外向型文化产业和具有示范性、导向性的重点产业项目,给予部分相关借款贴息和补助。国家设立奖励文化产品出口专项资金,鼓励并扶持在海外市场具有竞争力的文化品牌和文化企业。

(35)加快制定重要文化法律法规。加快制定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抓紧研究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图书馆法》、《对外文化交流条例》。抓紧修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加快制定《艺术品管理条例》、《电子娱乐管理条例》,健全和完善文化市场管理的行政法规。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积极参与有关文化艺术发展的知识产权立法。

(36)推进文化领域依法行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重点加强宏观调控和实施依法监管,切实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审批项目,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明确执法权限,规范执法程序,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等各项制度。

九、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文化人才队伍

(37)形成多层次的文化艺术专业人才梯队。完善文化艺术专业人才培养制度,探索适合文化艺术行业特点的人才资格考试、考核评价方法,逐步建立文化艺术专业人才社会化评价体系。完善国际合作、岗位实践、在职进修、交流培养等多途径培训制度,加强对文艺创作人才的培养,特别是对青年人才的培养。加大对短缺人才的引进力度。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促进人才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建立文化艺术人才库。

(38)加快培养文化经营管理和文化产业高新技术人才队伍。制定经营管理人才和文化产业高新技术人才专项培训规划,加强文化管理、文化营销、文化经纪和高新技术等各类人才的培养和引进,促进文化艺术经营管理和技术人才专业化、职业化。鼓励和资助经营管理和技术人才的在职教育。吸引海外高级经营管理和高新技术人才。建立经营业绩和综合管理能力相结合的经营管理人才评价体系。采取共建、合作等方式,建立若干个国家文化产业人才培养基地。鼓励支持有条件的综合性大学,参与文化经营管理和技术人才的培养和培训工作。高度重视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利用文化产业与相关产业的联动发展和资本扩张,扩大人才的选拔范围,广泛吸引财经、金融等领域的优秀人才进入文化行业。

(39)巩固基层文化工作队伍。建立健全文化馆、图书馆和乡镇(街道)文化机构的工作岗位规范,逐步实行工作人员从业资格制度,采取远程培训、集中培训等多种方式,建立基层文化队伍培训网络,提高基层文化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和综合素质。加大对西部地区文化人才培养的支持力度,支持和资助优秀文化专业人才支援西部文化建设。对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艺术人才实行定向、定点培训。

(40)建立健全文化法制机构和队伍。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不断增强文化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政治和业务素质,努力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为文化立法、行政决策、纠纷处理和法制宣传教育提供服务。

(41)完善人才选拔培养机制。逐步规范文化领域各行业的职业分类,编制职业标准,探索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稳步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和完善在相应社会保障条件下的人才流动机制,引导文化人才合理、有序流动,把优秀人才集聚到文化建设中来。

(42)建立国家文化艺术领域授予荣誉称号的制度。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舆论环境,对在文学艺术领域取得卓越成就的文化工作者授予人民艺术家、人民作家等荣誉称号。“十一五”时期,设立“国家文化杰出贡献奖”,表彰文化各领域做出杰出贡献的文化工作者。国务院授予荣誉称号的,由文化主管部门确定并经人事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有关部门授予荣誉称号的,按照有关规定会同人事部联合授予。

十、实施要求

(43)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文化建设“十一五”规划提出了未来五年文化建设的指导方针、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文化领域的延伸和细化,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指导文化发展、审核文化领域重大工程建设、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文化行政部门要从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编制和实施《文化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重大意义。

(44)齐心协力狠抓落实。文化行政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下,齐心协力,狠抓落实,做好规划的实施工作。面向社会、面向群众,做好规划的宣传,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文化建设的氛围,动员广大文化工作者投身到落实规划的行动中来。文化系统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实际出发,贯彻落实规划精神,结合规划提出的目标和任务,制定落实的办法和措施。把实施规划的要求纳入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跟踪分析规划执行情况,提高规划实施水平。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团结全体文化工作者,以实施规划为契机,振奋精神,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奋力开创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新局面。


河南省无线电管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

河南省政府


河南省无线电管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
省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合理有效地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促进无线电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线电频率是一种有限的自然资源,属国家所有,必须坚持保障重点、兼顾一般,合理分配,有偿占用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类无线电设备的作用。
第三条 在我省境内设置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 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主管全省无线电的管理工作。各地(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五条 购买、设置、使用无线电设备,必须经地(市)以上无线电管理部门批准,领取电台执照或使用证书方可使用。一切设台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无线电管理规则,服从无线电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对一切违反无线电管理规则和本办法的行为,各级无线电管理部门有权检查处理。

第三章 纳费与使用
第七条 经申请批准领取无线电台执照或使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从办理手续之日起, 应按照《无线电管理费征收标准》(本办法附表一)的规定,及时交纳管理费。
第八条 无线电管理费包括:频率占用费、业务管理费、测试检查费。
频率占用费,按长、中、短波、超短波、微波等不同频段的频率点和开通路数的多少计算。
业务管理费,按使用的设备类型、数量、通信容量、功率大小计算。
测试检查费,按测试检查的内容、数量计算。
第九条 下列单位予以免征:
一、省、地(市)党政首脑机关设置的无线电设备;
二、军队系统(含民兵)按序列编制装备的无线电通信设备(申请购置民用频段的仍按本办法规定纳费);
三、享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驻豫代表机构使用的无线电通信设备;
四、广播电视系统的实验台、对外广播电台;
五、无线电通信设备开发、研制阶段(定产品、型号等);
六、因自然灾害或执行紧急特殊任务,临时使用的无线电通信设备。
第十条 下列单位 予以减征:
一、公安、武警、安全、法院、检察、司法、水利、科研、教育、气象、地震、标准授时、天文探测等部门的无线电通信设备,使用国家无委指配的专用频率,只收业务管理费;使用非专用频率的,按标准减收50%的频率占用费;
二、铁路、交通、邮电、人防以及其它有关部门,长期无偿服务于战备、抢险、救灾的无线电台(站)只收业务管理费;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及其配套专用的无线电传输设备,只收业务管理费;
四、新闻系统用于采访、传递新闻的无线电设备,只收业务管理费;
五、船舶使用的无线电通信设备,只收主用发射机的业务管理费;
六、固定台(站)两部以上的无线电设备,每部按标准减收50%的业务管理费(与主机使用同一频率的备用机和库存设备不收费);
七、临时设置(限三个月内)用于试验、展览的无线电设备,按标准收50%的业务管理费;
八、超短波频段使用定向天线(电磁波发射扇面不超过33度)的设备,按标准减收50%的频率占用费;
第十一条 对下列情况增收无线电管理费:
一、外国经济、贸易团体与客商在我省设置使用的无线电设备,按标准的四倍增收;
二、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独资企业和港澳客商在我省设置使用的无线电设备,按标准的三倍增收;
三、集体所有制企业,个体户(包括联户)使用的无线电设备,按标准的二倍增收;
四、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无线电设备,暂时又无条件更换,经申请批准可以继续使用的,按 标准的一倍增收;
五、对于固定台(站)使用全向天线的无线电设备,应按标准的一倍增收频率占用费。
第十二条 无线电管理费,从一九八六年一月开始征收,一年一次。征收工作分别由省、地(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并于当年四月底前核收完毕。各用户应按期交纳,逾期不交者,每天加收百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三条 征收的无线电管理费,属于预算外资金,主要用于无线电管理事业(包括购置监测车辆、设备、 仪表以及科研、培训等),要单独立帐,专款专用,不准挪用。
各地、市每年征收的无线电管理费,按50%上交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第十四条 征收无线电管理费的凭证,由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制发。

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省、地(市)无线电管理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一、对开发新的无线电频谱有重大贡献的;
二、模范执行无线电管理规则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
三、检举揭发各种违章违纪行为,对维护无线电管理秩序起到良好效果的。
第十六条 逾期不交或拒付无线电管理费的单位和个人,除付滞纳金外,省、地(市)无线电管理部门依据情节轻重,可分别给予批评、停止使用、吊销执照等处分。
第十七条 未经无线电管理部门批准,擅自生产、销售、购置或进口无线电设备,私设电台,乱占频率,扰乱空中电波秩序以及其它违反无线电管理规则和本办法的,由省、地(市)无线电管理部门按照《违章罚款标准》(本办法附表二)的规定给予经济处罚;也可根据情节轻重并处以警
告、停止使用、吊销执照、没收设备等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应由主管部门追究领导者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被罚款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期限如数交纳。对罚款不服的,可在接到罚款通知单十五天内向上级无线电管理部门申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交又不申诉或起诉的,无线电管理部门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罚款全部上交地方财政;没收的设备上交无线电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问题,由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表(一) 河南省无线电管理费核收标准(每年每台)

金额(元) 项 目 频 率 业 务
功 率(瓦)
名 称 占用费 管理费
无线电话筒 2
袖珍铃发射机 5 3
袖珍无线对讲机 05以下 3 3
遥控遥测 8 5
2以下 10 5
超短波无线电 2—5 12 10
话机 5—15 15 12
15以上 15 15
15以下 15 15
长、中、短 15—150 30 25
波通讯电台 150—500 50 30
500以上 60 40
广播电台、电视台 10以下 20
(含小型电视转播 10—500 30
台) 500以上 40
60路以下 40 20
微波机或接力机 60路—600路 50 20
600路—960路 70 20
1800路—3600路 80 20
定位导航 30 20
传呼系统 10以下 15 10
10以上 20 15
注:“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表(二) 违 章 罚 款 标 准

序 违 章 内 容 罚 款 标 准
号 单 位 金额(元)
1 擅自生产、销售、购置无线电发信设备 每 部 50—300
2 擅自进出口无线电通信设备 每 部 200—400
3 擅自加高天线 每 部 200—400
4 擅自改变固定台站位置 每 次 300—500
5 擅自改变工作方式,如差转台自办节目等 每 部 100
6 擅自使用超占无线电频率 每组、月 60—200
7 不经批准擅自让外国人测试场强 每 次 500—1000
8 私设无线电发信设备 每 部 300—800
9 严重违犯通规通纪,扰乱电波秩序 每 次 200—500
10 私自出租无线电设备或造成设备失控、丢
失 每 次 100—500
11 严重违犯无线电管理规则,造成有害干扰 每 次 300—600
12 非电信设备干扰,通知三个月不采取措施 每 次 100—500

13 不服从无管部门监督和检查 每 次 20—100
14 电台使用证书(执照)丢失,不申报继 每部、月 50
续使用电台
15 不遵守通信保密规则造成泄密 每 次 50—200
16 其它违章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每 次 50—500
1、未经无管部门批准而销售、购置、使用无线电设备和占用
说 无线电频率及其它未经批准的行为为擅自行为。
明2、违犯城市无线电收发信区域管理规定,应将设备和建筑物
拆除。否则经裁决,可罚收发信区总投资额的50—100%。



198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