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转发《第三届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给中国政府的建议》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2:43:52  浏览:90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转发《第三届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给中国政府的建议》的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环办函[2004]78号




关于转发《第三届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给中国政府的建议》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


  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合会)是国务院于1992年批准成立的高级咨询机构。曾培炎副总理现任国合会主席。2003年10月30日—11月1日,国合会在北京召开了三届二次会议。本次会议上,与会的中外委员和课题组组长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可持续的新型工业化道路”这个主题,展开深入讨论,畅所欲言,提出了许多很好的建议。国合会根据这些建议,结合有关课题组的研究成果,经反复讨论和修改,形成了《第三届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给中国政府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

  现将《建议》转发给你们,请研究采纳相关内容。

  请将采纳《建议》情况的书面材料于2004年9月1日前寄送国合会秘书处,以便将有关情况归纳汇总并提交国合会三届三次会议。

  联系人:国家环保总局国合会秘书处 王克忠 黎勇

  联系电话:(010)66126793(传真)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E-mail:secretariat@cciced.org
附件:

  1.第三届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给中国政府的建议
http://www.zhb.gov.cn/download/1078326119942.doc

  2.第三届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纪要
http://www.zhb.gov.cn/download/1078326141499.doc
  3.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部分省、直辖市研究采纳《国合会三届一次会议给中国政府的建议》情况汇总
http://www.zhb.gov.cn/download/1078326172440.doc


  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当今社会已经从“熟人社会”悄然转变为“契约社会”,每个人都无法离开合同,衣食住行、工作学习,小到餐馆就餐,大到购房及商务运作,我们无时不在“契约”的社会里。作为一名金融工作人员,合同的审查签订更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重要性可谓一诺千金,笔者仅就合同制作、审查、签订等常见的风险防范技巧进行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裨益。
一、合同的背景审查
不同的合同有着不同签约背景,了解合同的背景对合同制作审查有着重要影响,不了解合同背景便盲目制作审查往往很难制出准确完备的合同,即使制作出合同无法使用或需要大面积的调整。所以合同的制作或审查前也要“投石问路”,要了解合同的背景,就要根据合同的情况,事先和合同的各方当事人进行沟通调查,并作出基本判断。

二、合同的审查原则
1、要充分考虑合同各方的习惯和要求,尽量采用各方可以接受合同框架和措辞风格。
2、便于理解操作的原则。好的合同要能让普通人理解和操作,合同的生命在于操作执行,如果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再完美的合同也是失败的合同。
3、斜塔原则。合同应追求公平正义、意思表示真实。但是“屁股决定脑袋”,委托人的利益同样需要维护,要在法律和对方当事人可接受的范围内,对合同权利义务上进行合理倾斜,即所谓的“斜塔原则”,实现“斜而不倒”利益博弈效果。

三、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的约定陷阱
大多数人可能认为,意向书或框架性协议只是表明双方的合作意愿,对当事人没有实质的约束力。而实际上意向书、框架协议等如果对合同签约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适度的约定,也可能产生合同效力。例如:甲乙双方签署合作意向书,意向书约定“双方的具体合作事宜,双方另行签订合作协议,但甲乙双方在签订本意向书后不得在和第三方洽谈合作事宜,而且双方对合作事项负有保密义务”,此意向书便具有合同效力。
四、合同内容的制作和审查
(一)合同主体适格性审查。通过对签约主体的营业执照、资质、许可证、审批决策文件、授权书等的审查,审查合同主体的适格性。
1、通过审查营业执照副本年检页,判断合同主体经营期限、经营范围、是否年检,判断合同主体是否工商法规的规定。
2、合同签约需要审批或授权的,审查合同主体前置性行政审批及股东会、董事会、上级单位等的决议。
3、合同内容有等级资质或专业要求的,审查是否有资质等级或专业资格。
4、对于特殊产品或特殊行业,审查合同主体是否有生产许可和服务许可等证书。
(二)合同的开篇最好使用“甲方:ххх,乙方ххх”,然后在合同正文中直接引用“甲方”、“乙方”即可。同样,如果合同存在经常使用的较长拗口的句子,可以在合同的首部进行解释后,在合同的正文予以简化。
(三)合同权利义务的约定。根据合同的复杂的程度确定是否需要单独列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需要列出,最好把权力义务分开表述,避免混在一起产生争议。同时注意“有权、应当、可以”及“责任、有义务、必须”等词的含义和区别。
(四)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与约定。由于不同的合同的争议解决的要求不同,不同人对争议理解和期待不同。同时由于经济、司法、人文环境不同,各地法院或仲裁委的办案素质、争议解决成本、地方保护程度等差别也很大,最终判决或仲裁结果有时也大相径庭。所以,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非常重要。
1、选择法院解决。法院的管辖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本文仅从金融合同纠纷常见解决方式出发,在不违反各地规定的诉讼标的额的级别管辖和不动产、港口作业、继承等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被告住所地法院、合同签订地法院、合同履行地法院(五类法院)选择一类法院进行管辖,如果同时选择两类法院则无效,就需要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可见,如果选择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合同书上合同签订地的填写也就十分重要。
2、选择仲裁解决纠纷。仲裁可以“一裁终局”,还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合同各方还可以对仲裁机构和仲裁员进行共同选择,仲裁员以其专业性、仲裁以其高效性等受到合同各方的青睐。但选择仲裁需要注意一下问题:
(1)仲裁机构不是以县市编制设立的,不要填写为“由хх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或“хх县仲裁委员会仲裁”,这样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
(2)要约定明确的仲裁事项和明确生效的仲裁规则
(3)不要将法院的法定管辖和仲裁委员会的约定管辖同时选择,否则选择无效。
(五)风险转移和生效条款的约定。合同制作审查要注意明确约定权利凭证、质押物、动产等移交时间和地点,上述物品往往随着移交而产生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合同法第32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成立”,但从合同主体风险控制偏好不同角度,如果为了让合同及时生效,可以选择“签字或盖章生效”,如果为了稳妥更便于防范风险,可以约定“合同自双方签字且盖章生效”,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六)其他需要注意的合同风险问题。
1、合同尽量不要涂改,涂改是一种合同变更行为,需合同各方进行确认。同时需要对一式几份的合同全部一并更改,否则易产生争议。
2、使用“和”“或”等连接词及“包括”、“包括但不限于”表述时,一定事先明确要达到意图和含义,防止产生争议。
3、合同是否在首页或页眉页脚使用本公司的商标或标示也需要谨慎。合同理解如出现争议,审判人员容易认为是格式条款,从而做出不利的解释。
4、合同前后内容应该有统一的版式,且要插入页码,合同各方签署后各方要盖骑缝章确认或者在合同每页上由各方签章确认,防止合同单方抽换、更改合同内容引起法律纠纷。
总之,合同操作风险的防范,既需要注意整体的顶层框架设计,又需要注意细节的文字表述;既需要合同各方的利益平衡,也需要一方利益的适度倾斜,还要注意合同的严谨性、合法性的要求。笔者仅就合同审查工作中常见以上合同风险进行总结,希望对今后合同的操作风险防范有所帮助。(作者:刘敬利,临商银行法律合规部,金融律师,Emai:13518691771@139.com)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业承包管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业承包管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现将《福建省农业承包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情况,认真贯彻执行,使农业承包合同的签订、鉴证、兑现、变更、解除等,逐步规范化,促进农业生产进一步发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帮助乡、村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建立和调整承包经济关系、稳定和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加强承包合同管理,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稳定协调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农、林、牧、渔、副各业的承包管理。
第三条 农业承包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允许多种经营形式并存,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充分发挥统一经营和分散经营两方面的积极性。
第四条 农业承包是乡、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的一种责任制,是合作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发包和承包双方应签订合同,使承包关系确定下来。承包合同必须在遵守国家的法律,符合国家政策、计划要求的前提下,符合该合作经济组织的章程和组织成员共同约定的事
项。

第二章 发包方和承包方
第五条 乡、村合作经济组织是乡、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公有生产资料的发包方。原由生产大队固定给生产队使用,随后由生产队发包的土地,可以由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包,也可以由村合作经济组织委托原生产队代发包。原属生产队、联队所有的生产资料仍归原生产队、联队
所有,由原生产队、联队发包。乡合作经济组织、村合作经济组织、联队和生产队之间不得无偿平调财产、资金和劳力,也不搞逐级过渡。
第六条 农民个人、家庭、联合体和专业队(组)是承包方。承包方应具有生产经营能力。在同等条件下,本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有承包的优先权。
第七条 非本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请求承包,必须持有本人(组)的合法证明,并有相当财产抵押;也可由拥有财产抵押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出具担保。

第三章 所有权和经营权
第八条 承包方向集体承包的耕地、山林、果园、茶园、草山、荒地、水面、滩涂、厂房、设备、农机具等生产资料,所有权仍属于国家或集体,承包方在承包期内有经营权。凡属个人承包者,允许由具有生产经营能力的继承人继续承包。
承包方对所承包的生产资料,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经营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承包地不得出租、买卖、弃耕搁荒和掠夺性经营;不得在承包耕地上建房、修坟、取土制砖瓦等。
第九条 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对所承包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作新的投入或加工,使之增值或改善生产条件的,在承包期满重新发包时,在同等条件下有继续承包的优先权;如承包关系转移,应由发包方或新的承包方付给合理的补偿。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承包方式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生产经营项目、生产经营条件的不同,可采取多样的承包方式。具体的承包方式、承包期限、承包双方的权责利等基本事项,应由本组织的成员按照有利于长期持续发展生产,有利于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有利于兼顾发包、承包双方利益的原则,民
主讨论决定,并在承包合同上作明确的规定。
第十一条 耕地可以按人承包,按劳承包,按人、劳比例承包,可以“双田”(口粮田、责任田)分开承包,也可以采取便于实行规模经营的其他承包方式。
农户承包耕地应尽可能连片,以便耕作。过于零碎分散,影响耕作的,可以由承包户之间自愿协商调整,由发包方办理调换手续;也可以根据承包户的要求由发包方按“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有计划地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山林、茶、果、滩涂、水面、畜牧场运输工具、农机具等,可以由集体统一经营,专业承包管理;也可以由个人、家庭、联合体、专业队(组)承包经营。集体成片用材林不要分户承包。实行专业承包经营的,发包时应分开招标,并提前一个月张榜公布承包的条件。按人(
户)平均承包的,发包方要制订统一的技术规程;承包者不执行规程的,按合同规定处理。
严禁依仗权势搞压价包、“垄断”包、干部入“暗股”承包和其他不正当的手段承包。

第五章 转包和转让承包
第十三条 承包方由于从事他业或其他原因无力经营承包项目时,经发包方的同意,可将其承包项目的一部或全部交还发包方;也可以经发包方同意,将承包项目的一部或全部转包或转让给他人。
第十四条 承包项目转包时,原承包合同仍然有效,并由转出方与转入方签订转包合同,其内容不得与原承包合同抵触,仍由原承包方履行与发包方所签订的承包合同。
第十五条 经营项目转让承包后,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即告终止,由新的承包方与发包方建立新的承包关系。
第十六条 承包方在承包经营过程中在不违背承包合同的条件下,可自主地将某些临时性、季节性的经营环节和劳务转包给他人,无需经过发包方同意。

第六章 承包合同的签订
第十七条 所有的农业承包(包括转包、转让)都必须依法签订合同。
第十八条 承包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
(一)承包经营的项目、地点、数量及各项主要经济指标。
(二)承包的起止日期。
(三)对承包方利用、改良、维护承包土地的标准要求;对承包方使用、维修、养护生产资料的责任以及具体奖惩规定。
(四)发包方应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因此收取的费用。
(五)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折旧费和承包金(实物或现金)的数量、质量、期限和办法;提供义务工的数量和办法。
(六)完成国家农产品定购任务和交纳各种税费的数量、质量、期限和办法。
(七)因违约而使对方遭受损失的赔偿责任。
(八)当事人双方认为应明确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承包合同应写明发包单位的名称和承包方个人或代表的姓名,由发包方代表和承包方个人或代表签字盖章,并加盖发包单位的印章。
签署合同的代表发生变更,发包单位合并或分立,合同仍然有效。
第二十条 承包合同签订后,如发包或承包方要求鉴证的,可以到承包合同管理机关办理鉴证手续。

第七章 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
第二十一条 承包合同经过依法成立,即有法律的约束力,双方必须认真履行。
第二十二条 承包合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认无效:
(一)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家政策、计划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违背该合作经济组织章程或制度,损害集体利益的;
(四)采取欺诈、胁迫及其他不正当手段签订的,特别是依仗权势强行压价承包、垄断承包或干部入“暗股”承包的;
(五)发包方无权发包的。
无效的承包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农业承包合同主管部门和人民法院。
第二十三条 无效合同产生的财产问题,应依照法律、政策解决。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章 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四条 农业承包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一)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
(二)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逆的原因,致使无法履行合同约定条款的;
(三)订立承包合同所依据的国家定购任务、价格、税收等发生重大变化,而严重影响一方利益的;
(四)承包的土地等自然资源被征用或被调整的;
(五)一方违约,致使承包合同无法或没有必要履行的;
(六)承包者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
签订合同的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达成书面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因承包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者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九章 承包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
第二十六条 承包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县(市、区)、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双方应当履行。由合同管理机关仲裁的,该机关制定仲裁决定书。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次日起二十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即发生效力。

第十章 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农业、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及其在乡(镇)一级的派出机构或委托机构,为农业承包合同的管理机关。
第二十九条 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的职责:
(一)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帮助和指导农业承包合同的签订;
(二)负责合同的鉴证;
(三)检查、监督合同的履行;
(四)调解、仲裁合同纠纷;
(五)帮助发包方制定健全土地等自然资源的管理制度;
(六)指导农业承包合同与国家农副产品定购任务相衔接,为国家和农民沟通信息。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直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制订实施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1988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