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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4:02:05  浏览:97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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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8月4日)

深府〔2006〕142号

  《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管理,保证建设质量,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包括电子政务网络、安全支撑平台、应用支撑平台、各类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及共享等新建、扩建及升级改造。
  第三条 市直机关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其下属各单位全部或部分使用市财政性资金的电子政务项目,适用本办法。
  使用市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大型基建项目中包含的电子政务子项目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电子政务项目的规划、方案审核和绩效考评;监督、指导各区和各部门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验收和维护;组织全市重点电子政务项目的实施。
  市发改部门负责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审批。
  市财政部门负责电子政务项目运行维护经费的审核安排。
  各部门在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上,分别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应用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筹协调、资源共享、注重实效、保障安全”的原则,促进电子政务健康发展。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六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部门组织制定全市电子政务规划,并按年度对规划进行修订。
  第七条 各部门根据全市电子政务规划和本部门实际,制定本部门电子政务近期建设规划,并提出具体的电子政务项目和建设内容,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八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各部门近期建设规划,对符合全市电子政务规划和建设要求的项目,纳入全市电子政务规划项目库。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九条 已经纳入规划项目库的电子政务项目,由项目申请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同时报送市发改部门和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市发改部门根据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批。
  未通过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的项目,市发改部门不予立项。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申请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建设方案,同时报送市发改部门和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方案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市发改部门根据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有关规定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各部门项目建设方案是否符合全市电子政务规划、标准规范、资源共享、互联互通的要求,以及是否充分利用全市电子政务网络等公共设施进行审核。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方案的编制规范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市发改部门按有关规定下达电子政务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并抄送市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政府鼓励社会资金以多种方式参与电子政务建设。市发改部门对社会资金参与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建设方案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实行领导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领导对项目实施进度、建设质量及资金管理等工作总负责。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并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项目承建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与承建单位签订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合同,合同应包括建设要求、功能要求、工程标准规范,设备型号、数量、配置与价格,设备到货和安装调试时间、软件要求、工程进度要求、测试方法、验收要求、培训计划、付款方式、技术文档要求、保修和售后服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合同副本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电子政务项目实行信息工程监理制度。电子政务项目监理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项目建设单位应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并依据监理合同对监理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市发改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实施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变更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或调整投资概算时,应报市发改部门和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发改部门根据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检测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单位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的项目投入试运行。
  第二十条 项目试运行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质量与安全检测,检测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项目验收,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验收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将验收报告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不得投入运行,市审计部门不予审计,市财政部门不予安排项目运行维护经费。

第六章 运行维护

  第二十二条 电子政务项目的运行和维护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运行和维护机构,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保障电子政务项目安全、可靠运行。
  第二十三条 电子政务项目的运行维护方式有:项目建设单位自管、集中运维或外包运维。适合集中运维方式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符合有关规定的机构负责运行维护;适合外包运维方式的电子政务项目,应采取外包方式进行运行维护。采用外包运行维护方式的,应进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四条 电子政务项目运行维护经费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有关标准按年度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部门年度预算。
  电子政务项目运行维护经费标准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章 绩效考评

  第二十五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电子政务项目的运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对项目的运行效率、使用效果等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对没有实现项目建设目标的,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市发改部门和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暂缓其后续项目的审批。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各区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区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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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应征入伍后与企业劳动关系的复函

劳动部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应征入伍后与企业劳动关系的复函
劳动部


广东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如何认定合同制职工应征入伍后与企业劳动关系的请示》(粤劳关〔1997〕105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职工应征入伍后,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应当与其继续保持劳动关系,但双方可以变更原劳动合同中具体的权利与义务条款。按照《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
位复工复职。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对应征入伍的职工,仍应执行上述规定。同时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执行义务兵优待办法。



1997年5月30日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教育基金会捐赠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教育基金会捐赠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政发〔2006〕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人民教育基金会捐赠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金华市人民教育基金会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教育基金会捐赠活动,加强对教育捐赠款物的管理,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捐赠,是指用于扶持金华市教育事业发展和帮助金华市在籍贫困学生完成学业所捐钱款、物资;捐赠人是指扶持金华市教育事业发展和帮助金华市在籍贫困学生完成学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赠人是指金华市人民教育基金会;受益人是指捐赠款物最终受益的学校或个人。
第三条 教育捐赠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禁止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二章 捐赠款物的接收

第四条 金华市人民教育基金会负责接收管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扶持金华市教育事业发展和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所捐的钱款、物资。
第五条 捐赠人所捐赠款物应是捐赠人具有所有权的合法财产。捐赠人捐赠其自产或者外购商品的,还应提供相应的发票及证明物品质量的资料。捐赠药品、生物化学制品等物品的,应当符合国家医药监督管理和卫生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境外捐赠人捐赠的,受赠人应及时向外事侨务部门和有关行政职能部门提出受赠申请,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七条 受赠人接受捐赠款物时,应当确认银行票据,当面清点现金,验收物资。捐赠人所捐款物不能当场兑现的,受赠人应与捐赠人签订包含捐赠款物种类、质量、数量和兑现时间等内容的捐赠协议。
第八条 捐赠人签订教育捐赠协议后,在应兑现时间内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因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第九条 受赠人接收捐赠款物后,应向捐赠人出具接收捐赠凭据和颁发捐赠荣誉证书。

第三章 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受赠人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捐赠物资分类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对不适宜用于教育的捐赠物资,经捐赠人书面同意,受赠人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用途。
第十二条 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赠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十三条 教育捐赠的钱款、物资用于扶持金华市教育事业发展的,适用以下情况:
(一)需要重点扶持的薄弱中小学校和幼儿园;
(二)遭受自然灾害,需重建或维修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
(三)对教育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中小学校进行奖扶;
(四)其他需要进行扶持的教育项目。
第十四条 教育捐赠的钱款、物资用于帮助金华市在籍贫困学生完成学业的,适用以下情况:
(一)农村五保家庭的学生;
(二)城镇居民中父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经济来源、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学生;
(三)持有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家庭的学生;
(四)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教育救助的对象。
以上几类情况中,优先资助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五条 捐赠人指定受益人的,其款物按照捐赠人的意愿,用于所指定的受益人,在捐赠款物过于集中同一受益人的情况下,经捐赠人同意可以适当调剂。
第十六条 教育捐赠款物发放程序: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学校向市人民教育基金会提出扶助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扶助申请,再由学校统一向市人民教育基金会提出扶助申请。
(二)申请扶助的对象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实确认后,由市人民教育基金会理事会集体讨论决定是否对申请人发放扶助款物及发放额度。
市人民教育基金会要定期公布捐赠款物的发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教育捐赠的优惠政策和鼓励措施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教育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通过金华市人民教育基金会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境外捐赠人捐赠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征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第十八条 个人捐赠在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以上和团体组织捐赠在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物资折合现金计,外币折合人民币计),可根据捐赠人意愿,举行简短的捐赠仪式或召开新闻发布会。
第十九条 对教育捐赠金额较大的捐赠人,其子女或亲属(含捐赠企业职工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有困难的,由市人民教育基金会报请市教育行政部门视情予以照顾解决。
第二十条 对教育捐赠金额较大的捐赠人,对于捐赠的教育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名称,视情报市人民政府或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命名。
第二十一条 鼓励个人和团体组织介绍引进教育捐赠。对介绍引进教育捐赠的个人和团体组织,给予适当奖励,奖励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对教育捐赠有突出贡献的个人或者团体组织,视情况予以表彰。公开表彰的,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受赠人接受教育行政部门以及财政、税务、纪检、监察、民政部门对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在教育捐赠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贪污、截留、挪用等行为的,将依法严肃查处。
第二十五条 为教育开展义演等募捐活动的,按照义演等募捐活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