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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地铁设计规范》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07:30:31  浏览:91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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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地铁设计规范》的公告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地铁设计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告
第158号

  现批准《地铁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57—2003,自2003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3、1.0.7、1.0.8、1.0.13、1.0.15、1.0.16、3.1.3、3.2.1、3.3.1、4.3.4、4.3.7(1)、4.3.10(2)、4.3.11、5.1.2、5.1.3、5.1.6、5.2.1、5.3.9、5.3.10、6.1.1、6.1.3、6.2.3、6.2.10、6.4.1、7.1.1、7.2.3、7.2.6、8.1.1、8.1.2、8.3.1、8.3.7、8.3.9、8.4.2、8.4.4、8.5.1、8.5.4、8.6.3、8.7.2、9.1.4、9.1.5、9.1.9、9.2.5、9.2.19、9.5.6、9.5.10、10.1.3、10.1.7、10.1.8、10.2.4、10.2.5、10.2.6、10.3.2、10.5.1(1)(5)(9)(10)、10.5.5(1)、10.6.1、10.6.3(2)(3)、11.1.3、11.3.2(1)、11.5.9、12.1.1、12.1.3、12.1.4、12.1.5、12.1.7、12.2.8、12.2.9、12.2.11、12.2.14、12.2.15、12.2.24、12.2.27、12.2.29、12.2.42、13.1.2、13.2.4(2)、13.2.5(4)、13.3.4(7)(8)、13.3.8(1)(5)、13.4.8、13.4.9、14.1.7、14.1.11、14.1.14、14.1.15、14.2.6、14.2.12、14.2.21、14.3.8、14.3.12、14.3.21、14.4.1、14.4.16、14.7.8、15.1.4、15.1.6、15.2.8、15.2.9、15.2.10、15.3.3、15.4.7、15.5.1、15.5.5、15.6.3、15.9.1、15.9.2、15.9.3、15.9.7、16.1.1、16.1.2、16.1.3、16.1.4、16.1.5、16.1.7、16.1.8、16.1.10、16.2.7(2.4)、16.2.8、16.2.9(1)(2)、16.3.2(3)(4)(7)(9.3)、16.5.1(1)(2)(3)(4)、16.5.2(2)(3)、16.5.3(1)(2)、16.5.5(1)(2)(7)(11)(12)、16.8.2(1)、17.1.1、17.1.7、17.3.3、17.3.7、18.1.2、18.1.6、18.1.9、18.2.1、19.1.3、19.1.7、19.1.9、19.1.10、19.1.13、19.1.15、19.1.19、19.1.22、19.1.27、19.1.29、19.1.30、19.1.31、19.1.32、19.1.33、19.1.35、19.1.36、19.1.39、19.1.47、19.1.52、19.1.54、19.1.58、19.1.60、19.1.61、19.2.7(4)、19.2.13、19.2.20(2.1)、19.2.21、20.1.1、20.1.2、20.1.4、20.2.1、20.3.1、20.3.3、20.4.3、20.5.1、20.6.1、20.6.4(1)、20.7.1、20.7.2、20.7.3、20.7.4、21.1.1、21.1.5、21.1.7、21.2.3(3)、22.1.3、22.1.7、22.1.8、22.1.9、22.2.8、22.3.6、22.4.13、22.6.1、22.9.1、22.10.2、22.10.5、23.2.1、23.2.6、23.2.7、23.2.10、23.2.13、23.3.1、23.4.1、23.4.6、23.4.7、23.5.1、23.5.4、23.5.8、23.5.9、23.6.2、23.7.1、23.7.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地下铁道设计规范》GB50157—92及原《地下铁道设计规范》GB157—92的强制性条文同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三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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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省级副食品扶持发展及储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政发〔2005〕7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副食品扶持发展及储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甘肃省省级副食品扶持发展及储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甘肃省省级副食品扶持发展及储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级副食品扶持发展及储备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专款使用。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负责管理,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省级储备肉、食糖、食盐等副食品储备费用支出。
(二)省内(外)发生自然灾害、流行性疾病等灾情时,组织调运省级储备商品到灾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三)市场出现供需矛盾时,将省级储备物资部分或全部投放市场形成的价差和费用支出。
(四)对副食品生产企业进行挖潜(技术)改造,调整优化产品结构给予的贴息或补助。
(五)对扩大生猪、牛、羊定点屠宰给予的适当补助。
(六)对遭受自然灾害的副食品生产、储备、流通单位恢复生产给予的适当补助。
(七)需要储备的其他商品储备支出。

第三章储备管理
第五条副食品储备库点根据东、中、西相结合的原则选择确定。
第六条副食品储备承储单位采取招标方式确定,即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储备量和储备费标准核算包干数,发布招标公告,凡符合储备条件的企业均可参加公开竞标。招标公告应列明承储条件,包括储备库资质条件、储备物资数量、质量、轮库次数、补贴标准等。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中标单位,中标者与省财政厅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签订储备合同,承担一定时期的储备任务。
第七条储备费用实行“保障储备,核定补贴,包干使用”的办法,即省财政厅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支付给承储单位相应的储备费用,承储单位确保承储期间储备商品的数量、质量达标。如承储期间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需动用储备商品的事件时,承储单位必须无条件投放储备任务内的商品,还应及时组织货源,保证对该商品投放的需要。对超过储备任务投放的商品,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定,并由省财政厅报省政府同意后追加费用。
第八条承储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动用省级储备商品,不得虚报省级储备商品数量,不得自行变更储备商品的储存地点,不得以省级储备商品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在突发事件导致市场异常波动,或发生其他特殊情况需动用省级储备时,省财政厅会同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报省政府批准后,书面通知主管部门或承储企业执行。
第九条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储备商品的质量,通过“推陈储新”保持其新鲜、不变质。在年度计划内,自主轮换,自负盈亏,轮换后的库存成本不变。储备冻肉入库2个月后开始轮换,原则上每月轮换的数量不超过库存总量的25%,轮换期间最低库存数量不得低于储备计划的75%,轮空期不超过10日。储备活畜应根据育肥情况适时组织轮换。储备糖每4个月至少轮换一次。储备商品轮出后必须按时、保质、同品种、同等量轮入。
第十条省级储备商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卫生标准。入储的冻肉必须是入库前45天内生产的。承储单位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相关检查,确保省级储备商品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若发现储备商品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超期的,按合同规定相应扣减对承储企业的补贴费用。
第十一条建立省级储备肉食、食糖月份统计报表制度。承储单位应编制《省级储备商品购销存月份统计报表》,并在每月最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等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省级副食品储备实行台账管理。承储单位要建立计算机商品台账,详细记录储备肉的品种、数量,储备活畜的存养地点、入库(栏)时间、保管员(饲养员)姓名等资料,实行挂牌管理和即时管理。承储单位应将省级储备与中央储备、市州储备及企业经营分开,实行专库(栏)或专垛保管并单独登记商品账,保证省级储备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省财政厅等主管部门对储备商品的购销存情况进行即时监控,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四章扶持发展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为扶持发展副食品生产,省财政每年从专项资金中安排一部分资金专门用于省级和市州副食品生产骨干企业挖潜(技术)改造项目、基础设施改造及配套建设项目、遭受自然灾害的副食品生产、储备、流通单位恢复生产项目和扩大生猪、牛、羊定点屠宰项目。
第十四条对各市州财政部门上报的副食品生产扶持项目,省财政厅根据《甘肃省财政经济建设类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评审论证,按照评审结果和专项资金规模下达补助或贴息计划。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不得虚报冒领。资金使用单位应将当年资金使用情况书面上报财政部门。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各市州可参照制定本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所发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5年1月27日印发

共印1000份


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国家和区域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的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国家和区域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的意见

安监总应急〔2012〕50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开展国家和区域矿山应急救援队(以下简称国家和区域队)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安全生产领域作出的重要决策,是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实际举措,是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的龙头工程,对于保障和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具有重大意义。为进一步加快建设进度、规范建设内容、提高建设质量、提升救援能力,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牢牢把握国家和区域队建设的目标要求

(一)国家和区域队建设目标。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2012年前,要按照“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标准将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以下简称国家队)建设成为力量雄厚、装备精良、技术精湛、训练有素、能打硬仗,关键时刻“拉得动、动得快、打得赢”的国家级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全面形成应急救援能力。区域矿山应急救援队(以下简称区域队)要于2013年底前,承担起本省区及周边区域重特大、复杂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任务,并能够配合国家队完成服务区域内重特大、特别复杂矿山事故及相关灾害的应急救援任务。

(二)加快推进国家和区域队建设的基本要求。一是坚持以提升应急救援能力为核心,紧紧围绕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应急机动能力、专业救援能力和综合保障能力,狠抓矿山应急救援队伍(以下简称队伍)各项建设;二是特事特办、急事快办,加大国家和区域队建设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力度,密切协作配合,严密组织实施,保证建设各项工作顺利进行;三是学习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特别是消化吸收国家队建设试点成果,提高建设工作的针对性、规范性、整体性和实效性;四是凝聚共识、形成合力,切实提高各方面对国家和区域队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队伍建设的总体目标上来,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协调联动,齐心协力推动国家和区域队建设。

二、健全完善国家和区域队组织体系

(三)完善组织结构。按照“精干、合成、高效”的原则,调整理顺完善国家和区域队管理机构,健全值守、战训、政工、管理、装备、后勤等职能科(室)。按照政治思想过硬、身心素质良好、专业技能精湛、管理能力较强的要求,配齐指挥人员,实现定人、定岗、定责。

(四)充实救援力量。根据国家和区域队服务范围和承担的任务,进一步完善现有队伍的编制体制,调整补充所需专业人员。国家队人员编制应保持在200人左右,可直接调用的中队应不少于3个;区域队要成立可执行本企业以外救援任务的直属中队。要注意引进文化层次较高、身体素质较好、现场经验丰富的指战员,同时加强现有指战员岗位培训、实践锻炼和文化技能培训,提升人员整体素质。

(五)完善救援功能。要加快完善国家队抢险排水、救援钻探、医疗院前急救和救援技术指导功能。依托本企业内部排水、钻探、医疗等力量的单位,要抓紧明确责任,落实具体人员,积极开展专业培训和联合演练;依托规划服务区域内其他专业队伍的单位要以签订协议等方式落实联动机制。区域队应针对服务区域内矿山事故灾难特点和救援工作实际需要,有重点地突出部分功能建设。国家和区域队要尽快建立由规划服务区域内矿山安全、机电设备、医疗救护等专家组成的专家库,与相关专家建立协作关系,为矿山事故救援提供决策咨询和专业技术指导。

(六)建立工作机制。国家队要按照队伍的救援功能要素,建立与排水、钻探、医疗等相关专业队伍的情况通报、联席会议、行动协调等制度,形成应对事故灾难的整体合力;国家和区域队要建立队伍与规划服务区域内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其他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应急响应程序、支援保障等制度,理顺工作关系,确保高效处置各类事故灾难。

三、大力加强国家和区域队应急救援技术装备建设

(七)提升装备科技含量。要确保中央投资救援装备采购质量,通过大型、高精尖装备的配备提升国家和区域队装备的科技含量。依托企业要充分利用国家和区域队的专业人才优势及丰富实践经验开展技术创新,加强与救援装备生产企业、科研院所的联系合作,积极开展新装备、新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工作。将救援一线实际需求与技术装备科技进步紧密结合,通过自行研发、对外合作、改装改造等手段不断提升装备的信息化、自动化和成套化水平。

(八)搞好装备配套建设。要搞好大型救援装备器材的备份与配套,特别是对国家配备的钻探、排水等大型救援装备进行整体或重要部件备份,并配套相关附属设备,提升装备综合集成水平,确保可随时成套调用装备,执行救援任务。要搞好装备配套设施建设,根据不同装备功能特点、机动方式和维护需求,配齐配全附属设施,满足装备的维修、维护、检验、装卸等需要。

(九)严格装备管理。要根据应急救援工作的特点,确立科学的装备管理模式,将静态管理与动态管理相结合,将日常管理与战时管理相结合,既要确保救援装备安全可靠、可随时调用,又要满足队伍日常训练需要。要制定完善的装备维护保养和保管、检查、使用制度规程。加强装备库房管理,装备器材均应按照性质、用途、类别等,建卡立账,做到存放整齐、标识清晰、编码管理。

四、全面提升国家和区域队应急救援实战能力

(十)加强新理论、新技术、新装备的学习研究。要围绕队伍担负的任务和服务范围内事故灾难特点,针对队伍的新功能和新装备,加强矿山救援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学习研究,研究典型事故救援案例,熟悉各类新型装备性能,探索应对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不同强度事故灾难的处置原则、力量投入、装备配置、战术运用和次生灾害预防措施,以救援理论、装备、技战术的创新引领国家和区域队的建设及发展。

(十一)加强训练工作。要始终把面向矿山救援实战的救援训练作为国家和区域队的中心工作,强调提升训练质量,突出指挥员训练、新装备训练、军事化训练和实案化训练,科学制定短期、中期、长期训练计划,规范训练科目。要本着培养队伍“一专多能”特点的要求,有计划地开展排水、钻探、清障、医疗救护以及建筑物倒塌、隧道坍塌、地震灾害等救援训练。同时,参与组织其他救援力量、社会公众进行矿山救援培训,发挥队伍建设的社会效益。

(十二)创新训练手段和方法。要创新仿真训练模式,建设与队伍职能任务、技术手段和救援环境相匹配的模拟训练系统,提升训练信息化水平,具备在虚拟环境中进行各种类型灾害救援训练的条件。要改进实战训练模式,研究利用真实的救援环境、组织真实的救援力量、开展真实的救援行动的方式方法,强化队伍指挥员实战训练,提升现场指挥能力。要推进联合训练模式,积极探索与服务区域内其他专业救援力量共同开展训练和演练的方式方法,提高联合行动能力。

(十三)完善队伍行动预案。要根据服务区域内事故灾难特点,研究制定处置不同规模、不同类型事故和跨区域救援的出动预案、社会资源征用预案,并制定配套的通信、装备、运输、后勤等相关保障计划。国家队应完善火灾、瓦斯爆炸、煤尘爆炸、煤与瓦斯突出、透水、顶板、隧道坍塌、地震、露天矿滑坡、尾矿库溃坝、钻探救援和深井排水等行动预案,区域队应根据任务需要完善相关预案。与此同时,要实现救援力量和救援行动的有机衔接,增强行动预案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五、不断强化国家和区域队思想作风建设

(十四)深化使命任务教育。要紧密结合国家和区域队的职能任务,开展以爱岗敬业、创先争优为主题的使命教育。各依托企业要建立学习教育长效机制,研究编发适应队伍特点的学习教育材料,加强队伍执行力培养,加强矿山救援文化熏陶,不断激发广大指战员投身应急救援事业的光荣感和责任感。

(十五)强化军事化管理。要对队伍礼节礼仪、队容风纪、作息时间等内容进行全面规范,并在队伍着装、仪容、举止、生活秩序、工作秩序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并严格执行。要注重将军事化训练和专业技能训练相互结合、相互促进;注重培养队伍指战员的团队意识、执行意识、纪律意识与奉献意识。

(十六)培育过硬的战斗作风。要加强日常养成教育,培养忠于职守、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尤其要注重在急难险重任务中锻炼队伍,培养队伍闻警即动、不怕疲劳、不畏艰险、英勇顽强、坚决完成任务的战斗作风。要加强日常考核,完善后勤保障,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收入分配向苦、累、险、技术等岗位倾斜,进一步调动和激发指战员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

(十七)积极开展救援文化建设。要针对矿山救援工作任务特点、功能特色以及救援指战员岗位特点,以日常工作训练、业余文化生活为载体,打造救援文化精品,弘扬队伍奉献精神。要突出救援指战员的主体地位,注重陶冶情操、激发活力,提升从事应急救援事业的荣誉感、吸引力和队伍的凝聚力,为队伍建设提供坚强的思想保证、强大的精神动力、有力的舆论支持和良好的文化氛围。

六、积极完善国家和区域队支撑保障制度

(十八)研究建立队伍运行管理制度。要加快研究制定各级政府与依托企业相结合的队伍运行管理制度,明确相关方在队伍人员管理、运行经费、救援补偿等方面的责任。要建立规范、顺畅的队伍指挥调用制度,建立健全队伍建设及执行任务检查考评制度、表彰奖励制度。

(十九)积极探索保障国家和区域队建设的配套政策。要积极开展国家和区域队应急救援专项资金、有偿服务和应急物资征用补偿、救援车辆快速通行等方面的试点。各相关地区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向地方政府争取国家和区域队配套建设资金,协调有关部门在配套设施建设、装备购置、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在市政公共设施建设上做好水、电、油、气、暖、通信、道路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二十)进一步规范队伍内部各项规章制度。要根据队伍功能、组织机构、担负任务等方面的调整,比照国家队试点建设单位形成的相关成果,进一步完善队伍岗位责任、队容风纪、应急值守、日常管理、救援管理、后勤管理、营区管理、培训演练、日常考核、宣传报道,以及救援设施、装备、财务管理等制度。

七、切实加强对国家和区域队建设的组织领导

(二十一)坚持大事大抓。要把国家和区域队建设作为一项紧迫的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挑选精兵强将,全力抓好建设工作。安全监管总局成立专门的项目建设工作机构,专负其责、专司其职,指导相关省和依托企业扎实推进项目建设工作;各省和依托企业也要建立相应工作机构,上下一致、齐抓共管,强化组织指挥、全程跟踪督导,加速推进各项工作。

(二十二)加大投入力度。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组织救援装备采购。各地区、各单位要进一步统筹落实好队伍建设所需的各类资源,按期完成国家投资的装备采购计划。各依托企业要认真落实队伍建设的主体责任,不等不靠、主动作为,为队伍建设提供有力的人力、财力和物力支持。

(二十三)加强工作督导。各级项目建设领导和工作机构要加大工作力度,定期对队伍建设工作进行督导,及时通报情况、研究工作、解决问题。要加强项目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工作,建立完善项目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工作考核。

(二十四)严格竣工验收。国家和区域队建设项目完成后,依托单位要及时组织初步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安全监管总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国家和区域队验收要分别于2012年底、2013年底前完成。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