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6:36:09 浏览:8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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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3]185号
关于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中有关问题的请示》(冀环科函[2003]5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医药行业不包括医院。医院排放的污水必须经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要求后排放,处理后的医院污水不应直接用于农田灌溉。
二〇〇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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