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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村青年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0 11:18:30  浏览:83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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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村青年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教育部


中青联发[2002]17号


关于加强农村青年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意见
(2002年4月4日)



  为贯彻科教兴国战略,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提高广大农村青年的科学文化素质,培养适应21世纪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的新型农民,更好为农村两个文明建设服务,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就进一步加强农村青年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青年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

  1.加强农村青年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工作是有效地服务于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的具体举措。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为我国农业和农村跨世纪发展制定了宏伟目标,要实现目标,必须通过加强教育工作,提高广大农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现阶段,针对农村青年进行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实现科教兴农,为我国农村和农业发展培养高素质的劳动者和带头人,造就一批有文化、觉悟高、懂科技、善经营的新型农民,符合农村改革和发展的要求,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我国农业和农村跨世纪发展目标具有重要作用。

  2.加强农村青年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工作有利于促进我国终身教育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事业尤其是农村教育改革和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以课堂教学、现场教学、科技咨询、讲师团、广播、电视等多种方式进行的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已覆盖全国绝大多数农村地区,初步满足了农村青年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需求。针对农村青年进行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贯彻了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方针,有助于拓宽中等职业教育办学渠道,促进我国终身教育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3.加强农村青年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工作是农村基层团组织建设的抓手。当前,我国已进入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阶段,团的农村工作要自觉服从和服务于这一战略性调整,充分发挥团组织在推动这一战略性调整中的作用。目前,在农村各级团组织的引导带领下,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年接受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学习科学文化,体现了农村团组织和团员青年的先进性,发挥了农村团组织引导带领农村青年为农村经济发展作贡献的积极作用,依靠农村基层团组织广泛开展农村青年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已成为加强农村基层团组织建设的重要机遇和强大动力。

  各级教育部门和共青团组织要从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青年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千方百计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围绕提高农村青年综合素质,开展农村青年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

  1.把培养科技创新意识和能力作为农村中学教育的重点。伴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不断深入,对劳动者的科学文化素质特别是科技创新意识和能力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青年创新在现代社会各个领域的作用越来越凸显出来,广大农村青年无论在家务农还是进城镇就业,都必须具备一定的科技知识和创新的素质与能力。因此,必须注重培养农村青年的科技创新意识和科技创新能力。农村中学要因地制宜,紧密联系学生生活和社会实际,增加职业技能教育和社会实践的课时,积极改进教学方法和形式,采用启发式、讨论式和研究性学习等生动活泼的方式进行教学,培养学生的科技创新意识和能力。 各级团组织要结合实际,开展青年农民喜闻乐见、积极参与的科技活动,让广大青年农民在活动中学科学、长知识、增能力。

  2.创造条件,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提高农村青年的综合素质,开发人力资源,基础教育是重要的、根本的,但不是唯一的,对于将要走出校门或已走出校门的农村青年来讲,通过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来接受各种类型的职业培训更现实、直接、有效。现阶段,要以服务农民特别是青年农民增收成才为目标,立足农业和农村生产、经营、服务等实际,加大培训力度,把掌握新品种、新技术和实用技术推广作为培训重要内容,同时还要注重提高青年农民、在校中学生的思想道德和文化科技水平。外出、外来务工农村青年比较多的地方,要重点对他们进行职业技能、现代生产技术、信息技术、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制纪律、心理健康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开展培训,要贯彻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并举、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原则;要根据青年农民的需要,开设培训课程;要简化招生入学手续,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注册入学制度,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在培训管理上,可以单独编班组织教学,实施学分制和弹性学制,实行全日制学习与部分时间制并举;对培训期满并通过考核者,应发给其毕业证书或其他相关培训结业证书。深入开展“跨世纪青年农民科技培训工程”等活动。

  3.组织引导,具体帮助,努力为广大农村青年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面对农村经济迅猛发展,农村青年就业领域多样化的特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团组织必须在为农村青年提高自身素质等方面提供切实服务,才能适应社会发展,符合青年成长成才需求。教育行政部门和团的领导机关要为基层提供有效的政策、物资、人才及技术、市场信息服务,逐步构建起上下联动、左右互通、服务有形、具有特色的农村青年教育服务体系。县和县以下教育行政部门和团组织要根据青年需求,有针对性地提供服务、组织学习、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农村青年的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工作。

  三、开展农村青年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工作重点

  1.依托农村教育资源,大力开展农村青年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农村中学在完成正常教学任务的同时,可利用假期对农村中学在校学生集中进行创业意识、技能训练、农业实用技术等方面知识的讲授;要依托农村中学、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的教学设施,动员农村教师队伍,广泛联系“七站八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农村种植养殖大户、青年星火带头人、农村致富能手等,对农村青年进行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农业机械、农村经营管理、外出务工技能等知识的讲授,使农村新增劳动力和广大农村劳动者都能接受职业培训和成人教育;有条件的地方,要利用学校电脑硬件设施接入互联网络,以提供信息、资料等方式,为农村经济建设、农村青年增收成才提供直接服务。

  2.通过在农村青年中大力开展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带动农村中学团的工作,切实加强农村团的建设。农村基层团组织特别是农村中学共青团,要通过组织带领广大青年接受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将农村青年聚集在共青团组织的旗帜下,为农村青年增收成才服务,同时也为活跃农村团的工作奠定坚实的政治基础和群众基础。

                       共青团中央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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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利用庄园开发进行非法集资的紧急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利用庄园开发进行非法集资的紧急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1998]247号令)发布以来,各地加大了查处金融“三乱”的力度,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但是,治理整顿金融“三乱”工作的任务仍很艰巨,目前还有部分机构和个人置国家法令于不顾,继续搞金融“三乱”。
经查,最近一些庄园(山庄,下同)打着发展“三高”农业的旗号,到处做广告,进行“招商”。这些庄园提供的回报率大都很高,具有较大的欺骗性和风险性。这种做法违背了国家的法令和有关文件,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1998]247号令)及《国? 裨喊旃ⅰ粗泄嗣褚姓俾壹事遗杞鹑诨购吐野旖鹑谝滴袷凳┓桨浮档耐ㄖ?国办发[1998]126号)中“凡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集资活动,属非法集资”的有关规定,这些庄园利用开发名义进行的“招商”属非法集资,应予以查禁和取缔。各
分行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1998]247号令《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和国办发[1998]12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继续加大对金融“三乱”的打击力度,对任何形式的金融“三乱”,一经发
现,应立即予以查禁和取缔。



1998年10月25日

关于下发《国家海洋局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下发《国家海洋局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0年8月9日,国家海洋局

局属各单位:
我局经过二十多年的建设,已积累了相当数额的固定资产,这些资产是我局从事各项工作的物质基础,是推进我局业务建设和不断改善全局职工物质文化生活的重要保证。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不断提高其使用效益,保护资产权益不受损害,对于更好地覆行国务院赋予我局的职能,完成各项工作任务都具有重要意义。
我局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在各单位领导的重视下,取得了一定成绩。一九八九年全局进行了固定资产普查,为搞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打下了基础。在普查中,也发现了我局在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家底”不清,管理制度不健全,有些装备设施利用效益不高,还存在部分资产闲置现象等。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巩固一九八九年固定资产普查的成果,局制定了《国家海洋局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局综合计划司。各单位也可根据该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0)38号文件精神,在该办法的基础上,局将逐步建立健全我局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使我局的资产管理工作不断完善。

国家海洋局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海洋局的固定资产是开展各项海洋工作的物质基础,是完成国务院赋予我局的各项职责任务的重要条件。为了有效地管理好全局的固定资产,维护国家财产安全,保证各种设备、设施完好,使其在各项工作中充分发挥效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主要指:固定资产的投资、建设、使用、出租、转让、报废等过程中的论证、申请、计划、登记、清理、普查、统计等工作。
第三条 我局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单位和部门的职责,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和管理要贯彻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根据局的工作任务、技术和资金可能等情况,全面考虑,统筹安排,保证重点。对大型设备、设施和贵重仪器设备要实行重点管理,其它财产也要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及时维护保养,提高使用效率,充分发挥效益。
第五条 固定资产职能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应树立为各项海洋业务工作服务的思想。全局广大职工要发扬当家理财的主人翁精神,依靠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和人员,共同管好、用好各种固定资产。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
第六条 固定资产是各单位通过国家财政拨款、各种收入、接收捐赠等渠道形成的各类设备和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和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项价值在2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5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和装具。单价虽不满50元或200元,但耐用时间一年以上的一些同类资产,也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七条 我局固定资产的分类:
一、房屋和建筑物:凡产权属于本单位的一切房屋、建筑物及各种附属设施;
二、大型装备:各种船舶、飞机、浮标、各种专用设施等。
三、专用设备:指用于各项业务工作的仪器设备,分为单价5万元以上大型专用设备;单价1万元至5万元贵重专用设备;单价200元至1万元普通专用设备;
四、一般设备:包括单价200元以上的办公设备,单价在50元以上的各种桌、椅、沙发、床等营俱,单价在50元以上的各种棉毛呢绒和人造纤维制品;
五、车辆:一切机动和非机动车;
六、图书:各种专业图书及重要文献资料、杂志;
七、单价在200元以上的各种文物和陈列品;
八、其它固定资产:不属于以上各类范围,但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资产(如锅炉、洗衣机、炊食机械用具等)。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范围
第八条 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我局固定资产由各级综合计划部门实施综合性宏观管理,基建房产、设备、财务以及有关主管业务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别实施归口管理。
第九条 局综合计划司对全局固定资产的投资、建设、使用、更新实施宏观性管理,对固定资产年度投资计划进行综合平衡,负责基建年度计划的安排,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大型设备、设施的调拨、报废以及房屋的拆除、搬迁、出租、转让的审批,负责全局固定资产的清查、普查和综合统计,负责全局固定资产的帐务管理。
第十条 各单位的综合计划(科技)部门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实施宏观性管理,负责单价5万元以下固定资产的年度投资计划的综合平衡,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承办本单位1万元以下仪器设备、图书、家俱、被装的报损、报废、调拨、变卖的审批,负责大型设备、设施和贵重仪器设备调拨、报废的申报,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普查和综合统计。
第十一条 各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帐务管理,参加固定资产的清查、普查、检查和帐务核算督促工作。
第十二条 各单位的基建房产部门负责各种房屋和建筑物的施工建设、使用、维修、绿化、环保以及房地产统计和档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承办对房屋和建筑物的拆除、搬迁、出租、转让和报废的申报。
第十三条 各级设备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的具体安排,负责对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登记、配备、领用、保管、清理、维修、检查,对报废、报损设备提出审核意见,对批准的报废设备负责处理,负责各单位仪器设备的统计、档案管理和仪器设备明细帐的设置。
第十四条 各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如船舶、飞机、浮标、通导等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主管的设备、设施的建造、购置、报废、更新等组织提出论证方案,并对这些设备的使用、维修实施管理。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添置和领用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添置包括购入、自制的固定资产和接受馈赠的固定资产。购置固定资产要贯彻勤俭办事业的方针,要根据事业和行政的需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设备的基础上,严格计划管理,保证重点,不能盲目购置,造成浪费。
第十六条 新建房屋和建筑物,按照基建管理规定程序报批,建成验收后,应根据其决算值及时记入固定资产账目,房产档案及时由房产管理部门归档,并报档案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船舶、飞机、浮标的建造和购置,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由上述设备的主管业务部门组织提出论证方案,经计划司综合平衡,列入年度基建计划后,由上述业务主管部门组织设备使用单位实施。验收后,按其造价或购价及时记入固定资产账目。这些设备的详细技术档案,由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和具体使用单位各保存一份。
第十八条 购置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各单位需按局规定的程序报批,经局批准并列入年度基建计划后,方能购置(用自筹资金购置时,要报局备案)。
第十九条 5万元以下仪器设备(含车辆、家俱、图书、被装等)由各单位根据各自的任务开展情况和行政的需要,以及本单位的经费承受能力,自行确定年度购置计划,由设备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有关业务部门或研究室、课题组用专项经费或课题经费购置设备,须报经单位设备部门批准,并统一纳入本单位的购置计划。
第二十条 严禁违背国家政策变相购置固定资产。凡属社会集团专项控制商品,要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购买。
第二十一条 购入、调入或自加工设备,必须按局规定的验收程序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编号、建帐、入库、分配等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领用设备必须严格手续,应按规定办理“财产物资出库单”和“设备领用卡片”。领用贵重仪器设备,必要时可由设备部门和使用单位签定“使用合用”,做到领发双方责任明确,手续完备。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房屋及建筑物由房产部门负责管理,合理分配使用,并按其结构、面积、价值和使用单位编号登记。船舶、飞机、浮标和5万元以上设备,按局制定的船舶、浮标和设备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5万元以下设备、图书、家具、被装等,由各单位按局的原则自行制定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对各类固定资产要经常清理检查,注意维修保养,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转让、拆迁、变价处理和报废。
第二十五条 要健全帐、卡制度,实行三级管理,各单位财务部门在固定资产总帐科目下,按财产类别设置二级科目进行全额核算。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按类分品种记载固定资产的收入、发出和余存的数量和金额,并根据固定资产在用、在库的分布情况,按使用单位或个人建立一套必要的固定资产领用登记簿(卡)。做到财务部门有帐,管理部门有卡,使用单位有卡,有利于清查核对,相互制约。
第二十六条 建立固定资产清查统计管理制度。各单位应以1989年固定资产普查结果为基数,建立固定资产统计报表制度,每年掌握增减情况,了解其分布、构成,并按规定格式定期向局报送资料。固定资产的综合统计由各级综合计划部门负责,各类财产的清查核对,由各主管部门组织,会同财务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清理。清查工作要深入到各使用单位逐一核对,发现余缺或损失,要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经批准后及时处理,并调整帐卡,保证帐单、帐卡、帐物相符。
第二十七条 建立固定资产档案管理制度。大型设备设施和贵重仪器设备,应按台(件、艘、架)建立档案。档案应从基础做起,详细记载从设备安装之日起有关使用、维修、改装、故障、事故、用户变动、使用时间等运转日志,以便使用单位和管理部门掌握分析情况。
房屋及建筑物的地质资料、设计、施工及竣工图纸、电路和水、暖、气管道安装线路图以及房屋使用、维修、调拨变卖、拆迁等重要资料须列入档案管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调拨、变卖和转让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调拨、变卖和转让要有申报制度和审批手续。各单位凡申请报损、报废固定资产,使用单位须详细说明,按审批权限批准后,相应冲减固定资产资金和固定资产帐目,其残值收入用于本单位固定资产重置或更新改造。
第二十九条 报损、报废、调拨、转让的批准权限:
一、凡房屋及建筑物的转让、变卖、拆迁、报损,各单位无权处理,均应报局审批。房屋及建筑物变卖的收入,按规定上交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
二、船舶、飞机、浮标、汽车和单价1万元以上设备的报损、报废,由各单位报局审批,经局有关主管业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由综合计划司承办。
三、上述一、二项中所列固定资产的转让、变卖、拆迁、报损、报废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分别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或备案。
四、1万元以下仪器设备、图书、家俱、被装的报损、报废和调拨、变卖,由具体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告,由各单位自行审批,年终汇总报局综合计划司备案。
第三十条 对长期闲置或利用率低的固定资产和超编制定额的固定资产,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在本级审批权限内)有权进行处置或调剂。
第三十一条 资产所有单位改变性质,其固定资产原则上实行有偿调拨;在局内改变隶属关系原则上实行无偿调拨;事业行政单位撤销,原占用的固定资产,由各级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按权限进行处置,要抓紧进行清产核资,防止丢失或损坏。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根据本暂行办法自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文到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局综合计划司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