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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州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4:56:15  浏览:85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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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州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湖政发[1998]32号


关于印发《湖州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市区各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湖州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步伐,进一步搞好太湖治理,提高防洪抗旱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1997]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当地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维护,中小河流的治理,湖泊的治理维护和建设,重点防洪城镇的防洪设施建设等。
  水利建设基金首先用于现有水利工程的建设。

  第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市(县)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项目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市县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含农电综合加价),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车辆通行费(中外合作的四自工程除外)。
  从上述项目中提取3%作为建设基金。
  (二)属重点防洪城市的市建城区,各县城所在地,区管委会所在地,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的资金,用于当地城市防洪工程建设。
  (三)市、县政府规定的用于水利建设的其他资金。
  
  第四条 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发[1996]29号文件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先收后支,专款专用。

  第五条 应筹集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各列举项目收取的部门按季申报,市政府委托市财政部门从有关财政专户中直接解缴入国库。

  第六条 市、县水利部门应在每年第四季度根据水利建设规划,向同级财政部门汇总编报下年度的基金使用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按预算审批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计划部门要严格审查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加强投资计划管理。水利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投资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各区管委会所在地的城镇防洪工程,应根据项目报市水利部门统一平衡后,由市水利部门统一实施。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支出,年终应按规定编制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八条 征收部门和单位不得任意提高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各级财政、计划、审批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的监督检查,违者要严肃处理。

  第九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划转和支出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计委、市 水利农机局另行确定。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1998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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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文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印发珠海市文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府办〔2004〕55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文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月二十日

珠海市文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机编〔2004〕24号),将市广播电视局并入市文化局,市文化局加挂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市广播电视局牌子。市文化局是主管全市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划入的职能
原市广播电视局的职能划入市文化局。
二、主要职能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文化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文物等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实施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文物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管理办法;制定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文物等方面的事业和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协调和服务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文物等方面事业的发展;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的体制改革;指导、协调艺术创作和生产,扶持导向性、示范性、实验性艺术精品;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指导、组织、协调全市重大文化活动。
(三)指导、协调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文物等方面的产业发展;参与重点文化设施建设。
(四)指导、监督和协调各行政管理区对辖区内文化、出版物、广播电视及文物等方面市场的管理工作;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由市级文化管理部门行使的审批权限。
(五)负责版权行政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版权集体管理和中介机构工作。
(六)监督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视频点播以及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节目。
(七)监督广播电视宣传工作,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的重大宣传活动。
(八)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的传输覆盖,监督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审核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网络运营单位、广播电视站、广播电视系统内小功率差转台的功率、频率的设置。
(九)指导和协调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文物等的对外以及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十)推进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文物等的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培养;规划管理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文物等方面事业的科技工作,指导本系统的科学研究和开发利用。
(十一)承担市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管理直属事业单位;指导、协调、服务相关行业协会开展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文物等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文化局设8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组织实施局各项政务决策;协助领导处理日常政务;制定各项管理规章;统筹制定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文物等方面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文秘、档案、会议组织、信息、宣传、提案议案、综合治理、信访、党务纪检、人事监察、财务、工会、共青团、妇女、计划生育、离退休人员管理、后勤接待等工作;呈报全市对外文化、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等方面的交流事项;促进相关文化产业的发展和建设。
(二)文化艺术科
组织实施艺术、群众文化、青少儿文化及各类图书馆等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指导艺术创作、生产、评奖、研究和文艺演出;指导群众艺术馆、文化馆、文化站(室)等文化事业单位的业务建设;指导业余艺术教育以及业余文艺创作和培训;指导、协调全市艺术表演团体的业务和全市重大艺术活动;指导、协调全市性社会文化活动和广场文化、社区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镇村文化等基层文化的建设活动;负责对外和港澳台地区文化交流联络;指导、协调、服务珠海市群众文化学会开展工作;参与市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统筹抓好文化站建设。
(三)文化市场科(市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执行国家关于文化市场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管理办法,指导、监督、协调各区贯彻实施文化市场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管理办法;组织并监督实施文化市场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服务文化市场的发展;承担市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协调、服务珠海市网吧协会开展工作;行使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限。
(四)文物科(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指导、协调文物的管理、保护、维修、发掘、研究、出境、宣传、展览、征集等工作;指导监督文物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指导直属和社会所办博物馆的建设;承担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新闻出版科
执行国家关于新闻出版行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管理办法,指导、监督、协调各区贯彻实施新闻出版行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管理办法;组织并监督实施新闻出版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服务新闻出版行业的发展;指导、监督珠海市印刷技术协会开展工作;行使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限。
(六)电子音像科(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执行国家关于电子音像行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管理办法,指导、监督、协调各区贯彻实施电子音像行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管理办法;组织并监督实施电子音像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服务电子音像行业的发展;承担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鉴定非法出版物和违禁出版物;指导、协调、服务珠海市音像行业协会开展工作;行使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限。
(七)法规版权科
负责组织文化、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文物和文化产业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草拟工作,并提出立法建议;负责文化、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文物和文化产业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负责版权合同审核、版权登记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打击侵权盗版行为;负责本局的听证、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指导、监督版权集体管理机构等行业中介机构。
(八)广播电视科
执行全市广播电视的宣传、社会管理和技术标准等方面的政策规定;指导、监督、协调广播电视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节目、广播电视系统的技术维护和安全播出;对影视制作单位、卫星电视节目接收设施的安装和使用、视频点播业务,以及广播电视台(站)、小功率差转台的功率和频道等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管理权限;指导和协调广播电视覆盖网络的分级规划、建设和保护工作;组织广播电视台、站的年检、年审;培训和考核广播电视系统工程技术人员;组织协调广播电视新技术的科研应用工作;承担广播电视的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协调、服务珠海市广播电视学会开展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文化局机关行政编制3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长(主任)8名,副科长(副主任)4名。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4名。



否定性确认之诉的当事人适格与举证责任分配

奚玮1 余茂玉2
(1、241000 安徽师范大学法律系讲师、法学硕士;
2、710063 西北政法学院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摘 要:只须就诉讼标的有确认的利益即可提起否定性确认之诉,就可以成为适格的原告;在否定性确认之诉中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就争议的权利或法律关系之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关键词:否定性确认之诉;当事人适格;举证责任分配
Evidential Obligations Allocated in the Eligible Parties in the Negative Confirmation Suits
ABSTARCT: If negative confirmation suit hinges upon the confirmed interests embodied by the objects of the case, the plaintiff may be eligible. Reversed evidential obligations should be applied in the negative confirmation suits. The defendant should bear the obligations to prove the existence of the litigious rights and relations.
KEYWORDS: negative confirmation suit;eligible parties;allocate evidential obligations

确认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或者某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的诉。以原告请求确认争议法律关系是存在还是不存在或争议法律行为是有效还是无效为依据,确认之诉又可进一步分为肯定性确认之诉(或积极的确认之诉)和否定性确认之诉(或消极的确认之诉)。确认之诉作此分类的意义,在于通过对诉方当事人是否定还是肯定的确认主张的掌握,明确该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举证责任范围和证明方式,从而有利于法院的审理和判决。对于肯定性确认之诉的适格当事人及其举证责任分配,理论和实务界异议都不大。但对否定性确认之诉的当事人适格与举证责任分配立法上并不明确,司法实践中因此出现一定的混乱。我们现就此问题作一简要探讨,以期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对该问题的正确理解和把握。
否定性确认之诉中的当事人适格
“起诉者为原告”是确定民事诉讼当事人地位的一项基本原则。就民事诉讼而言,在通常情形下,是由权利人作为原告依据《民法通则》等实体法的规定提起诉讼。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律不允许义务人就与权利人之间的争议提起诉讼。在民事诉讼领域,实体法是判决民事主体权利义务归属的裁判规范,只要民事主体对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归属有争议,都可以要求法院适用民事实体法对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法律上的确定。因此,从实体法律关系的确定方面考虑,无论是权利方还是义务方都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在否定性确认之诉中,对适格当事人的判断不是看该当事人是不是该被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而是看该当事人对该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的解决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益关系。在否定性确认之诉中,原告要求法院确认他与被告之间不存在某种实体法律关系,因此,要求原告和被告是发生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与这种诉讼的性质相悖的。在否定性确认之诉中,原告只须就作为诉讼标的的实体法律关系有确认的利益,就可以成为适格的当事人,而被告只要与原告对作为诉讼标的的实体法律关系有争议,就能够成为适格的被告。
否定性确认之诉的举证责任分配
对于否定性确认之诉,原告提出的主张是其与被告之间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或者某种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譬如甲认为乙损坏了他家的房屋,而乙否认自己实施了这一行为,为此,甲经常去乙家无理取闹,要求乙赔偿,乙无奈为求得安宁,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甲所主张的侵权事实不存在。该类诉讼的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这是法院面临的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
从整体意义上说,民事活动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他们都拥有相同或者相近的条件了解案件事实的真相,在证据的收集、调查、提供方面面临着同样的机遇。因而,举证责任的分配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没有任何关系,原告和被告都有可能对相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就实体法的适用与举证责任分配的关系而言,不论是权利人作为原告,还是义务人作为原告,当事人诉讼地位上的变化,都不影响举证责任的分配,因为举证责任是法律预置的,与具体案件中的当事人诉讼行为没有关系。
关于举证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这两条规定均未涉及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仅揭示了主张(诉讼请求和反驳)和举证的关系。事实上,关键的问题是,当事人究竟对案件中的何种事实应当主张以及是否负举证责任?上述两条规定均未给出明确答案,而这正是举证责任分配的实质性问题。
前引案例中,若由乙举证,难度较大,难以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因为该诉之提起仅是基于对甲所主张事实的否定,原告较难证明其未侵害被告的利益。乙只应负有举证证明甲(即被告)曾提出了“乙损坏了甲的房屋”的主张,并且经常无理取闹,已影响到乙的正常生活的证据即可。因为依据民事证据法理论,对于待证事实的不同,举证责任也会相应地发生变化。若为消极事实,主张之人不负举证责任。因为消极事实相对于积极事实来说更难举证,凡主张某种权利或法律关系不存在的当事人,只需就对方当事人曾主张(明示或暗示)该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负举证责任,不必进一步对存在阻碍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对于不存在阻碍权利或法律发生的事实的举证责任则由对方当事人承担。现行立法的漏洞直接导致类似前引案例的诉讼较难处理。
关于消极确认之诉中的举证责任分配,我国台湾地区的司法审判实务认为:“事实为法律关系发生之特别要件者,在消极确认之诉中,应由被告就其存在负举证责任”;“确认法律关系不成立的诉讼中,原告如仅否认被告在诉讼前所主张法律关系成立原因的事实,以求法律关系不成立的确认,应由被告就法律关系原因成立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参见常怡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27页)。我们认为,否定性确认之诉的待证事实是消极的事实,其举证责任应当由被告承担。该类诉讼中,被告应就该待证事实的反面事实即积极的、肯定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这就出现了一般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一种例外情形,即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然而现行立法并无此类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据此,我们认为,相关部门在修订法律时应予以重视。但在法律完善之前,法院作为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不能拒绝裁判,结合该类案件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对于否定性确认之诉,人民法院在法无明确、具体规定的情形下,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关于“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的规定予以处理。基于否定性确认之诉中原告的主张是某种权利或法律关系不存在,是对被告积极、肯定主张的否定,若要求原告举证证明存在阻碍该项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的难度较大,也显失公平,而要求被告举出其主张的引起该类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存在的证据,可谓之“轻而易举”,被告若举不出该类证据,法院应当确认该类权利或法律关系不存在,从而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文拟载《经济与法》2003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