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城镇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1:22:34  浏览:92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城镇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发〔2005〕134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城镇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城镇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试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城镇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自治区城乡就业一体化进程,提高农村劳动力整体素质,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城乡社会协调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农村劳动力参加转移城镇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包括创业培训,下同),其培训费用和职业技能鉴定费用原则上由本人承担。对年人均收入低于低收入家庭标准的农村贫困劳动力,在其参加转移城镇就业职业技能培训时,对其培训费用(包括学费、职业技能鉴定费),依照本办法给予补助。
第三条 自治区农村贫困劳动力转移城镇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补助经费,由自治区、地州市、县(市)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确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城镇就业预期目标,采取财政预算安排、教育费附加调剂、扶贫资金、就业再就业经费支持等办法,分别筹集、分级管理。
第四条 自治区财政对农村贫困劳动力人数较多,开展转移城镇就业职业技能培训任务量大,转移就业效果明显的地州市给予适当补助和重点支持。
第五条 自治区农村贫困劳动力参加转移城镇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原则上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助。但学习单项职业技能的,在三年内,可以享受不超过3次的单项职业技能培训补助。
第六条 自治区农村贫困劳动力参加转移城镇就业职业技能培训,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助:
(一)参加转移就业单项职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在领取单项职业能力证书后,按人均108元补助学费,12元补助鉴定。
(二)参加转移城镇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在领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按职业(工种)类别分别给予补助。
其中: A类,学费补助410元,鉴定补助90元
B类,学费补助340元,鉴定补助60元
C类,学费补助250元,鉴定补助50元
D类,学费补助210元,鉴定补助40元
E类,学费补助200元,鉴定补助35元[ZK)]
(三)参加创业培训,实现成功创业,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按人均1000元补助学费。
第七条 对自治区农村贫困劳动力的培训补助,在其培训开班七日后,由培训机构按隶属关系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先行申领部分培训补助,其中职业技能培训(含单项技能培训)按补助总额的50%领取,创业培训按补助总额的25%领取。在其培训全部结束并经鉴定合格或成功创业后,再申领剩余的培训补助。
第八条 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城镇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由具备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对以以师带徒形式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其培训资质由所在地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认定,并按照“谁认定、谁管理”的原则进行质量监管和资金补助。
第九条 自治区农村劳动力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和职业工种,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为其进行培训。
第十条 自治区农村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由具备职业技能鉴定资质的相关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进行。农村贫困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其鉴定费用按照鉴定补助标准收取。
第十一条 培训补助实行实名登记制。由农村贫困劳动力本人提出申请,所在乡(镇)人民政府集中报县(市)扶贫部门确认后,由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给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贫困劳动力转移城镇就业职业技能培训优惠证》(以下简称《优惠证》),作为享受培训补助的凭证。《优惠证》免费发放,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让。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要按照“针对性强、实用性强”的原则,积极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城镇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讲求实效。对培训质量好,转移就业率高的培训机构,自治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各级劳动、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贫困劳动力转移城镇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补助经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培训机构和个人,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 自治区农村贫困富余劳动力转移城镇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分类
附件: 自治区农村贫困富余劳动力转移城镇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分类
A类:
电焊、汽车驾驶、中式烹调、西式烹调、中式面点、西式面点、车工、钳工
B类:
服装裁剪缝纫工、磨工、镗工、铣工、模样工、锻造工、冷作钣金工、锅炉设备安装工、电子计算机维修工、手工木工、精细木工、贵金属首饰手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防水工、装饰装修工、管工、汽车维修工、农机修理工、食品检验工、摩托车调试维修工
C类:
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制作工、音响调音员、锅炉操作工、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钟表维修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钢筋工、架子工、电器设备安装工、办公设备维修工、用户通信终端维修人员、纺织纤维检验工、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沼气生产工、铸造工、气焊工、电工、热处理工、起重机驾驶员、塔式起重机驾驶员、电梯安装维修工、无线电机械装校工、无线电装接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制冷设备维修工、家用电热器与电动器具维修工、办公设备维修工、熟食制品加工工、乳品检验工、自动照相排版工、印刷机械维修工、印刷电器维修工、冷作工、锅炉检修工、美容师、美发师、护理员
D类:
计算机调试工、计算机文字录入处理员、计算机操作员、无线电调试工、音响调音员、图书发行员、音像发行员、广播电视无线工、摄影师、服装设备定制工、中药购销员、鉴定估价师、医药商品购销员、动物检疫检验员、动物疫病防治员
E类:
商品营业员、商品保管员、推销员、餐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前厅服务员、宾客行李员、康乐服务员、公共区域保洁员、保安员、报刊零售员、汽车看管与清洗、餐具清洗工、花卉工、导游员、会计员、保健按摩师、职业指导员、物业管理员、秘书、话务员、营销员
注:凡未列入此工种目录及新兴职业技能鉴定的专业(工种),鉴定部门参照上述类别,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我与加拿大就加在香港特区保留总领馆换文的备案函

中国 加拿大


关于我与加拿大就加在香港特区保留总领馆换文的备案函


(签订日期1996年11月20日 生效日期1996年11月20日)
国务院:
  我与加拿大政府已于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九日就加在香港特区保留总领事馆问题换文。现送上我方照会(副本及译文)和加方照会(影印件),请予备案。我方照会副本和加方照会正本已存外交部。

 附件:  加拿大就加在香港特区保留总领馆换文的备案函

加拿大外交部长劳埃德·阿克斯沃西阁下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阁下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九日的来照,内容如下:
  “我荣幸地提及我们两国政府近期有关加拿大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的会晤,并建议我们两国政府达成如下谅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加拿大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注意到加拿大在澳门执行领事职务的情况,并同意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之日起,加拿大继续执行该职务。

 三、加拿大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的运作得遵循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领事事务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予以处理。
  如蒙阁下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上述原则并以此作为处理我们两国政府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领事关系的基础,我将深表谢意。本照会以及阁下的确认复照将构成我们两国政府之间的谅解,并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我谨荣幸地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
                         钱其琛(签字)
                         副总理兼外交部长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九日于渥太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88年7月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88年7月1日)

(1988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林涧青为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二、任命张友渔、李友九、高西江、郭日齐为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顾问。
三、任命余叔通、曹海波为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顾问。
四、任命李成瑞为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顾问。
五、任命邵天任、陈道生、陈鲁直、沈达明为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外事委员会顾问。
六、任命洪丝丝、徐大同为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华侨委员会顾问。
七、任命华联奎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八、任命黄杰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九、免去郑天翔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