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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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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关于发布《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的通知
信部规[2007]168

2007-04-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

  为规范通信行业建设监理活动,促进通信建设监理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信行业特点,部制定了《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原信部规(2001)714号发布的《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及《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

附件:
  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规范通信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促进建设监理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通信建设监理活动,实施对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应遵循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通信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国家和部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对通信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实施通信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公正、诚信、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 监理的内容
  第五条 通信工程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约定监理内容,可以包括以下事项:
  (一)工程建设质量、进度、造价控制;
  (二)工程建设安全、合同、信息管理;
  (三)协调工程建设、施工等单位工作关系。
  第六条 监理企业可以和建设单位约定对通信工程建设全过程(包括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和保修期阶段)实施监理,也可以约定对其中某个阶段实施监理。具体监理范围和内容,由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在委托合同中约定。
  第七条 设计阶段监理内容,可以包括以下事项:
 (一)协助建设单位选定设计单位,商签设计合同并监督管理设计合同的实施;
 (二)协助建设单位提出设计要求,参与设计方案的选定;
  (三)协助建设单位审查设计和概(预)算,参与施工图设计阶段的会审;
  (四)协助建设单位组织设备、材料的招标和订货。
  第八条 施工阶段监理内容,可以包括以下事项:
  (一)协助建设单位审核施工单位编写的开工报告;
  (二)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施工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的资质;
  (三)协助建设单位审查批准施工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四)审查施工单位提供的材料和设备清单及其所列的规格和质量证明资料;
  (五)检查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施工合同和规范标准;
  (六)检查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质量;
  (七)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信息产业部或通信管理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八)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组织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资产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九)实施旁站监理,检查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验收分部分项工程,签署工程付款凭证,做好隐蔽工程的签证;
  (十)审查工程结算;
  (十一)协助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竣工初步验收,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十二)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交工文件,督促施工单位整理合同文件和工程档案资料。
  第九条 工程保修期阶段监理内容,可以包括以下事项:
  (一)监理企业应依据委托监理合同确定质量保修期的监理工作范围。
  (二)负责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进行检查和记录,对施工单位进行修复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三)协助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对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核实修复工程的费用和签发支付证明,并报建设单位。
  保修期结束后协助建设单位结算工程保修金。

第三章 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
  第十条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实行资质认证管理。未按照《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期限规定(第一批)》(信息产业部第31号令)的规定取得《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不得以通信建设监理企业的名义开展通信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第十一条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甲级、乙级按照专业设置,分为电信工程、通信铁塔(含基础)和邮政设备安装三个专业;丙级只设电信专业。
获得相应专业和资质等级的监理企业,可以承担相应的工程监理业务:
  (一)甲级资质的监理企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所获监理专业的各种规模的监理业务。
  (二)乙级资质的监理企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所获监理专业的下列规模的监理业务:
  1、电信工程专业: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以内的省内有线传输、无线传输、电话交换、移动通信、卫星通信、数据通信、综合布线等工程;1万平方米以下建筑物的综合布线工程;通信管道工程。
  2、通信铁塔(含基础)专业:塔高80米以下的通信铁塔(含基础)工程;
  3、邮政设备安装专业:非省会二级中心局、三级中心局及各类转运站的邮政设备安装工程。
  (三)丙级资质的监理企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内的本地网有线传输、无线传输、电话交换、移动通信、卫星通信、数据通信等工程;5000平方米以下建筑物的综合布线工程;48孔以下通信管道工程。
  第十二条 申请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应当按照信息产业部公布的专业类别和资质等级条件,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实行资格认证管理。以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名义从事通信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应当依法取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申请人应当依据信息产业部公布的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的专业类别和资格认定条件,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按专业设置,分为电信工程、通信铁塔及邮政设备安装三类专业。
  第十五条 通信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是取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且具有3年通信工程监理经验,经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派驻现场的监理组织的总负责人,行使监理合同赋予监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全面负责受委托工程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3项。
  第十六条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实施监理。
  第十七条 监理企业要完善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需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信息产业部或省通信管理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继续教育档案。
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八条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十九条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不得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监理企业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第二十条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不得泄露建设单位和被监理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二十一条 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监理企业任职,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监理业务,不得泄露建设单位和被监理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二十二条 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形式,对通信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四章 通信建设工程监理实施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通信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实施工程监理。
  第二十四条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承担监理业务,应当在工程开工前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包括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违约责任及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合同可以设定附加条款,包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授予的期限等。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监理企业实施监理前,将监理企业的名称、监理的范围和内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以及所授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企业。
被监理企业应当接受监理企业的监理,按照要求提供完整的原始记录、检测记录等技术、经济资料,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方便。
  第二十六条 监理企业应当根据所承担的业务,成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
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人员数量应当满足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 通信建设工程监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相关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写监理规划,同时还应编制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
  (二)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中型以上项目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三)按照建设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监理;
  (四)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签署建设监理意见。
通信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完成后,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
  第二十八条 承担施工阶段的监理,监理企业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的材料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 在监理实施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情况,未经建设单位授权,总监理工程师不得自主变更建设单位与被监理企业签署的工程承包合同。由于不可预见或不可抗拒的因素,总监理工程师认为需要变更承包合同时,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议,协助建设单位与被监理企业协商变更工程承包合同。
  第三十条 在监理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与被监理企业在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可以约定首先由总监理工程师调解。总监理工程师接到调解请求后,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将调解意见书面通知双方。争议双方或任何一方不同意总监理工程师的调解意见的,可以依据合同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监理企业应加强对工程的安全监理工作,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工作程序:
  (一)监理单位按照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二)在施工准备阶段,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编制要求;审查核验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并由项目总监在技术文件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审查未通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不得实施;
  (三)在施工阶段,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单位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者复工意见。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或当地省通信管理局报告,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当有通话记录,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
  (四)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文件、验收记录、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等相关书面通知等按规定立卷归档。
  第三十二条 通信建设工程监理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公布的监理服务收费标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部或者省通信管理局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通信建设监理企业、监理工程师等的监督管理工作,不定期对监理企业、监理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部对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实行动态管理。
  企业或个人在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部和省通信管理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暂时收回其资质证书,并予以公告。
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在监理工作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予以公告。
  第三十五条 部或者省通信管理局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通信建设监理资质证书、监理工程师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标准和规范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部或者省通信管理局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十七条 部或者省通信管理局依法对企业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三十八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资质申请受理机关提出资质注销申请,交回资质证书,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监理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监理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者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由部或省通信管理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允许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由部或通信管理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转让监理业务的,由部或通信管理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部或通信管理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设备、材料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四十三条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它利害关系承担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由部或通信管理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申请资质证书或者资格证书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部或者省通信管理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发资质证书。
  第四十五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部或通信管理局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三)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四十六条 部或者通信管理局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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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9月16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4年9月17日公布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打击犯罪,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活动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同级公安机关未予立案侦查的,可以查阅报案记录和案卷材料;必要时,应通知公安机关依法立案,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公安机关违法立案的,应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安机关应当撤销立案侦查决定。
第五条 公安机关受理特大案件或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及时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介入侦查活动。
第六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属于已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撤销案件决定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通知公安机关撤销原决定,依法提请起诉。
第七条 司法机关对被告人依法使用监视居住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可延长一个月;超过期限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有关司法机关应当解除。
人民检察院违反前款规定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纠正,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
第八条 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对证人不得使用传唤;对被告人使用传唤一次不得超过24小时,再次传唤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
违反前款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有关司法机关应当执行。
第九条 严禁刑讯逼供。对当事人进行刑讯逼供的,人民检察院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对袒护、包庇刑讯逼供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办理的案件,属于已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不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移送。
第十一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和行政判决、裁定,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应当向同级或下级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前,可以调阅案卷材料;人民法院在接到人民检察院的调卷函后,应在十五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在二个月内将案卷材料退回人民法院。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结;疑难复杂案件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可延长至六个月。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假释、减刑的裁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第十四条 看守所或有关司法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看守所或有关司法机关应当立即纠正。
(一)收押不应收押的人员的;
(二)依法应立即释放而不释放的;
(三)不应释放而违法释放的;
(四)擅自为未决犯变更强制措施的;
(五)违法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
(六)违法截留余刑一年以上已决犯的。
拒不纠正而构成犯罪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司法机关超期羁押人犯的,人民检察院应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司法机关应当纠正;如无正当理由继续羁押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监狱和劳动改造单位违法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或应当收监执行而未收监的,人民检察院应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监狱和劳动改造单位应当纠正。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免予起诉的自侦案件,应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批。报批前应经刑事检察部门审查,由检察长审核,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人民检察院作出免予起诉决定前,应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律师、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或其他辩护人为其申辩。
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定期复查下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免予起诉的案件。
第十八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立案侦查决定、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撤销案件、免予起诉决定,或在法律监督活动中提出的纠正意见、发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确有错误的,应当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
下级人民检察院如有异议的,应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复议,上级人民检察院应自接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
第十九条 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对人民检察院在法律监督活动中发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有异议的,可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人民检察院应自接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自接到复核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司法机关对省人民检察院发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申请复议、复核的,由省人民检察院自行复议、复核。
逾期不申请复议、复核的,应当执行。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国家安全机关的法律监督,除与反间谍有关的保密事项外,比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法律监督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国家机密或不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应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法律监督的工作情况。
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的纠正意见和《纠正违法通知书》应采用统一的法律文书格式。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迟施行《福建省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1994年11月19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决定
《福建省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经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4年9月16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现决定延迟施行,具体日期,由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决定。



1994年9月17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1〕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咸阳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



咸阳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


2010年,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按照“保基本、强基础、建机制”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五项重点改革任务,全面落实子长会议精神,扎实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机制改革,及时启动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和县镇一体化管理改革试点,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为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扎实有效地推进改革,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2011年主要工作安排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继续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统筹推进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新的运行机制基本建立;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公立医院改革试点不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全面完成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五项重点任务,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得到有效控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三年任务基本完成,为下一步深化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二、2011年医改主要工作任务
(一)进一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实现应保尽保。
1.巩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覆盖面,新农合参合率巩固在95%以上。(市卫生局负责)  
2.将城镇各类人员纳入医保范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07.8万人,参保率达到95%以上。妥善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保问题。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进一步做好城镇非公有制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促进失业人员参保。落实灵活就业人员、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等人员选择性参保的政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负责)
(二)提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减轻群众医疗负担。
3.提高补助标准。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市财政局负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配合)
4.提高报销比例。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0%左右。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且不低于5万元。
鼓励城乡居民看中医、用中药。提高职工、居民和参合农民政策范围内门诊、住院费用中医药费用报销比例,在现有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10%。(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分别负责)
5.扩大门诊统筹范围。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医保目录药品和一般诊疗费按规定纳入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和新农合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积极探索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6.按照省上统一安排,推行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保障工作。逐步开展尿毒症、艾滋病、乳腺癌和宫颈癌等病种保障试点工作。(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7.加大医疗救助力度,扩大救助范围,建立完善救助制度。资助困难人群参保参合。资助范围从低保对象、五保户扩大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逐步降低、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对经医保报销后仍难以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探索开展重大疾病救助试点。鼓励社会力量向医疗救助慈善捐款,拓宽筹资渠道。(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三)提高基本医保经办管理水平,方便群众就医结算。
8.大力推广就医“一卡通”,实现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即时结算(或结报)。加强异地就医结算能力建设,开展省(区、市)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探索以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就地就医、就地即时结算。做好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研究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相关问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负责)
9.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建立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控制基金结余,提高使用效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结余累计控制在上年度平均支付水平的6至9个月,最多不超过15个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当期结余率控制在5%,累计结余控制在15%;新农合统筹基金当期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分别负责)
10. 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和对费用的制约作用。医保支付比例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改革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大力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分别负责)
11.加强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动态管理,建立完善医疗保险信用等级评价制度,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服务行为。研究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服务行为的监管。依法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处罚力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负责)
12.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实现市级统筹,为下一步实现省级统筹做好基础性工作。进一步提高新农合统筹层次。做好各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政策和管理的衔接,实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待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分别负责)
13. 积极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医疗需求。做好基础调研工作,尽快启动省上在我市开展的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大病商业保险试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四)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满足群众基本用药需求。
14.进一步实施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村卫生室)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提高实施的效果质量。(市卫生局、市发改革负责)
15.全面落实基本药物医保支付政策。(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16.制定完善基本药物基层配备使用政策,确保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市卫生局负责)
17.全面推行国家基本药物质量新标准。加强基本药物监管,加快信息化体系建设,对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全品种电子监管,提升对基本药物从生产到流通全过程追溯的能力。(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18.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效稳定的多渠道补偿机制,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可以开展“收支两条线”试点。(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
19.将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村卫生室财政补助标准由目前的6000元提高到不低于10000元。探索将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五)扩大药品“三统一”实施范围,完善药品招标采购机制。
20.进一步提升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包括省增补品种)“三统一”工作水平,基本药物配送率要达到90%以上,确保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足额及时供应到位。(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负责)
21.逐步将药品“三统一”工作延伸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22.基层医疗机构要认真履行基本药物配送合同,按期支付货款,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60天。(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负责)
23.基本药物配送企业要本着高效、快捷、便利的原则,利用现代物流等多种手段,提高配送效率。(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六)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提升服务能力。
24.研究制定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发展规划,科学合理的确定城市医疗机构的规模和布局。(市发改委、市卫生局负责)
25.完成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任务,在前两年建设的基础上再安排一批县级医院(含中医院)、中心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建设项目(具体建设数字以国家正式下达的投资计划为准)。2011年全市每个县市区至少有一所县级医院建设达到二级甲等水平。全年实现每县市区有1-3所达标的中心乡镇卫生院,每个行政村都有卫生室,每个街道办事处都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边远、贫困县区配置流动巡回医疗服务车(具体数量以国家正式下达的计划为准)。(市发改委、市卫生局负责)
26.2011年全市50%乡镇卫生院完成规范化建设任务。(市卫生局、市发改委负责)
27.在2010年试点的基础上,50%完成乡镇卫生院实施 “安心工程”项目建设。(市发改委、市卫生局负责)
28.在整合资源的基础上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以省为单位建立涵盖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绩效考核等为基本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衔接,提高基层规范化服务水平。2011年全市 三分之一的县市区实现信息化管理。(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七)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服务水平。
29.按照国家建立全科医生制度文件要求,开展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完善和落实鼓励全科医生长期在基层服务的政策,努力从体制机制上解决基层医疗卫生人才不足的问题。(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30.为乡镇卫生院定向免费培训医学生25名。(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31.继续开展万名医师培训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工作,安排240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32.为县级医疗机构培训专业技术人员,每县(市、区)10人,每人财政补助2万元。(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33.鼓励和引导医疗卫生人才到基层服务,加大乡镇卫生院执业医师招聘力度。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培训医疗卫生人员 546人次和 3058人次。继续抓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人员培训。(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34.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取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开展巡回医疗。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建立全科医生团队,推进家庭签约医生,为辖区居民提供方便、连续的健康管理服务。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市卫生局负责)
35.优化资源配置,强化县医院对口支援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的长期帮扶机制,努力提高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量占医疗机构门诊总量的比例。(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36.大力推行院长(主任)负责制,落实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率。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推行规范化、精细化管理,运用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规范基层用药和医疗行为,控制基层门诊输液和抗生素、激素使用。(市卫生局负责)
(八)继续实施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促进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37.拓展和深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扩大服务人群,增加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2011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提高到25元。(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分别负责)
38.完善并严格执行9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操作规范和考核办法,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50%以上。进一步提高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质量。做好农民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体格检查。高血压、糖尿病管理人数分别提高到15万人、 5.5万人以上。对发现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全部纳入管理范围。(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39.完善基层健康宣传网络,通过互联网等多种渠道开展健康宣传教育,普及健康知识,积极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促进全民健康素质的提高。(市卫生局负责)
40.在前两年基础上,再完成适龄妇女宫颈癌检查1.7 万人,乳腺癌检查 0.2万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5%以上,继续开展农村生育妇女免费增补叶酸项目。(市卫生局负责)
41.为1000 例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开展复明手术。(市卫生局负责)
42.完成 3 万户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任务。(市卫生局负责)
43.继续实施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项目。(市卫生局负责)
44.启动新生儿疾病筛查,提高人口素质。(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负责)
45.启动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任务。(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46.全面启动实施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完成国家下达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任务。(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
47.依托县级医院建立县域内农村院前急救体系,按照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为县级配置必要的救护车和指挥系统,同步建立体现公益性的运行机制。(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48.落实传染病医院和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的待遇政策。(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九)积极探索、勇于创新,狠抓体制机制改革。
49.做好卫生管理县镇一体化改革试点工作,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全面完成彬县和旬邑县试点任务。(市卫生局、市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分别负责)
50.重新核定县乡医疗卫生机构编制。制定和实施乡镇卫生院编制标准和县级公立医院编制试行标准,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原则上按乡镇户籍人口的1.2‰核定,报省编办按县核准,具体由各县按乡镇人口规模和分布核定,注意加强重点镇。其中医疗专业人员比例不得低于90%,以切实加强医疗服务力量。县级公立医院编制原则上按床位与编制1:1.5的比例核定。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式,以县市区为单位对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公立医院的人员编制实行总量控制、统筹使用、动态管理、自行平衡。(市编办、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51.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实行定编定岗,建立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建立绩效考核、优胜劣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完成基层医务人员竞聘上岗,妥善分流安置落聘人员,确保社会稳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52.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工作数量、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进行综合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和医务人员收入水平挂钩。(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53.完善分配激励机制,全面落实绩效工资,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适当拉开医务人员收入差距,并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重点倾斜,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
54.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合理制定调整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并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比例。(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十)进一步深化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
55.加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的力度。彬县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要不断总结经验,扎实推进。旬邑县要尽快制定实施方案,抓紧启动实施,年内完成试点任务。非试点县要结合当地实际,选定改革内容,全面启动。市级公立医院要借鉴县级公立医院改革的经验和做法,围绕市级以上公立医院的功能定位、“四个分开”(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与非营利分开)、优质医疗资源和医疗服务均等化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力争有所突破。(市卫生局负责)
56.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城市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长期合作帮扶机制,安排33名县级医院骨干人员到三级医院进修学习,三级医院与对口的县级医院建立远程医疗系统。(市卫生局负责)
57.引导有资历的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执业活动,逐步形成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服务模式。组建医疗小分队,为边远地区提供巡回医疗服务。(市卫生局负责)
58.所有三级医院实行预约诊疗服务。实行错峰、分时段诊疗,全面推广叫号服务,合并挂号、收费、取药等服务窗口,简化就医手续,缩短群众等候时间。推行双休日和节假日门诊。广泛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市卫生局负责)
59.制定并落实控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的政策措施。规范公立医院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对医疗、用药行为全过程追踪管制,鼓励公立医院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加强公立医院财务管理和成本核算。完善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管理、采购和价格等政策,政府投资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降低检查费用;植(介)入类医用耗材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加大对大处方的查处力度。合理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开展按病种等收费方式改革试点。研究对新进医保目录药品制定统一价格,作为医疗保险的报销计费依据,超过部分由个人支付。(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国资委分别负责)
60.以试点县为重点开展临床路径管理,研究制定适应基本医疗需求的临床路径,努力覆盖绝大多数常见病、多发病。推行电子病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医疗行为管理。(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
61.加强和完善监督机制。强化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坚决治理商业贿赂,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健全多方参与的社会监督机制。(市卫生局负责)
62.开展执业医师多点执业试点。放宽试点条件,鼓励卫生技术人才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63.保障医疗卫生人员合理待遇。建立和推行改善执业环境的长效机制。(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64.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和贷款行为,新增或调整医疗卫生资源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社会资本。稳妥推进公立医院转制。(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
65.积极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普通医疗机构,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发展高端医疗机构,控制公立医院特需服务比例。构建以公立医院为主体,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为辅的医疗服务体系。(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2011年度医改工作的实施时间为2011年2月至2012年2月。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强化督促检查,将医改实施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确保如期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医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尽快设立专职机构,建立一支政治素质强、思想觉悟高、业务水平精的医改专职队伍,以适应医改工作任务的需要。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地医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医改任务完成情况负总责,分管同志要具体负责、亲自抓。县级政府实行包干负责制,按照“一人一院(中心)”的要求,确定干部包干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二)明确目标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分别按照与市政府签订的2011年医改工作目标任务责任书及我市医改主要工作安排,尽快完成各项任务指标的分解和细化实施方案的制定,进一步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确保中央提出的近三年医改目标任务和我市2011年医改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三)建立完善医改工作考核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医改实施进展情况和效果的监测评估,严格建立按月通报、按季考核、全年评估的绩效考核机制,每月对各县市区实施情况进行汇总通报,每季进行进度考核,年终对医改三年近期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同时,将医改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并将财政补助额度与医改任务完成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奖优罚劣。
(四)加大财政保障力度。市、县财政要认真落实医改各项投入政策,调整支出结构,将2011年医改任务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要重点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政策,确保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综合改革顺利推进,按确定的任务和进度尽早将基本和重大公共服务经费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长效投入机制,完善投入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医改资金需求。
(五)加强督导检查。紧紧围绕国家确定的近三年医改重点工作任务和我市2011年医改主要任务,建立定期督导机制,加强对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县市区医改工作的督导检查,及时研究并协调解决医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全市医改工作顺利进行。
(六)强化宣传引导。广泛宣传医改的方针政策,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向社会公布医改进展情况,广泛接受广大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解答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客观反映改革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使广大人民群众理解改革、支持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