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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市级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7:10:50  浏览:90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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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市级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市级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政发[1996]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十堰市市级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日

           十堰市市级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转变机关作风,切实加强会议费管理,进一步控制和精减会议,节约会议费
开支,根据鄂政发[1996]14号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议的分类
  一类会议:市党代会,市人代会,市政协全委会,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全市劳模表彰
会。
  二类会议:市委、市政府全会,市人大常委会议,市政协常委会议,市纪委全会,县委
书记会,县长会,各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代表大会。
  三类会议:市人大、政协专门委员会工作会,市直常政群机关报经市委、政府批准召开
的工作会议及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专业性会议。
  第三条 会议的时间及规模
  (一)会议天数。一类会议一般不超过5天,二类会议不超过4天,三类会议不超过3
天。
  (二)参加会议代表。一、二类会议以实有代表为准;三类会议原则上只开到县市区,
代表人数应控制在40人以内。
  (三)严格控制工作人员及司机。一、 二类会议工作人员及司机控制在代表人数的20%
以内;三类会议工作人员及司机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5%以内。
  (四)除一类会议可按实际需要支报租用车费外(租费每台每天控制在500元)。 其他
会议不得支报租车费。
  第四条 会议费的开支
  (一)一、二类会议经费由市财政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财政列支,其中,人大常委会
、政协常委会省规定标准测算列入年度预算,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二)三类会议(含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经费一律在单位包干经费中列
支。
  (三)会议费开支标准如下(不含代表每人每天应交纳伙食费3元)
 ────┬────┬──────┬─────┬───── 
  项 目│ 房租费│ 伙食补助费│ 其他费用│ 合 计     
 ────┼────┼──────┼─────┼─────   
  一 类 │ 35  │  35   │  10   │  80     
 ────┼────┼──────┼─────┼─────   
  二 类 │ 35  │  25   │  5   │  65     
 ────┼────┼──────┼─────┼─────   
  三 类 │ 25  │  25   │     │  50     
 ────┴────┴──────┴─────┴───── 
  会议开支标准内各项目可相互调剂,但不得突破包干开支标准总额。
  (四)实行部分会议费补助到人的办法。家住会址附近的与会代表,不在会议食宿的,
可适当给补助,补助标准每人每天15元。
  第五条 会议的审批
  凡需要召开的会议均实行审批制。召开一、二类会议,由市委常委会和市政府常务会审
批;召开三类会议由市级分管领导审批。
  第六条 会议地点的确定
  市级各类会议,除现场会外,一般不得到县、市、区召开;一、二类会议必须在指定接
待宾馆、饭店召开。三类会议尽量在自办招待所召开,本单位招待所接待不了或没有招待所
的可在指定接待单位召开。
  第七条 严肃财经纪律
  (一)会议期间不准用公款组织游览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铺张浪费,大吃大
喝。
  (二)会议费内一般不准开支照像、洗像、设备购置、纪念品、公文包、加餐宴请等费
用;文娱活动、书刊杂志等费用自理。
  (三)接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统一的客房收费标准和伙食等开支标准,不得降低服务质
量,不得随意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要坚持原则,自觉抵制举办会议单位的
违纪要求,否则取消接会资格。
  第八条 严格报销制度
  各单位按规定召开的各类会议必须在会议结束后事15日内结帐。会议接待单位应据实出
具会议伙食费、住宿费、场租费等分项开支发票,主持会议单位必须提供会议代表及工作人
员名册,按标准核销。做到会前有批准预算,会后有专项决算。财政部门对违反规定和超预
算的支出,要通过审查予以剔除,不予核销。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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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税工程协查系统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税工程协查系统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1]637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1-8-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金税工程协查系统已在全国正式开通,各地运行情况基本正常。为进一步巩固协查系统,提高协查工作效率,现就进一步加强金税工程协查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协查工作的领导

案件协查是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的一种重要手段。特别是在鼎湖、金华、南宫重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厦门走私案、潮阳普宁骗税案中,协查工作的开展为案件的侦破、举证和查处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各级领导要站在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税收正常秩序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运用高科技手段加强税收征管指示精神的高度,充分认识协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关注协查系统的运行情况,加强对协查工作的领导。

二、大力提高发票认证和稽核的准确率,确保金税工程的运行质量

金税工程是增值税的“生命线”。金税工程要保证运行质量,必须四个子系统密切合作。从1月至6月五省四市认证和稽核系统提供给协查系统的有疑问发票协查情况看,选票准确率非常低,认证系统为20.81%,稽核系统只有10.39%,从而造成大量的无效协查,影响了协查系统的运行效率。协查系统绝大部分票源来自认证和稽核系统,因此,认证和稽核系统提供有疑问发票的准确率直接关系到整个金税工程建设的成败。对此,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从源头找原因,切实采取措施解决系统软件、系统管理和人员操作上存在的各种问题,提高认证系统和稽核系统提供有疑问发票的准确率,真正体现金税工程的建设成果。

三、严格落实协查规章制度,保质保量按期回复协查结果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80号)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国税发[2001]210号)的要求,及时接收、提取认证和稽核系统移送的有疑问发票,开展协查工作,确保受托协查的按期回复。各地国税局要对受托协查的每一份发票的协查结果负责。总局每月在金税工程信息发布系统通报各地的协查情况,并将进一步完善协查工作岗位责任制度,增加过错追究条款,对不按规定操作、无故不按期回复、不及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等,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当事人、单位领导和单位的责任。

四、要加强协查机构建设,配备必要人力和设备

为保证金税工程协查系统的正常运行,各级稽查局要成立专门的协查机构,要安排懂计算机、熟悉案件协查业务的人员负责协查工作。对总局按计划给各地划拨的资金、设备,以及总局要求各地自筹的资金和自购的设备,均应如期到位,专款专用。



关于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相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相关问题的通知

机构部部函[2005]18号


各证券公司:
  根据《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的谅解备忘录》的规定,现就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资格认可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证券公司向机构监管部提交证明其符合《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短期融资券基本条件的材料,包括:
  (一)公司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基本情况,包括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目的、偿还安排、资金用途、最近三个月公司净资本情况等内容;
  (二)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情况、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的通知》情况、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未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并承担相关责任的承诺;
  (三)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的说明,包括自有资金运用与代理客户管理资产业务的分离管理情况,中后台的建设及其对前台运作风险的控制情况、公司合规经营的承诺;
  (四)公司采用有关规则对资产负债的估值情况;
  (五)公司对股票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情况;
  (六)取得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资格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七)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相关信息披露情况公告的复印件。

  二、机构监管部按照《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对证券公司提交材料进行核查,向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出具认可函件。

  三、在《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实施的第一年中,经中国证券业协会评审通过的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和规范发展类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时可以不聘请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资信评级。

  四、各证券公司应遵守《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交易和信息披露工作,遇有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监管部
                    二00五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