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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0 21:25:11  浏览:85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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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中国公路学会


关于发布“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中国公路学会文件
公学字[2002]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副省级城市交通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行业各企、事业单位,企业集团(公司),各有关高校、科研等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学会: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按照科学技术部发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规定,批准我会设立“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依据交通部交科教发[2002]228号文通知精神,为了奖励在公路交通科学技术进步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调动公路交通行业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促进公路交通科学事业的发展,我会制订了“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经中国公路学会五届六次(在京)常务理事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二、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二○○二年七月十日


附件:1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经中国公路学会五届六次(在京)常务理事会批准)



为了奖励在公路交通科学技术进步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调动公路交通行业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促进公路交通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按照科学技术部发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中国公路学会设立《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

第二条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授予在公路交通行业的重大科技项目、推广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

一、应用于公路交通行业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二、应用于公路交通行业的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成果;

三、应用于公路交通行业的标准化研究、科技信息研究成果;

四、在实施公路交通重大工程项目中的成套技术研究成果;

五、在实施公路交通行业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的科学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与推广等技术成果。

第三条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加速实现“科教兴交”战略。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中国公路学会设立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负责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组织领导工作。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聘请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可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中国公路学会办公室负责奖励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等级,按所奖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由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以中国公路学会的名义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公告之日起三十天内为异议期,异议期后报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批准,以中国公路学会名义授奖。

第七条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每年奖励一次。

第八条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申报: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交通主管部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学会);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公路交通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九条 授奖后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现象,撤销其奖励;追回奖状和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公路学会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2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经中国公路学会五届六次(在京)常务理事会批准)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奖励工作,保证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公路交通科技事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加速实现“科教兴交”战略。

第四条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是授予个人或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权属的直接依据。

二、奖励范围

第六条 奖励办法第二条所称“软科学研究”,是指为公路交通行业决策和管理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与方针的科学研究成果;

第七条 奖励办法第二条所称“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成果”是指在应用基础研究和科学技术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要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贡献。

第八条 奖励办法第二条所称“标准化、科技信息研究成果”,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技术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第九条 奖励办法第二条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等。

第十条 奖励办法第二条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及其应用推广。

三、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按下列三个条件综合评定:

(一)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

(二)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

具体见《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标准》。

四、评审机构

第十二条 中国公路学会设立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负责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组织领导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专家、学者组成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三、为完善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由十一人组成,主任委员由中国公路学会理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三人,委员由中国公路学会副理事长及分会理事长、常务理事组成,经中国公路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四条 由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聘请专家、学者组成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二、向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完善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五条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分别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至四人,委员若干人。根据评审工作需要,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可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

第十六条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委员会及评审委员会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五、申报条件

第十七条 凡符合奖励办法第二条和本细则规定的奖励范围的,均可申报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每年的三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为申报期。

第十八条 申报的项目应具有通过有关部门认可的科学技术成果水平的评价证明(鉴定、评审、验收证书)。申报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十九条 经评审未授奖的项目,如果其项目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第二十条 同一项目的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参加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二十一条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数不超过十五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十个;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数不超过九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七个;三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数不超过五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五个。

第二十二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人员。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者可作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1)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方案设计;(2)在研制过程中直接参与并对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做出重要贡献;(3)直接参与并解决在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难点。

第二十三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指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并在该项目研制、投产、应用或推广的全过程中提供技术、经费和设备等条件,对该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的作用。

六、申报程序

第二十四条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申报: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交通主管部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学会);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公路交通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申报单位应负责对申报项目组织审查,并应根据同行的意见在申报书上签署推荐意见。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第一承担单位申报。

第二十五条 申报的项目,必须按规定格式、内容填写《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并附以下文件:

(一)符合要求的鉴定证书、评审证书、验收证书;

(二)由财务部门出具的经济效益证明或由有关部门出具的社

会效益证明;

(三)应用于生产或实践时间的证明;

(四)研究报告、实验报告、图纸、技术文件、用户使用报告或证明等。

报送份数:申报书和附件(一)(二)(三)装订成册,一式四份,附件(四)一式一份。

第二十六条 符合奖励办法第八条及本细则规定的申报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中国公路学会办公室提交申报书及相关材料。中国公路学会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可以要求申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不提交评审。

七、评审程序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评审。每个申报项目安排二名委员为主审员。在评审会前审阅有关申报项目的材料,写出书面评审意见,并提出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 主审员负责在评审会上介绍主审项目的情况及评审意见,由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依照标准评审。

第二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凡评审委员会委员为项目完成人,在评审委员会讨论该项目时应予回避。

第三十条 必要时,要求申报一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在评审会上介绍该项目的主要技术原理和关键技术措施,并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答辩。

第三十一条 对评审项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一等奖项目须经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二、三等奖项目须经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三十二条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进行审定。

八、异议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单位、申报人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国公路学会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三十五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涉及完成人、完成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申报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完成人、完成单位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申报单位、申报人及项目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六条 实质性异议由中国公路学会办公室负责协调,由有关申报单位协助。申报单位接到中国公路学会办公室发出的异议处理通知后,应于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异议内容的答辩意见,逾期未提出异议答辩意见的项目不予奖励。 凡属对项目评审的非实质性异议,不予受理。

第三十七条 获奖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现象,可向申报部门提出,由其负责调查核实。若证据确凿,经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批准,撤销其奖励;追回奖状和证书,并予以公告。

九、授奖

第三十八条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对获奖项目、获奖等级进行审定、批准,以中国公路学会的名义颁发奖状和证书。

第三十九条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每年奖励一次。

十、附则

第四十条 已经获得国家和省级科学技术奖的除被列入推广项目外,不得再申报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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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业务建设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业务建设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局各直属单位,北京中医药大学,各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单位,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督导组成员

为总结2010年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业务建设工作,通报督导意见,部署2011年业务建设工作,2011年3月10日-11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杭州市召开了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业务建设工作会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李大宁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
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会议精神,扎实推进2011年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业务建设工作。

附件:

会议纪要0401.doc
会 议 纪 要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2011年3月10日—11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杭州市召开了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以下简称基地)业务建设工作会议。会议通报了2010年基地业务建设工作督导情况,总结了2010年基地业务建设工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司就基地临床科研信息共享系统实施、基地临床科研规范、基地临床科研人才培训、基地业务建设科研专项管理和基地科研协作等重要工作进展的情况进行了说明。同时就2011年业务建设工作重点征求了与会代表的意见。会议明确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2011年基地业务建设工作的总体部署,进一步统一了思想,深化了认识,明确了重点任务。会议纪要如下:
一、充分肯定2010年基地业务建设工作取得的长足进步
会议认为,2010年按照“打基础、建机制、谋长远”的基本思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初步构建了基地业务建设的组织框架和体系,成立基地业务建设专家指导组和督导组,对各基地业务建设方案进行了论证指导,并对2010年建设工作进行了全面督导。一年来,各地政府高度重视基地建设工作,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加大投入,积极提供保障支持。在基地建设各方的共同努力下,组织完成了16家基地业务建设方案审查批复工作,基本明确了中医药在14类重点疾病临床科研的切入点,提出了未来3—5年在这些领域可能会取得的科技进步和疗效提高的具体指标;成立基地肝病研究联盟,筹备肿瘤和糖尿病研究联盟,参与中医药防治慢病临床科研体系建设行业专项,初步形成了项目、基地、人才三方面整合、相互联动的机制;同时加强基地建设发展模式和战略研究,积极推进国际合作,发布《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管理规范》。这些工作,为基地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应该在这个基础上,继续凝练目标,突出重点,推进新一轮的基地业务建设工作。
二、进一步深化对基地业务建设工作的认识
会议认为,基地建设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面临机遇和挑战,要充分认识基地建设的长期性和复杂性,以良好的精神状态,正确认识和面对基地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正确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保证重点,善于统筹。基地建设发展之路从根本上讲,是要依靠各基地在业务建设的实践中积极探索,在思路和工作方法上不断创新,积累经验,探索规律;要充分发挥各级管理部门和专家团队的集体智慧,加强领导,群策群力,依靠基地全体同志的不懈努力,坚定不移地按照既定目标和方针推进基地建设。
三、进一步落实基地业务建设分级负责机制
会议认为,基地业务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环环相扣,要建立并落实分级负责制,明确各自的责任和工作重点。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着重做好长远规划、顶层设计、组合资源、统筹部署,并为基地业务建设提供公共产品和构建公共服务平台。各有关省级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和中医药管理部门着重落实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积极协调,加强对各基地建设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基地依托单位是基地建设的主体,各基地负责人是基地建设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基地内部运行的协调和统筹,并自觉接受专家组和督导组的指导和督导,对国家负责。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正确把握和处理好基地与医院的关系、重点病种研究与医院相关科室的关系,提供基地业务建设的内部条件,积极争取外部支持,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落实基地业务建设的各项任务。督导组要加强对各基地的督导、评估和调研并提出建议;专家指导组要针对基地病种研究及临床科研重大学术问题加强指导,帮助把关。
四、2011年基地业务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
会议认为,2011年基地业务建设工作要坚持“打基础、谋长远、建机制、见成效”的基本工作思路,坚持统筹协调、各司其职。突出基地病种研究这个根本,进一步优化病种研究的切入点,提升病种研究水平;以基地临床科研信息共享系统建设为主体,以实施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科研规范和基地高水平人才骨干培养为两翼,加强能力建设;建立顶层设计、整合优势资源的有效机制,制定保护知识产权、合作共赢、调动多方积极性的政策导向;强化督导组和专家指导组的有效指导监督作用,把基地业务建设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五、2011年基地业务建设工作重点任务
会议要求,2011年基地业务建设工作,要着重完成好以下几个方面的任务:
(一)组织进行重点病种研究的评估检查。各基地要按照业务建设方案,充分发挥基地业务建设专家指导组的作用,进一步明确基地重点病种治疗的优势环节和科研的关键问题,深化病种临床研究;要在6月底前认真组织对重点病种临床医疗和科研进行自我评估,始终把握好研究的方向和重点,紧扣重点病种研究切入点,提出下阶段临床科研的计划和要达到的目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半年将组织专家,对各基地病种研究进展进行评估和检查。
(二)基本完成16家基地的临床科研信息共享系统建设,提升基地科研信息化、网络化水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设立专项工作经费,委托中国中医科学院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和专家参加,制定“中医临床科研共享系统指南(规范)”。6月底前提出工作计划进度表,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定后,组建专家组,分类分步指导和帮助各基地开展临床科研信息共享系统建设。各基地要按照指南(规范)的统一要求,制定建设工作计划,主动配合专家组,年底前至少要在重点病种研究方面初步采用共享系统,完成一个,验收一个。
(三)制定培训大纲,开展临床科研骨干人员的系统培训,提升基地临床研究人员素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设立专项工作经费,委托北京中医药大学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和专家,5月底前提出基地中医临床研究骨干人员培训大纲和培训计划。各基地要高度重视人才培养工作,根据本基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提出需求和建议。培训大纲和培训计划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定后,由中国中医药科技交流中心负责组织,对各基地负责人、病种负责人、科研骨干以及相关管理人员等开展分类分层培训。各基地要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培训。此外,还要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培养计划,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四)发布和试行基地中医临床科研规范,提升基地中医临床科研水平和质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设立专项工作经费,委托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牵头成立专家工作组,2011年6月前制定基地临床研究规范模板,并于年底前指导和帮助各基地建立完善相关科研规范。各基地要高度重视,在专家工作组的指导下,认真制定和执行重点病种临床研究管理和操作规范,加强临床研究质量控制和过程管理,出高水平临床科研成果。
(五)制定发布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业务建设科研专项管理办法和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科研协作单位管理办法,加强科技资源组合、凝聚力量,提升基地临床研究协作水平。各基地要尽快设立不低于300万元的专项经费,认真研究提出病种研究亟待协作研究解决的关键技术和重点问题,同时尽快寻求能够开展共建、共享和共通等实质性合作的协作单位,逐步建立一个稳定的、与行业内外优秀单位团队合作的长效机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搭建基地国际合作平台,组织基地相关人员进行国际交流与合作;帮助基地与优势企业联合,以企业为主体,推进基地高水平中药新药的研发。
(六)制定并发布基地业务建设督导计划方案,完善基地业务建设督导机制。督导组5月底前要完成督导计划方案的制定,并印发各基地。同时要认真研究完善督导工作的机制,围绕年度重点工作开展调研和进行督导,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问题,评督结合,以督促建。各基地要积极配合督导组工作,建立基地重点任务进度报告制度。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根据督导组意见,适时发布有关督导信息。

上海市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实施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实施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1983年10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2001年1月9日发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将本文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企业职工的国家主人翁责任感,调动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政治,学习和掌握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
第三条 企业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职工的处理,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可随同企业一起执行本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及其附设的企业性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对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或惩罚,其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按照《上海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试行办法》办理。

第二章 奖 励
第五条 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节约国家资财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生产、科学研究、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国家贡献较大的;
(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五)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护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的;
(六)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七)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八)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六条 对职工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发给一次性奖金。
第七条 企业对有特殊贡献职工的晋级奖励,不同于一般工资升级,应该从严掌握。晋级指标按全年职工总数百分之一计算,可以一次或几次使用,也可以跨年度累计使用。
晋级由车间(部门)会同同级工会提名,或由厂长(经理)提名,经企业一级行政会议讨论决定后,大中型企业由厂长(经理)批准并宣布执行,小型企业须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由厂长(经理)宣布执行。
晋级的工资列入职工工资总额,可计入成本或由其他基金开支。晋级的人数和金额,企业应在每年年底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备案。
第八条 记功,记大功,发给奖金,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荣誉称号,由工会提出建议,企业或者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发放奖金一般一年进行一次,在企业劳动竞赛奖的奖金总额内列支。
在本系统范围内进行的通令嘉奖,由企业提出意见,逐级上报,市主管部门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进行的通令嘉奖,由企业提出意见,逐级上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对职工给予奖励,须听取所在单位群众意见。职工获得奖励,由企业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对职工中有发明、技术改进或合理化建议,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并按照《发明奖励条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给予奖励的,不再按本办法重复发给奖金。
第十一条 经常性的生产奖和节约奖的发放原则、奖金来源、提奖办法,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处 分
第十二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六)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职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三条 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降薪),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给予一次性罚款。
对于受过上述行政处分的职工的升级,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对职工给予开除,是企业最高的行政处分,必须十分慎重,从严掌握。职工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之一,情节比较严重,符合开除条件的,一般可先给予留用察看处分,以观后效;情节严重的,也可直接给予开除处分。
对职工的开除处分,应由厂长(经理)提出建议,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闭会期间,由常任主席团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有关职工代表参加的会议,讨论决定。
对职工的开除处分,大中型企业可以自行决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小型企业须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第十五条 留用察看的期限为一至二年。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停发奖金,改发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依本人原工资数额和家庭经济状况确定,但最高应低于本人原工资,最低不得少于三十元。留用察看期间表现好的,可如期恢复为正式职工,重新评定工资;留用察看期间有本办法第
五条规定的应奖励表现之一的,可提前恢复为正式职工,重新评定工资;重新评定的工资水平一般不超过本人受处分前的原工资。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不好的,可延长留用察看期半年至一年;留用察看期间又犯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可予以开除。
第十六条 对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在六个月至一年内,不发奖金。必要时,可以同时给予降级(或降薪)处分。
第十七条 对职工给予降级(或降薪)处分,一般为降一级或相当于一级,在二年内,表现好的,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可恢复到原工资水平。
第十八条 对职工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在一个月至六个月内,不发奖金。
第十九条 企业对职工罚款,应严格限于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之一,并确有必要的。一次性罚款的金额,除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的行为外,不要超过职工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职工被罚款后的月工资收入最低不应少于三十元。
不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企业不要给予罚款。
第二十条 对于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的职工,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经济损失是职工应负的经济责任。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可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如能
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赔偿金额可以酌情减少。
赔偿和罚款,必要时可以同时执行,但职工赔偿和罚款后的月工资收入最低不应少于三十元。
第二十一条 除名是对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职工的一种处理办法,应慎重掌握。职工有旷工行为,企业应及时教育,动员其上班。职工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要查明旷工原因。对确属无正当理由而旷工的职工,经批评教育已回企业工作,并
作了认真检查的,可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暂缓除名;经批评教育仍然无效的,应予除名。
对职工的除名,大中型企业可自行决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小型企业须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第二十二条 职工因触犯刑律被司法机关依法判处徒刑关押执行的,即予以开除处分。
职工被判处徒刑缓刑、管制和拘役的,在缓刑和管制期间,以及拘役执行完毕以后,一般可由原单位分配适当工作;回原单位分配工作的,仍可区别不同情况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在缓刑、管制期间,犯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应给予开除处分。
职工被公安部门逮捕或拘留,应待公安部门作出正式结论后,企业再决定是否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责令职工停工检查,是帮助职工认识错误的一种方法,不是行政处分。停工检查应严格限于职工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并须经厂长(经理)批准。停工检查时间一次不得超过五天;在停工检查期间只发本人的标准工资。
企业对犯错误或拟给予行政处分的职工,在作出处理决定以前,不要采取停止工作、等待处理的做法。
第二十四条 对职工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除名,应认真调查核实,取得证据、材料,听取职工本人申辩,查清事实;然后根据所犯错误的性质、后果和认识态度,结合一贯表现,慎重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必须经企业一级行政会议讨论,并征求同级工会意见。
第二十五条 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六条 职工受到降级(或降薪)、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或者除名的,如对处理不服,可在接到处理通知后十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上级主管部门受理后,应及时进行调查,作出处理决定,书面答复申诉人。对应纠正原处理决定的,批复企业执行。在上级主
管部门作出改变原处理决定以前,仍按原处理决定执行。
职工对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经济处罚不服的,可在受到处分的十日内向企业提出申诉,由企业进行复查,及时答复;在申诉期间,仍按原处理决定执行。职工对企业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在企业答复后十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七条 企业对职工给予行政处分和除名,应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本人,记入本人档案,并可在企业中公布。对职工给予经济处罚,应书面通知本人,并办好财务手续,做到有帐可查。
第二十八条 职工被开除或除名后,需要把户口迁往外省市城镇的,应由企业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由企业主管局出具证明,并同迁入地公安部门联系落实,办理迁移户口手续。迁回农村的,应当同当地政府联系,办妥落户手续。
第二十九条 市区企业的职工被开除或除名后,企业应将处理决定报职工家庭所在地的区、县劳动部门备案。在外省市以及本市郊县的市属企业,对家在本市市区的职工开除或除名更应从严掌握,一般可给予留用察看,个别确需开除或除名的,也应在企业所在地落户,作为城镇待业人
员,今后本人认识错误,可作为新进人员吸收,回原企业工作。
第三十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职工,应当按照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处分的职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予以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公布以前已经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职工给予处理的,不再重新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解释,并负责对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各企业主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系统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措施。各企业主管局的劳动部门对企业的奖惩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十五条 本市过去对职工给予奖励或惩罚的规定,同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1983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