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不足和应理顺的关系
王树生 马振刚
内容摘要: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的一支重要司法力量,对各项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随着审判形势的发展,各项审判对司法警察工作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本文结合现代审判对司法警察的高标准需求和现实中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不足,阐述了充分发挥司法警察作用应理顺的关系。
关键词:司法警察,问题和不足,改革构想
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的一支重要司法力量,也是人民法院机构设置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执行特定的司法任务。该法条规定,准确定义了司法警察的工作性质,工作任务和职责范围,从而确定了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自成立以来,一直在维护法律尊严和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是自《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为开创司法警察工作新局面进行了大胆探索,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对司法警察的管理混淆不清,对司法警察的职责看法不一等不良现象仍然存在。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法院改革的目标中,对司法警察实行编队单例管理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司法警察建设指明了方向。只有充分认识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问题,明确其下一步的发展方向,理顺各种关系,司法警察工作才能健康发展,为各项审判提供有力保障。
一、现代化审判对司法警察工作提出了高标准需要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和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入,各项审判工作对起基本保障作用的司法警察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司法警察面临的问题,是随着人民法院审判制度改革进程的深化而出现的,这些问题的解决预示着司法警察工作的未来和前景。随着形势的发展,司法警察要更好地服务于审判活动,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司法警察职权明确化。这是司法警察依法履行公务的要求,我们要清楚地看到,这是一支占法院干部总数12%的大队伍,我们不能无视他的存在和发展。因此必须对司法警察职责、职权进一步明细化,从立法上解决法警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职权问题。如司法调查取证权、执行现场中的处置权等。
2、队伍建设规范化。首先要完善司法警察的编队管理,确立规范的垂直领导体制,确立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司法警察的领导,形成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法警队伍的警力网状布局。做到互相协调互为补充,提高法警在一个地区的整体作战能力。其次是建立司法警察的高等教育体制,形成自成体系的教育培训系统,解决法警长期以来没有固定的培训基地、无法得到正规教育培训的问题。
3、司法警察警务活动效能化。这是法院审判工作对法警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进一步加强法警工作的前提。只有实现效能化,才能真正做到以一当十,以少胜多,才能确保不贻误战机。实现警务活动的效能化,要求对整个法警队伍实行科学、严格地管理,切实严明纪律,做到一切行动听指挥。
4、理论研究系统化。法警是一支年轻的具有独特功能的队伍,对其性质、地位、职能以及如何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必须不断加强理论研究,而目前法院系统对这一课题的研究还相当滞后,理论探讨与司法实践严重断档,致使法警的职权一直囿于值庭、押解、执行死刑、机关安全保卫的圈子里,而且对这些问题 也没有很好地的研究,即使有所涉摄也缺少应有的深度。面对迅猛发展的新形式,我们必须开阔视野,紧密联系法警 工作的现状加快研究步伐,尽快在理论研究上取得新的突破、为新形式下法警队伍的建设拓宽道路。
二、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不足
(一)司法警察执法体制不规范
明确司法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的职权是职权法定主意的体现。目前法警工作领域在不断拓宽,过去主要是服务于刑事审判,现在民事执行工作往往也需要法警协助执行,但法警在执法过程中的职权法律规定尚显不足,具体体现在:
一是法警的地位、作用不明确。根据条例规定,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挥下履行职权,表明法警在司法中的作用是辅助的性质,仅能执行指令而不能作出指令,但法警在参与民事执行工作中的从属地位不应影响其发挥作用,其工作范围可以适当扩大。二是法警职权和警察权的规定不明确。《暂行条例》具体规定了司法警察具有8项职权,但实为8项工作内容而非职权。司法警察作为一支警察队伍,在司法过程中拥有哪些警察权却无从规定。由于规定不明确,致使法警在司法过程中的处置手段也不明确,显得无所适从。特别是在协助执行过程中表现得尤为明显,有时由于法官不在场,法警在没有得到法官指令的情况下不能自行采取措施,这样就出现了法官到处忙法警看热闹的情况。
(二)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体制不理顺
根据《条例》规定,对司法警察队伍应实行编队管理和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但目前多数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的法警还未实行编队,大部分法警分散于各个庭室,没有进行集中培训和管理;有些法院虽已编队,但固定法警少,兼职法警多。有些法院虽然解决了编队过程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但司法警察的管理还是由所在法院实行块块管理,没有落实双重领导体制。司法警察队伍的这种管理状况反映出司法警察作为法院内设机构在法院的地位还比较低,对法警工作仍不够重视。同时,司法警察在法院晋升的机会较少,审判部门去不了,非审判部门很难去,造成整个队伍思想上不稳定。
理顺法警的管理体制,必需从贯彻《条例》入手,对司法警察进行规范的编队管理,改变各个法院分散管理的局面。在编队过程中,上级法院要大胆纠正下级法院的不规范管理行为;下级法院司法警察领导干部的调配使用,要征得上级法院司法警察领导的同意,使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的垂直领导能行之有效;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状况、素质状况等有比较全面的了解,以利于上级法院的统筹安排和宏观管理。同时对司法警察的警务活动要实行调警令制度。
(三)司法警察用人体制不理想
自从各级法院法警队成立以来,加大了对聘用制法警的录用,但采取的方法不尽相同,对此,也没有统一的规定。有的法院将司机改为法警;有的法院将勤杂人员当法警使用;使司法警察层次参差不齐,缺乏基本的文化、业务素质。这些做法都是为了凑人数,应付检查,而没有提高到为审判工作服务的角度来认识。很多人曾经认为,法警就是看大门,押押犯人,只要身体好,有无文化、素质高低无关紧要。据近几年来的法院大量的信息及新闻报道表明,在刑事开庭时人犯逃脱、自伤、自残的事件时有发生,责任人虽然受到了相应的处罚,人民法院的声誉也受到了影响。经分析认为,主要原因除个别干警素质低、责任心不强外,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因素:一是现有在编法警年龄老化,知识层次已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二是法院系统进人渠道受到组织人事部门的限制,不能及时从社会上补充新鲜血液;三是现有以工代警人员得不到组织人事部门的承认,影响了他们工作的积极性。
2002年11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霍力民副院长作了《转变用人观念,改革用警机制,以军事化管理为手段全面推动我省法警工作快速发展》的重要讲话,指出了长期影响司法警察工作发展和队伍素质提高的三个突出问题:一是法警队伍只出不进,人员越来越少,年龄越来越大;二是法警队伍结构不合理,整体素质相对较低,难以提高执法水平;三是现有法警队伍分散管理模式不适应工作的需要。近几年来,针对发现的问题,各地法院都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基本都采用了招聘制的方式,对法院的工作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也相应的出现了不少的弊端,一是复退士兵的年龄相对较大,能够在职的时间相对较短,刚刚熟悉法警业务就面临解聘问题;二是招聘人员绝大多数是农村复退军人,文化素质相对较低,很难适应司法警察执法活动的需要。即使有部分城镇兵员,也大都存在临时观念,知道不可能成为正式法警,而给管理工作带来难度;三是一部分家长抱着让法院给“看孩子”的思想,认为青少年刚走向社会,对前途认知较差,在法院临时工作一两年,让法院帮着教育管理不会出现差错或产生各种各样的思想,但在大部分在暗地里另谋出入,条件一旦成熟就一走了之。
三、改善司法警察工作应理顺的关系
根据以上对现代化审判对司法警察工作提出的高标准要求和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不足的分析,笔者认为要更好地发挥司法警察职能作用,必须理顺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一是转变用人观念,解决执法权问题。过去,曾经有人多次提过聘用法警不是正式干警,如何行使执法权的问题。其实与现实工作并不矛盾。法警队伍都设有领导和在编正式法警,规定外出执行公务必须有在编正式法警带队,聘用法警只是协助正式法警进行工作,做到兵中有官,以官带兵,就可以合理解决聘用法警执法权的问题。
二是改革用警机制,推行军事化管理。在目前人事制度下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实行法警聘用制度。现在的诸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已经开始了自谋职业,这部分人员已经学到了部分法律知识,只要稍加培训,就可成为法警队伍的中坚力量,且年龄相对较小,对表现较好的,可以考虑长期聘用,以解决警力不足、编制缺乏和人员流动性差的问题,真正实现法警队伍的专业化、年轻化、知识化;实行军事化编队管理,能够大幅度提高法警队伍的整体素质,实现队伍的快速反应,提高执法水平。
三是实行优胜劣汰,处理好用人关系。完善用人制度包括疏通司法警察的进口和出口,对在岗司法警察进行优化管理,保持司法警察的活力和战斗力。目前进口上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进人无固定渠道,造成法警的来源复杂,进来的人员素质不高。因此,应注意吸纳部队转业人员中的优秀分子和大中传院校毕业生,从根本上解决进口问题。
对在岗法警进行科学管理,首先要从内部建立起良好的机制,积极、稳妥地推进聘用制司法警察制度。聘用制司法警察是指人民法院和法警签订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一至五年,聘用期间法警和法院其他人员的待遇相同,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否则则按国家有关规定解除合同。随着国家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保障、保险制度的相继建立,在人民法院内部推行聘用制法警的条件已基本成熟,聘用制法警捧的不是铁饭碗,工作有压力,对法警有激励作用,而且这也是理顺法警出口、解决老龄化问题的重要途径。根据优胜劣汰的原则,每年进行一次调整,好的留用,差的淘汰,这样既能保留骨干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又不断充实新鲜血液,使法警队伍永远保持生机和活力。充足的人才市场,给我们提供了良好的机会。
四是实行编队管理,发挥职能作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隶属于人民法院直接领导和管理的一支准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要做到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就必须有过硬的素质、严明的纪律。要改变过去那种松散式管理的传统模式,以军事化管理为标准,强调纪律观念、整体观念,实行“警营化”管理采取集中管理,集中训练,集体吃住的工作模式,培养他们良好的纪律作风和顽强的工作作风,使他们养成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的良好习惯。
(作者单位: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人民法院法警大队 邮编:257500 电话:0546-2582388)
葫芦岛市征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征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44号
现将《葫芦岛市征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予以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葫芦岛市征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征地工作的管理,依法保障土地征用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上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因建设需要征用土地补偿安置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是土地征用补偿安置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原则:
(一)维护国家利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三)被征地农民在补偿安置过渡期应得到补偿;
(四)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按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确定,而对由于技术等个别因素带来的收益则不计算在内。
第五条 土地原用途主要地类的确定。
(一)旱地是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生长作物的耕地。
(二)水田是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于种植水稻等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水旱轮作地。
(三)菜地是指以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用地。菜地包括:l、土地利用现状图与现用途均为菜地的;2、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是菜地,现用途为非菜地,其现用途不满3年的(超过3年的,按现用途确定地类);3、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是非菜地,而现用途种菜已满3年的。
(四)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五)园地是指种植以采集根、茎、叶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包括果树苗圃等用地。
第六条 下列情况视为耕地:
(一)坡度低于25度,开垦之后连续使用3年(含3年)以上的土地;
(二)原是耕地,后改作果园、葡萄园、花卉园以及培育和种植果苗、其它苗木花卉等少于5年的土地;
(三)以种植水稻为主、养鱼蟹为辅的稻鱼(蟹)混合种养水田。
第七条 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一)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
(二)征用耕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按人均耕地情况和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确定安置补助费:l亩(含1亩)以上补助8至11倍;0.5亩(含0.5亩)至1亩,补助11至13倍;0.3亩(含O.3亩)至0.5 亩,补助13至15倍;0.3亩以下,补助15至20倍,需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依照上述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第八条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征用林地、草地、苇塘、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等衣用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补偿。
(二)征用乡(镇)、村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农村村民住宅占用的集体所有土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7倍补偿。
(三)征用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及其他未利用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5倍实行一次性补偿。
(四)征用集体打谷场、晒场等生产用地,按照原土地类别的补偿标准补偿。
征用林地、草地、苇塘、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以及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一般为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但是,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果园中果树的补偿执行附表七标准的,不再付给安置补助费。
第九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
(一)附着物按其价值和实际损失给予补偿;城市规划区内因征地动迁的居(衬)民的补偿,按《葫芦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青苗补偿费按一茬作物的产值计算。属多年生作物,根据其种植和生长期的长短给予合理补偿。果树地套种的农作物按一茬作物产值的30%至50%补偿。已备耕的土地,给予该耕地使用者备耕损失费每亩200至300元。
第十条 下列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一)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单位或个人私自栽种的树木、花草、青苗等作物和修建的建(构)筑物;
(二)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补偿的。
第十一条 被征用的土地上有农田水利、鱼塘设施的,采取工程修复和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补偿标准按成本价计算。
对于能够移栽、移养的种植物、养殖物(如树木、花草、药材、家禽等),给予移栽(养)费,移栽费按其价值的20%以下给予,移养费按其价值的10%以下给予。
第十二条 对农村因征地搬迁的村民,按原房照(证)面积每平方米10元付给搬家补助费;村民自行安置住处的,按原房照(证)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元,付给6至12个月的租房补助费。
第十三条 乡(镇)、村等集体经济组织占用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参照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办法办理。
第十四条 临时用地应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
临时用地的第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补偿费标准按该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计算。占用每增加1年增加1年的年产值补偿。
临时用地,未改变土质结构,按1年产值补偿;因机械施工造成土地板结,按2年产值补偿;因施工改变土质结构,按3年产值补偿。
临时用地收取复垦保证金,属于耕地的,每平方米10元,属于其他土地的,每平方米5元用于土地复垦。临时用地单位按要求对土地进行复垦的,经验收合格后,退还保证金。临时用地单位不进行复垦的,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土地复垦,其复垦保证金不予退
还。
第十五条 建设项自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渔、盐场的土地的补偿费用,参照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办法和标准办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按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用地单位应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等。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土地补偿费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或小组)管理和分配,其使用应当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对征地补偿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安置补助费应当用于被征用上地的上地使用者或土地承包经营者的生产和生活安置。地上附着物和育苗补偿费应支付给所有者。
第十九条 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征用土地后,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期限等内容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到指定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办理征地补
偿登记;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三)市、县(市)、区国上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实地勘测、核定征地面积及土地地类、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现状,调查需安置农业人口数量等情况,与有关单位协商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听取被征用土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民组和村民意见;
(五)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采纳被征用土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民组及村民的合理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上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征地补偿安置事宜有争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报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上地方案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征用土地经批准后,用地单位应持批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征用土地方案的公告,勘测定界图及相关文件,到征地处(站)办理征地委托事宜。并视宗地情况,按每亩3-13万元(最后按实际发生额结算)预交征地补偿安置费。
条件特殊的具体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经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由用地单位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和个人。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与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私自协商征地。
第二十三条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征地手续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详查勘界资料或核量的补偿登记及录像资料,提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进行强制征用土地。
第二十四条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不执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按时处理青苗和拆除地上附着物的,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统一清理。
第二十五条 参与征地工作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参与征地工作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发生行政执法错案或者行政违法行为的,依据《葫芦岛市行政执法错案和行政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的有关规定,追究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阻碍征地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目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耕地补偿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附表一:
土地类别 产值(元/年·亩) 备注
旱地 1000----1200
水田 1250----1500
菜地 1500----3000
注:1、以上耕地补偿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包括主、副产物的总的年产值。
2、其他有效收益的土地补尝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青苗补偿标准
附表二:
青苗种类 补偿标准(元/平方米) 备注
旱地 1-----1.8
水田 1.8-----2.25
菠菜、小葱、圆白菜、萝卜、南瓜等 3-----4 扣棚加2
西红柿、黄瓜、茄子、豆角、青椒、香瓜 4-----7 扣棚加2
温室菜 7-----12
韭菜(含根) 6-----8 扣棚加2
草莓 8-----10 扣棚加2
养殖鱼塘粗养 3
养殖鱼塘精养 4.5
房屋补偿标准
附表三:
房屋结构 补偿标准(元/平方米) 说明:房屋的等级是按其质量区分为好、中、差,并对应一、二、三等的。
一等 二等 三等
捣制砖砼 480---580 430---480 380---430
预制砖砼 430---530 360---430 320---360
砖石结构 400---500 360---400 300---360
其他房屋 150---280
注:房屋质量的确定因素:(1)结构工程;(2)屋面工程;(3)门窗工程;(4)地面工程;(5)室内装饰工程;(6)外墙装饰工程。
地坪、道路补偿标准
附表四:
类别 补偿标准(元/平方米)
水泥场地 30
简易水泥场地 20
砖地 20
水泥路面 60
沥青路面 50
沙石路面 20
土路 10
地上构造物补偿标准
附表五:
项目名称 规格及结构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围墙 砖墙(水泥勾缝、混合砂浆、水泥封顶) 立方米 120
砖石墙(水泥勾缝、白灰砂浆、封顶) 立方米 100
石墙(水泥勾缝、混合砂浆、封顶) 立方米 80
混土墙、干打垒、石墙、梯田(台田)的石梗 立方米 10---30
门洞 砖木石结构 平方米 50
院大门 铁门、无严重腐蚀 平方米 50
厕所 砖石墙(水泥勾缝、混合砂浆、上盖) 平方米 30---100
简易厕所 个 50---100
猪圈 永久性建筑结构 平方米 50---80
简易猪圈 个 50---100
菜窖 永久性建筑结构 立方米 50---100
简易土窖 个 100---200
大棚 钢架 平方米 10---20
竹木架 平方米 7---12
拱棚 钢架 平方米 6---8
竹木架 平方米 4
温室 砖石结构(钢架) 平方米 30---40
毛石结构 平方米 20---25
农田水利设施 平方米 按工程造价
坟墓 单 座 500
双 座 600
仓房 砖石墙,一般房盖 平方米 70---150
看护房 砖石结构,起脊,有标准门窗 平方米 100---200
禽舍 个 50---100
牲畜圈 砖石 平方米 100
草房 平方米 60
草棚 平方米 40
简易 个 100---200
电话迁移 部 300(按重置价)
有线闭路 户 380(按重置价)
电力增容 千瓦 220(按重置价)
电力线路 米 按其价值
鱼塘(设施及工程量) 平方米 3---20
填土方 立方米 10---15
挖土方 立方米 5(风化石2,石头乘4)
注:1、地上物种类很多,同种类质量差别很大,上表中未涉及或其实际损失与规定标准差别太大的地上物可按其价值或重置价格具体确定;
2、一般情况下自行拆除物归农村集体或个人所有。
井的补偿标准
附表六:
井的种类 单位 补偿标准(元)
机井、大井 按工程造价
一米口径井 进度米 150(10米以上部分每进度米250)
石砌井 进度米 比照一米口径井补偿
手压井 眼 500---800
电机提升井(30---40厘米口径) 进度米 120(10米以上部分每进度米150)
果树的补偿标准
附表七:
果树种类 树龄 补偿标准(元/株) 备注
苹果 1 5
2 10
3 20
4 35
5 50
6 70
7 100
8 150
9 250
10 400
11---14 600
15---20 800
21年生以后 500
梨(密植梨7年
以上100元/株)
1 5
2 10
3 15
4 25
5 40
6 65
7 100
8 150
9 250
10 350
11---14 500
15---20 700
21年生以后 400
李子、杏、桃 1 5
2 10
3 30
4 70
5 90
6 120
7 160
8---10 220
11年生以后 180
葡萄 1 5
2 10
3 30
4 70
5 110
6---8 150
9年生以后 100
山楂 1 5
2 10
3---5 20
6---10 50
11---15 90
16年生以后 60
枣、花椒 1---2 5
3---5 10
6---8 30
9年生以后 90
毛樱桃 1---2 5
3---5 15
5年以上 40
杂果 8年生以前 15
九年生以后 50
大樱桃 1---5 10---100
6---10 120---350
11---14 400---600
15年以上 800
注:1、果树株数按正常栽植密度进行核量(正常栽植密度由业务部门制定)。
2、杂果(包括核桃、板栗、柿子等)或产量特殊的果树,如与以上标准补偿出入太大,可依据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7倍作价补偿。
3、补植的各种果树从补植当年起计算,再按标准补偿。
零星林木补偿标准
附表八:
树木种类 单位 补偿标准 树龄
幼树 株(灌木以墩为单位) 3元/株 1年生
5元/株 2年生
8元/株 3年生
普通成树 株 2.5元/厘米 依地面上1.3米处胸径补偿
零星成片一般幼树 亩 1000---2000元/亩
零星成片一般中树 亩 5000元/亩
注:1、林地林木由林业部门按森林法的规定补偿。2、成片经济林等按上面标准的1.5---2倍计算。3、常青树、珍贵树按上面补偿标准的3倍计算。
畜禽补偿标准
附表九:
畜禽品种 类别 补偿标准(元/头、只) 备注
鸡 蛋成鸡 15
育成鸡(7---15周龄) 10
雏鸡(6周龄以下) 5
蛋种鸡成鸡 35 需种畜禽场审批手续
蛋种鸡育成鸡(7---15周龄) 25 需种畜禽场审批手续
蛋种鸡雏鸡(6周龄以下) 20 需种畜禽场审批手续
肉种鸡成鸡 40 需种畜禽场审批手续
肉种鸡育成鸡(7---15周龄) 30 需种畜禽场审批手续
肉种鸡雏鸡(6周龄以下) 25 需种畜禽场审批手续
肉仔鸡 3
鸽子 5
鹌鹑 3
鸭 成鸭 5
雏鸭 3
鹅 成鹅 10
雏鹅 5
猪 种公猪(引进新品种) 500 需种畜禽场审批手续
母猪 200
育肥猪 50
仔猪 30
羊 种公羊(国外引进品种及绒山羊) 300 需种畜禽场审批手续
种母羊(国外引进品种及绒山羊) 100 需种畜禽场审批手续
其它羊 50
牛 产奶牛 400
育成奶牛 200
肉牛 200
肉牛犊牛 100
马(骡) 200
驴 100
狐 成狐 50
幼狐 30
花卉、中药材补偿标准
附表十:
种类 补偿标准 备注
普通成片草本花卉 3-----5元/平方米
普通成片宿根花卉 5-----15元/平方米
普通成片木本花卉 20元/平方米
普通草木花卉 0.5-----1元/株
普通宿根花卉 0.5-----2元/株
普通木本花卉 5-----10元/株
一年生普通中药材 3-----6元/平方米
多年生普通中药材 10-----15元/平方米
注:1、盆养花卉迁移费:小盆每盆0.5元,大盆每盆2元。2、珍贵花卉,贵重中药材为普通标准的2---3倍。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11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