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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高速船建造领域进行合作的协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22:00  浏览:93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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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高速船建造领域进行合作的协议

俄罗斯 中国


俄罗斯联邦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高速船建造领域进行合作的协议


(签订日期1998年2月17日 生效日期1998年2月17日)
  俄罗斯联邦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发展两国经贸关系,促进两国间友好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和加强在造船领域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为以下目标将在高速船领域发展和加强相互的经济和科技合作:
  在中国建造高速船,该高速船用于中国内河和沿海航线的客货运输,并共同向第三国出口;更加安全和有效地使用内河和沿海运输的高速船。
  在改善服务,提高运输速度,开辟新航线的基础上,为内河和沿海航线乘客建造最方便舒适的高速船。
  保证航海安全,包括船舶、船员、乘客和货物的安全。
  扩大在船舶建造方面的经济联系。

  第二条 双方执行本协议的授权公司分别是:
  俄罗斯联邦方面:“快速船队”财政工业集团。
  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

  第三条 双方在共同感兴趣的船舶领域进行广泛的合作:
  --合资、联合研制、合作生产三体船、气泡滑行艇、民用地效翼船等高性能船,共同开发上述高速高性能船市场。
  --向中方提供船用发动机和配件。
  --建立高速船的服务、维修中心。
  --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再开展“奥林匹克”型高速船的合作。
  --其它类型船舶及其技术方面的合作。
  合作的方式和条件将根据俄罗斯联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由“快速船队”财政工业集团及其所属有关单位同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及其所属有关单位签署具体的协议、合同和纪要来予以确定。

  第四条 为实施本协议,“快速船队”财政工业集团将:
  向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提供建造三体船、气泡滑行艇、民用地效翼船设计、工艺方面的资料。
  向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转让俄罗斯船用柴油机的许可证制造技术。

  第五条 为实施本协议,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将:
  在确定具体船型和用户的前提下,向“快速船队”财政工业集团转交长江流域使用的高速客船研制技术任务书和乘客布局图。
  向“快速船队”财政工业集团提交俄罗斯专家参加三体船、气泡滑行艇、民用地效翼船设计、建造的建议。与此有关的专家出差人数和日期,由“快速船队”财政工业集团和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另行具体商定。
  提出目前在中国不生产的,需向俄罗斯购买的船用设备的建议。

  第六条 为执行本协议,双方代表轮流在俄、中两国举行会谈,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七条 本协议第六条所规定的有关组织会谈的经费由东道国承担。
  派出方承担其派出人员的国际旅费和食宿费。

  第八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
  在本协议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如一方未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本协议将自动延长五年。
  本协议于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七日在莫斯科签署,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俄文和中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俄罗斯联邦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陈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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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文化市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文化市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

第23号
  《天津市文化市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已于2009年10
月2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
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黄兴国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天津市文化市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规范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行为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文化市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文
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集中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文化广
播影视、文物、新闻出版、版权等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
及相关的行政强制、监督检查权。
  第三条 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公安、工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
责,配合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做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 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作为市人民政府直属的行
政执法机构,集中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下列行政处罚权

  (一)由文化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二)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三)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四)由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市人民政府决定的文化市场
方面其他行政处罚权。
  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权集中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再行使前
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继续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五条 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
法及统筹协调、组织调度工作,指导区、县文化市场相对集中行
政处罚权工作,并负责查处下列案件: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市文化广播影视、文物
、新闻出版、版权等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
  (二)国家有关部门交办或督办的;
  (三)市人民政府指定查处的;
  (四)重大疑难或影响重大的。
  第六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
政预算。
  第七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
,取得《天津市行政执法证》,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八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应当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
文明执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相关
制度,在法定权限内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第十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县文化市场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
法案件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指定管
辖。
  第十一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工作
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并对举报人负有保密责任

  对被举报的违法行为依法受理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应
当在2个工作日内,指派执法人员进行查处;超出职责范围不予
受理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举报情况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并将移送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十二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活动中,发现应当
由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于15日内移送文
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查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在查办案件中
,发现超出职责范围的,应当于15日内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
理。
  案件移送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同级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
门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移送的案
件;已经接受的,应在移送回执上签字;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及
时通报移送部门。
  第十三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在检查或者调查时,执法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当事人
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或检查,不得阻扰;执
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可以依法查阅、调阅或者复制与行政处罚
相关的资料,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或拒绝。
  第十四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调查、检查时,对正在发
生的违法行为应当制止或者纠正;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
取得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对相关证据先行登记
保存;对有证据证明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采取查封或扣押的措施。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经文化市场行政
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时,执法人员可以先行采取相应
措施,并在事后2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措施,执法人员应当开具由
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统一制发的《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
或《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并由当事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无当事人、见证人的或者当事人、见证人不愿签名或盖章的,
执法人员应当在清单上注明情况,并由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签字

  第十五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法
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
可以强制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收缴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以及没收
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十六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与文化广播影视、文
物、新闻出版、版权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文化市场信息通报
制度。
  文化广播影视、文物、新闻出版、版权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及
时将行政执法的依据、有关标准和要求以及行政许可情况等及时
告知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向文化广播影视、文物、新
闻出版、版权等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执法情况和市场动态,及时报
告重大案件查处情况。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与公安、工商、海关、质监、交
通运输和港口、市容园林、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建立协调配合机
制,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必要时,可以组织联合执法活动。
  第十七条 拒绝、阻碍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
执行公务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应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执法违法的;
  (二)执法不当,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三)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导致本地区文化市场秩序混乱
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违法参与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
  (五)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
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六)对投诉、举报不受理、不处理,拖延推诿,或者泄露
投诉、举报人情况和执法活动安排的;
  (七)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八)侵占、挪用罚没财物或者侵占、使用、损毁被暂扣、
封存、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
政强制和监督检查,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依
法给予国家赔偿。
  第十九条 区、县实行文化市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天津站地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依据《天津站地
区综合管理规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2005]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部署和要求,以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中心,努力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切实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促进改革、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和城市化的发展,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还存在个人账户没有做实、计发办法不尽合理、覆盖范围不够广泛等不适应的问题,需要加以改革和完善。为此,在充分调查研究和总结东北三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对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作出如下决定:

一、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任务是: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扩大覆盖范围;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本养老金水平;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划清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业及个人的责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二、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要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进一步完善各项政策和工作机制,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基本养老金拖欠,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对过去拖欠的基本养老金,各地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补发拖欠基本养老金和企业调整工资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加以解决。

三、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要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参保缴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四、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做实个人账户,积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要继续抓好东北三省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工作,抓紧研究制订其他地区扩大做实个人账户试点的具体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国家制订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办法,实现保值增值。

五、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要全面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努力提高征缴率。凡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拒缴、瞒报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依法处理;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追缴力度,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各地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挤占挪用。要制定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实现依法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完善工作机制,保证基金监管制度的顺利实施。要继续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共同维护基金安全。

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同时,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订具体的过渡办法,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本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七、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务院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幅度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调整方案,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实施。

八、加快提高统筹层次。进一步加强省级基金预算管理,明确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建立健全省级基金调剂制度,加大基金调剂力度。在完善市级统筹的基础上,尽快提高统筹层次,实现省级统筹,为构建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促进人员合理流动创造条件。

九、发展企业年金。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增强企业的人才竞争能力,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取市场化的方式进行管理和运营。要切实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工作,实现规范运作,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利益。

十、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要按照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继续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要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公共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条件具备的地方,可开展老年护理服务,兴建退休人员公寓,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不断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

十一、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加快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步伐,建立高效运转的经办管理服务体系,把社会保险的政策落到实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技术标准,规范业务流程,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同时,要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研究制订具体的实施意见和办法,并报劳动保障部备案。劳动保障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本决定的贯彻实施。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按本决定执行。

国务院

 二00五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