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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1998年第8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4:14:46  浏览:99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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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1998年第8号)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1998年第8号)
财政部



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发行1998年10年期附息债(1998年第3号国债)公告如下:
一、1998年10年期附息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计划发行总额1000亿元,从1998年9月4日起分批发行。
二、本期国债为记帐式国债,期限10年,年利率5.5%。从缴款之日开始计息,利息按年支付(节、假日顺延),到期由财政部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三、在发行期内,如遇银行存贷款利率调整,尚未缴款的本期国债,其发行利率的调整规定由财政部另行通知。
四、本期国债面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定向发行,不向社会销售。
五、本期国债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托管注册。发行结束后,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交易,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商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特此公告。



1998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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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计委办公厅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复函

二OO二年二月四日
计办价格[2002]122号


辽宁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我省物业收费管理权限等有关问题的请示》(辽价发[2001]12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6]266号)第三条规定:“非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你局据此制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管理的通知》(辽价发[1999]25号),符合上述文件规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可以制定地方管理的定价目录,明确地方管理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项目。在新的地方定价目录制定颁布前,现行价格分工管理目录依然有效。按照经国务院批准,我委颁布的《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说明第二条“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和国务院根据市场情况变化授权国家计委管理的商品或服务价格自动进入本目录”规定精神,地方政府对新增服务收费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应自动进入地方定价目录。
建议你省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地方定价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233号)的要求,抓紧制定地方政府指导价与政府定价目录,明确授权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当地政府指导价与政府定价的内容。


印发梅州市经济贸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梅市府办〔2005〕54号




印发梅州市经济贸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梅州市经济贸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梅州市经济贸易局职能配置、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梅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粤机编〔2004〕22号)和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保留市经济贸易局(以下简称市经贸局)。市经贸局是负责调节近期国民经济运行的综合经济部门,为市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制定产业规划和产业规定的职能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局。


2、将反倾销、反补贴和产业损害调查的职能划入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3、将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和矿山安全监察、组织协调处理重大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能交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将全市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职能划入市乡镇企业管理局。


(二)划入的职能


l、原广东省梅州食盐专卖局承担的盐业行政管理职能。


2、原市酒类专卖管理办公室承担的酒类专卖行政管理职能。


3、原市直经贸系统行政性公司承担的国有企业人员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经贸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国民经济运行的方针、政策,拟订工业商贸方面的综合性经济规定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监测、分析工业商贸运行态势,调节工业商贸日常运行;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工业商贸运行调控目标,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分析和发布经贸信息。


(二)贯彻实施产业政策,开展工业商贸产业竞争力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商贸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执行有关固定资产投资政策;组织审查、上报需经国家和省审批、核准的工商领域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指导工商领域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招商引资工作;定期分析工商领域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情况,提出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措施意见;指导工商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


(三)研究和规划竞争性行业投资布局,指导除国家拨款以外的工商企业投资和商业性银行贷款的方向,进行项目的审核、报批、登记备案和监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国有企业向外商转让资产、股权、经营权以及相关的兼并、承包、租赁工作的有关规定并实施监督;负责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研究拟订国有企业改革的规定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研究拟订扶持发展大型企业(集团)的规定、措施;参与指导企业直接融资工作;指导国有企业的管理、扭亏和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组织管理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工作。


(四)组织推动工业行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对工业行业实施行业管理;组织拟订地方性的行业发展计划、行业规定和规章以及经济技术政策,并组织实施;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实施行政管理。


(五)拟订和执行国内贸易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组织推动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对商贸行业实施行业管理;负责茧丝绸协调工作。


(六)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场垄断、地区封锁的规定,研究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培育发展城乡市场;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和重要生产资料市场调控及流通管理。


(七)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盐业的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地方性盐业管理规定,组织实施市辖区内的盐业行政执法,查处全市盐业重大案件,指导、监督、检查全市盐业行政执法工作。


(八)指导企业技术进步、技术创新、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重大装备、设备招标工作;指导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组织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和环保产业发展工作。


(九)宏观管理和指导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规范企业行为规则;研究拟订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过程中的规定和措施;指导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十)协调和指导工业商贸企业生产质量管理工作;负责市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的有关工作。


(十一)协调和指导工业商贸企业对外招商引资、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二)联系工商领域社会中介组织,并指导其改革与调整。


(十三)负责管理直属单位。


(十四)承办市人民政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经贸局内设14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政务工作,建立健全机关内部管理制度;负责政务信息、重要会议(活动)的会务工作;负责机关文秘、档案、信访等工作;办理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市政协委员提案的工作;负责机关、指导直属单位的保密工作;负责机关财产、财务等行政事务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


(二)综合科


综合分析工业商贸运行和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对策和建议;对工业商贸运行中的中长期趋势做出预测;调查、研究工业商贸运行和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综合研究和提出工业商贸经济发展战略、规划、计划;负责起草重要文件、报告、专题材料;承担对外宣传、分析和发布经贸信息;负责与邮电、信息产业、交通等部门的综合协调工作。


(三)经济运行科


监测、分析全市工业商贸运行态势、企业经济效益动态、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研究提出工业商贸近期主要经济预测性指标,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工业商贸经济运行调控目标,组织、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和生产中涉及的政策性问题;对经济运行中涉及财政、金融等问题和企业资金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指导企业扭亏增盈工作;负责组织经贸信息统计工作。


(四)企业改革科(挂市国企改革转制办公室、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办公室牌子)


宏观管理和指导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规范企业行为规则;研究拟订国有企业改革的措施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拟订重点发展大企业集团的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协调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组织实施兼并破产、减员增效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再就业工程;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监督管理的规定,对市属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国有资产经营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报批和公司上市的初审上报工作;负责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股权变动、经营权变更的政策协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审核国有企业向外商转让资产、股权、经营权以及相关的兼并、承包、租赁工作的有关规定并实施监督;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负责指导、组织、协调全市国有企业改革转制工作;组织实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


(五)产业技术科


贯彻实施国家、省产业政策和有关固定资产投资政策,落实省、市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研究拟订促进工商领域企业技术改造的投资政策,编制全市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投资计划;组织审查、上报需国家和省审批、核准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组织审查、上报国家和省重点技术改造专题项目;实施、管理国家、省、市重点技术改造投资计划项目;指导国家、省、市重点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设备招标工作;总结、分析全市工商领域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情况,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贯彻实施工业技术进步、技术创新和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工业技术创新体系、服务体系和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家、省、市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指导、推动产学研联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相关的技术合作与交流。


(六)电力与资源综合利用科


组织实施电力工业产业政策;拟订电力工业的行业发展计划、行业规定,实施行业管理、行政执法与监督;编制和实施近期电力生产和供应的调控、配置方案,监管电网调度,协调处理电网运行、电力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提出电、热价格政策意见,参与电价整顿、调整、改革等工作;组织制订农村电气化发展规划;指导推动节约用电工作;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和管理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发展新能源的有关规定;编制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编制和实施全市煤、油的调控、配置方案;依法审核煤、油经营单位的经营资格;组织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和环保产业发展工作;依法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组织协调以节能降耗为主要内容的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联系相关行业协会的工作。


(七)质量科


指导工业商贸等行业的生产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工业商贸企业推广ISO9000族标准等现代化管理方法,组织指导企业的全面质量管理工作及质量培训教育工作;调查、分析重大生产质量事故,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负责市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的有关工作;联系、指导市质量协会开展工作。


(八)工业科(挂市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组织实施轻纺、食品、医药、烟草、陶瓷、建筑材料、煤炭、机械、汽车、石油、化学、冶金矿产、有色金属、稀土、电子工业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指导行业结构调整,实施工业行业管理;履行有关化工的各项国际公约,实施与易制毒化学品生产有关的监督管理;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实施行政管理;联系相关行业协(学)会等中介组织的工作,并指导其改革和调整。


(九)流通服务科


拟订流通服务业的发展战略、行业规划和优化流通产业结构、深化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拟订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流通企业改革;负责餐饮业、住宿业等服务业的行业管理;按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旧货流通进行监督管理;指导老旧汽车更新、报废汽车管理、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生猪屠宰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对民用爆破器材流通的监督管理;联系相关行业协会工作。


(十)市场建设科


拟订健全、规范市场体系的规章和政策,按有关规定审核上报外资开办商品零售、批发企业;制订市场体系建设规划,指导和推进城市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以及农村市场体系建设;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工作;负责重要消费品(肉类、食糖等)储备的管理和市场调控;负责指导、管理和规范国内展览行业;负责对外经贸活动的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工商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对外招商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工作;负责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茧丝绸协调工作;联系相关行业协会工作。


(十一)盐业和酒类专卖办公室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盐业的法规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地方性盐业规定、规章;制订全市盐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食盐、工农业生产用盐的运输、供应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国家储备盐制度,做好突发事件的食盐供应应对工作;负责制盐企业、加工盐企业(包括以盐为载体在食盐中添加任何营养强化剂或药物的企业)、盐批发企业经营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运输准运证的审核发放工作;依照有关规定,对全市食盐生产销售、调拨和国家计划分配的工业用盐等专营工作实行管理,维护食盐生产、运销秩序,确保合格碘盐供应;组织实施行业管理和全市盐业、酒类行政执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走私盐等活动和组织查处违反食盐专营的行为,参与相关的行政复议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酒类专卖管理的政策、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对全市酒类生产、经销企业进行法律、法规、相关业务培训、指导计划;负责酒类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审核、申报和酒类批发、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工作,并进行监督管理;依据有关规定,查处违反酒类专卖管理法规的事件;协调、指导各县(市、区)酒类专卖管理的工作。


(十二)人事培训科


负责、指导机关、直属单位的人事人才、工资福利、职称改革、培训教育、离退休人员管理、干部档案管理、考核等工作;负责市属国有企业班子建设(考核)的有关工作;组织指导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和财务管理;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出国(境)人员资格审查、任务审批和办证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组织工作;协调全市工商企业职工培训工作,开展有关工商人才培训的合作;指导直属中专学校和企业培训机构的工作。


(十三)法规监察科(与纪检组合署办公)


拟订相关行业规定、规章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指导机关、直属单位、经贸系统的纪检、监察、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厂务(政务、校务)公开、普法工作;组织管理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工作;承担本部门行政复议与应诉以及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协调各科室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


(十四)系统党委办公室


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机关、直属单位和经贸系统党的建设、宣传、思想政治、工会、共青团、妇女、计划生育、精神文明建设、社会综合治理等工作;负责机关的作风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局党组中心组、机关支部的学习等相关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经贸局机关行政编制40名,机关事业编制5名;其中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4名(不含纪检组长);正副科长(主任)31名(含系统党委办公室、盐业和酒类专卖办公室正副主任)。


核定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7名。


核定为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事业编制1名。


五、其他事项


(一)根据职能调整,从市经贸局机关原行政编制中划转3名至市发展和改革局;划转9名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广东省梅州盐业总公司政企分开后,盐业行政管理职能由市经贸局承担,具体管理工作由盐业和酒类专卖办公室负责;盐业执法队由广东省梅州盐业总公司抽调18名人员组成,人员、办公及其他经费由广东省梅州盐业总公司负责,罚没款全额上缴市财政局。


(三)酒类专卖办公室行政职能划入市经贸局后,撤销原单设的梅州市酒类专卖办公室机构和牌子,在市经贸局内设盐业和酒类专卖办公室;将市酒类专卖办公室的5 名事业编制(实行公务员管理)和4名人员划入市经贸局,2名事业编制用于盐业行政管理(人员从盐业总公司选调),3名事业编制用于酒类专卖行政管理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