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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局关于下发《北京市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专项贷款贴息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5:48:13  浏览:84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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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局关于下发《北京市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专项贷款贴息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市计委 等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局关于下发《北京市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专项贷款贴息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市计委 市农业局



市农场局、区县计委、区县财政局、区县农业局:
根据财政部、农业部财农(1995)11号文件有关规定和张百发、段强两位副市长批示精神,特制定《北京市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专项贷款贴息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互相合作,积极组织贷款,落实好项目,切实用好管好粮棉大
县发展经济专项贷款和贴息资金,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及时加以解决。

附件:北京市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专项贷款贴息办法
一、贴息范围:中央财政只对经人民银行批准的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专项贷款予以贴息。市财政比照中央财政贴息范围,只对国家下达我市的粮棉大县专项贷款予以贴息。
二、贴息比例和数额:中央财政只负责补贴1993年两次调整利率后的年利差2.34%,以此确定贴息数额。在贴息期间,如银行调整贷款利率,中央财政相应调整贴息比例。市财政贴息数额比照中央财政的贴息比例和数额确定。
三、贴息年限:中央财政对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专项贷款贴息的时间为1994年—1996年三年,即中央财政对这三年发放的该项贷款予以贴息。从发放此项贷款的当年开始,中央财政只对贷款的第一年贴息。市财政的贴息年限比照中央财政贴息办法执行。
四、贴息款的下达:经批准的粮棉大县要积极组织贷款,市财政将依据市计委、农行等部门下达的粮棉大县发展经济专项贷款和各区县粮棉大县项目办公室上报市农业局的农业银行贷款凭证(复印件),按贷款的实际发放数额和时间,将贴息款下拨有关区县财政局并由区县财政局根据
市下达的贴息资金分配额落实到项目单位。要求各区县上报贷款凭证的时间为贷款当年的10月10日之前,过期不予安排贷款贴息。
五、贴息发放原则:使用专项贷款的建设项目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经济效益较好的项目,如农副产品深加工、市场建设项目等;第二类是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如粮食生产、水利工程以及“菜篮子”建设项目等。为体现对“米袋子”、“菜篮子”建设的重点倾斜,贷款贴息分为两
档,第一档只由中央财政贴息,市财政不贴息,贴息对象为第一类项目;第二档由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共同贴息,贴息对象为第二类项目。贴息比例和数额根据建设项目实际贷款安排情况确定,但贴息总额不超过中央和地方安排贴息资金的总额。



199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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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部门无损检测人员技术资格鉴定考核规则

铁道部


铁路部门无损检测人员技术资格鉴定考核规则

1987年6月10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凡采用本规则所规定的无损检测方法,对在铁道部所属线路上运行的铁路机车、车辆及所使用的钢轨、桥梁及其有关铁道机件的质量检查、设备安全运行的监督检查的无损检测人员,必须按本规则进行技术资格鉴定考核。
第2条 从事无损检测技术的科研、教学和其他人员,通过资格鉴定考核,也可获得技术等级资格。
第3条 经技术资格鉴定考核合格的人员,由铁道部门无损检测人员技术资格鉴定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部鉴定考核委员会)统一发给资格证。从事与所持证书规定的无损检测方法、技术等级、专业相适应的无损检测工作。
第4条 本规则用于从事超声检测(UT),射线检测(RT),磁粉检测(MT),渗透检测(PT),涡流检测(ET)人员。

第二章 无损检测技术等级
第5条 每种检测方法的无损检测人员分Ⅰ级(初级),Ⅱ级(中级)、Ⅲ级(高级)三个技术等级。

第三章 各级无损检测人员的职责
第6条 Ⅰ级人员的职责:
(1)正确调整和使用检测仪器。
(2)执行规定的检测工作。
(3)记录和初步评定检测结果。
(4)了解和执行有关安全防护规则。
第7条 Ⅱ级人员的职责:
(1)熟练调整和校准检测仪器。
(2)圆满完成所规定的检测工作。
(3)记录检测结果并根据标准、规范等写出评定检测结果的报告。
(4)熟悉检测方法的应用范围和限度。
(5)制订简单的检测工艺规程。
(6)指导和监督低于Ⅱ级的人员,培训Ⅰ级人员。
(7)执行安全防护规则。
第8条 Ⅲ级人员的职责:
(1)监督、指导检测工作的进行。
(2)保证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贯彻执行。
(3)选择适当的检测方法和工艺:在没有其他标准可供引用时,协助制订验收标准。
(4)根据法规、标准和规范,解释、评判检测结果。
(5)培训、指导和监督低于Ⅱ级的人员。
(6)监督执行安全防护规则。

第四章 资格鉴定考核组织
第9条 部鉴定考核委员会对无损检测人员Ⅱ、Ⅲ级技术资格进行鉴定考核。
第10条 部鉴定考核委员会可下设各系统考核委员会。各系统无损检测人员技术资格考核委员会的组成前,应报部鉴定考核委员会核批。
第11条 各系统考委会由部鉴定考核委员会成员和本系统无损检测管理和专业人员代表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二名,委员若干名。
第12条 各系统考委会成员中,专业人员的比例不得少于2/3,主任委员应由部鉴定考核委员会成员兼任。
第13条 各系统考委会的职责:
(1)审查各级技术等级资格鉴定申请者的资格。
(2)按规定确定Ⅰ级人员的考试内容,组织考试、评定成绩,并将考核人员的清册、考试成绩、考题、实物操作考试内容报部鉴定考核委员会核备认可。
(3)组织Ⅱ级人员的培训。

第五章 各级技术资格鉴定的申请
第14条 申请技术资格鉴定的无损检测人员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之一的文化程度和工作经验(见表1)。
表1
--------------------------------------------------------
| 级别 | 报 考 资 格 |
|--------|------------------------------------------|
| |1.理工科大学毕业,并具有连续四年以上本 |
| Ⅲ |专业方法无损检测工作经验者(无损检测专 |
| |业毕业的可二年)。 |
| |2.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并具有连续六年以上 |
| 级 |本专业方法无损检测工作经验者(无损检测 |
| |专业的可三年)。 |
| |3.取得Ⅱ级技术资格后五年以上者。 |
|--------|------------------------------------------|
| |1.理工科大学毕业,具有一年以上本专业方 |
| |法无损检测工作经验者(无损检测专业毕业 |
| |可不受工作年限限制)。 |
| Ⅱ |2.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并具有连续二年以上 |
| |本专业方法无损检测工作经验者(无损检测 |
| |专业毕业可不受工作年限限制)。 |
| |3.高中毕业,并具有连续四年以上本专业方 |
| |法无损检测工作经验者。 |
| 级 |4.取得本专业方法Ⅰ级资格二年以上者。 |
| |5.具有六年以上本专业方法无损检测工作 |
| |经验者。 |
|--------|------------------------------------------|
| |1.高中或技工学校毕业,并具有连续一年以 |
| |上射线、超声、涡流方法无损检测工作经验 |
| Ⅰ |者或具有半年以上磁粉、渗透方法无损检测 |
| |工作经验者。 |
| |2.初中文化程度,并具有连续一射线、超声、|
| 级 |涡流方法无损检测工作经验者或具有连续 |
| |一年以上磁粉、渗透方法无损检测工作经验 |
| |者。 |
--------------------------------------------------------
第15条 申请者应填写申请表,通过体格检查,并由申请者单位盖公章。

第六章 考 试
第16条 申请技术资料鉴定的无损检测人员必须通过考试。考试包括无损检测理论笔试和操作技术两部分。
各级人员考试内容(见表2)。
各级人员考试内容 表2
--------------------------------------------------------
| 级别 | 考 试 内 容 |
|--------|------------------------------------------|
| | 本规则所列的五种无损检测技术知识。 |
| Ⅲ |所考核方法的基本原理,该方法所应用的仪 |
| |器设备和校正方法、缺陷信号、图象的解释、 |
| |判断、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安全卫生、防护 |
| 级 |规则、冶金和工艺知识。 |
|--------|------------------------------------------|
| Ⅱ | 无损检测概论。所考核方法的基本原 |
| |理。该方法所用仪器设备的校正方法、有关 |
| |技术标准和规范、安全卫生、防护规则。常见 |
| 级 |材料缺陷特性及有关的冶金、工艺知识。 |
|--------|------------------------------------------|
| Ⅰ |检验设备的操作和检测方法等。 |
| 级 | |
--------------------------------------------------------
第17条 资格鉴定应考人员的无损检测理论和操作技术两部分考试成绩均不应低于80分(百分制)。
第18条 参加经部鉴定考核委员会认可的Ⅱ级、Ⅲ级无损检测培训班的学员,结业考试成绩优良(百分制80分以上)者,在有效期内,技术资格鉴定时,可申请免试理论部分,直接参加操作技能考试。
第19条 参加经各系统考委会认可的Ⅰ级无损检测人员培训班的学员,结业考试成绩优良(百分制80分以上)者,在有效期内,技术资格鉴定时,可申请免试理论部分,直接参加操作技术考试。

第七章 技术资格证书的申请
第20条 资格鉴定考核合格者,统一由相应考委会向部鉴定考核委员会申请资格证书。

第八章 技术资格证书及其有效期
第21条 无损检测Ⅰ、Ⅱ、Ⅲ级技术资格证书由部鉴定考核委员会统一颁发,盖部鉴定考核委员会和本系统公章。
第22条 技术资格证书有效期三年,可申请延长一次,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六年。继续从事无损检测的人员,在技术资格证到期前三个月,必须申请延长或更新考试。
第23条 注销或暂停下列人员的技术资格:
(1)持过期技术资格证者;
(2)检测工作中有重大失误者;
(3)脱离无损检测工作一年以上者;
(4)身体状况不适合者。

第九章 无损检测人员的培训
第24条 实验和实际操作训练的课时,须占培训总课时的1/3~1/2。
第25条 培训教材:
(1)基础教材统一由部鉴定考核委员会推荐。
(2)专业教材由各系统考委会确定。
(3)对从事锅炉(固定)及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的培训教材与劳动人事部门商定。


建设部机关政务公开工作规程

建设部


建设部机关政务公开工作规程
(2005年8月31日建设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行政务公开的要求,规范建设部机关政务公开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建设部机关工作特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建设部机关及其授权或者委托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相关政务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政务公开应当作为建设部机关的一项基本工作制度,促进机关工作透明度不断提高,与人民群众沟通的渠道更加通畅,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得到切实保障,加快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建设行政管理体制。
  第四条 政务公开应当遵循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以及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务信息,均应当予以公开。
  没有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得作为给管理相对人设定义务的依据。
  第五条 政务公开的方式、范围应当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方便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获取所需的政务信息。
第二章 主动公开的内容和程序
  第六条 下列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
  (一)建设部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和信访、投诉举报方式;
  (二)由建设部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部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法律、法规、规章具体适用问题有关请示的答复;
  (三)部管各行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众服务密切相关的重大政策;
  (四)国务院批复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有关情况,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审批结果;
  (五)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定额以及部管行业工程标准、定额和产品标准目录,标准、定额发布公告;
  (六)住宅与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发展、改革和监管的有关情况,经批准可以公开的有关信息档案信息;
  (七)全国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使用和监督情况;
  (八)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包括评奖评优)的内容、依据、条件、申请材料目录、程序、申请表格、办理期限、数量、办理机构、办理地址、联系方式、办理结果以及救济途径等事项;
  (九)部机关及各直属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依据、标准;
  (十)建设部作出的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一)由建设部牵头组织调查的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有关情况,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年度分析报告;
  (十二)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的公务员招聘、录用事项;
  (十三)部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其它应当主动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以法律、法规、规章形式发布的政务信息,在法律、法规、规章发布10日(工作日,下同)内,由政策法规司按照本规程第十一条规定的适当方式主动公开。
  第八条 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的政务信息,应当按照下列程序主动公开;
  (一)文件主办司局对发文将产生的政务信息是否公开提出初步意见;
  (二)办公厅审核文稿时,同时审核信息是否公开;
  (三)办公厅根据信息内容,呈报办公厅负责人或者部领导审批确定信息是否公开;
  (四)确定公开信息的,办公厅应当在文件印制完成后10日内,采取本规程第十一条规定的适当方式公开。
  第九条 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由标准定额司在标准、定额批准后,按照本规程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条 根据本规程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业务主管司局应当向办公厅提出建议,按照本规程规定程序审核确定后公开。
  第十一条 所有主动公开、现行合法有效的政务信息必须在建设部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目上公开,并可根据政务信息的内容和特点,同时选择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公开:
  (一)中国建设报;
  (二)建设部文告;
  (三)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
  (四)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
  (五)部机关有关办公场所、公告栏、公开栏等;
  (六)其它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公开的信息在其有效期内应当持续保存。建设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的信息应当方便社会公众浏览、检索、下载、打印和在其他信息终端显示。
  政务信息在信息载体上公开的具体形式,由主办司局商办公厅确定。
  第十二条 制订和修改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有关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审查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以及作出与社会管理和公众服务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采用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公开征求意见:
  (一)通过互联网、报刊等新闻载体,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三)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有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代表公开举行座谈会、听证会;
  (四)其它适当的方式。
  第十三条 部机关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审批的决定前,应当在建设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四条 主动公开政务信息不得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费用,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定额,部管行业工程标准、定额和产品标准,以正式出版物的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后,发现存在错误的,业务主管司局应及时通知办公厅以适当方式更正。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化或应予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的内容和程序
第十七条 不属于本规程第六条规定的政务信息,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认为与自身利益直接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要求公开的申请。
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第十八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影响第三人权益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第三人同意公开的书面意见,或者由部机关经办司局书面征询第三人的意见。未经第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公开。
第十九条 部办公厅收到申请的,应当在2日内批转给有关业务主管司局办理。业务主管司局直接收到申请或者接到办公厅批转申请的,应当在15日内(不包括征询第三人意见的时间),根据申请信息的下列情况给予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并且已经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该政府信息没有向社会公众公开,但该信息确实与申请人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应当以纸质或者电子版本方式向申请人提供信息;
(三)属于不得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四)不属于建设部机关掌握范围或者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二十条 申请人到部机关提出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按照本规程第十九条规定办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部机关实行政务公开责任制,各司局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单位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 部人事教育司依照规定,负责将政务公开工作纳人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
第二十三条 部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应当依照本规定,对部机关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部机关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驻部监察局依照职责对部机关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部机关建立政务公开社会评议机制,采取网上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各界以及社会公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不断完善政务公开工作。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认为部机关未按规定办理公开信息事宜的,可以向建设部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投诉,由投诉受理部门责成有关业务主管司局按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施行前已经产生、对社会公众仍具有普遍意义、目前仍然有效且尚未公开的政务信息,由有关业务主管司局进行梳理,按照本规程规定予以公开。
第二十八条 公开政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涉及国家秘密、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行政机关内部研究工作未经批准公开的信息,以及其他规定不能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二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部党组会议,部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重大决策,人事任免,机关重大经费支出,机关干部年度考核和交流情况,职工生活重大事项等,可以在机关内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三十条 本规程自2005年10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