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三明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规定》、《三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三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2:23:59  浏览:82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三明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规定》、《三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三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明住房[2003]2号

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三明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三明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规定》、《三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三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三明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规定
附件二:三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
附件三:三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一:
三明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结算等。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的管理。
第四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结算等归集金融业务。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三明市中心支行应该对受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实施监管。
第六条 本市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二章 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七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托银行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开立应当遵守人民币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单位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职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九条 职工姓名发生变更的,单位应自职工姓名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受托银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受托银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三章 缴存
第十二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录用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在录用或调入年度内遇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调整时,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调整时的月平均工资。
第十三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县(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县(市)人民政府提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四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第十五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职工,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可按基本生活费计算。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连续两年亏损,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本市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企业,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连续两年亏损,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本市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四十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的,应当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并补缴降低部分住房公积金;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八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代扣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在受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受托银行应当自收到单位汇缴的住房公积金2日内将住房公积金分配到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新录用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按照前款规定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按照前款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九条 在全市全面推行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归集住房公积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签订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协议书,并向市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单位欠缴或少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应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补缴手续,并到受托银行补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应从发生欠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或发生少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办理补缴。
第二十一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设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并发放住房公积金存折,作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适时进行调整并公布:
(一)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
(二) 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缴存比例;
(三) 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条件;
(四) 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日为每年的1月1日。
第二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息,每年6月30日为计息日。
第二十五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比照所欠职工工资优先予以偿还。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后未补缴的缓缴部分及降低缴存比例后未补缴降低部分,应视为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

第四章 转移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单位或职工应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
(一)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
(二)单位合并、分立的;
(三)单位撤销、破产、解散,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
(四)需进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代管户管理的。
第二十七条 办理转移的,原单位应自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受托银行为职工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第五章 封存
第二十八条 职工在离休、退休之前,与单位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内部封存手续。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经职工书面同意,单位可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内部封存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授权各县(市)管理部依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三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第四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和组合贷款中的商业银行自营性住房贷款本息;
(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
(七)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年后,未重新续缴住房公积金且男职工年龄满50周岁、女职工年龄满40周岁的;职工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无法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的;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第六条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七条 职工依照本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一)、(五)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房产共有权人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八条 职工符合本暂行规定的提取条件,但未偿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本人及其房产共有权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职工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住房公积金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其账户下的住房公积金在其担保的贷款未还清前,不得支取、使用。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九条 依照本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房产共有权人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职工只能在购房合同、协议签订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颁发之日一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逾期不再办理,支取额为支取日上个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支取至百元),合计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第十条 依照本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五)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房产共有权人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应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依照本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六)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期间已支付的房租。
第十二条 依照本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二)、(三)、(四)、(七)项及第六条规定,且不在第八条规定范围之内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 提取凭证
第十三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存折、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按以下各条要求出具相关凭证。
第十四条 职工同时提取其房产共有权人住房公积金余额的,须提供房产共有权属证明、身份证及其它有效证件。
第十五条 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受托人身份证。
第十六条 职工在三明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下列凭证:
(一)购买商品房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购买房改房、单位集资房和经济适用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
(三)购买拆迁返还房的,提供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
(四)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地产买卖合同和房产交易完税凭证或房地产交易部门出具的交易证明(房产出卖人为个人,房产购买人支取住房公积金可支取现金;房产出卖人为单位,房产购买人支取住房公积金采用转账方式转入房产出卖单位账户);
(五)购买拍卖房的,提供拍卖公司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
(六)建造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支取住房公积金可支取现金);
(七)翻建(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的,提供翻建住房规划许可证(支取住房公积金可支取现金);
(八)大修(指住房部分主体构件出现危及住户安全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住房的,提供市、县危房鉴定委员会出具的B、C、D级危房鉴定证明书(支取住房公积金可支取现金);
第十七条 职工离休的,提供离休证; 职工退休的,提供退休证。
第十八条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经市、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为一级至四级),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第十九条 职工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
第二十条 职工在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一年后,可支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还款方式有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提前归还部份贷款本金、提前预还几个月贷款本息,提供借款合同、提前还款申请书。
(一)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指职工需提前一次性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余额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上月结转的余额用于提前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住房公积金余额小于贷款本息和的只可支取至百元,住房公积金余额大于贷款本息和的可支取至角分);
(二)提前归还部份贷款本金:指职工在每个住房公积金核算年度内正常还款时,可提取一次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上月结转的余额(支取至百元)用于提前归还部份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受托银行根据职工还款后的余额重新计算职工下月起每月还本付息额,逐年减轻职工还款压力;
(三)提前预还几个月贷款本息:指职工在每个住房公积金核算年度内正常还款时,可提取一次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上月结转的余额用于提前预还几个月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但不能跨自然年度预还。
第二十一条 职工一次性归还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余额并将其住房公积金转入经营性贷款还款账户的,提供住房组合借款合同和商业银行开具贷款余额及一次性还款证明。
第二十二条 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支付房租证明。
第二十三条 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年后,未重新续缴住房公积金且男职工年龄满50周岁、女职工年龄满40周岁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职工身份证。职工户口迁出本市,提供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终止劳动关系证明。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居民户籍证明。
第二十四条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职工死亡证明、身份关系证明、合法继承或遗赠证明。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五条 职工凭提取凭证,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上签字盖章。
第二十六条 职工凭提取凭证及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代管户内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凭提取凭证和身份证及复印件直接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七条 经审批准予提取的,职工凭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存折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授权各县(市)管理部依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三:
三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城镇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发放,定向用于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职工购买的自住普通住房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房改房、危改拆迁返还房、拍卖房及二手房。
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得对该项目的购房户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则是: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贷款担保。
第四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五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须接受市人民银行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办理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由受托银行以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形式向借款人发放住房组合贷款。商业性贷款办法由受托银行制定。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 凡单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二年以上,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时,均可向房产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三明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本市其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
(二)职工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住房公积金已封存的职工,启封并重新连续缴存六个月后,其住房公积金封存前的期限可视同连续缴存期限累计计算;
(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是自住普通住房,并有相当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费用20%以上的自有资金;
(五)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及其它相关资料;
(六)借款人同意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七)借款人及其房产共有权人原住房公积金贷款已还清且已办理贷款注销手续;
(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为以下三项计算的最低值:
(一)借款人及其房产共有权人离、退休年龄内所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总价款的70%;
(三)贷款最高限额(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额度为准);
前款中住房公积金交纳倍数、贷款额占房屋价款的比例、贷款最高限额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十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应根据职工承受能力及所购房产情况确定: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危改拆迁返还房或自建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30年。
(二)购买二手房、房改房或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该住房剩余的法定使用年限,且最长不超过30年。
借款人的贷款期限届满日应限定在借款人离退休之前。
第十一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执行,不得浮动;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当提供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担保方式有如下几种:
(一)抵押担保。借款人以购买、建造的住房或其它房产抵押担保。
(二)质押担保。借款人用国债、银行存单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押物进行质押担保。
(三)保证担保。由三明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或由同一辖区内其他职工(两人以上)的住房公积金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用住房公积金提供担保的,贷款额不得高于担保人提供担保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倍。
第十三条 借款人采取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必须依法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借款人用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其他房产抵押担保,该房产须进行评估,方可办理房产抵押,评估费用由借款人承担。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房产评估价值的70%,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该住房剩余的法定使用年限。
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并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随时接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采取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借款人应当办理房屋《个人抵押商品住房保险》,保险费用由借款人承担。抵押期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抵押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正本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保管。 若为组合贷款,第一受益人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
第十五条 借款人采用有价证券质押担保的,有价证券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息和。有价证券经核押后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保管。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还清本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质押的有价证券解除核押后退还借款人。
第十六条 借款人采取住房公积金保证担保方式的,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其账户下的住房公积金在借款人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清偿前,不得支取、使用。
第十七条 由三明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作为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与借款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时,有权要求借款人以住房抵押方式提供反担保。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八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到受托银行提出申请,借款人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向受托银行提供下列资料:
1、借款人及其房产共有权人的身份证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
2、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
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部门出具的借款人及其房产共有权人经济收入证明;
4、购买住房的,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具有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自住住房的,须具有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危房鉴定委员会的危房鉴定报告;
5、购买住房首期付款证明或者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自筹资金证明;
6、借款人及其房产共有权人住房公积金存折;
7、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受托银行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要求,应当在收到第十八条所规定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提供的贷款资料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贷款条件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受托银行将审核后的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信息、证明材料及审核意见报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经审核不准予贷款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告知借款人不准予贷款的原因。
第二十一条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同意贷款,由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的合同或协议。
第二十二条 以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抵押的房产需到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并办理个人抵押住房保险;以有价证券质押的,将有价证券核押后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押保管;以住房公积金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下的住房公积金在借款人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清偿前,不得支取、使用。
第二十三条 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当日将贷款资金划入受托银行账户内。
第二十四条 受托银行应于借款合同约定贷款之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金额、方式支付。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六条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第二十七条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等额归还贷款本息,即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贷款期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Y i(1+i)n
A=
(1+i)n-1

A为月均还款额,Y为借款总额,n为借款月数,i为月利率。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自银行划款之日的次月起进入还款期,借款人可采用柜面还款或委托扣款方式按月还款。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取得借款满一年后,可以提前偿还贷款本息:
(一)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借款人可以在归还当期贷款本息后,提前结清剩余贷款本金。
(二)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借款人可以在归还当期贷款本息后,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次月起月应还本息额按照剩余本金、剩余期限重新计算;
(三)提前预还几个月贷款本息。借款人可以提前预还几个月贷款本息,但不能跨自然年度预还。
第三十条 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应在一个月内凭受托银行开具的“还款证明”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注销贷款手续。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授权各县(市)管理部依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松花湖拦网渔业管理的暂行规定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松花湖拦网渔业管理的暂行规定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七十七号



第一条 为加强松花湖拦网渔业的管理,保护松花湖渔业资源,促进渔业资源的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根据法律、 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拦网渔业是指,利用松花湖的沟、汊、套子行养殖的一种渔业生产形式。
第三条 凡在松花湖水域从事拦网渔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规定。
第四条 松花湖拦网渔业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管理、分级开发、共同保护与利用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客部门是松花湖拦网渔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渔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松花湖拦网渔业规划;
(三)监督、检查、指导有关县(市)、 区松花湖拦网渔业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管理跨县(市)、区水域的拦网渔业, 协调处理跨县(市)、区的渔业纠纷;
(五)保护和改善松花湖水域生态环境, 保护珍贵稀有水生动物。
第六条 松花湖沿湖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拦网渔业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交通、环保、工商、 税务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助同级渔业行政主客部门执行本规定。
第七条 鼓励松花湖沿湖乡镇、村社及其它单位和个人,充分利用松花湖沟、汊、套子发展拦网养殖。
第八条 凡从事拦网养殖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所在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申查同意后, 在六十日内设置拦网,经验收合格发给《养殖使用证》后,方可从事养殖生产。
第九条 《养殖使用证》不得涂改、买卖和出租。不得擅自转让,确需转让的,须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转让。
第十条 《养殖使用证》有效期限为五年,每年检验一次。《养殖使用证》期满后需继续经营的, 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办理延续手续。
第十一条 领取《养殖使用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渔业资源繁殖保护规定,并进行必要的建设和采取相应的增殖措施。对占而不用满一年的,或者投放量低于每年每亩10 厘米以上四公斤或夏花鱼种1000尾的,视为荒芜水面。投放鱼种必须在市、县(市)、区渔政部?
偶喽较陆小?
第十二条 禁止采用炸鱼、毒鱼、电鱼等方法捕捞鱼类及其它水生动物。
第十三条 禁止偷捕、抢夺他人养殖水产品;禁止破坏他人养殖水体或养殖、捕鱼设施。
第十四条 拦网渔业者不得利用鱼类洄游规律采取“提网”、“压网”以及“挂门帘”等非法手段将拦网外的鱼类套归已有, 确需修补拦网的,应向渔政部门提出申请, 经批准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修补。修补拦网必须在每年的四至五月或九至十月份进行。
第十五条 禁止向拦网渔业水域排泄污水、污染物。不得在渔业水域涮洗含有毒物的器具。
第十六条 拦网渔业经营者应在每年初第一季度内向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水面使用费。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八条规定,未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未办理《养殖使用证》进行拦网养殖的,责令立即拆除,并处1000元罚款。
(二)违反第九条规定,没收其违法所得,吊销《养殖使用证》,并处100元到1000元罚款。
(三)违反第十条规定, 《养殖使用证》期满仍不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1000元罚款。限期内不办理延续手续的,责令停止其生产活动。 其水面使用权收回另行分配。
(四)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 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开发利用。当年未达到鱼种投放量的,责令不年补投,并按每亩处以0.5元罚款。逾期仍不开发利用,连续两年鱼种投放量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吊销其《养殖使用证》。
(五)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渔业者在自己的拦网内用炸、 毒、电的方法捕捞鱼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养殖使用证》, 并处以500元到5000元罚款。
(六)违反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处1000元至1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七)违反第十五条规定的,按环保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做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13第十九条 对拒绝、阻碍渔政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渔政检查人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10月18日
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法律思考

作者姓名:杨兆彦 山东省枣庄市人口计生委法规信访科
通信地址:枣庄市光明大道2871号 邮编:277800
电子邮箱:zzyzy222@tom.com


摘要:推进村务公开,实行民主管理,对于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而人口和计划生育又是与广大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一项工作,也是村务公开民主管理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本文试图将大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中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单独分离出来加以考量,从法律角度分析其意义、内容及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并对其形成原因、解决对策、制度完善等进行初步探讨,以期更多有识之士能够见仁见智,对于现实工作有所裨益。
关键词:法治意义;法律依据;存在问题;成因分析;解决对策;立法构想。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法治意义
《人民日报》曾刊载消息称,山东枣庄市市中区建立“干部问事、群众说事、集中议事、及时办事、定期评事”相结合的村民说事制度,丰富完善了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内容。这种问事于民、集思广益的做法值得称道。①那么什么是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呢?
笔者认为,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应该是指村民自治组织将法律规定或者经法定程序议定的关乎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村务事项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形式,及时予以公布,并接受村民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而人口和计划生育事关千家万户,无论是从法律规定来看,还是从现实工作来看,无疑都是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重要内容。
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始终不渝的梦想。通过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进行民主管理,实现村民的知情权、选择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打破暗箱,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奖励、惩罚等问题暴露于阳光之下,百利而无一害。这项民主工程,使得干部清白,群众明白,关系和谐。通过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实现村民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必将激发其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更上一个台阶,也能够从整体上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基层民主,防止“一言堂”,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步伐。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法律依据及内容
目前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四部分,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管理社会事务”。上述规定可以视为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宪法渊源。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其中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第二款中的第二项就是“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这是目前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直接规定方面最高层次的法律依据。三是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的文件,有些人认为这些文件属于“法规性文件”,其实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规,只能归入“政策”一类。四是散见于地方性法规及规章、政策中的相关规定。
对于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目前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是以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及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方式作出明确规定的。以山东省为例,有两部地方性法规对于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民主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一个是《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01年1月1日起生效),另一个是《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2006年6月1日起生效)。前者在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规定应当公布下列事项:生育计划生育落实情况和学龄儿童的入学情况。后者在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规定下列社会发展事项应当公开: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名单、批准胎次、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等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公开的内容。
对于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涉及的具体内容,山东省是以规范性文件形式作出明确规定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本村新婚及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夫妇名单;
(二)申请《生育证》的夫妇名单及其法定再生育条件;
(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人员名单;
(四)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人员名单;
(五)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妇名单及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兑现情况;
(六)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人员名单及情况;
(七)终生只要一个女孩奖励、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救助、独生子女父母伤残死亡救助、节育手术并发症补助等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惠、优先、扶持、救助人员名单和情况;
(八)违法生育夫妇及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党员干部违法生育及处理情况;
(九)计划生育合同履行和违约金收支情况;
(十)本村计生工作人员的报酬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经1/10 以上村民或者1/5 以上村民代表联名要求公开的事项,以及村计生工作人员任免、公开内容的补充等事项。
除以上公开内容外,村民委员会还应当及时、全面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定义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②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民主管理遇到的新问题
目前,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开展得成效卓然,但就实际情况来看,仍存在诸多不尽人意与薄弱之处,有些地方甚至走样变形导致出现了一些“以次充好、短斤少两”的新情况与新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一)实质要件上的问题:
1、内容不全。公开内容片面不全,有的甚至把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等同于社会抚养费征收公开,即仅公开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有关情况。即便是在社会抚养费征收公开中,也存在只公开以往年度征收情况而不公开近一两年度的现象,避重就轻,使群众看得一头雾水。
2、偏注结果。对于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项目不公开或者少公开具体决策过程,仅公开事后结果。使得村民对于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事项的立项、资金支出等事项的合理性和真实性难以作出准确判断,也影响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合理性。
3、弄虚作假。计划生育合同违约金收取之后,挪作他用,巧立名目,挥霍浪费,建立帐外帐、帐中帐,比如公款旅游变成学习考察,请客吃喝改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困难户救助,公款私用化为其他支出,凡此种种,不胜枚举,打马虎眼,放烟幕弹,变戏法般地将非法行为合法化。
4、追求政绩。将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当作捞取政治资本的手段之一,采取行政命令一刀切的方式,使得村务公开栏“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而缺少村民的真正理解和参与。还有的甚至只在上级检查的时候临时才用红纸将一些敏感内容公之于众,检查过后,就将红纸撕掉。
(二)形式要件上的问题:
1、载体单一。目前公开形式大部分仅限于以设立公开栏的方式出现,简陋粗糙,缺乏村民会议和明白纸的形式,公开阵地建设较差。有的对公开栏任意改变用途,甚至变成了广告栏。
2、公而不开。有的公开栏虽然制作精良,但却只放在村委会院内的某个角落里,公而不开,变成了花架子,个别村的公开栏甚至在村委会的会议室内睡大觉,“秘密”公开。
3、简而不明。有的公开程序过于简单,敷衍了事,形同摆设,村民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务情况知之甚少,或者压根无从知晓。
4、缺乏维护。许多公开栏缺乏日常维护,风吹日晒雨淋,年久失修,甚至出现人为损坏现象,难以真正有效发挥作用。
(三)程序要件上的问题:
1、霸道公开。公开程序不透明规范,带有浓重的家长制色彩,公不公开,全凭己意,公开什么,何时公开,没有征求村民代表的意见,公开的随意性往往让村民先是失望,后是绝望。
2、一曝十寒。公开制度不够持久,公开时间间隔不一,有的太长,导致有些问题时过境迁,化为糊涂帐,而另有一些事情则因成为既定事实而无法更改,或者更改要付出极大的代价而不划算,正所谓“木已成舟、覆水难收”。
3、急功近利。平时不开展经常性工作,一遇检查就临时抱佛脚,大干一气,补材料、整档案,甚至造假,正所谓“临上轿扎耳眼”。而检查过后,又风平浪静恢复常态。
4、缺乏反馈。公开后没有及时听取村民意见,既不主动收集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又不及时对村民提出的疑问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乱解释一气而不让村民“插言”、“多嘴”,认为只要公开就一了百了,为公开而公开,舍本逐末。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新问题的成因分析
纵观上述种种问题,结合有关理论与现实情况,笔者认为,造成问题的基本原因可以概括如下:
(一)认识偏差。一是一些村干部不敢公开,因心中有鬼而担心家丑外扬,引起群众上访,招来上级批评。二是一些村干部不愿公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认为公开是作茧自缚,自讨苦吃,缺乏主动性。三是一些村干部不会公开,囿于自身素质等原因,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犹如老虎啃天,无从下口。四是一些群众片面认为,只要自己不违法生育,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民主管理与已无关,只是雨过地皮湿的表面文章,无济于事。五是一些群众淳朴本分,缺乏民主诉求,小农意识强烈,不愿出头。
(二)指导不足。一是上级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指导不深入、不到位,对于公开后如何进一步开展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一系列工作,如何使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务经常公开、全面公开、真正公开,缺乏有针对性的指导措施。二是一些地方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有要求无督促,虎头蛇尾,雷声大雨点小,或者有督促检查但力度不够,不动真格,最终变成了你好我好大家好,一团和气架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