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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事业单位基本存款帐户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3:56:31  浏览:85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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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事业单位基本存款帐户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事业单位基本存款帐户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8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帐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帐户。”建立企事业单位的基本存款帐户,是建立新型银企关系的前提,做好支付清算工作的基础,加强信
贷、结算监督和现金管理的重要措施。自去年全国银行结算工作会议以来,各地根据会议精神的要求和《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清理规范企事业单位基本存款帐户取得了较大进展。但在不少地区,企事业单位基本存款帐户还未建立,其他帐户也未按规定的使用范围进行管理。为了切
实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进一步做好企事业单位基本存款帐户的管理,特通知如下:
一、严格区分各类帐户的性质
根据《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事业单位的存款帐户划分为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
基本存款帐户,是企事业单位的主要存款帐户,是其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帐户。企事业单位的工资、奖金等现金支取,只能通过基本存款帐户办理。
一般存款帐户,是企事业单位在基本存款帐户以外的银行因借款开立的帐户,办理借款转存、支付及归还借款的款项转入,不能办理现金支取。该帐户存款余额不得超过企事业单位在该开户银行的借款余额。对超过贷款余额的,开户银行应通知企事业单位在5日内划转基本存款帐户。

未在规定期限办理划转的,开户银行应主动将超过贷款余额的部分划转基本存款帐户。借款清偿后办理销户。
临时存款帐户,是持有开户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临时执照、有权部门同意设立外来临时机构批件的单位或个体经济户,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帐户,其现金收付业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办理。
专用存款帐户,是企事业单位因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或办理信托、政策性房地产开发、信用卡等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帐户。企事业单位的销货款不能进入该帐户。该帐户一般不能支取现金,因基本建设资金开设的专用存款帐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必须经人民银行当地分行批准,按照国家
现金管理规定办理现金支取;信用卡帐户按照《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现金支取。
各地应严格按照以上各类帐户的性质和《银行帐户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户条件进行帐户的清理,办理帐户的开立。
二、建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原则和规定
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以下原则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
(一)有较固定的存贷款或长期的银企合作关系;
(二)取得借款量较大的银行;
(三)银企性质接近,有利于对口服务;
(四)银企距离较近,方便办理业务。
对企事业单位选择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金融机构不得违反以下规定,为企事业单位开立基本存款帐户:
(一)信用社不得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为大中型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开立基本存款帐户。
(二)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各类金融性公司,以及银行所属的房地产信贷部、国际业务部、信用卡部,不得为企事业单位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违反规定开立其他各类帐户。
三、积极推进基本存款帐户的清理工作
建立企事业单位基本存款帐户,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是今年下半年的一项重要任务,各行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摆上日程,加强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做好对企事业单位和各商业银行建立基本存款帐户重要意义、原则、方法的宣传,使其提高认识,积极配合基本存款帐户的清理工作。
各企事业单位按照《银行帐户管理办法》、选择建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原则和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规定的时间,向其选择的银行提出建立基本存款帐户的申请,经该银行审查签署意见后,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行;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核发基本存款帐
户开户许可证。
在清理规范基本存款帐户时,对企事业单位未选择基本存款帐户开户银行或银行之间发生争议的,应由人民银行当地分行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协调和裁定:
(一)未在银行取得借款的企事业单位,可按照本通知二、(三)(四)的原则确定基本存款帐户开户银行;
(二)企事业单位在一家银行取得借款时,应在其借款银行确定基本存款帐户;
(三)企事业单位在多家银行取得借款的,应在借款余额最大的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借款余额为1995年1月1日至清理时止的借款平均余额。
各行要加快帐户清理步伐和进度,将所在地区的企事业单位的基本存款帐户,在一家银行的营业机构建立起来。目前,尚未开展帐户清理工作的地区,要立即行动,摸清底数,在此基础上开展清理,建立企事业单位的基本存款帐户;正在清理的地区,要加快进度,尽早将本地企事业单
位基本存款帐户建立起来;已经清理的地区,人民银行要及时组织对企事业单位建立基本存款帐户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保证清理质量,防止走过场。今年下半年,人民银行各分行要集中力量,重点抓好地市以上城市大中型企业的帐户清理工作,在年底之前,要保证完成所在地区大中型企
业建立基本存款帐户的任务。
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对辖内建立基本存款帐户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和总结,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要就检查验收的情况写出书面总结。帐户清理工作比较快的地区,要在1995年10月底之前将书面总结报送总行;帐户清理工作较慢的地区,要在1996年1月15
日前书面报送总行。
总行在各地检查验收的基础上,将进行重点复查。对清理工作做得好的予以表扬,对重视不够、走过场的要通报批评。
四、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帐户的管理
在基本存款帐户建立之后,为防止其他存款帐户变相作为基本存款帐户使用,巩固帐户清理的成果,要加强对各类帐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
在基本完成建立基本存款帐户和核发了开户许可证的地区,人民银行要发出公告,规定自确定的日期起,凡未核发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的,其帐户一律不得作为基本存款帐户使用。
要实行年检制度。人民银行各级行和商业银行每年都要对企事业单位基本存款帐户的建立和其他各类帐户的开立和使用情况开展一次检查。此外,人民银行各级行还要经常对其他存款帐户的使用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严格处罚。为便于加强对基本存款帐户建立的
检查和管理,各银行对在本行开立的基本存款帐户,应在该帐户的帐页和印鉴卡上注明“基本存款帐户”字样,以示区别其他类型帐户。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帐户申报制度。各银行对基本存款帐户的撤销,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专用存款帐户的开立或撤销,必须定期向人民银行当地分行申报。在大中城市,各银行应按人民银行编发的计算机报送程序或规定格式,采取送磁介质(软盘)或联网的办法向人民银行申
报帐户开立、撤销情况。在已颁发全国统一代码证书的地区,对企业单位申请开立各类帐户,各银行要查验代码证书并登记单位代码。
人民银行要建立和完善帐户管理档案数据库,利用数据库监控企事业单位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各类帐户的情况,为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银行提供企事业单位的开户信息,以利于银行掌握开户的企事业单位的资信,加强信贷、结算监督和现金管理。
五、严格对违反帐户管理行为的处罚
人民银行各级行要切实加强银行帐户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规定开立各类帐户的行为,要严格按照《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和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银行违反规定为企事业单位开立各类帐户的,要限期撤销,并对其处以每户5千至1万元罚款;一般存款帐户作为基本存款帐户使用的,要限期纠正,并按办理支付现金的笔数对其处以每笔2千至5千元罚款;一般存款帐户余额超过企事业单位在该银行借款余额的(归还到期借
款时除外),在超过规定期限后按超出部分的金额对其处以每天万分之七的罚款;借款归还后,银行对一般存款帐户仍允许企事业单位继续使用的,要限期销户,并对其处以5千至1万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屡查屡犯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经办人员的经济和行政责任。


(二)各金融性公司、银行所属的房地产信贷部、国际业务部、信用卡部,为企事业单位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或违反规定开立其他存款帐户的,要责令其限期撤销,并对其按每户处以5千至1万元罚款,对拒不撤销的,要停止该金融机构向外办理结算业务。
(三)企事业单位将销货款转入其专用存款帐户的,除责令其将款项转回基本存款帐户外,对其处以5千元至一万元罚款。企事业单位弄虚作假,骗取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要对其处以2万至5万元罚款,并限其撤销。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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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1990年全国违法占地和执法情况的通报

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1990年全国违法占地和执法情况的通报
国家土地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省会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根据全国二十九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缺北京市)的不完全统计,一九九○年共发生违法占地案件35. 2万件,比一九八九年的55.8万件减少了20.6万件,下降了37%;违法占地面积19万亩,比一九八九年的26万亩减少了7万亩,下降了27%。
截止一九九○年底,对违法案件已做处理的共29.3万件,面积10. 6万亩,分别占总数的83.2%和55. 8%。在已处理的案件中,拆除违法占地建筑物的面积为1737万平方米;收回土地4. 1万亩,其中复耕1. 9万亩;收缴罚没款6488万元;有1868人受到政纪处分,121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从统计情况看,全国违法占地发案率明显下降,结案率有所提高。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在强化依法管理土地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了土地执法监督工作,执法状况有所改善,执法队伍建设也有新的发展。但是,在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的过程中,执法难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违法占地
在一些地区还相当严重。
一、土地执法工作的进展
一九九○年,全国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深入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政策、法规,加强了土地监督检查,依法管理土地的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一是各地普遍坚持土地执法大检查的制度。通过执法检查,增强了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土地管理部门
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清除了一批长期难以处理的“钉子户”,使土地违法案件数量显著下降。同时针对检查出的问题采取积极的整改措施,提高了执法水平。二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8号文件,对《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发生的越权批地情况进行了全面清理。全国共清出越权批地案件10万? 婊?8.6万亩,目前68%的案件已经结案,459名干部受到了党纪或政纪处分,这类案件也由一九八九年的3.7万件减少到2.4万件,下降了35. 1%。三是开展了清理党政干部建私房违法占地的工作。据对20个省的不完全统计,在建私房的66万名党政干部中有20万余名党政干部有违法占地? 形シㄕ嫉?.1万亩。通过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的查处,制止了大规模乱占滥用土地建私房的势头,提高了全民珍惜土地的意识,四是进一步建立、健全土地监察机构,监察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不断提高。目前,全国已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79%的地市、71%的县市的土地管理
部门设了土地监察机构,还有400个县市成立了土地执法大队,其中近百个县市与公安机关联合建立了执法机构,各地在健全机构的同时,还注意了对土地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据不完全统计,一九九○年全国地市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共举办土地监察培训班513期,培训人员2. 5万人次。土
地监察机构的建立和健全,人员素质的不断提高,推动了土地监察工作的深入开展,对综合治理和整顿土地管理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九九○年违法占地案件数量虽有明显下降,但是,部分地区的违法占地状况还没有根本扭转,问题仍十分严重。
1.非法买卖和转让土地问题突出。一些单位、个人利用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之机进行土地投机,牟取暴利,损害了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造成土地权属混乱和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一九九○年全国土地非法买卖和转让土地的案件达1. 3万件,占全部违法案件的3. 7
%,与一九八九年相比呈上升趋势,其主要表现形式有:
一是将地价隐藏在地上建筑设施中进行转让。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一商场,以80万元买进占地89亩的仓库,一九八九年又以120万元转让给商业厅,从中非法牟利40万元。在农村,非法倒卖宅基地或在承包田上建房出售渔利的问题也很突出,如甘肃省成县林业局一职工,以买卖房屋为由? 蔚孤粽卮又谢窭?. 5万元。
二是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从中渔利。上海市某区有16所中学私自拆除围墙建商店或将土地租给外单位,使3945平方米土地改变了用途,年获利达316万元。
三是利用土地作价投资“联建分成”,从中渔利。上海某安装队将600平方米的旧仓库用地作为投资与房产公司私订协议建了一座6层的商品楼,安装队除获一层外还净得1100平方米的商品住宅,以每平方米造价1500元计算,获利165万元。
四是公开买卖。山西省宁武县某驻军搬迁后,将6. 3亩国有土地以50万元卖给了县煤炭运输公司,该公司又将其中部分土地倒卖他人;河北省徐水县南白塔乡为建学校,将旧校址和部分耕地以每0. 1亩100元至300元卖给本村39户农民建房;湖北省监利县银行为建营业楼,用23. 5万元? 郝?50平方米的平房和空闲地。
2.一些地方政府和领导干部越权批地问题仍较严重。
一九九○年全国国家单位违法占地案件为4397件,虽然只占总案件数的1. 2%,但面积却达8. 2万亩,占总面积的43. 2%。国家大中型企业建设的违法用地,多为地方政府或领导干部越权批准。据了解,一九九○年全国需报国务院审批的项目用地约100件,实际只上报1/3。国家计委立? 钔度虢ㄉ璧?6个火力发电厂,仅有一个依法办理用地手续。近几年来,湖北省的公路建设用地5. 8万亩,仅有7000亩依法报批。湖南省衡阳市郊区政府一九八九年一月至一九九○年七月间,采取弄虚作假、化整为零等手段,越权批准32个全民、集体单位和14户职工建房,占用土地161亩。

黑龙江省五常县建设公路占用土地100多亩(其中耕地50多亩),为了逃避交纳耕地占用税,县领导明确指示主管部门不履行报批手续。
还有少数地区没有进行清理越权批地工作,个别地区隐瞒、遮掩甚至拒绝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资料,使清查工作走了过场。相当一部分地区为违法批地者说情,对一些涉及到政府负责同志的案件迟迟不做处理,目前全国仍有32%的越权批地案件未做处理。
3.农村个人建房用地混乱。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个人建房投资增多,建房数量也越来越大。由于基层土地管理力量薄弱,一些乡村干部违法批地或带头抢占宅基地,致使不少地方的农村违法占地建私房的混乱状态仍十分严重。《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农村个人违法占地案件一直占违法案件总数的90%以? 希幸话胍陨鲜〉母鋈宋シㄕ嫉匕讣钡匕讣苁?5%。河北省、陕西省的个人违法占地案件均在97%以上。河北省石家庄地区的元氏县有100多个村庄乱占滥用土地问题十分严重,其中东堡村年违法批准宅基地就有200户。
三、违法占地屡禁不止的原因
近年来,违法占地屡禁不止,主要原因是:部分地方政府和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不配套,不完善;基层土地监察机构不健全、力量薄弱等,致使土地执法难的问题日益突出。
1.违法占地案件发现难。
由于基层土地监察人员少,又缺少交通工具,面对土地案件发案范围大、土地管理辖区面积广阔、农民违法占地建房季节性强、时间集中等原因,土地监察人员经常处于顾此失彼状态中,实际发生案件中有很多不能发现或发现不及时。江苏省县以上专职土地监察人员298人,每人平均? 械?38平万公里的土地监察任务;贵州省每人负责监察面积达10万亩土地,难于做到及时进行巡查,使违法占地案件很难发现。
2.发现违法占地制止难。
《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后对继续施工者有制止权。但由于没有明确采用何种手段去制止,因此,许多违法者对处罚通知置若罔闻,在起诉期的15天内将违法建筑物迅速建成,造成以后更难处理的状况,在执法过程中,土地执法人员被围政、辱骂、殴打的情况
屡见不鲜,据对14个省的不完全统计,执法人员被殴打辱骂的就有2. 7万人,已经有4名土地处理员被殴打致死。
3.形成违法事实处理难。
在执法过程中,很多土地违法案件的处理,需要公安机关和法院的配合,由于这两个部门力量有限任务繁重,很难及时配合,使部分土地违法案件处理难。广西等14省区反映,一九八七年以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有9400余件,受理的只有7000多件。一旦涉及到地方政府或领
导干部的案件,土地管理部门便束手无策,有的回避矛盾,有的以罚款代替处罚,或不了了之。河南省一九九○年就有4000多件土地违法案件末能处理,陕西省也有3200余件。广州市政府越权批地500多宗,面积4万余亩,虽经国务院点名批评,但处理起来仍遇到不少阻力。浙江省龙游县有
一位副县长,1987年以来多次越权批地,当上级主管部门查处时,一些主要领导干部认为这是“开拓精神”而不做处理,一九九○年县政府换届选举时,这位副县长反而被提名为县长候选人。各地普遍反映,国家没有一个对越权批地政纪处分的统一规定,这也是造成处理难的重要原因。
领导干部以权代法、以言代法,干扰正常执法工作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一九九○年十月,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有一个村办企业违法占地约500平方米。区人民法院根据区土地管理局的申请,对违法占地建筑物依法强行拆除。但当法院、土地局等部门组织好人员准备实施强行拆除时,区? 晃恢饕斓即虻缁案ㄔ骸⑼恋鼐至斓迹钇渫V骨恐浦葱校税竿现两袢栈鼓┐恚⒃斐筛们?08国道两侧的101件违法占地案件均难以处理。河北省晋县有个村违法占地建砖窑,县土地局做出拆除的处罚决定,县法院也相应判决强制执行,但县五套班子以防止社会不稳定为由,? 笸恋鼐趾头ㄔ盒薷脑Ψ>龆ǎ」苁⊥恋鼐种苯拥鞑榇泶税福∪舜蟾敝魅瓮跤谆酝厩鬃怨蚀税福蛳亓斓及嘧铀枷胛侍饷挥薪饩觯拐庖话讣两衩挥写怼S秩纾赡“吧绞刑ò蚕亟煌ň殖のシㄕ嫉亟ǚ浚恋鼐肿鞒龃Ψ>龆ǎ复味即聿涣耍厝舜缶谷恍纪恋鼐
值拇Ψ>龆ㄎ扌АN税赶赝恋鼐趾褪「呒度嗣穹ㄔ憾加泄鞑楹痛硪饧笔〕ひ灿信荆蛳匚⑾卣拖厝舜罅Ρ#胤ㄔ壕谷徊皇芾硗恋鼐智恐浦葱械纳昵搿? 四、加强土地执法工作的几点要求
1.进一步加强土地法制的宣传教育。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坚持不懈地进行土地法律、基本国策,土地国情的宣传教育。在努力提高广大群众土地法律意识的同时,要加强对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政府领导的宣传,使其真正树立国情观念,依法行政并积极支持有关
部门依法查处违法占地案件。
2.加强与公、检、法、行政监察,纪检部门的密切合作。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各执法部门的联系和协作,主动通报情况争取支持,特别是加强与公安机关联合执法,探索解决执法难的路子,改善土地治安环境,发挥行政执法,机关的整体效益。
3.加强土地监察的基础建设,提高土地监察人员素质。要尽快地建立、健全基层土地监察机构和信息网络,切实保证基层土地管理人员的稳定性,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深入学习行政诉讼法,注意理论联系实际,严格执行办案程序,提高综合办案能力。
4.提高土地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土地管理部门应自觉地接受群众的监督,建立审批土地和处理违法案件的公开制度,请有关单位和群众评议执法干部的工作。促进廉政建设和依法行政的权威性。
5.继续抓紧对国家[1990]8号文件的贯彻落实工作。各地在做好清理工作检查验收的同时,对清理工作不合格的地区要责成采取坚决措施限期补课,防止走过场,同时要求各地对已查出的尚末处理的越权批地案件抓紧依法处理,对那些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案件应进行公开处理。



1991年8月29日

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监管办字〔2004〕166号

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机关各司(室),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工作规则》已经2004年12月10日国家局第4次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工作规则

(2004年12月10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规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工作制度、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工作质量,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及中央编办《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5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则。

  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是国务院主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的直属机构,同时承担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涉及煤矿安全监察方面的工作,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名义实施。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统一领导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国煤矿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工作。

  三、国家局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国务院各项工作部署。

四、国家局机关全体人员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廉洁奉公,遵章守纪,艰苦奋斗,勤俭节约,谦虚谨慎,戒骄戒躁;不断改进工作方式,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忠于职守,努力工作;服从命令,顾全大局,相互协调,密切配合,保证政令畅通。

第二章 分工负责

  五、国家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国家局全面工作,副局长按照分工协助局长工作并对局长负责。

六、局长召集和主持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国家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七、局长出访、出差和离职学习、休假期间,按次序指定一名副局长主持日常工作。副局长出访、出差和离职学习、休假期间,其分管工作由局长指定的其他副局长代管。

八、国家局机关各司(室)司长(主任)在局长、主管副局长领导下负责本部门工作,对局长、主管副局长负责。副司长(副主任)在司长(主任)领导下工作,按照分工对司长(主任)负责。

九、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以下简称监察专员)受国家局委托,联系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安全生产工作,联系并综合协调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完成国家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各司(室)根据机关职责划分履行职责。涉及几个司(室)的工作,应当由主管司(室)会同有关司(室)研究处理;需要国家局领导决策的,应提出拟办意见,按程序报主管副局长(必要时报局长)决定。在各司(室)职责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由局长、副局长指定的司(室)负责处理。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

十一、国家局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草案、部门规章、重要政策措施和国家局年度预算、基建项目安排等重大决策,必须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十三、提请国务院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委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事先征求意见。

十四、国家局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基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与建议。

十五、国家局必须坚决贯彻国务院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第四章 依法行政

十六、国家局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七、国家局制定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报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局规章要依法及时报国务院备案。

十八、国家局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

十九、国家局法规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分别承办的原则。政策法规司综合管理国家局法规工作,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立法计划;各司(室)按各自工作职责做好立法的具体工作。

二十、国家局要建立并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五章 行政监督

  二十一、国家局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国务院报告。二十二、国家局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内部监督,提高自律意识,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十三、国家局要自觉接受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的监督。各司(室)要认真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

二十四、国家局及各司(室)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国家局领导及各司(室)司长(主任)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通过来信来访听取人民群众有关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加强和改进工作。

二十五、国家局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相关问题,对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调查处理并向国务院报告。要加强国家局政府网站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形式对国家局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六章 工作布局

二十六、国家局及各司(室)、直属单位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二十七、国家局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国务院报告执行情况。

  二十八、国家局实行领导周工作计划制度。办公室负责预安排和协调国家局领导每周工作计划,印送各位领导和各司(室)主要负责人。

  二十九、国家局实行季度工作报告制度。国家局领导在每季度末集中听取各司(室)和有关在京直属单位关于本季度(或上半年、全年)工作小结和下季度(或下半年、下年度)重点工作计划的汇报。

  第七章 请示报告

  三十、凡属下列重大问题必须向国务院或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请示或报告:

  (一)拟订或起草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贯彻落实国务院重大决策,特别是国务院全体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会议等重要会议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和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文件的情况;

  (三)年度工作部署及年中和年末工作总结;

  (四)特别重大事故及调查处理意见;

  (五)重要外事活动和其他重大事项。

  三十一、党中央、国务院交办或中央领导同志批示的事项,要及时报告办理情况。其中,中央领导同志批示明确要求国家局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的,要及时报告;批请国家局领导“阅、阅酌、研究、参考”的,一般也要报告落实情况。

  全国安全生产的重要情况,以国家局公文、简报、政务信息、值班信息及其他形式报送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

三十二、各司(室)在处理日常工作时,下列问题必须请示或报告:

  (一)为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所拟订的细则和实施方案;

  (二)年度工作安排和主管业务范围的重大工作部署;

(三)国家局领导批示或交办的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重要外事活动和其他重要事项。

  三十三、各司(室)、直属单位呈送国家局领导的书面请示、报告按下列原则办理:

  (一)凡需国家局领导审批的请示、报告,应按领导分工对口报送,不得多头分送。其中,需局长审批的,应先经主管副局长审阅。

  (二)请示、报告的抬头一律以“某某同志”称谓,并按领导排序依次排列;除特殊情况外,请示、报告应一事一报,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如由其他负责人签字,应注明主要负责人“已同意”。

(三)请示、报告内容如与其他司(室)有关,要事先协商一致,协商不一致时,应将有关司(室)意见一并上报并作说明。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四、国家局实行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局长业务办公会议制度。

  三十五、局务会议由局长召集和主持,副局长、驻局纪检组组长和各司(室)司长(主任)及调度中心主任出席,有关监察专员、有关在京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决定和部署国家局重要工作;

  (二)讨论提出全国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讨论制定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重要措施;

(三)审议部门规章,讨论、提出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的意见或建议,讨论通过国家局拟定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和技术标准;

  (四)通报全国安全生产形势;

  (五)研究其他需由局务会议研究的事项。

  三十六、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召集和主持,副局长、驻局纪检组组长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有关监察专员、有关在京直属单位

  主要负责人出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讨论国家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传达党中央、国务院重要会议精神和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

  (三)研究讨论国务院交办的事项和需提请国务院决定的重大事项;

  (四)审议重要会议的工作报告和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重要文件;

  (五)听取各司(室)和直属单位工作汇报,研究其请示的重大事项。

  三十七、局长业务办公会议由国家局领导按照分工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内容是处理分管业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协调专门事项,研究讨论需要提交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参加会议人员由主持会议的国家局领导确定。

三十八、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局长确定;提交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和讨论的事项,原则上要先经主管副局长组织研究。局长业务办公会议的议题由主持会议的国家局领导确定。副局长、驻局纪检组组长及各司(室)司长(主任)不能出席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时,向局长请假。

  三十九、实行国家局年度会议计划制度。各司(室)召开的工作会、座谈会、现场会、研讨会等各类会议,严格执行会议计划审批制。各司(室)每年要按要求提出本部门年度会议建议计划,由办公室平衡后拟定国家局年度会议计划,并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印发执行。国家局召开的全国性工作会议以国家局文件印发通知,其他会议一般以办公室文件印发通知。召开要求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参加的会议,须报经局长批准;召开其他会议,须报经主管副局长批准。

第九章 公文处理

  四十、根据工作需要,可分别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名义行文,或者联合行文。

  四十一、以国家局名义发文,一般按照领导分工,由局长或主管副局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局长分管工作的,须经有关副局长审阅后,再由局长或主管副局长签发;涉及重大问题的,经主管副局长审阅,局长签发。以国家局名义发令和任免通知,由局长签发。以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发;涉及重要事项的,须报经主管副局长或局长审阅同意。

  四十二、以国家局名义上报党中央、国务院的请示、报告,原则上由局长签发;副局长签发时,应注明局长“已同意”或“已阅”。

四十三、报送国家局的公文,由办公室按照国家局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局长阅批;或按机关职责划分,直接转有关司(室)研究处理。

  四十四、党中央、国务院交办或中央领导同志批示的事项以及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议定的重大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办,并通过《督办信息》反映办理情况。各司(室)承办的重大事项,由司长(主任)检查落实,并要及时向办公室通报办理进度或完成情况。

第十章 内外事活动

  四十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邀请国家局领导参加会议或出席重要活动,由办公室请示局长后进行安排。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中央管理企业和国家局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以及其他有关单位邀请国家局领导或机关司(室)负责人出席会议或其他活动,由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

  四十六、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领导来国家局商谈工作,由办公室安排接待。

  四十七、对国家局领导的事务性活动一般不作新闻报道。国家局领导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等,需作新闻报道的,报道内容应经国家局领导本人审定。

  四十八、国家局领导出国(境)访问的计划由办公室(国际合作司)提出报告,经局长同意后,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报批及备案。

四十九、国家局邀请的外宾团组,由办公室(国际合作司)负责接待。需国家局领导参加的外事活动,由办公室(国际合作司)按程序报批后进行安排。非官方的外事活动需安排国家局领导参加时,由接待单位商办公室(国际合作司)按程序报请国家局领导决定。

五十、国家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副司级以上干部出国,由所在单位提出专题申请,经办公室(国际合作司)、人事培训司、机关党委、驻局监察局审核并报主管副局长审阅同意后,呈报局长审批。

第十一章 作风纪律

  五十一、国家局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

  五十二、国家局领导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

  五十三、国家局领导要严格遵守中央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五十四、国家局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坚决执行国家局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国家局内部提出。

  五十五、局长出差、离职学习、休假,按规定进行请示或报告;副局长出差、离职学习、休假,应事先报经局长同意。国家局领导离京时,随行人员应将活动安排和有关情况及时电告国家局值班室。司长(主任)公出及离职学习、休假,须依次报经主管副局长、局长同意。副司长(副主任)公出及离职学习、休假,须经司长(主任)同意并报告主管副局长。各司(室)的正副司长(主任)原则上不能同时公出及离职学习、休假。

  五十六、国家局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国家局机关全体人员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