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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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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04年)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2001年12月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7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4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建设和其他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风景名胜资源比较集中、自然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命名、划定范围,供人们游览、观赏、休闲和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区域。
  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必须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正确处理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风景名胜区工作,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工作;跨行政区域的风景名胜区的建设规划,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计划、文物、旅游、宗教、公安、林业、环保、国土资源、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和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具体负责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
  设在风景名胜区的所有单位,必须服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并接受其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或者业务指导。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风景名胜区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加大对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和建设等方面的投入。
  第八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资源共享、设施共用、环境共保的原则,对风景名胜区进行统筹规划,科学管理。

第二章 设  立

  第九条 风景名胜区按其观赏、科学、文化、教育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及游览条件,划分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和市、县级风景名胜区。
  第十条 设立风景名胜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并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由省人民政府提出设立申请和风景名胜资源评价报告,报国务院审定公布;
  (二)省级风景名胜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设立申请和风景名胜资源评价报告,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由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和风景名胜资源评价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的风景名胜资源发生重大变化,不再具备该等级风景名胜区条件的,应当降低该风景名胜区的等级;已不具备风景名胜区条件的,应当撤销该风景名胜区。
  第十二条 因风景名胜区设立影响区域内有关单位和个人生产、工作、生活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予以妥善解决。

第三章 规  划

  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经审定公布后,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直属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及时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具体编制任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总体规划的内容包括:风景名胜区基础资料与现状分析,风景资源评价,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和发展目标,分区结构与布局,旅游环境容量和游人规模预测,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土地利用等专业规划。
  详细规划的内容包括:景区特色,景点保护、建设方案,安全管理、环境保护、旅游服务和其它基础设施布局,以及重要景观建筑的方案设计等。
  第十五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依据资源特征、环境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统筹兼顾、综合安排;
  (二)严格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持风景名胜区原有特色,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良性循环,防止风景名胜区人工化、城市化、商业化,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三)充分发挥景源潜力,展现风景游览欣赏主体,使风景名胜区有度有序持续发展;
  (四)综合权衡风景名胜区环境、社会、经济三方面的综合效益,正确处理风景名胜区自身健康发展与社会需求之间的关系;
  (五)与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旅游规划等相关规划相互协调。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人民群众的意见,进行多方案的比较和论证。
  第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详细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详细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跨行政区域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按行政区划分别组织编制,并报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后,按前款规定程序分别报批。
  第十七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界定的范围,标明界区,设立界碑。
  第十八条 在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过程中,需要对风景名胜区性质、发展规模、总体布局、用地及功能分区、规划期限等内容作重大修改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需要对规划作局部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第四章 保  护

  第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护制度,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及设施,落实保护措施和责任。
  第二十条 对风景名胜区按其景观价值和保护需要,实行四级保护:
  (一)一级保护区内可以设置必需的步行游赏道路和相关设施,不得建设与风景名胜区保护无关的设施;
  (二)二级保护区内应当限制与风景游赏无关的建设;
  (三)三级保护区内可以建设符合规划要求、与风景环境相协调的设施;
  (四)四级保护区内应以绿化为主,可以建设符合规划要求、与旅游服务配套的基础设施。
  一、二、三、四级保护区范围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据风景名胜区规划详细标定。
  第二十一条 对风景名胜资源按下列规定进行保护:
  (一)建立古建筑、古园林、碑碣石刻及其他历史遗址、遗迹等文物古迹档案、划定保护范围、设立标志,并落实避雷、防火、防洪、防震、防蛀、防腐、防盗等措施;
  (二)保护植被、加强绿化,维护生态平衡,落实环境保护、护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措施,并对重要景区、景点实施定期封闭轮休;
  (三)对古树名木登记造册,落实保护复壮措施;
  (四)划定生态保护区域,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生长环境;
  (五)加强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管理,防止水体污染。
  第二十二条 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风景名胜区从事下列活动:
  (一)刻字立碑、设立雕塑;
  (二)捶拓碑碣石刻;
  (三)恢复、建造、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塑造佛像、神像等宗教标志物;
  (四)采伐树木、挖掘树桩(根)、放牧、采集药材和动植物标本;
  (五)占用林地、土地或者改变地形地貌;
  (六)筑路、围堰筑坝、截流取水。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定程序批准前,应当征求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属于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属于省级风景名胜区和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风景名胜区从事下列活动:
  (一)出让或者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
  (二)开山、采石、建坟等;
  (三)损坏文物古迹;
  (四)砍伐、损毁古树名木或者擅自砍伐树木;
  (五)捕猎野生动物和采集珍贵野生植物或者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生长环境;
  (六)在主要景点设置商业广告;
  (七)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物;
  (八)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四条 风景名胜资源属国家所有。
  风景名胜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对风景名胜区的国家专项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国内外捐助以及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收益,必须专款专用。
  风景名胜区内宗教寺庙的各种专项收入以及捐赠的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建  设

  第二十六条 在风景名胜区从事各项建设活动,必须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
  第二十七条 在风景名胜区不得开办工矿企业,不得建设铁路、站场、仓库、医院等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在一、二、三级保护区内不得建设各类开发区、度假区。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对原有建筑物进行清理整顿,对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的建筑物限期拆除或者外迁。
  第二十八条 在风景名胜区从事新建、改建和扩建等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申领风景名胜区建设选址审批书,并按照程序办理有关计划、旅游、土地使用、文物保护等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申领风景名胜区建设选址审批书,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属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建设选址审批书,由省人民政府审定;
  (二)属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二级保护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和三级保护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以及省级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和二级保护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选址审批书,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属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三级保护区内的其他建设项目和四级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省级风景名胜区二级保护区内的其他建设项目和三级保护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以及市、县级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的建设选址审批书,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部门备案;
  (四)属市、县级风景名胜区其他建设项目的建设选址审批书,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三十条 前条规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包括:
  (一)专用公路、索道、缆车、水库、广播电视和通信设施;
  (二)总建筑面积超过三千平方米或者占地面积超过二千平方米的建设项目;
  (三)设置风景名胜区徽志的标志建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十一条 严禁在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前或者违反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索道、缆车等重大建设项目。
  第三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建设项目的设计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等,必须保持风景名胜区原有特色,并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三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的施工任务,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施工场地应当文明整齐,不得乱堆乱放。位于游览区内的施工场地应当设立围栏,确保游览安全。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清理施工场地,并由建设单位负责恢复植被。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保护进行综合监督检查,加强治安和安全管理,维护风景名胜区的正常管理秩序。
  第三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风景名胜区入口处、景点和游客集中的区域设置规范的风景名胜区景点说明、地名标志、指路牌,在险要地段和部位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警示牌,定期对车、船、索道、缆车等交通游览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排除危岩险石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并根据风景名胜区的容量和条件调控游人规模,确保游览者安全。
  第三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的所有单位、居民和进入风景名胜区的游人,必须遵守风景名胜区的各项管理规定,爱护景物、设施,保护环境,不得破坏风景名胜资源或者擅自改变其形态。
  车辆进入风景名胜区,应按规定的路线行驶,在规定的地点停放。
  第三十七条 在风景名胜区从事商业、食宿、广告、娱乐、专线运输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确定的地点和划定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征求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制度,明确职责,完善消防设施。
  第三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指定区域内的清扫保洁工作。
  风景名胜区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所排污水,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污水排放标准。
  第四十条 风景名胜区实行售票的,必须严格执行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提高或者降低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门票价格。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违章建设、毁损景物的,由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可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出让或者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各自职责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风景名胜资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拆除违章建筑、限期迁出、恢复原状,并按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下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按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领取风景名胜区建设选址审批书或者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建设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可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属不准建设的项目,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可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确定的地点和划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人民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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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国科发农社字[2001]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
建立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原名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是在原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等国务院28个部委及团体从1992年起共同开展的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工作基础上进行的一项工作。开展这项工作的目的是:从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选择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的市、县,以及大城市的行政区,依靠科技进步、机制创新和制度建设,全面提高这些实验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探索不同类型地区的经济、社会和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和持续发展的机制和模式。逐步建立一批可持续发展的新型社区,为不同类型社区提供示范,为我国城镇的可持续发展探索经验。
经过有关部委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共同努力,现已经建立国家级实验区34个,省市级实验区60多个,包括了市、县、镇及大城市城区等几种不同的类型,遍及全国23个省市,为我国在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过程中,促进地方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追求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最优,推动地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为在"十五"期间进一步推动这项工作,加强对这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现将《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和《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工作指南》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开展好此项工作。

附件1: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
附件2: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工作指南

二00一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1:

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中国21世纪议程》,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有关要求,在原国家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工作的基础上,建立一批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以下简称实验区),为国家两大战略的实施提供综合示范基地。
第二条 为加强对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管理,指导实验区的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三条 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采取主动申报,由科技部商国务院有关部委审查批准。
第四条凡申报国家级实验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应属于以下几种类型:地级市、县(含县级市)及大城市的行政区;
2.具有较好的经济与社会发展基础,在省内居中等以上发展水平;
3.已作为省级(直辖市、自治区)实验区开展工作一年以上(时间从省主管部门正式批准建立省级实验区算起),已取得一定成效和经验,具有进一步开展工作的良好基础;
4.实验区的发展目标和实验主题明确,具有地方特色和较强的典型性及示范性;
5.领导重视,组织完善。实验区工作已被列入政府议事日程,成立了由主要领导牵头的领导小组;制定的《可持续发展实验区规划》科学、可行。
第五条 申报程序
1.由实验区所在地政府向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经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查后,向科技部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办公室提出申报意见并递交有关申报材料。
第六条 申报材料要求
1.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的申报函;
2.《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申报书》(格式后附);
3.《可持续发展实验区规划》;
4.开展省级实验区工作以来的总结报告。
第七条 审批
1.初审:收到申报材料后,国家实验区办公室对申报材料
和申报地区的基本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并在适当的时候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然后向科技部提出书面《考察报告》和审查意见;
2.评审:科技部会同有关部委形成审批意见;
3.批复:通过评审的实验区由科技部下达批复文件并授牌。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 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实行分级管理,按国家级和省(市、自治区)级两种类型,分别由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办公室和省科技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第九条 由国家科技部商有关部委负责协调指导全国的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实验区工作的政策、规划,提出有关工作要求;
2.审查批准国家级实验区;
3.指导各实验区工作,协调解决实验区发展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4.对实验区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决定有关奖惩。
第十条 设立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办公室,办公室挂靠中国21世纪议程管理中心,负责国家实验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本办法和《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工作指南》,以及省科技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向科技部提出国家级实验区的规划及选点等建议;
2.对各实验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3.受科技部委托,指导各实验区开展工作;
4.组织开展可持续发展科技示范工程等示范项目的实施;
5.组织开展相关的可持续发展实用技术和管理培训;
6.推动各实验区之间、实验区与国际机构和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7.组织研究总结、宣传和推广实验区工作经验。
第十一条 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实验区专家指导委员会(简称"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1.受实验区办公室的委托,对各省(市、自治区)申报的国家级实验区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考察意见;
2.参与实验区规划和示范工程项目进行的论证、评审;
3.对实验区的建设与发展进行有关咨询和技术指导;
4.开展与实验区工作相关的理论和政策研究。
第十二条 各省(市、自治区)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协调领导组织,并确定相应的部门作为省实验区管理的办事机构,推动实验区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本地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工作的政策措施及工作方案;
2.检查督促省内可持续发展实验区规划的实施,对各实验区发展方向、计划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3.审批并验收省级实验区;
4.协调解决本地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5.对本地实验区进行检查、验收和经验的推广;
6.受国家实验区办公室的委托,组织本省的国家实验区开展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实验区所在地政府是实验区工作的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应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协调领导小组,并成立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实验区规划的实施和协调管理。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实验区建设期限一般为六年,分两个阶段实施。实验区政府要按照已确定的实验区规划、示范工程项目,积极稳妥地、分步骤、分阶段地组织好实验区各项工作的实施。
第十五条 严格实施实验区发展规划。实验区规划作为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资源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文件,应通过目标分解,采取专人专项负责制,保证实验区规划的有效实施。
第十六条 认真做好年度工作总结。各实验区办公室应于每年一月底以前将上一年度实验区工作情况书面报国家实验区办公室和省主管部门,同时提出下一年度工作的总体安排和具体计划。
第十七条 各实验区开展工作满三年,完成阶段任务后,应向省实验区管理部门提供一份全面工作总结报告和验收申请,由有关部门共同进行阶段检查。
第十八条 对完成阶段任务,通过阶段验收的实验区,将转入下一个实验阶段;对其中工作成效显著、示范性强、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实验区给予一定的表彰;对长期工作进展不大或出现较大问题的单位,实验区办公室将提请科技部批准撤消其实验区资格。
第十九条 实验区开展工作满六年,完成全部任务后,由省(市、自治区)实验区主管部门向国家实验区办公室提交《实验区工作报告》和验收申请,由科技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相关专家共同组成验收工作组,根据规划对实验区进行验收,提交《验收报告》,并通过国家实验区办公室报科技部。
第二十条 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办公室将根据各地的验收报告,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核查,检查其任务的完成情况并审议决定其是否通过工作验收。
第二十一条 对全国完成实验区任务和规划内容,取得显著成效并通过验收的单位,授予"国家可持续发展示范区"称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地方实验区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科技部农村与社会发展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科技部批准之日起实行。


附件2: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工作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可持续发展实验区(下称实验区)建设,指导各实验区的工作,根据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工作指南。
第二条 开展实验区工作的目标是:从中央和地方建立起一批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经济发达、社会稳定、环境优美、科教先进、社会文明、法制健全、人民安居乐业、经济社会发展进入良性循环的社会主义新型社区,为同类社区提供示范,为我国城镇的可持续发展探索经验。
第三条 实验区建设的基本做法是:从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重点选择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的市、县和大城市的行政区,省级实验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到建制镇,依靠科技进步、机制创新和制度建设,全面提高实验区可持续发展能力,探索不同类型地区的经济、社会和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和持续发展的机制和模式。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四条 综合规划重点突破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部署,以及《中国21世纪议程》的有关内容,针对实验区的具体情况和发展要求,进行科学合理的综合规划,既有综合长远的发展目标,又有近期实施的统筹安排和具体措施。
第五条 科技引导机制创新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对可持续发展的引导和促进作用,通过技术集成和技术与管理的结合,解决制约本地区可持续发展的主要问题,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求、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新机制。
第六条 自主建设突出特色实验区工作以自主建设为主,密切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根据本地区的特点和优势,走自力更生、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道路,探索各具特色的可持续发展模式。
第七条 协调联动公众参与按"政府组织,专家指导,公众参与,社会兴办"的工作方式,通过多部门协调联动和政策配套,发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优势,共同参与和指导实验区的发展;在工作过程中,充分考虑社会的基本需要和群众的根本利益,使企业和公众在实验区建设过程中真正受益,调动全社会主动参与实验区建设的积极性。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八条 制定实验区可持续发展规划实验区可持续发展规划是实验区建设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制定规划本身是实验区工作的重要步骤,也是推动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的具体行动。其主要任务是:
1.从实际出发,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的状况,在分析优势条件和制约因素的基础上,提出实验区发展目标;
2.按照综合推动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将过去分散在不同部门的任务,形成综合、系统、 有操作程序、有监测标准的规划任务和相应指标;
3.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制约因素和关键问题的具体措施,并确定一批体现可持续发展思 想,实现规划目标的重点示范工程项目;
4.规划应以政府批准或人大通过的方式加以确定,使之具有法律效力;
5.实验区规划的具体要求参见附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规划大纲》。
第九条 开展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实验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是顺利开 展实验区工作的重要保证,要把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作为实验区工作的重要任务,不断增强 实验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主要工作包括:
1.切实加强政策法规建设,形成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社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 具有地方特色的可持续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和实验区工作考核制度,保障政策法规的实施;
2.培养具有可持续发展观念和管理创新能力的干部队伍,建立综合决策机制,提高实验区管理决策的科学化水平;
3.提高全民可持续发展意识和公众的科学文化素质。宣传和普及新的发展观,拓宽公众参与和监督可持续发展的渠道,促进公众支持和参与实验区建设。
第十条 实施可持续发展示范工程围绕实验区可持续发展规划的目标,组织实施一批示范工程,解决本地发展中的关键问题。示范工程的基本要求是:
1.针对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和发展需求,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选择确定示范项目;
2.示范项目应有利于系统优化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形成良性循环,努力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生态效益的同步提高;
3.发挥科技的引导作用,结合工程建设,开发和推广一批成套的适用技术;
4.促进技术与管理的结合,在技术开发与应用的同时,注重管理和运行机制的优化和完善。
第十一条 总结和推广实验区工作经验实验区应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针对可持续发展的共性问题,总结和提炼为理论,为国家制定有关政策提供依据,为同类地区的发展提供借鉴。

第四章 工作内容

第十二条 促进农业与农村的可持续发展针对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中所面临的突出问题,积极推进农业和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基本要求包括:
1.加强土地资源、水资源等的保护和合理开发,积极开发利用生物质能、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
2.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建设生态农业工程,开发绿色产品;
3.提高各种农业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建立优质高效的农业生产体系;
4.保护并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提高农业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第十三条 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二、三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按照可持续发展要求,调整产业结构,实现生产与消费,资源、环境和社会等系统间的良性循环。其主要内容为:
1.优化经济结构,建立质量效益型、科技先导型、资源节约型的生产体系,依靠科技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2.应用高新技术成果,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技术创新,提高科技在经济发展中的贡献率;
3.积极发展第三产业。
第十四条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和执法管理,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依靠科技进步,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基本要求是:
1.认真制定并严格执行保护环境的法规措施;
2.加强环境管理和污染的防治,积极开展对污水、烟尘、噪音和固体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实现污染物的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
3.推广清洁生产的工艺和技术,开发利用清洁能源;
4.建立灾害综合防御体系,提高本地区防灾减灾能力;
5.做好土地、淡水、海洋、森林资源和珍稀野生动植物的保护与合理利用。
第十五条 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促进城镇住区的可持续发展城镇住区是与广大群众生活关系最密切的生态环境,提高住区质量是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主要内容,也是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其要求为:
1.加强社区规划与管理,创造良好的社区居住环境,搞好住宅小区建设和老城区改造,改善居住环境状况;
2.加强供水、供电以及社区交通、通信、文化、体育、卫生保健等基础服务设施,提高小城镇的综合服务功能;
3.建立良好的社区安全防范制度。警民结合、专群结合,提高社区的社会安全水平,有效地打击各种犯罪活动。
4.依法加强监督管理,搞好住区内历史名胜和文物保护;
5.完善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建设环境保护工程,提高绿化美化水平,树立特色鲜明的城乡环境形象;
6.使实验区废弃物排放最小量化,逐步成为最小排放社区。
第十六条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精神文明建设是实验区工作的重要内容。要把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各种类型的文化教育和培训,大力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水平和文化素养。其基本要求是:
1.切实加强计划生育工作,努力降低人口出生率,实行优生优育。优化教育结构,完善人力资源综合开发体系,提高劳动者素质;
2.广泛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通过广播、电视、图书、报刊、展览等传播媒介和各种途径,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
3.大力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树立可持续 的消费观;
4.积极发掘和弘扬优秀的传统文化,开展广大公众喜闻乐见的群众文化活动。保护并弘扬优秀的民族文化,创造新型、文明、健康的社区文化。
第十七条 建立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根据本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要求,以人为本,以提高社会现代化管理水平和满足人民生活的需要为目的,健全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基本要求为:
1.提高社区社会化服务水平,完善商业服务网点,积极推动以社区服务为中心的社区建设,创建安全文明的社区环境,实现社区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建立社会的稳定机制;
2.做好优抚救济工作,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3.建立完善的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体育场馆等文化设施,为社区居民提供良好的公共活动场所;
4.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社区的服务与管理水平。逐步建立完善的管理信息网络,提高社区管理的效果和服务质量。

第五章 措施

第十八条 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主导作用调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积极性,共同推动实验区的建设与发展;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搞好"大合唱",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示范性工作、有关计划项目优先纳入到实验区建设之中。
第十九条 促进公众参与实验区建设依靠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和支持,充分发挥企业和公众的积极性,调动各方面力量。在实验区应建立新的公众参与机制和方式,使实验区的广大人民群众真正投身于当地可持续发展的事业中。
第二十条 充分发挥科技的引导作用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把推动实验区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调动本地的科技资源,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实验区建设。科技部将结合国家科技工作,建设一批"可持续发展科技示范工程",通过制度建设、机制创新和技术与管理的结合,用综合配套、先进适用的技术解决制约实验区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问题。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实验区的管理建立实验区的工作考核指标和评价体系,不断完善实验区的管理制度。通过中期评估和阶段检查对实验区实施动态评价和管理,及时总结和推广经验,指导实验区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二条 促进实验区与国际间的经济与技术合作通过境外培训和考察,提高实验区管理人员的素质,选择具有较好国际合作前景的可持续发展项目,开拓多种渠道,推动实验区的国际合作,使实验区的发展能够更好地与国际接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指南》由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省级实验区的工作指南,以指导本地实验区的发展

二00一年六月十一日


可持续发展实验区规划大纲


一、总体规划的基本要求
可持续发展实验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是开展实验区工作,推动实验区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性文件。制定规划是将两大战略转变为有效的地方行动的重要措施,也是实验区的重要工作任务。
规划应以"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为指导,以促进当地经济、社会、人口、资源和环境协调发展为目标,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针对制约本地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主要问题,提出具体明确的实验内容和重点工作任务。
规划期限一般为6年,可分为两个实施阶段。规划应兼顾长远发展和近期要求,既有长远的综合发展目标,又有近期的实施安排。分阶段、分步骤、有重点地实施,实现整体最优和协调发展的目标。
规划应经当地政府批准或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使之具有法律效力;规划的工作任务应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通过多部门合作,保证规划的有效实施。
二、规划内容
1.实验区概况和区情分析
通过对实验区自然地理条件,人口、资源环境状况和经济社会基础的综合分析和系统评价,确定本区可持续发展的有利条件和制约因素。
2.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从当地实际出发,有针对性的确定本实验区建设与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3.发展目标和重点领域
针对本地区可持续发展所面临的关键问题,确定规划期内实验区发展的总体目标和阶段目标,并量化为具体的任务指标(可参见附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规划参考指标》)。
根据发展目标,结合地方特点,确定实验区工作的重点领域。重点领域和工作任务可从下列方面选择确定:
(1)经济发展
①调整产业结构,提高产品水平
②实施两个"转变",提高经济效益
③优化产品结构,调整工业布局
④降低物耗能耗,推广综合利用,减少废弃物排放
⑤推行清洁生产,开发绿色产品
⑥建立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工程,推动农业产业化
⑦促进社会服务业的发展
(2)资源环境
①合理利用土地、水、矿产等自然资源
②开发清洁能源,促进废弃物资源化
③加强生态建设,合理确定生态脆弱地区资源利用与保护模式
④建立最小排放社区
⑤扩大利用可再生能源
⑥自然风景区的开发保护与可持续旅游
⑦探讨生态社区发展模式
(3)社会发展
①提高城镇建设水平
②城镇管理体制的综合配套改革
③建立社会保障体系
④发展教育、科技、文化事业
⑤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⑥人口管理
⑦社会服务
⑧社会治安与防灾减灾
(4)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①实行计划生育,完成人口控制指标
②生殖健康与医疗卫生
③加强"两基"工作,推广素质教育,推动教育体制改革
(5)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6)保障措施
从组织管理、政策法规、机制创新、公众参与、能力建设、国际合作等方面提出相应的措施,以保障规划有效实施。
(7)优先项目
依据实验区的发展目标和重点领域,确定一批具有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科技含量较高,有利于从整体上提高实验区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可持续发展优先项目和科技示范工程项目。
三、编写规划的工作程序
1.组织规划编制组,制定编写计划
总体规划的编制可以由当地政府牵头,组织各职能部门的业务骨干和科研设计单位、高等院校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和专业人员参加的规划编制组,并根据实验区各种的安排拟定编写计划。
2.收集分析资料,深入调查研究
规划编制组应在认真收集、整理、分析有关资料和现有各类规划报告的基础上,进行有关指标的测算,并有重点地进行调查和研究,认真分析和发现当地可持续发展所面临的重大问题。
3.提出规划初稿
在调查和研究的基础上,确定规划目标、重点领域、提出具体保障措施以及优先项目计划,完成规划初稿。
4.征求意见
通过组织召开座谈会、开展咨询研讨等方式,广泛吸取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规划初稿的意见和建议。
5.编制完成
规划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修改提出规划报批稿。
6.提交政府或人大审批
规划完成后,应提交当地政府或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通过。

可持续发展实验区规划主要参考指标
一、经济发展指标
1〖〗国内生产总值〖〗万元
2〖〗国内生产总值平均增长率〖〗%
3〖〗财政收入〖〗万元
4〖〗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万元/人
5〖〗社会劳动生产率〖〗万元/人年
6〖〗非劳动力占劳动总人口比重〖〗%
7〖〗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
8〖〗第二、三产业劳动力比重〖〗%
二、人口发展指标
1〖〗总人口〖〗万人
2〖〗人口自然增长率〖〗‰
3〖〗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岁
4〖〗新生儿残疾发生率〖〗%
5〖〗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率〖〗%
6〖〗每万人口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人数〖〗万人
7〖〗轻壮年文盲率〖〗%
8〖〗城镇人口比重〖〗%
三、资源环境指标
1〖〗林木覆盖率〖〗%
2〖〗城镇绿化覆盖率〖〗%
3〖〗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平方米/人
4〖〗人均耕地面积〖〗亩/人
5〖〗万元工业产值综合能耗〖〗吨标煤/万元
6〖〗万元工业产值耗水量〖〗立方米/万元
7〖〗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8〖〗工业废水处理达标率〖〗%
9〖〗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10〖〗大气二氧化硫日平均值〖〗毫克/立方米
11〖〗大气总悬浮颗粒物年日均值〖〗毫克/立方米
12〖〗工业废气处理达标率〖〗%
四、社会发展指标
1〖〗科技投入占当年财政支出比重〖〗%
2〖〗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贡献率〖〗%
3〖〗每万人拥有科技人员数〖〗人/万人
4〖〗教育经费占GDP比重〖〗%
5〖〗教育"双基"达标率〖〗%
6〖〗引用清洁安全卫生水人口比重〖〗%
7〖〗每千人卫生技术人员数〖〗人/千人
8〖〗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覆盖率〖〗%
9〖〗农村养老保险覆盖率〖〗%
10〖〗城镇居民人均居住面积〖〗立方米/人
11〖〗残疾人就业率〖〗%
12〖〗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元/人.年
13〖〗农民年人均收入〖〗元/人.年
14〖〗每百人电话拥有量〖〗部/百人
15〖〗广播人口覆盖率〖〗%
16〖〗电视(含有线电视)人口覆盖率〖〗%
17〖〗城镇人均体育场地面积〖〗平方米/人
18〖〗城镇基础设施配套率〖〗%
19〖〗社会服务设施配套率〖〗%
20〖〗公共建筑、道路实行无障碍设施普及率〖〗%

主观指标(一项)
人民群众对治安工作的满意程度






教育部关于公布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第四批入选机构名单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公布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第四批入选机构名单的通知


2001-09-26

教社政函〔2001〕30号


  按照我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的通知》(教社政[1999]10号)的要求,经有关高校推荐申报,我部组织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现批准第四批3个科研机构列入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具体名单如下:

  1、清华大学现代管理研究中心

  2、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研究所

  3、中央音乐学院音乐学研究所

  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对推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和科研体制改革具有深远的意义。上述科研机构及所在学校要认真按照《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中提出的标准加强建设,使重点研究基地的体制改革、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和信息资料、咨询服务等项任务得到全面落实,尽快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