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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9 21:11:08  浏览:91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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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8号

《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3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20日起施行。

局长

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

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我国人民居住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涂料是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编码为3208项下和3209项下的商品(具体商品名称及编码见附件1)。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口涂料的检验监管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口岸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进口涂料实施检验。

  第四条 国家对进口涂料实行登记备案和专项检测制度。

  第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涂料专项检测实验室(以下简称专项检测实验室)和进口涂料备案机构(以下简称备案机构)。

专项检测实验室根据技术法规的要求,负责进口涂料的强制性控制项目的专项检测工作,出具进口涂料专项检测报告。

备案机构负责受理进口涂料备案申请,确认专项检测结果等事宜。

第二章  登记备案

  第六条 进口涂料的生产商、进口商或者进口代理商(以下称备案申请人)根据需要,可以向备案机构申请进口涂料备案。

  第七条 备案申请应当在涂料进口至少2个月前向备案机构提出,同时备案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进口涂料备案申请表》(附件2);

  (二)备案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印章),需分装的进口涂料的分装厂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印章);

  (三)进口涂料生产商对其产品中有害物质含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声明;

  (四)关于进口涂料产品的基本组成成份、品牌、型号、产地、外观、标签及标记、分装厂商和地点、分装产品标签等有关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备案机构接到备案申请后,对备案申请人的资格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申请人签发《进口涂料备案申请受理情况通知书》(附件3)。

  第九条 备案申请人收到《进口涂料备案申请受理情况通知书》后,受理申请的,由备案申请人将被检样品送指定的专项检测实验室,备案申请人提供的样品应当与实际进口涂料一致,样品数量应当满足专项检测和留样需要;未受理申请的,可按照《进口涂料备案申请受理情况通知书》的要求进行补充和整改后,可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条 专项检测实验室应当在接到样品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样品的专项检测及进口涂料专项检测报告,并将报告提交备案机构(报告包含内容见附件4)。

  第十一条 备案机构应当在收到进口涂料专项检测报告3个工作日内,根据有关规定及专项检测报告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签发《进口涂料备案书》(附件5);经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备案申请人。

  第十二条 《进口涂料备案书》有效期为2年。当有重大事项发生,可能影响涂料性能时,应当对进口涂料重新申请备案。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备案机构吊销《进口涂料备案书》,并且在半年内停止其备案申请资格:

  (一)涂改、伪造《进口涂料备案书》;

  (二)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累计两次发现报检商品与备案商品严重不符;

  (三)经检验检疫机构抽查检验,累计3次不合格的。

  第十四条 备案机构定期将备案情况报告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通过网站()等公开媒体公布进口涂料备案机构、专项检测实验室、已备案涂料等信息。

第三章  进口检验

  第十五条 已经备案的涂料,在进口报检时除按照规定提交相关单证外,应当同时提交《进口涂料备案书》。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以下规定实施检验:

(一)核查《进口涂料备案书》的符合性。核查内容包括品名、品牌、型号、生产厂商、产地、标签等。

  (二)专项检测项目的抽查。同一品牌涂料的年度抽查比例不少于进口批次的10%,每个批次抽查不少于进口规格型号种类的10%,所抽取样品送专项检测实验室进行专项检测。

  第十六条 对未经备案的进口涂料,检验检疫机构接受报检后,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并由报检人将样品送专项检测实验室检测,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专项检测报告进行符合性核查。

  第十七条 按照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规定检验合格的进口涂料,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第十八条 按照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规定检验不合格的进口涂料,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检疫证书,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对专项检测不合格的进口涂料,收货人须将其退运出境或者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妥善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20日起施行。

附件: 1. 实施专项检测的进口涂料商品名称及编码

       2.《进口涂料备案申请表》(格式)

3.《进口涂料备案申请受理情况通知书》

4. 进口涂料专项检测报告包含的基本内容

5.《进口涂料备案书》(格式)

    6. 进口涂料备案专用章样式及使用说明

7.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首批进口涂料登记备案机构

8.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首批进口涂料专项检测实验室

附件7:国家质检总局指定首批进口涂料备案机构

1.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

2. 青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化矿金属材料实验室

3. 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化矿金属材料检测技术中心

4. 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5. 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6. 中国进出口矿产品检验研究中心

7.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

8. 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9. 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化工危险品实验室

附件8:国家质检总局指定首批进口涂料专项检测实验室目录

1.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检测中心化矿实验室

2.青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化工矿产品实验室

3.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化工品有机材料检测室

4.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化矿金属材料检验实验室

5.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化矿金属材料检测中心

6.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化矿金属材料实验室

7. 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石油化工品检测中心

8.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化工危险品实验室

9.中国进出口矿产品检验研究中心化工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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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

法[2009]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业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已公布。为保证各级人民法院严格适用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的程序,特别是在当前正处于国际金融危机的情况下,充分发挥其在统一司法标准、保障和服务金融业健康稳定运行、保持经济平衡较快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为大局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是当前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还在蔓延,而且对实体经济的影响还可能进一步加深,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任务异常艰巨。受国际金融危机快速蔓延和世界经济增长明显减速的影响,我国经济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和合同履行困难都可能转化为各类案件进人司法领域,并给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尤其是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各级人民法院要紧紧围绕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在审判各种类型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正确适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促进合同交易顺利进行,更加重视增强为大局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积极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增强司法服务的效果。越是在企业遇到困难的时候,越要重视发挥诉讼调解的作用。要着眼于从根本上化解合同纠纷,多做调解工作,在依法、自愿的前提下,努力争取案结事了,力求从源头上化解矛盾,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创造良好司法环境。

二、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为了因应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使审判工作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原则和精神,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对于上述解释条文,各级人民法院务必正确理解、慎重适用。如果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确需在个案中适用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特此通知。

2009年4月27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2004年“扫黄”“打非”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2004年“扫黄”“打非”行动方案》的通知

工商公题[2004]第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按照第十六次全国“扫黄”“打非”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和2004全“扫黄”“打非”行动方案的要求,结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2004年“扫黄”“打非”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二月四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2004年“扫黄”“打非”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第十六次全国“扫黄”“打非”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深入持久地开展“扫黄”“打非”工作,现制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2004年“扫黄”“打非”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2004年“扫黄”“打非”工作要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工作方针,继续加大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力度,深入开展集中行动和专项整治,切实加强日常监管,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民族创新精神,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

二、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

2004年“扫黄”“打非”工作的重点:

坚决封堵和查缴政治性非法出版物及”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宣传品;坚决取缔利用境外注册刊号在境内非法出版发行报刊活动;坚决扫除淫秽色情情出版物;坚决打击侵权盗版活动,全面查缴盗版教材和教学辅导读物;坚决遏制光盘走么贩私势头,深挖地下非法光盘生产线,严格规范己注册光盘复制企业的经营行为。

2004年”扫黄“”打非“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清理整顿出版物市场

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出版物市场进行反复清查,坚决收缴各类非法出版物。要确定重点品种、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行为,严查六类违法行为,进一步净化出版物市场。

重点查缴的品种:政治性非法出版物,特别是传播政治谣言、制造思想混乱、破坏社会稳定以及传播”法轮功“等邪教、煽动民族分裂的出版物;淫秽色情出版物,特别是淫秽光盘和以青少年学生为读者对象的有害卡通画册及淫秽”口袋本“图书;非法报刊,特别是利用境外注册刊号在境内非法出版、印刷、发行的期刊;盗版出版物,特别是盗版教材和教学辅导读物、盗版工具书、盗版著名书刊和影视作品等。其中,查缴政治性非法出版物是市场清查工作的重中之重。

清理整顿的重点地区:一是沿海、沿江、沿边地区;二是大中城市;三是城乡结合部。

各大中城市繁华地区,风景旅游区,外籍人士集中居住区,书报刊批发市场及摊点,机场、车站等人员流动较大的场所是市场清查的重点部位。

清理整顿的重点行业:一是印刷、复制行业;二是图书、报刊销售行业;三是音像制品销售行业。

重点查处以下六类违法行为:一是无照、超范围经营的印刷、复制厂点、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及书店、报刊摊点的非法经营行为;二是印制、销售政治性非法出版物的行为;三是印制、销售淫秽色情出版物的行为;四是贩卖走么盗版光盘的行为;五是印制、销售盗版教材教辅读物的行为;六是委运和承运非法出版物的行为。各地要扎实工作,不走过场,切实解决重点地区、重行业的突出问题。

(二)查处大要案件

在总结以往查办案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查办大案要案的工作机制。要把查处大案要案作为得要突破口若悬河,加大对非法出版物的查处力度。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功能,发现线索,拓宽案源,严查彻究,打掉从事走么贩私、制作、印刷、复制、批销非法出版活动的犯罪团伙,端掉制作储运窝点,摧毁地下发行网络,铲除严重破坏出版物市场秩序的根源。各地对重大案件的查处要加强协调,对跨地区案件的查办要密切配合。对重大案件及其查办情况,要及时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三)建立对印刷、复制企业的长效监管机制

要严格印刷、复制企业的市场准入,依法规范印刷、复制企业的经营行为,严禁承印、承制政治性非法出版物。要坚决取缔无照经营的印民刷厂点,整顿和规范印刷、复制市场秩序,对违法违规的要依法从严查处。沿海地区和其他印刷、复制企业集中地区是监管的重点地区。

逐步建立印刷、复制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管理系统。将印刷、复制企业的违法行为载入记录管理系统,对其不良行为进行警示,并上网公未,不断完善对印刷、复制企业管理的长效机制,有效地构筑企业信誉平台。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2004年”扫黄“”打非“工作主要分为三个阶段开展集中行动。

第一阶段:2月1日至3月31日,全面清查出版物市场,重点查缴政治性非法出版物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宣传品,开展打击光盘走私贩私专项斗争,为“两会”召开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同时,对印刷企业印制教材、教学辅导读物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阶段:5月1日至6月30日,重点开展对淫秽色情出版物,特别是淫秽光盘和以青少年学生为读者对象的有害卡通画册及淫秽“口袋本”图书的专项治理。同时,对光盘复制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阶段:8月1日至9月30日,重点开展对盗版教材、教学辅导读物的专项治理,坚决打击盗版教材、教学辅导读物的专项治理,坚决打击盗版教材、教学辅导读物非法出版物活动,严厉查处印刷、销售、购买盗版教材及教学辅导读物的单位和责任人。

四、工作要求

2004年“扫黄”“打非”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扫黄”“打非”工作,用发展的眼光来研究“扫黄”“打非”工作,以改革的精神来推动“扫黄”“打非”工作,务必在净化出版物市场上取得明显的阶段性进展。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主动与当“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新闻出版、公安、文化等部门取得联系,加强情报信息交流。各地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要结合本地实际,围绕“三个阶段”的工作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将每一阶段集中行动的进展情况和大要案件查处情况,及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平交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