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今年三月召开的全国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集贸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深入开展创建“文明集贸市场”活动,我局制定了《集贸市场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各地试行。试行的范围为大中城市和部分县(包括县级市)设立的大中型集贸市场。具体实施办法,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本地情况制定。试行中有什么情况,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为提高集贸市场规范化管理水平,维护公平交易秩序,促进市场繁荣有序地发展,把创建“文明集贸市场”活动推向深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集贸市场,主要指消费品市场(即农副产品市场、日用工业品市场、综合市场)。
一、市场开办及设施规范
1.市场开办应符合政府领导、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多家兴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监督管理的原则。
2.市场必须进行登记,持《市场登记证》开业。
3.市场内应有必要的经营设施和可供租赁的经营器具。
4.市场内各项设施应统一、规范、整齐划一。做到货架统一、吊挂统一,不允许乱搭、乱盖、乱堆杂物,有碍场容。
5.市场应设立政策法规宣传栏,查处违法违章行为公告栏,价格行情栏。
6.市场应有复秤(尺)台、宣传广播器材,较大市场应设播音室。
7.批发市场应有信息、通讯、仓储、结算等服务设施和车辆停放场所。
8.市场内应保持道路通畅,以方便经营者、消费者进出,并需建有两个以上进出通道,以备紧急情况下及时疏散,保证客户及消费者的购物安全。
9.市场应设置管理人员办公室并配备办公设备。
10.市场应有场牌,悬挂在进出大门外。较大型市场应有商品分布示意图,也可以增设场标(服务标志)。
二、市场经营者规范
1.市场经营主体必须有多种经济成份和各种经济组织形式的经营者参与。
2.市场内的经营者必须持有营业执照,有特殊规定的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许可证明,做到持证、照齐全。
3.经营者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市场内的各项规章制度。
4.经营者必须按时足额纳税缴费。
5.市场内的中介组织和经纪人应持照开展中介活动,遵守有关规定,服从监督和管理。
6.组织经营者建立行业小组,发挥其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作用。有条件的市场应在经营者中建立党、团组织,开展符合经营者特点的思想政治和宣传教育工作,以发挥党、团组织团结群众、教育群众的作用。
三、市场商品陈列、出售规范
1.各类商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计量、卫生等方面的规定。
2.市场内各类商品划行归类、摆放整齐。
3.各类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4.不得销售淫秽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
四、市场交易行为规范
1.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2.禁止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使用虚假产地,假冒其他企业名称或代号、伪造或冒用优质商品、认证产品、许可证标志及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等假冒伪劣商品。
3.不得对销售的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4.严禁销售应检验、检疫而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商品。
5.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骗买骗卖。
6.不准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利用计量器具弄虚作假,缺尺短秤。
7.严禁国家有关法律禁止的其它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五、市场管理机构和管理、服务规范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市场规模设立相应的市场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较大市场应单独设立服务机构,负责做好市场服务工作。
3.市场管理人员实行定岗位、定责任、定服务、定奖惩的岗位目标责任制,并实行公开办事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4.市场管理人员接受政策和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上岗。
5.市场内发生买卖纠纷及损害经营者、消费者权益行为时,市场管理干部应及时到场依法予以处理。
六、市场治安保卫及消防安全规范
1.市场应设立治安办公室或治安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治安保卫工作。
2.治保人员要在市场内巡逻值班,及时制止扰乱市场和危害市场安全事件,维护治安秩序;发生治安事件,能迅速到场处置。
3.市场应建立消防组织,配备专、兼职消防人员并确定防火责任人,定时、定点对安全防火设施和措施进行检查。
4.市场设施应符合安全防火要求,并配备符合消防标准的消防器材和设备。
5.市场内经营易燃物品的摊点要划分地区,禁止使用明火。
6.市场管理部门要与市场内固定经营业户签订安全防火责任书,明确安全防火责任。
7.建立夜间值班制度。要选用责任心强、身体健康,能胜任夜间值班工作和处理各种突发情况的人员或雇佣保安人员进行巡查。
七、市场卫生管理规范
1.市场要配备保洁人员,定位、定责、定时清扫场地、厕所,及时清除污水、杂物,保持市场卫生、整洁。
2.市场摊(店)实行清扫垃圾杂物、消灭蚊蝇鼠害、货台货柜洁净等卫生包干制度。
3.市场内排水、排污等卫生保洁设施、用具齐全,销售肉、禽、水产品及饮食的摊(店)必须配备上、下水和防尘、防蝇设施。
4.市场内经营熟食品和食品摊点的营业人员,必须统一着装,并持有健康证。
1994年9月5日
中等师范学校学生行为规范(试行)
国家教育委员会
中等师范学校学生行为规范(试行)
1990年12月15日,国家教委
一、仪表端庄。穿戴整洁大方,提倡穿校服;男生不留长发,女生不烫发、不化妆、不佩戴首饰、不穿高跟鞋;坐立行走姿势要端正。
二、谈吐有礼貌。讲话注意场合,使用礼貌语言,态度诚恳和蔼;要讲普通话。
三、举止文明。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不吸烟,不喝酒;不打架,不骂人。
四、自尊自爱。不进酒吧和营业性舞厅;不观看、不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不赌博;不参加迷信活动;不参与经商活动。
五、勤奋学习。认真学习各门课程,自觉参加各项基本功和能力训练;积极参加教育实践和各种有益活动,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六、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和生产劳动,养成劳动习惯;虚心向工人、农民学习。
七、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八、讲究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自觉保持教室、宿舍的整洁;努力创造优美的校园环境。
九、勤俭节约,艰苦朴素。不浪费水、电、粮食;不向学校和家庭提出超越实际可能的生活要求。
十、爱护公共财物,保护公共设施、文物古迹;珍惜教学设备,不在课桌、墙壁或旅游地乱涂乱画;保护自然环境,爱惜花草树木,保护有益动物;损坏公物要赔偿。
十一、关心集体。热爱班级和学校集体,维护集体荣誉,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
十二、尊敬师长。听从教师教导,认真完成教师布置的任务;尊重长辈,体贴父母,主动做家务;见习实习时,尊重幼儿园、小学教师,虚心接受指导。
十三、团结同学。对待同学要团结友爱,真诚守信;正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互相帮助、共同进步;建立同学间友谊,不谈恋爱;未经允许不动用他人物品,不看他人日记,不拆看他人信件;不做有损他人的事情。
十四、爱护儿童。不恐吓、不伤害儿童;实习时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儿童;对残疾儿童要特别关心,不歧视;尊重儿童,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勇于同危害儿童身心健康的坏人坏事作斗争。
十五、乐于助人。主动帮助他人排忧解难;利用假期、课余时间热心为老人、儿童、残疾人和需要帮助的人服务。
十六、礼貌待人。尊重他人人格;尊重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不做损害民族团结的事;对待客人热情友好。
十七、遵守学校纪律,维护教学秩序。按时独立完成作业,考试不作弊;遵守作息时间,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遵守宿舍、食堂和校园管理制度。
十八、遵守公共秩序,维护社会公德。参加各种会议和活动要准时,不迟到,不早退;在公共场所,不吵闹,不喧哗;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不违章骑车;对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要进行劝阻。
十九、遵守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规定,自觉履行公民义务,维护民主和法制;对违法行为要敢于斗争。
二十、维护国家利益。尊敬国旗、国徽;升国旗,奏、唱国歌时要肃立、脱帽,行注目礼;树立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观念,不参与任何有损祖国尊严和荣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活动,反对一切破坏安定团结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