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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气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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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气象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09号)


  《湖北省气象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10月30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 蒋祝平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五日

              湖北省气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气象管理,促进和保障气象事业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等与气象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军事气象工作的管理,按军事机关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管理工作。其他设有气象工作机构的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气象工作,同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行业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和支持,根据全省气象现代化的统一规划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积极建设地方气象事业,促进地方气象事业和国家气象事业协调发展。

第二章 地方气象事业
第五条 地方气象事业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主要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承担地方气象事业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地方气象事业的项目和范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建立、健全与地方气象事业相适应的计划财务体制。地方气象事业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有关事业经费分别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
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资助地方气象事业。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发展农村气象服务网和开展增雨、防雹等人工影响局部天气科学实验和作业,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体系。

第三章 气象探测环境
第八条 各类气象台站的探测场地、仪器、设施、标志和气象通信的电路、信道、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损毁。

第九条 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和管理,其基本保护范围是:
(一)国家基本气象台站的地面观测场边缘与四周孤立障碍物的距离,为该障碍物高度的三倍以远;为成排障碍物高度的十倍以远。观测场四周十米范围内,不得种植高秆作物。
(二)太阳辐射观测场的东、南、西三面与障碍物的距离,必须为该障碍物高度的十倍以远。
(三)高空观测场四周障碍物的仰角不得超过5度;半径50米范围内不能有架空电线、高大建筑物和树林等障碍物;附近不应有无线电台或其他影响探空讯号的干扰源。
(四)制氢室周围50米内,不得有火源和住房、办公楼等建筑物。
(五)天气雷达主要探测方向的遮挡物,对天气雷达天线的挡角不应大于0.5度,其它方向不应大于1度。
第十条 禁止在气象探测环境范围内进行对气象探测有不利影响的工程建设或者其它活动。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此类活动的,须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审批。
建设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同气象部门密切合作,保护探测环境。
第十一条 新建气象台站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现有气象台站观测环境不符合要求的,当地人民政府和建设部门应设法改善。
第十二条 气象台站的站址及其设施的安置应当长期保持稳定。因工程建设、城市规划需要,必须迁移一般气象台站或者其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前一年报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需要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前两年报省气象主管机构转报国务院气象主管
机构批准。迁移并重建气象台站或者其设施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章 天气预报发布
第十三条 全省公开发布的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管辖的各级气象台站按职责制作和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发布。省内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只能向本部门发布供内部使用的天气预报和警报。
第十四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管辖的各级气象台站制作的长期天气预报仅供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内部参考,不作公开发布或报道。因决策需要必须公开发布或报道时,应当征得发布该长期预报的气象台站同意。
第十五条 科研单位、学术团体和个人作出的天气预报结论和意见,可以向当地气象台站提供或在各级气象台站主持召开的天气预报讨论会上交流,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六条 新闻、宣传等部门在发表具有重大影响的灾害性天气预报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各类天气预报的新闻报道前,应当征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
第十七条 各级邮电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密切合作,确保气象通信畅通,迅速、准确地完成气象情报、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传递。
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保护气象专用频率。
第十八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应保证气象预报节目的定时播发;在特殊情况下需要改变播发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发布该气象预报的气象台站同意;对当地气象台站临时发布的对国计民生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补充或订正的气象预报,应当及时增播或插播。


新闻单位之间不得相互转播适时天气预报和适时气象信息。

第五章 气象服务与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
第十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对可能影响的灾害性天气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为防灾抗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第二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提供森林防火、防汛抗旱等专门气象服务,有关单位对气象事业可以提供物资和经费上的支持和补偿。
第二十一条 气象机构可以根据各行各业用户的实际需要,以有偿方式提供气象预报、气象资料、气候分析、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和气候评价、气象实用技术、科研成果、科技咨询等气象科技服务。
经营性或有经营性内容的广播、电视、报刊、电话、寻呼台等传播媒体向社会发布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各级气象台站以有偿方式直接提供。
第二十二条 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气象机构可以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进行工程项目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其他部门承担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非气象机构提供的气象资料,必须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查、鉴证。没有经过审查、鉴证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部门不予审批。
第二十三条 各级气象台站应当协助保险公司做好气象灾情调查和气象灾害的出证工作。各级保险公司应以气象机构统一印制的《气象凭证》作为气象灾害的出险证明,没有《气象凭证》的,保险公司可拒绝赔偿财产损失。
第二十四条 各级气象台站应积极研究雷暴等灾害性天气的发生、发展和活动规律,做好防雷工程的安装、检测和维护等系列服务和管理工作,减少或避免雷击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 充灌、施放庆典氢气球,业务技术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归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统筹组织全省气候资源的综合调查和区划工作,提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的方案和建议,监督检查气候资源保护工作;组织气候监测、诊断、分析、评价以及气候变化的研究和应用,定期发布气候监测公报。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范围内气候资源的特点和气象机构的建议,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向和保护的重点作出规划。

第六章 气象行业管理
第二十八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指导、监督、协调全省气象事业的发展,充分发挥全行业的整体效益。
第二十九条 全行业气象台站和大型气象仪器设备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关部门新增大型气象设备、批量引进国外装备,应当报经省气象主管机构论证同意后,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条 专业气象台站气象探测、气象仪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定、维修必须执行全国统一的计量检定规程、气象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接受气象主管机构对业务质量、气象计量和探测环境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经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省气象计量器具检定所是全省的气象计量器具检定机构,负责对全省气象计量器具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气象主管机构应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向社会公开发布气象预报、灾害天气警报和带有预报结论的学术研究材料的;
(二)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同意,擅自公开报道属内部参考的气象信息的;
(三)擅自将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传送的天气预报,转传给其它单位对社会公布的;
(四)广播、电视、报刊、电话、寻呼台等传播媒体播发非适时气象信息或从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转抄的天气信息的;
(五)擅自进行气象科技服务、气象实用技术推广、防雷工程系列服务和充灌庆典氢气球业务的。
第三十三条 盗窃或破坏气象仪器、设施、标志和气象通信线路、信道、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兴建建筑物、遮挡物或从事其他活动破坏气象探测环境以及非法侵占气象台站场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五条 人为原因拖延播发气象预报或灾害性天气警报,或者擅自改变天气预报节目时间、改动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内容的,或者误播天气预报内容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更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其责任人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经邮电部门传递的气象电报,发生稽延、错误或者丢失,致使气象电报失效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气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气象预报或者灾害性天气警报服务产生重大失误的,或提供的气象情报严重失真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罚没收入管理按《湖北省罚没收入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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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发布《广播电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

建设部 等


关于批准发布《广播电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土地(国土)管理局: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编制建设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 (〖1987〗国土〖建〗字第144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 (〖1998〗国土〖建〗字第169号)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一九八八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制订
计划》(计标〖1998〗 281号)的安排,由广电部负责编制的《广播电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为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发布,自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其具体解释工作由广电部负责。



1998年1月12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市长专线(信箱)处置中心”工作规则》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市长专线(信箱)处置中心”工作规则》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6〕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市长专线(信箱)处置中心”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宜春市“市长专线(信箱)处置中心”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拓宽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渠道,规范市长专线(信箱)处置工作,提高政府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通市长信箱、市长专线电话的通知》(宜办字[2002]114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前信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强化群众观念,畅通信访渠道,规范工作流程,倾听群众呼声,及时认真地受理、处置群众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努力把“市长专线(信箱)处置中心”(以下简称处置中心)办成市委、市政府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二、工作任务
(一)受理通过市长专线、市长信箱、市长电子信箱反映上来的群众来电、来信及电子邮件;
(二)及时综合梳理群众来电、来信和电子邮件,并送呈市领导阅批;
(三)调查、督办和协调处理重要来电、来信和电子邮件;
(四)负责对县(市、区)长热线电话、县(市、区)长信箱和市长专线市直网络电话工作的日常业务指导;
(五)组织开展对县(市、区)长热线电话、市长专线市直网络电话工作人员的培训。
三、工作程序
处置中心要坚持“依序分流、快捷处置、热情服务、高效运转”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清轻重缓急,按照不同程序办理。
(一)涉及群众对县处级领导干部反映的工作问题,要及时呈送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阅批,并根据领导批示的要求,及时办理,原件存处置中心归档。
(二)涉及县处级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问题,要及时呈送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阅批,并根据领导批示要求办理,原件存处置中心归档。
(三)涉及科级干部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及工作中的一般性问题,转交其主管单位主要领导或有关部门处置。
(四)涉及群众反映生产、生活中的一般性事务问题,按“分级归口”的原则,及时分解到有关县(市、区)、市直部门和单位妥善处理。
(五)对群众反映多次且久拖未决的生产、生活中的问题,由处置中心派员或指定牵头部门与相关部门联合调查处理。
四、办理要求
认真履行“快捷、优质、高效”、“公平、公开、公正”和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的服务承诺,对交办、转办的事项要及时督查,按期反馈。
(一)明确办结期限。急事要求在5日内报结,一般性事项要求在10日内报结,较复杂事项要求在30日内报结,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必须说明情况,征得同意。如果领导有明确批示的,则按批示要求办理和报结。每月编发一期处置简报,呈送市委、市政府领导阅批。
(二)对于逾期不报结果的,要进行催办或按“工作程序”中的第五条规定进行办理。
(三)定期通报办理情况,对办理及时的部门和单位要给予表扬、奖励;对工作拖拉、敷衍塞责的部门和单位要进行批评教育;对工作消极、抵制不办的部门和单位要严肃追究责任,必要时进行曝光;对群众投诉多的部门和单位,将通过现场办公的形式,听取汇报,研究措施,进行重点整治。
(四)承办单位要按照报结期限,采取书面、电话、专人汇报等形式反馈结果,并将反馈情况纪录存档。
(五)对领导批示点名的交办件,交给谁办理,则由谁办理报结。
(六)对不符合结案标准的,要及时督促承办单位重新进行办理报结。对群众来电要求回复办理结果的,一般情况下由承办单位将办理结果直接回复,对情况较特殊的,可由处置中心转告回复。
(七)对“市长专线(信箱)”反映的问题和各责任部门、单位的办理情况,由处置中心整理后在“中国·宜春”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五、处置中心网络单位构成
根据宜办字[2002]114号文件精神,处置中心网络单位有:宜春学院、市政法委、市法制办、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市司法局、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经贸委、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城管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公路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人口与计生委、市粮食局、市物价局、市供销社、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旅游局、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广电局、宜春日报社、市总工会、市妇联、市人民银行、宜春供电公司、宜春石油公司、宜春邮政局、宜春电信公司、市行政中心办公室、市城投总公司、市汽运总公司、市行政投诉中心、市房管局、市交警支队、宜春电视台、宜春人民广播电台、市社保局、市卫生防疫站、市120救护中心、市城管综合执法支队、市法律援助中心、110报警台、市煤气公司、市供水公司。各网络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网络负责人和网络工作人员,并确定网络专用电话,切实做到工作时间有领导带班,网络电话有人接听。未列入网络成员的部门和单位也要积极支持处置中心工作,做到有求必应,认真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