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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0:21:49  浏览:96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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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废止)

财政部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
1992年9月21日,财政部

为了加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按《暂行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部门、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二、经财政部门核定,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从其代收的土地出让金中提取土地出让业务费,提取比例不得超过土地出让金的2%。
经财政部门核定,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从其代收的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中提取土地收益业务费,提取比例不得超过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的2%。
三、土地管理部门按规定提取的土地出让业务费,应按如下范围使用:
1.为开展土地有偿使用工作所支付的调查研究费、办公用品费;
2.对有偿使用的土地地域内的勘探设计费;
3.对土地价格进行评估所需费用;
4.为开展土地有偿使用工作所支付的广告宣传费、咨询费;
5.土地出让、转让给外商过程中的外方中介人佣金;
6.土地在进行出让、转让(拍卖、招标等)时所付出的场地租金;
7.进行土地有偿使用工作的土地业务人员培训费;
8.查处未补办出让手续而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原属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所发生的开支。
在上述土地出让业务费使用范围中,除第2项和第3项外,其它各项均适用于房地产管理部门按规定提取的土地收益业务费使用范围。
四、土地管理部门提取的土地出让业务费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取的土地收益业务费,执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五、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投资时补交的土地出让金,由土地使用者用自有资金支付。
六、上缴地方财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作为地方的预算固定收入;上缴中央财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作为中央财政的固定收入;专项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
“1992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第十二类“其他收入类”中第242款“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改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该“款”下设四个“项”级科目,即“土地出让金(中央固定)”、“土地出让金(地方固定)”、“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中央固定)”、“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地方固定)”。按规定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根据规定的预算级次,分别归入本“款”各“项”级科目反映。
原“1992年国家预算支出科目”第二十六类“其他支出类”中第278款“城市土地开发建设支出”不变。
七、上缴中央财政的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根据国发(1989)38号文件和财政部发(89)财综字第9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由中央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土地开发建设,具体可由地方逐项申报具体开发项目所需费用,由中央财政专项核拨。
八、对留给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作为企业营业外收入,应照章纳税。
对留归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九、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中的外汇收入按外汇额度,上缴中央财政40%,留地方财政60%。如在土地开发过程中,确有必不可少的外汇支出,由城市土地开发建设管理部门申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核拨。
十、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城市土地开发建设管理部门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和支出季度报表,季度报表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一式两份。
十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应向财政部报送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和支出季度报表,季度报表于季度终了后20日内报送财政部。
十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和支出的会计制度,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十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可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十四、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十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凡财政部以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此相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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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美国FDA解除对我输美冻虾自动扣留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美国FDA解除对我输美冻虾自动扣留的通知

     (国检监函〔1996〕241号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日)

 

各直属商检局:

  最近得到美国FDA通知,解除1995年7月21日以来因腐败问题而对我国输美冻虾实施的全国范围的自动扣留。美方的这一决定是基于FDA自1995年10月1日至1996年10月28日长期对我输美冻虾进行监测,最终认为腐败比例很小(4%)而作出的。但美方同时也警告,今后FDA仍将按法规对沙门氏菌和腐败进行例行检查。如发现问题,也会对外别的企业实施自动扣留。若问题严重,还有可能恢复全国性的自动扣留。因此,各局仍须严格按照国家局《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求》和《出口水产品检验管理规定》的要求,加强对出口水产品的检验和对出口水产品加工厂、库的监管工作,保证输美水产品的质量,避免给美方采取新的制裁行动造成口实。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的决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清理要求,决定对《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从事农村能源利用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须经县以上农村能源管理机构专业技术审核,按规定程序向建设主管部门领取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担设计、施工业务,并保证设计、施工质量,接受工程所在地农村能源管理机构的技 术监督。”

二、将第三十条“从事农村能源建设工程施工、安装、维修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到县以上农村能源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领取农村能源或相关专业的技术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删去。

三、将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领取技术资格证书擅自上岗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农村能源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删去。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