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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国家海洋局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4 04:17:19  浏览:84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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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国家海洋局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贯彻执行国家海洋局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1年8月29日,国家海洋局

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工资管理,局制定了《国家海洋局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海洋局工资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海洋局(以下简称局)的工资管理,合理使用工资基金,促进工资管理工作逐步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工资管理是指根据国家劳动法规和政策,对职工工资的发放实行计划、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包括:制定局工资政策、改革工资制度、下达工资计划、进行工资调整、检查工资政策的执行情况、总结和交流工资工作经验,以及有关工资的提取和发放制度等工作。
第三条 工资管理范围包括:发给职工个人的劳动报酬和按国家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等,属于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组成范围的,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应纳入工资管理范围。
第四条 工资工作事关大局,局及所属各单位的工资工作都要服从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坚决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法规和政策,不得自行其是。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机关和局属全民所有制单位,以及代管、挂靠的单位。

第二章 年度工资总额计划
第六条 年度工资总额计划,是海洋工作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劳动工资计划中单列,由各级劳动工资、人事及负责工资工作的部门负责编制和管理,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
第七条 年度工资总额计划,根据海洋工作计划、 职工人数计划以及职工工资总额增减的情况进行编制。工资总额计划包括:
(一)上年度工资实际开支数额
(二)计划期新增工资总额
1、增加职工增资;
2、转正定级增资;
3、工龄、教龄和护龄津贴;
4、国家统一安排的新增工资项目;
5、上年增资项目翘尾;
6、晋职晋级增资;
7、增加奖金;
8、成建制划入的工资额;
9、国家规定的其他项目。
(三)计划期减少工资总额
1、减人减少工资;
2、掉尾工资;
3、减补员工资差额;
4、超编制单位的工资核减;
5、成建制划出的工资额;
6、其他。
第八条 工资总额计划报批程序和要求
(一)工资总额计划要以正式文件申报并附说明。下一年度的工资总额计划由基层单位在当年七月底前向分局申报,分局、研究所、中心等单位在八月底前向局申报,局汇总后在九月底前上报人事部和劳动部。
(二)局工资总额计划由人事部和劳动部下达,再由局分别下达到分局、研究所、中心等单位,各单位按照工资管理程序逐级下达到基层单位。各单位工资基金使用计划,不得超过上级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
(三)工资总额计划下达后,由于职工人数变动或其它原因,需要追加工资总额计划时,按照本条第(一)款的程序办理。未经上级批准,原计划不得突破。
(四)调整工资的增资指标,每年根据国家规定的具体工资政策和时间安排,专项下达。增资指标下达后,要相应调整工资总额计划。

第三章 工资基金管理
第九条 工资基金,是基层单位用作支付职工劳动报酬的专用基金,包括按工资标准支付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保留工资、停工工资以及属于工资总额范围的津贴、补贴和奖金等。
第十条 各单位应在本单位的开户银行设立一个工资基金专户或建立工资基金专户管理登记簿,支取的工资要逐一登记。
第十一条 各单位的工资基金年度和季度使用计划经有关部门核准后,列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基层单位按照核准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编制月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并由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开户银行据此监督支付。
第十二条 在工资总额计划未下达前,为便于工资基金管理,各单位可按上年度同期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扣除其中不合理部分,增加合理部分,报主管部门先行核定第一季度工资总额初步计划和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待局工资总额计划下达后,在全年工资总额中统一核算。
第十三条 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的审批
(一)局机关及驻京、津地区单位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由局劳动工资处审批。
(二)分局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由局或局委托分局驻地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分局下属单位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由分局或分局委托下属单位驻地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三)研究所、中心等单位(不含京、津地区)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由局委托驻地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四)各单位按照规定办理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的委托关系,并接受驻地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 工资支付和调整
第十四条 工资的支付
工资的支付,根据国家和有关工资政策和规定,由局制定职工工资支付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工资调整
(一)属于全局性的工资调整,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办法实施。
(二)为了使我局职工和驻地同等条件职工的工资水平大体一致,经局批准后,可参照驻地省(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调资政策调整工资。
(三)职工的晋级工资,根据国家和局的有关规定,按照职工管理权限实施。

第五章 工资统计和工作总结
第十六条 工资统计
(一)工资统计是编制和检查工资计划的依据,是检查和控制计划执行情况的重要手段,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地填报。
(二)工资统计分为年度统计和专项统计。年度统计,各单位于下年一月底前报局主管部门;专项统计,按照要求及时填报。
第十七条 工资工作总结,是单位执行工资总额计划和工资政策情况的汇集。总结应包括:执行工资政策情况、基本数据和经费增减分析、经验和教训等三部分。工资工作总结与工资统计同时上报。

第六章 工资系统管理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人事和劳动部门对工资信息管理工作现代化的要求,各单位工资管理部门必须配置能与上级主管部门相匹配的计算机及其专业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 为了适应工资信息管理工作现代化的需要,工资管理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培训。此工作由局工资主管部门会同教育和财务等部门组织,每年举办一期专业培训或工作研讨班。

第七章 工资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二十条 局负责工资管理的主管部门是人事劳动教育司;分局的主管部门是劳资处;研究所、中心等单位的主管部门是人事处及负责工资工作的部门;基层单位的主管部门是人事劳资科及负责工资工作的部门。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资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局人事劳动教育司,负责制定全局工资工作计划;组织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工资管理政策和法规;研究工资问题;制定工资实施办法和制度;指导下属单位的工资工作;对工资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二)分局、研究所、中心等单位的劳动工资、人事和负责工资工作的部门,负责拟定单位的工资工作计划;组织落实国家和局的工资法规和实施办法;
组织执行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奖金制度;进行工资统计和工作总结;协同有关部门对计划外收入消费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对下属单位的工资工作进行管理。
(三)基层单位的劳动工资、人事科和负责工资工作的部门,执行上级的工资政策和法规;拟定年度计划;审核和检查工资报表;进行工资统计和工作总结。

第八章 工资基金和管理经费
第二十二条 工资基金经费来源,根据单位性质及其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
(一)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局计划内任务的职工工资,由各单位包干经费中支付。
(二)事业单位执行局计划外任务的职工工资,由执行单位在预算外收入中支付。
(三)企业单位的职工工资,由企业单位在其生产或经营收入中提取工资基金。
第二十三条 工资管理工作,需逐步改善管理设备,加强专业培训、进行工作奖励等。管理经费不足时,每年可视需要从管理的工资总额中划拨出一些经费以作补助,并按照工资管理经费暂行办法,严格控制使用。
第二十四条 工资管理经费由劳动工资和人事部门管理,财务部门监督支付;计划、审计和银行等部门监督。

第九章 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正确地执行国家的工资政策,各级工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资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考核。每年集中检查两次:第一次在第三季度;第二次在下一年的第一季度。每次的检查结果,应逐级以书面形式报局人事劳动教育司,局汇总后上报人事部。
第二十六条 为了维护工资法规和政策的严肃性,兖分发挥审计、监察和银行等部门的监督作用。各级工资主管部门可会同审计和监察部门定期检查工资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经常向审计和监察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执行国家工资政策好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通报表扬或奖励;对于执行国家工资政策不好的单位或个人,除进行纠正外,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暂行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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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汉中市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汉中市卫生局


汉中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汉中市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试行)》的通知



汉卫基妇发〔2007〕7号




各县区卫生局,市卫生局直属、直管医疗卫生机构:

为加强并规范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我局根据中省有关规定,制订了《汉中市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径向我局基妇科提出,以便修订时参考。



附件:汉中市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试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一日



汉中市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试行)



孕产妇死亡评审是通过用明确的标准对死亡孕产妇的有关情况进行系统回顾和分析,提出改进妇幼卫生工作的措施,以提高妇幼卫生工作质量的过程。

一、评审目的

1.明确孕产妇的死亡原因,分析导致孕产妇死亡的相关因素。

2.提出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的干预措施,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3.及时汲取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技术服务的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和落实技术服务规范,提高产科质量。

4.引起全社会对孕产妇健康和安全的关注。

5.有效减少孕产妇死亡的发生,将孕产妇死亡控制在最低水平。

二、市、县(区)两级评审的组织及职责

(一)市、县(区)卫生局的职责

1.组织领导、监督协调辖区内的孕产妇死亡调查及评审工作。

2.组建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

3.保障孕产妇死亡调查及评审工作费用。

4.根据评审结果,组织制订相应的改进措施并监督落实。

5.督促妇幼保健机构、评审组及时反馈评审结果。

(二)市、县(区)妇幼保健机构的职责

1、市妇幼保健院的职责

(1)在市卫生局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孕产妇死亡的二级评审工作。

(2)有针对性地参与孕产妇死亡个案的调查。

(3)参与并督导县区组织实施的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

(4)每年的7月、次年的1月各组织一次全市的孕产妇死亡评审,并负责将评审报告及时报市卫生局、省妇幼保健院。

(5)负责提供省级评审要求的孕产妇死亡个案调查资料。

(6)完成本市孕产妇死亡评审个案分析报告。

(7)反馈评审结果。

2、县(区)妇幼保健机构的职责

(1)在县(区)卫生局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

(2)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辖区内孕产妇死亡个案的全面调查,上报调查资料。

(3)将关于孕产妇死亡的原始调查资料、评审个案分析报告和评审报告(包括改进妇幼卫生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在评审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报至市妇幼保健院;同时将评审报告报市、县区卫生局。

(4)在评审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反馈至有关医疗机构。

三、市、县(区)两级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一)评审专家组成员的构成

1.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由医疗保健机构的妇产科、妇幼保健及其他相关专业人员组成。人数应当为单数。

2.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成员的职称要求:

(1)市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应当以副高以上职称人员为主。

(2)县(区)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应当以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为主。

(二)评审专家组的职责

1.根据妇幼保健机构提供的孕产妇死亡调查资料进行孕产妇死亡个案分析,明确死亡孕产妇的死亡诊断,对医疗机构或下一级孕产妇死亡评审组不能明确的死亡原因予以明确或做出死因推断。

2.从本地区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十二格表”、“三个延误”理论,发现孕产妇死亡过程中妇幼保健、医疗服务、管理等诸环节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干预措施,完成孕产妇死亡评审个案分析报告。

四、评审原则

1.保密原则:评审结论仅限于卫生系统内部掌握使用,不对社会公布,评审人员不得将评审经过、评审结论对外披露。

2.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审结论以参加评审的多数人的意见为结论。

3.相关学科参评原则:孕产妇的死亡原因与某学科相关时,应当邀请该学科专家参与评审。

4.回避原则:医疗保健机构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参加市、县区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实施的发生在本机构的死亡孕产妇的死亡评审。但当评审因为实施回避而导致评审组人员缺席较多,评审无法进行时,是否回避由主管卫生局决定。

五、评审数量

评审数量应根据辖区内的孕产妇死亡发生情况而定。

1.县区评审:对本县区发生的所有孕产妇死亡病例进行评审。

2.市上评审:对发生在医疗保健机构的全部孕产妇死亡病例进行评审。

六、评审时间、程序及要求

(一)评审的时间

根据孕产妇死亡时间、数量确定。市上的孕产妇死亡评审 至少每半年进行1次;县区的评审随时进行,应当在孕产妇死亡后一月内完成评审。

(二)评审程序及要求

1.孕产妇死亡信息收集

(1)医疗保健机构内发生的孕产妇死亡: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调查并填写完整的《医院孕产妇死亡调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配合妇幼保健机构的调查,并提供死亡孕产妇的全部原始病历复印件或病例摘要,包括各种辅助检查结果。进行了遗体解剖检验的,还应当提交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

(2)发生在医疗保健机构之外的孕产妇死亡:县区妇幼保健机构或乡镇卫生院负责进行入户调查(具体责任,由县区卫生局明确规定),并填写《社区(入户)孕产妇死亡调查》。如有与医疗保健机构相关的内容,相关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死亡孕产妇有关的全部原始病历复印件,包括各种辅助检查结果。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死亡孕产妇的资料。

2.实施孕产妇死亡评审。

3.根据“十二格表”、“三个延误”理论进行孕产妇死亡个案分析并完成孕产妇死亡评审个案分析报告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官方微博管理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大常委会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官方微博管理办法

(2012年5月22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官方微博的管理,充分发挥互联网微博在民主立法方面的功能,提升公众对我市地方立法的参与度,提高我市地方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根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在新浪网和腾讯网设立立法官方微博,用户名为“广州人大立法”(网址分别为:http://weibo.com/gzrdlf和http://t.qq.com/gzrdfw)。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官方微博的运行和管理。
  第四条 立法官方微博的运行和管理由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本会其他工作机构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予以协助和配合。
  法制工委负责相关信息的拟订、采集、审核、发布和跟踪回复,并确定专人负责立法官方微博的管理工作。其他委员会负责本委员会微博信息的拟订、审核和报送。
  第五条 本会立法工作应当在立法官方微博向社会公开,通过微博征集立法建议、征询公众意见、讨论立法内容、解答立法询问,征集参加立法听证会和征求意见座谈会的与会代表等。
  第六条 下列立法工作或者活动应当通过立法官方微博发布信息:
  (一) 立法计划、规划项目征集及论证;
  (二) 法规案征求意见;
  (三) 立法调研;
  (四) 常委会或者专门委员会对法规案的审议;
  (五) 法规案的通过;
  (六) 法规的批准及公布;
  (七) 立法后评估;
  (八) 法规清理;
  (九) 回应公众的立法意见;
  (十) 其他需要发布微博信息的立法工作或者活动。
  第七条 发布微博信息应当及时、高效、客观、准确。
  第八条 法制工委应当建立立法官方微博与广州人大门户网站的联动机制,构建网络民主立法的综合平台。法规草案文本及其他征求意见文稿登载在广州人大门户网站,工作人员拟订、发布微博信息时应当建立相关链接,指引公众在广州人大门户网站上查阅和获取相关资料。
  通过立法官方微博发布的信息同时在报纸、网站等媒体上发布的,微博信息不得与提供给其他媒体的信息内容相矛盾。
  第九条 立法官方微博实行信息发布审核制度。
  法制工委需发布立法信息的,由立法项目经办人员拟订信息,填写微博信息发布审核表,经相关处室负责人核稿后报法制工委负责人审核。
  其他委员会需发布立法信息的,由立法项目经办人员拟订微博信息并填写微博信息发布审核表,经本委员会的信息联络员核稿、处室审核并报本委员会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由信息联络员送交法制工委专职管理人员发布。
  第十条 经审核同意发布的立法信息,法制工委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在审核同意后三十分钟内发布。
  第十一条 各委员会应当对其拟订的已发布的微博信息进行跟踪。
  法制工委专职管理人员可以自行回复一般信息。
  需要对主要问题和敏感问题进行回复的,由拟订主帖信息的处室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研究,填写微博回复信息登记表,经委员会负责人审核后送法制工委专职管理人员回复,对重大和特别敏感问题的回复,还应当报经常委会分管立法工作的常委会副主任批准。
  第十二条 经委员会负责人同意,可以对有关立法工作或者相关活动进行全过程的微博动态信息实时报道。
  第十三条 各委员会立法项目经办人员应当分类整理公众通过微博提出的立法意见,并按照规定印发有关会议,作为审议相关议题的参考资料。
  第十四条 发布微博信息应当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禁止发布以下信息:
  (一)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信息;
  (二)未经证实的或者虚假的信息;
  (三)涉密信息;
  (四)其他违法违规信息。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以外的与立法工作无关的信息一般不在立法官方微博发布。
  第十五条 法制工委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官方微博信息复查工作,对微博内容和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需发布更正信息的,拟订原帖的委员会应当填写微博信息更正审批表,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微博信息发布审核表、微博回复信息登记表和微博信息更正审批表应当存档备查。
  微博信息及跟帖内容应当建立数据备份,存档三年备查。
  第十七条 法制工委应当加强对立法微博专职人员的管理,各委员会应当督促立法项目经办人员和信息联络员做好立法信息的拟订和报送工作。
  第十八条 法制工委和研究室应当采取措施对立法官方微博进行广泛宣传,逐步提升微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提高微博立法效益。
  第十九条 办公厅对立法官方微博运作所需经费给予保障。
  第二十条 以“广州人大立法”官方微博名义发布违规微博信息的,由所在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