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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6:07:29  浏览:96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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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
(工商检字[1989]第3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各地的要求和已经变化了的新情况,为了实事求是地处理案件,现对投机
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的计算方法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在生产经营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构成投机倒把违法违章行为
的,其非法所得的计算方法是:凡有进销价(包括批发价、零售价)的,以销价与
进价之差作为非法所得;属于生产加工的,以生产加工的产品的销价与成本价之差
作为非法所得。
二、为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活动提供货源、支票、现金、银行帐户等其它方便条
件,或者代出证明,代开发票,代订合同以及虽未直接参与违法经营活动,但在违
法活动中采用各种手段,牟取非法利益的,以全部非法收入作为非法所得。
三、投机倒把违法违章行为人如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已缴纳
税款的,在计算非法所得时应予以扣除,未交纳的不予扣除。
四、在计算非法所得时,如有商品已经售出,货款尚未收到的情况,也应包括
在内。
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机倒把和违章案件非法所得
的计算方法问题的复函》[(83)工商130号]停止使用。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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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颁发《关于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使用激光全息防伪标志的通知》的通知

卫生检疫总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颁发《关于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使用激光全息防伪标志的通知》的通知

(卫检总食字〔1993〕第367号

1993年12月16日)

各卫生检疫局:

  为加强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防止漏检,保证进口食品卫生质量,总所决定从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分批对各类定型包装的进口食品使用激光全息防伪标志。第一批使用激光全息防伪标志的种类为:酒类、饮料类、乳制品类、糖果巧克力类、罐头类、坚果炒货类及定型包装的食用油类。现下发《关于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使用激光全息防伪标志的通知》,请各局遵照执行,并加强对外宣传工作。

  附件: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激光全息防伪标志式样

附件         关于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

            使用激光全息防伪标志的通知

  为加强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保证进口食品安全、卫生,结合打击伪劣产品,保障消费者利益,特制定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激光全息防伪标志(以下简称防伪标志)。具体通知如下:

  一、防伪标志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监制,采用现代先进的激光全息防伪技术,区别伪劣进口食品的一种技术手段。

  二、防伪标志适用于经各口岸卫生检疫局监督检验合格的各类进口定型的食品和卫生证书。

  三、防伪标志的样式、规格、字样等由卫生检疫总所统一制作,各口岸卫生检疫局向卫生检疫总所定购。

  四、防伪标志使用办法:

  1.各类进口定型包装的食品经口岸卫生检疫局监检验合格后,由口岸卫生检疫局向货主发放卫生证书和防伪标志。

  2.领取防伪标志时,货主须出示进口食品卫生检验合格证书、单位证明和个人身份证件,填写申请书,经进口食品卫生监督员审核,主管负责人签字后即可领取,并在卫生检验合格证书右上角注明“标志已发”字样。用户单位负责指定专人保管,防止流失,同时做好记录以便查询,不得将防伪标志粘贴于未经监督检验的进口食品上。在使用过程中若出现废标要及时办理更换手续。

  申请书式样由各口岸卫生检疫局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制定。

  3.防伪标志粘贴于进口定型包装的食品的小包装上,规格为直径1.5厘米。

  防伪标志由货主单位自行粘贴,食品卫生监督员定期监督检查。

  4.货主领取防伪标志时,口岸卫生检疫局收取防伪标志工本费。

  五、各口岸卫生检疫局要加强对进口食品的后期管理工作,加强市场监督。凡在总所公布的使用激光全息防伪标志的进口食品种类目录内的进口定型包装食品未贴防伪标志的,将视为未经监督检验,并按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和《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处理。一旦查出假货真贴或伪造防伪标志的,将根据情节严重处理。

  货主和各卫生检疫局自制的防伪标志一律无效。

  六、各口岸卫生检疫局要指定专人保管防伪标志,严格出入库手续。

  七、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开始实施。





关于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的思考

齐汇 清华法学院


优先购买权,又称为“先买权”,是特定的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优先于他人购买某项特定财产的权利。学界对此问题的认识存在多种意见,因此仅在此略加分析,以表刍荛之见。

早在我国唐律中,对于先买权问题就已经做了具体的规定1。在国外民法上有关于此问题可溯源至古希腊、罗马时期。现代大陆国家民法体系中大都规定了先买权。我国法律对此也做了具体的规定2。在物权立法中,对优先购买权是否存续的问题存在反对说和肯定说两种观点。3从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现状来开,赞成肯定说的人居多。优先购买权是一种附从性的权利,从本质上来讲仍然是债权,但其同时又具有某现物权的效力。优先购买权主要适用于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有权处分其份额,即将其份额分出或转让。依据《民通》78条的规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应符合下列条件:(1)共有人出售自己的财产份额;(2)其他购买人与他人的条件相同;(3)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行使优先购买权,若其他共有人在接到通知后3个月内不作出答复,就视其为对自己权利的抛弃。如果几个共有人都想购买这份份额,应由转让分额的共有人决定将其份额转让给哪一个共有人。

共有人在不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条件下,可以抛弃其应有份额,这是共有人行使其处分权的一种表现。被抛弃的份额的性质应属于无主财产,但由于其他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依先占原理,被抛弃的份额自应由其他共有人取得。

一个或几个共有人未经全体共有人或拥有半数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物的,将构成对其他共有人的侵权行为。4对第三人来讲,该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如果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认了该行为,则该行为有效;反之,则无效。但如果转让的共有物是动产,第三人在取得该动产时时处于善意,可按善意取得的规定处理;5如果是不动产,则按公信原则处理。其他共有人可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侵权责任。6

此外,优先购买权的适用范围和行使中的具体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和探讨。如建筑物区分所有中的优先购买权问题;如各种优先购买权竞合的问题;如共同共有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等问题还存在学术上的争议。我们应该充分考虑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借鉴世界各国的立法经验,结合目前我国的国情,在未来的《物权法》中对以上诸问题,加以合理的规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快速发展,为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提高,起到保障和促进的作用。


尾注:1、我国唐律中规定:房地产买卖必须先问近亲,次问四邻,近亲四邻不要,才得卖与别人。这种制度的规定实为保护封建宗族的完整性与稳定性,以免自家土地房屋被其他宗族所占。

2、我国《民法通则》第78条第3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3、反对者从保护交易效率,实现交易主体平等参与交易活动的角度出发,否定此项权利存续的必要。

4、这里存在着这样一些问题:当要求处分其财产的共有人告知其他共有人时出现了瑕疵,则要求处分其财产的共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要求处分其财产的共有人只将其处分财产的意思表示向部分共有人表示,并经过了3个月的期限,则视为被告知者自动放弃其优先购买权,当其他没有被告知的共有人不予追认时,要求处分其财产的共有人对没有被告知的共有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当要求处分其财产的共有人没有告知所有的共有人,就将自己的份额出卖给部分共有人时,其对于剩下的共有人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5、第三人知道是某个共有人出售的是共有财产的份额,但并不知道共有人在出售该份额时没有尊重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或者不知道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而共有人出售该财产时没有通知其他共有人,侵害了其先买权。在这种情况下不宜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第三人在交易过程中应负有了解转让人转让其共有财产份额时是否尊重了其他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注意义务。如果第三人根本不知道其出售的该财产是共有财产时,可以采用动产的善意取得、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制度,从而维护交易安全。

6、如果第三人非善意,共有人对此行为又不予追认,则合同无效,应当由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优先购买出让人的财产份额;如果第三人为善意,交易过程完整无瑕疵,则合同成立,无权处分人对于其他共有人承担侵权责任。侵害的对象是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而这项权利虽然理论上及于每一个共有人,但在真正处理实际问题的时候,优先权的效力最终发生在谁的身上,往往是由出让人决定的(只有一个主张权利的共有人除外),因此在赔偿时如果只有一个共有人主张权利,就只对该权利人进行赔偿,如有多人请求,则由出让人在赔偿金一定的条件下,自主决定每个权利主张者所分得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