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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电子商务——谈网络广告的法律问题/曲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9:21:27  浏览:80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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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电子商务
——谈网络广告的法律问题


作者: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曲 峰律师
上海市万邦律师事务所 孙庆南律师


21世纪的今天,全球好像都进入了知识经济时代。由于互联网一词的家喻户晓,使互联网的用户遍及全球,不仅促进了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也加快了信息传播的速度。所以互联网的逐步完善给人类带来了文明和进步! 电子商务是伴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因特网的兴起和普及应用而出现的一种崭新的贸易方式,代表着未来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据有关媒体报道,2000年全球电子商务的交易额达到近4000亿美元。联合国的一份报告预测,未来十年全球国际贸易的三分之一将以网络贸易的方式来完成,电子商务将构成新的贸易环境的重要部分。而网络广告却又是电子商务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之一。

自1994年10月美国热线网站开始互联网第一例网络广告以来,网络广告已经成为很多网站收入的主要来源,同时也带动了网络广告的不断发展和创新,网络广告的表现形式、技术、人们的接受程度、市场都有很大的提高。电子商务交易模式的发展,使得广告传播方式又增加了一条新的途径。因为在网络电子商务中,交易方式、交易产品、交易内容都是多种多样的,所以网络中的广告也如盛夏般的百花争艳。网络广告做为第四媒体的产物,必定仍需要在一定程度上遵循媒体的要求,虽然互联网有着非常多的自由和创意空间,随着互联网走向大众化,网络广告进行规范化,会促使网络广告的进一步发展。

笔者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个人解析认为,互联网细化到每一个细胞——就是网站,再细化到细胞内部就是“斑竹、固定网民和过客网民”,网站与网民之间构成了一种虚拟的网络社会之间的民事关系。由于此民事关系的存在使得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在有些情况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目前国内大部分网站均采用免费的方式登录,也有部分是采用免费和收费相结合的方式登录,但是无论收费与否,网民作为服务接受方在注册会员时,通常都要认可一篇很长的“协议”。这种“协议”往往是网站保护自身利益而对网民提出的要约,当要约变成承诺后,就与网站形成了合同关系。为此,该“协议”将是对双方约束和履行的根本条款,同时还要提示大家,除了这份“协议”以外,还会有一份“法律声明”,都是网民维护权益并应当仔细浏览的前提,也是开展网络电子商务和其他网络活动的基础。

首先肯定的说,因现阶段我国没有一部国家级的、正式的针对网络广告的专门法律。根据《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所以我个人认为网络广告也应当属于广告监管的范围,网络广告的经营活动都应当适用《广告法》的规定。日前《北京市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正式出台(并已于2001年5月1日起实施),已经标志着我国出台相关法规将是迫在眉睫。由于该《暂行办法》在全国尚属首创,《办法》出台后立刻引起了业界的高度重视,不少网络广告经营者立刻向律师所、工商局等部门咨询。那么网络广告应当怎么来定义呢?

所谓网络广告,是指在互联网的站点上发布的以数字代码为载体的各种经营性广告。网络广告既不同于平面媒体广告,也不是电子媒体广告的另一种形式。在《北京市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中这样规定,“所谓网络广告,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在网站或网页上以旗帜、按钮、文字链接、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布的广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包括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其基本特征为:一、独特的表现性,它是利用数字技术制作和表示;二、可链接性,只要被链接的主页被网络使用者点击,就必然会看到广告,这是任何传统广告无法比拟的;三、强制性,难以拒绝被人为地塞进电子信箱中或打开网站的界面即跳出映入眼帘。下面笔者就在网络广告中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 关于网络广告发布载体的规范问题。
现在很多企业拥有自己的网站,网络广告的制作又非常简单,他的广告发布和审查完全由自己来决定。有的人将它比喻成犹如本公司的宣传资料一样。此类形式看似比较简单,但是很多企业网站为增加浏览率和知名度,往往会与一些规模较大的门户网站或兄弟网站建立链接,这种形式难道不是在做广告吗?但却因《广告法》没有规定,而无法约束和管理。《北京市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为他人设计、制作、发布网络广告的应当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广告经营登记,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后到原注册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法人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他人设计、制作、发布网络广告。在网站发布自己的商品和服务的广告,其广告所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应当符合本企业经营范围。”可见这种随意链接对非经营性网站作了限制性规定,而对一些大型的经营性网站实行登记监管制度。

针对那些经营网络广告的综合网站,在网站中不仅对自己进行广告宣传,同时也在承接为他方提供广告平台服务,在经营过程中大多会采取“合理”的变通方法。更多的站点与广告客户之间签订的是合作协议书,而不是《广告法》所规定的正式广告合同,一旦发生冲突,合作协议书就成了解决纠纷的主要依据。不单单是这些,至于合作的双方是否具有广告经营资格却更加是无法严密的加以规范。而北京的这一部《办法》中就规定了备案登记和网站域名的注册登记制度,以及审核颁发《广告经营许可证》制度。这种制度的建立就恰恰规范了上述两点的问题。

北京的这部《办法》只适用于北京市,属于地方性法规。那么随着我国的市场规则的国际化统一,到底什么样的网站可以经营网络广告业务,链接国际性的网站怎样规范,是否还需要行政机关审批、进行资格认证,以及确立经营网络广告的市场准入条件等等因素,都将促使国家相关部门尽快出台。
二、 网络中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法律界定问题。
我国现行的是1995年实行的《广告法》,制定之初主要是针对以传统的平面媒体和电子媒体传播的商业广告。根据该法第二条规定,“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这样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界定以及他们的职责显而易见也是非常清晰的。而网络广告的出现使得这三者的界限日渐模糊。首先,传统的操作模式里一般的企业不可能自己经营媒体而又发布自己的广告,但现在很多企业在自己的网站中设计、制作、发布网络广告,则这家企业就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于一身了。另外,由于互联网是开放的,建立主页以及主页的链接又是非常容易的,由此出现的信息都可以理解为广告的一种形式。这种链接关系复杂,使得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三者之间的区分就更加困难了。因此,现行《广告法》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定义和约束已经不能适应网络广告的现状和发展了。
三、 关于广告主体和广告内容的审查问题。
传统的广告业务中,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都有义务对广告主查验有关证明文件和核实广告内容,对于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那么对于网络广告,这些义务都归于了广告发布者(就是网站),很显然因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网站是不是也要按照《广告法》的规定,在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就此笔者特意登录到网上作了个调查,登录了四家网站,其中有三家直接可以按照网站的提示即时注册为**有限公司、生产**产品和联系电话等内容。由此可见对于网络广告的审查义务,网站好像没有做到,可是没有做到又能怎么样呢?会不会以“我既不是明知、也不是应知、而我确实不知”为理由来抗辩呢,如果真是这样现行的法律对它就只有无奈了。

由于产品广告,尤其是于人民生命健康密切相关的一些产品广告,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证明产品品质、引导消费的作用,广告中任何形式的虚假或不负责任的宣传,都可能导致对消费者的误导和欺骗,甚至导致生命健康权或财产权受到侵害。因此,对相关产品的及企业的审查将是十分必要的。要真正规范网络广告行为,首要的问题是运用法律手段来搞好对网络广告的管理工作。并相应的修改《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网络广告纳入其调整范围,同时要加强国际协作和双边约定,实现网络广告的国际保护。
四、 关于广告合同的订立问题。
《广告法》中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网络广告的操作模式中,一般有五种类型:1、同普通模式一样签订书面合同;2、通过网络数据电文形式等同于形成书面合同;3、接受网站的“协议”或“声明”从而等同于合同;4、回复一封EMAIL(确认信)等同于合同;5、免费发布无合同。对于合同,目的就是使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清晰明确且如约履行。综合几种类型来看,笔者认为在完善相关法律时,除了要考虑对几种形式的合约效力认证和确认的法律专业问题以外,还要综合考虑诸如电子认证、电子签名、电子钥匙等技术上的问题。从而再一次验证《广告法》对于网络广告来说已经真的滞后了。
五、 关于网络广告的责任问题。
谈起责任,无非包括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三种。笔者个人认为,对于《北京市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虽然已经走在国内的前列,但仍属于比较粗线条的规范。就目前客观而言,网络广告虽已从逐渐的实践中总结和相对完善起来,但是各类相关法律问题仍然不断出现,比如网络广告的双方真的产生纠纷或利用网络广告进行犯罪活动,又或者对责任人如何进行行政处罚等问题,都将进入到法律的空白境地。

再比如在某些西方国家,黄色网站竟是网络广告最活跃的载体之一,就是因为他的点击率高。可是在我国却是法律和道德范畴共同禁止的,那么在和一些国际网站的链接中,黄色网站作为网络广告的载体针对全球承接广告业务,就难免会有这样的法律空子可钻。同时,在《北京市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中对于烟草和性生活用品的网络广告做出了禁止性规定。所以,国家在制定规范的时候肯定也会将此类问题加以明确,同时要明确相关的责任问题,以及与行政法相结合,完善处罚、申诉、复议等行政程序。

网络广告不管对网站媒体还是对广告主来说都是必须重视的,一方要卖广告,一方要选择高效的广告媒体进行市场推广。相信规范的网络广告规格会对网络广告市场起一定的规范作用,也引起更多网络广告人士的关注。为此,笔者拟对在这一领域中遇到的问题进行阐述,望能起到提示和借鉴的作用,得到同行的品评和指点,从而抛砖引玉并有助于规范网络广告内容和广告活动,促进方兴未艾的互联网广告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其他诸如可否在网上实现网络广告管理中心、成立网络广告管理协会、组织有关专家展开网络广告与传统广告的论坛、广告费用的网上支付方式以及合约履行的监管、审查和纠纷解决等等系列问题,在这里就不做过多的论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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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乡镇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乡镇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
(2005年11月15日发布)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加快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乡镇企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结合当前乡镇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乡镇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乡镇企业在推动国民经济增长,优化经济结构,促进市场繁荣,缓解就业压力,解决农民增收,增加财政收入,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创业难、融资难、担保难、贷款难、创新能力弱、信息渠道不畅等矛盾和问题日益突出,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当前以乡镇企业为服务对象的社会化服务机构较少,服务意识不强,服务产品匮乏,服务供应不足,服务质量不高,服务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因此加快乡镇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是形势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提高企业素质和市场竞争能力的必要措施。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乡镇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强化政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整体推进乡镇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二、乡镇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任务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强化政府服务意识,完善服务政策措施,增强服务功能,整合服务资源,加大服务力度,提高服务水平,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合法权益,为乡镇企业创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二)任务目标。按照“发挥优势、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协调发展、全面推进”的发展方针,以融资担保、信用服务、创业辅导、人才培训、管理诊断、信息发布和政策法律咨询等七项内容为重点,以点带面,循序渐进,逐步实现以政府为主导的公益性服务、以社会中介机构为主导的社会性服务和以协会、商会为主导的自律性服务相配套的多层次、全方位、社会化的乡镇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目标。到2010年,东部地区要基本形成制度健全、功能完善、管理科学、效益突出的乡镇企业服务体系;中部地区要基本完成以上述七项重点内容为主的服务体系建设,并探索其向深度和广度发展;西部地区要初步建成运转有效的以上六项重点内容为主的服务体系建设。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在某几项工作中取得突破,以点带面,逐步发展和完善。

(三)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服务规范,市场运作,合理收费的原则。通过政府必要的扶持、规范和引导,实现多元化投入,市场化运作;二是坚持依法建设,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坚持平等准入,公平待遇,通过公平竞争,促进乡镇企业服务体系发展;三是坚持优化资源配置,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原则,发挥各方面的优势和积极性,实行社会化分工,专业化协作,促进协调发展;四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各地区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分步骤地推进乡镇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满足乡镇企业不断发展的需求。

三、乡镇企业服务体系的类别和基本框架

乡镇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按照服务内容可分为综合性服务和专业性服务两大类别。按照组织形式可分为以由政府为主导的公益性服务机构;以中介组织为主体的经营性服务机构和以行业协会(商会)为主体的行业非赢利性服务机构。

(一)综合性服务机构一般是指为乡镇企业发展提供全面服务的公益性或非盈利性服务机构。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整体利用社会资源,指定或设立乡镇企业综合服务机构;政府部门通过这种机构,贯彻实施扶持乡镇企业政策,维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收集乡镇企业专业服务机构有关信息,为乡镇企业的发展提供公益性服务。

(二)专业服务机构通常是指依法设立的为乡镇企业提供各类专业性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这种机构大都是盈利性机构。其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市场开拓、信息服务、技术援助、会计审计、法律咨询、人才培训、劳动就业和投资融资服务等专业性服务。专业服务机构按照市场化运作,在经许可的业务经营范围内为企业提供服务。

(三)行业性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指导本行业企业依法经营、遵守市场规则,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并为企业提供各种行业的专业性服务。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尤其是2006年保护期结束以后,行业协会(商会)服务机构必将在应对国际争端,争取公平、合法的投资与贸易权利;依法与政府、劳工部门协商和谈判,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这种机构有的目前兼有政府职能,应加快改革步伐,逐步与政府部门脱钩,尽快向市场化过渡。

四、乡镇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内容

(一)融资担保服务体系。融资担保服务要充分利用和发挥政府、银行、担保机构和企业的积极性,特别是争取政府加强对乡镇企业担保、贷款、引资和股票上市等方面的支持,重点在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上有所突破。要加强担保机构投资体制创新,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运作、市场化经营,鼓励投资主体多元化,逐步建成国有、集体、股份合作和股份制等多种所有制形式协调发展的乡镇企业担保体系。要加快运行机制创新,逐步完善担保资金筹措、风险控制、风险补偿和再担保等机制,提高担保公司运行质量,不断扩大担保业务的覆盖面。要规范担保审批程序,坚持“突出重点,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用基础好,有市场、有效益的农产品加工型、科技型和成长型企业。

(二)信用评价服务体系。信用评价服务是以企业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监督和信用奖惩为重点内容的服务体系。一是要建立完善乡镇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查询制度,充分利用工商、银行、统计、技监、海关、税务、财政、司法等各方面的信息资源,逐步建立起乡镇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形成信息齐全、查阅方便、公开透明的乡镇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二是要探索建立符合国家信用政策的乡镇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实现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对乡镇企业信用评价的协调联运、信息交流与共享;三是要加强对乡镇企业信用情况的动态监督,建立乡镇企业信用公示制度;四是要与政府执法部门相协调,逐步完善乡镇企业信用“奖惩”机制。对信用水平高、社会影响大的企业要大力宣传表彰;对不讲信用、不讲商业道德、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企业和经营者,要依法制裁,并公开曝光。

(三)创业辅导服务体系。创业辅导是为新办乡镇企业提供创业服务。主要内容是创业咨询、创业辅导、政务代理、融资支持、人员培训、技术应用、创业贷款担保、产业政策以及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咨询和服务,提高乡镇企业创业成功率,开发新的就业岗位以创业促就业。要充分发挥产业集聚区、农产品加工示范基地、东西合作示范园区、科技示范园区等各种园区和基地的聚集功能和辐射作用,提高园区服务能力,吸引创业者到园区开办企业。同时要积极探索研究建立小企业孵化基地和乡镇企业创业基地等促进乡镇企业创业的新路子。

(四)人才培训服务体系。人才服务培训服务体系建设,要以岗位技能培训和经营管理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建立乡镇企业人才培训网络。要与阳光工程和蓝色证书培训工程相结合,积极发挥各级乡镇企业培训中心的作用,同时要充分利用大专院校和民办教育机构为乡镇企业培训服务,有条件的乡镇企业要积极建立自己的培训机构,制定和实施员工培训计划,逐步提高职工的职业技能水平。要坚持从企业对人才的实际需求出发,不断探索新的培训方式方法,坚持就业培训、岗位培训和脱产培训相结合,理论教学与实践操作相结合,推行定单式培训,突出培训工作的时效性和实用性,要把培训与转移就业、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结合起来,确保培训质量,同时逐步加大管理者和企业家的培训力度,提升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五)管理诊断服务体系。管理诊断服务要以战略管理、质量管理、成本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物资管理、技术管理、设备管理和信用管理为重点,为企业提供诊断咨询服务。要积极探讨管理诊断、咨询服务的有效工作机制;要积极发挥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社会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的优势,聘请专家学者、优秀企业厂长(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专家诊断组,根据企业需求,针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提供管理、市场、技术、财务等方面的诊断、咨询和辅导,切实解决影响乡镇企业发展的关键问题。

(六)政策法律咨询服务体系。政策法律咨询服务是为乡镇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开展面向乡镇企业的维权服务,帮助乡镇企业健全法律顾问制度,设立法律服务热线,建立网上法律咨询平台,为乡镇企业提供政策信息和法律法规的咨询。

(七)信息网络服务体系。信息网络服务的重点是及时为乡镇企业提供国家政策法规、产业导向、行业发展动态、经济发展趋势预测、投资融资、技术成果、推广项目、法律咨询、市场需求及人才交流信息。要加快现有乡镇企业信息网络服务体系的改造和升级,不断提高网络的技术水平和信息的征集、筛选、发布等能力,拓展信息采集渠道,加大信息发布量,使之尽快适应乡镇企业发展的需要。要积极支持省市县级分网站的建设,可采取会员制等方式,引导、鼓励、促进企业上网。要在保持政府网站权威性、严肃性的同时,不断提高综合性、可视性,积极探索有偿服务,降低经营成本。

五、乡镇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乡镇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

1、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把乡镇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前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要有专门处室、专门人员负责本项工作;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统筹规划,尽快制定乡镇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办法和措施。

2、要积极协调财政、科技、人事、劳动、质监、工商、税务、银行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形成综合协作机制,加强配合与合作。

3、要处理好乡镇企业服务体系与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关系,形成合力,避免资源浪费。

4、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选择基础比较好的项目,比如融资担保等,组建专业性协会,增强协调和服务能力。

(二)加强对乡镇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支持

l、农业部乡镇企业局将在农业部、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的支持下,多方筹集服务体系建设资金,重点支持国家和省级服务机构建设。

2、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主动争取各级领导的支持,进一步加快制订和完善乡镇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运行和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逐步形成促进乡镇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良好政策环境。

3、加强公共财政对服务体系建设的支持。省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在乡镇企业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资金优先支持服务体系建设,特别是要重点支持公益性服务体系的建设;有条件的地区要通过试点示范逐步建立乡镇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科技风险基金和创业发展基金。

4、全面落实国家有关税收减免政策。比如公益性服务机构要享受相应减免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对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享受相应税收减免政策等,同时要积极协调省级地税部门出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5、乡镇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要积极吸收民间资本入股,实现股份制经营。要鼓励有实力的乡镇企业、非公企业投资入股;鼓励支持以独资、股份制、会员制等多种形式参与服务体系建设。

6、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引导、协调和促进服务机构与相关部门建立稳定的协作关系,比如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的关系;信用评价机构与工商部门及银行的关系;管理诊断机构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关系等,要积极开拓比如信用金融一体化服务等跨专业性的综合服务,通过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放大推广。

(三)加强对乡镇企业服务体系的监督

l、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指导和支持服务机构建立内部激励机制、自我约束机制,制定行业规范,明确职责义务,实现服务机构运行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2、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快完善服务机构动态管理和企业评议制度,加强对服务机构的监管。逐步建设一支适应市场经济要求、服务意识强、理论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人才队伍和示范性服务机构。

3、完善奖惩制度。要重点扶持一批服务机构示范单位,对管理规范、服务效果突出、社会贡献大的专业服务机构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嘉奖。要加强对服务机构的诚信教育,及时查处服务机构的欺诈和乱收费行为,对服务质量差的机构,要责令其停业整顿,对整顿不合格的,要商有关部门取消其从业资格,以确保服务体系的健康发展。

4、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收集乡镇企业服务机构设立、业务开展及发展中遇到的问题等有关信息,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提出针对性的政策建议,研究制定相关的政策扶持措施。
(四)加大对乡镇企业服务体系的宣传力度

充分发挥电台、电视台、网络和各种平面媒体的功能作用。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宣传服务体系建设的作用、工作成效、创新成果及成功经验,创造有利乡镇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的氛围和社会环境。

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保证国有资产合理、有效使用,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
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资产分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在国家行政和事业编制内的所有单位。
本省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但实行企业化管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四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政府分级监督管理的原则,对同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对行政事业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依法办理产权登记,进行产权界定,调处产权纠纷,组织资产清查和闲置资产调剂,审批资产评估立项并办理确认手续,负责资产统计分析;
(四)会同财政部门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进行审批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五)依法查处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 行政事业资产的使用管理
第六条 各主管部门管理国有资产的机构或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职责,统一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行政事业资产实施监督管理。根据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办法;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审批规定权限范围内资产产权变动
、处置事项;负责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核和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工作。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管理国有资产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职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建立健全资产购置、使用、维修、保管制度;建立资产帐卡,按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限,报送资产报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实行价值形态与实物形态的管理。财务机构应在固定资产总帐科目下,按资产分类设置分类帐户进行金额核算;资产管理机构或专管人员应按资产类别、品种、规格、型号设置明细分类帐户及使用卡片,在进行价值形态管理
的同时,做好实物形态的管理,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行政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行政事业资产是非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即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必须报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并应依法予以评估,核定其价值量,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以其实际占用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上缴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占用费。
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具体管理措施,由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进行抵押、担保。

第三章 行政事业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必须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
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房屋、机动车辆以及其他限额以上的资产,占有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处置限额以下的资产,由占有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其主管部门审批,报同级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具体限额由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
国有资产经批准处置后,方可调整相关帐目。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由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作价。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报损、报废房屋、机动车辆以及限额以上的其他资产,应由其主管部门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并由鉴定小组提出书面鉴定意见。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闲置和超编制定额购置的车辆、设备等,应当及时处置,必要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或其主管部门强制处置。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撤销、合并、改变隶属关系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组织对其占有、使用的行政事业资产进行清理、评估、登记、造册,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置:
(一)被撤销单位占有、使用的行政事业资产,由其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准后进行处置;
(二)合并、改变隶属关系的单位占有、使用的行政事业资产,属于同一管理级次、同一性质的,可实行无偿划拨方式;其他情形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资产处置后的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其使用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所发生的产权纠纷的调处工作。调处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汇总行政事业资产统计报表及分析说明,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同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编制下年度财政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认真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主管部门、行政事业资产占用单位,在行政事业资产使用管理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由县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管领导责任人员行政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主管部门、行政事业资产占用单位或其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或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给予以下处理和处罚:
(一)擅自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没收非法所得。致使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并可对该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超越规定权限,擅自处置行政事业资产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依法评估,擅自将行政事业资产作价转让处置的,可对该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行政事业资产调查、统计、报告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可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五)非法将行政事业资产进行蛰押、担保的,除责令挽回因无效合同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外,并可对该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罚没收入按照《河南省执行法机关实施罚款没收财物条例(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集体所有的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可比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规定规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