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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惠州市志愿服务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5:53:32  浏览:91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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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惠州市志愿服务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惠州市志愿服务暂行规定》的通知

惠府〔2011〕1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志愿服务暂行规定》业经十届16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惠州市志愿服务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和规范我市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根据《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志愿者、志愿者组织及其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社会各界应当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各级志愿服务组织每年应当对有突出贡献的志愿服务队、志愿者以及支持志愿服务事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保障,根据财力情况每年安排志愿服务经费。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捐赠的,捐赠者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与政策的规定享受税收减免等优惠。
  第五条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招聘人员以及学校招收新生时,在同等条件下依照有关规定优先录用、录取优秀志愿者。
  第六条 每年12月5日为惠州市志愿者日,每年12月为惠州市志愿服务月,集中展示各级志愿服务成果,宣传志愿服务文化,各级政府应给予大力支持。
  第七条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在校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组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成立预备志愿者服务小队从事志愿服务,应经其监护人同意或由其监护人陪同。
  第八条 惠州市志愿服务组织管理机构由惠州市志愿者联合会(惠州市志愿服务指导中心)、县(区)志愿者联合会、乡镇(街道)志愿者分会、社区志愿服务站、志愿服务队五级网络组成。
  第九条 市志愿者联合会应当建立全市志愿者数据库,各县(区)志愿者联合会在市志愿者数据库下开展工作,确保全市志愿者数据的准确和及时,实现志愿服务工作数字化对接。
  第十条 各级志愿服务组织新招募的志愿者名单应于每季度末上报至市志愿者联合会,已登记在册的志愿者连续一个自然年度因自身原因未参加志愿服务组织的任何志愿服务活动的,由市志愿者联合会将其在志愿者名单中除名。
  第十一条 申请成为志愿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原则上年满14周岁以上;
  (二)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志愿服务能力和从事志愿服务必要的身体条件;
  (三)根据自身愿望和条件至少选择一个志愿服务项目,每一自然年度自愿从事志愿服务工作累计不少于10个小时;
  (四)遵纪守法,热心社会公益。
  第十二条 组建志愿服务队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申请成为志愿者条件的报名人数不少于30人;
  (二)已确定志愿服务队队长、联络人,全体成员具备与所选择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条件;
  (三)根据志愿服务队条件至少选择一个志愿服务项目,全体成员每一自然年度自愿从事志愿服务工作合计不少于300个小时;
  (四)遵纪守法,热心社会公益。
  第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照《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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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印发《〈阳江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印发《〈阳江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阳府[2009]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五届二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

  

  

  《阳江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活动的质量,保证工程质量,完善《阳江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施工招标评标定标的适用范围:

  (一)工程招标控制价2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

  (二)工程结构较复杂、技术难度大、专业性较强且工程招标控制价低于200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

  符合本条第(二)项的建设工程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施工招标评标定标的,应由招标人提出申请,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综合评估法是指通过技术、商务标书评审确定综合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人的办法。

  第四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定标活动应体现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综合考虑投标人的信誉、业绩、报价、质量、工期、施工组织设计等各方面的因素,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和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五条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结合工程实际将综合评估法评标的评分细则和内容写入招标文件。

  第六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定标,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第七条 合理设置技术标、商务标等分值权重。技术标、商务标等分值权重一般按40:60设置。即技术分=100×40%;商务分=100×60%。技术分和商务分之和为投标人的总得分。

  第八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技术标和商务标评审项目,并对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技术标一般主要组成部分为:组织机构;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机械设备、劳动力投入计划;施工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布置;安全、文明施工、环保措施;质量保证措施;新技术应用等。

  商务标评审取有效投标报价最低和次低两个报价的总和的算术平均值为投标报价最佳分点,有效投标报价最低和次低两个投标人得分均为满分,从第三个低报价起,当投标人报价高于最佳分点时,对其报价进行累进扣分。

  第九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技术标、商务标两部分组成,分开密封。技术标采用暗标方式密封,商务标可采用明标方式密封。

  第十条 综合评估法评标,应遵守下列规则: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要各自打分,采用集体打分无效。

  (二)技术标评分得分结果计算为每个投标人的分数去掉一个最高分和最低分的算术平均值。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在打分原始记录表上签名。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依据招标文件明确的评标方法细则和内容独立完成对投标文件的评审,进行量化计分,并对评标结果签名确认。技术标评分主要计算其各组成部分的综合得分;商务标评分主要计算投标总报价的综合得分。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对各评标委员的评标结果进行综合,按评审总得分从高至低的顺序确定三名中标候选人,当投标人总得分相同时,以报价最低为中标候选人,并形成评标报告。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服务性应招标项目招标评标方法可以参照本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分细则,并根据本类招标项目的特点设置各组成部分的评标标准和内容。

  第十四条 本补充规定与《阳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阳江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一并执行。

  第十五条 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附件:1.商务标评分细则

     2.技术标评分细则

  

  

  

  附件1:商务标评分细则

  

  一、评标委员会按照下列方法计算投标报价的最佳分点K:

  K=有效投标报价最低和次低两个报价总和的算术平均值

  二、投标人得分按如下办法处理:

  (一)有效投标报价最低和次低两个投标人得分均为满分;

  (二)从第三个低报价起,按报价高于最佳分点的百分比(取值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计算,每上升一个百分点,则扣1分,即:

  报价得分=100×[1-(×1)]

  三、商务标评审得分

  An=报价得分×60%

  投标人商务标评审得分取值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附件2:技术标评分细则

  

  一、评标委员会按照下列各项计算投标人技术标得分:

  (一)组织机构:最高分10分

  优:组织机构形式合理,有完善的指挥系统,生产及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创优达标监控系统、联络协调系统,项目管理人员内高级职称人员20%(含20%)以上、中级职称人员60%(含60%)以上。8—10分,含8分

  良:组织机构形式合理,指挥系统,生产及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创优达标监控系统、联络协调系统齐全,项目管理人员内高级职称人员15%一20%(含15%)、中级职称人员50%一60%(含50%)。6—8分,含6分

  中:组织机构形式基本合理,有指挥系统,生产及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创优达标监控系统、联络协调系统,项目管理人员内高级职称人员10%一15%(含10%)、中级职称人员40%一50%(含40%)。4—6分,含4分

  差:组织机构形式不合理,指挥系统,生产及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创优达标监控系统、联络协调系统不齐全,项目管理人员内高级职称人员10%以下、中级职称人员40%以下。0分

  (二)施工方案:最高分25分

  优:施工总体安排合理,运用先进、合理的施工工艺,施工机械;对施工难点有先进和合理的建议,砼施工质量保证(含大体积砼质量、砼外观质量等)措施、线形控制方案可靠、经济、安全、切实可行,措施得力。 20—25分,含20分

  良:施工总体安排合理,施工工艺、施工机械合理、可行;对施工难点有合理的建议,砼施工质量保证(含大体积砼质量、砼外观质量等)措施、线形控制方案经济、安全、基本可行。15—20分,含15分

  中:施工总体安排比较合理,运用合理的施工工艺,施工机械;对施工难点有建议,砼施工质量保证(含大体积砼质量、砼外观质量等)措施、线形控制方案基本可行。10—15分,含10分

  差:施工总体安排不合理,施工工艺,施工机械不合理;或对施工难点无建议,砼施工质量保证(含大体积砼质量、砼外观质量等)措施、线形控制方案不可行。0分

  (三)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最高分20分

  优:关键线路清晰、准确、完整,计划编制合理、可行,满足招标文件对工期的要求,对关键节点的控制措施有力、合理、可行,l5—20分,含15分

  良:关键线路清晰、准确、完整,计划编制可行,能满足招标文件对工期的要求,对关键节点的控制措施合理、可行,10—1 5分,含10分

  中:关键线路基本准确,计划编制基本合理,对关键节点的控制措施基本可行,5—10分,含5分

  差:关键线路不准确,计划编制不合理,或对关键节点的控制措施不可行,0分

  (四)机械设备、劳动力投入计划:最高分8分 

  优: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较好地满足施工需要,采用先进机械设备,6—8分,含6分

  良: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满足施工需要,4—6分,含4分

  中: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基本满足施工需要,2—4分,含2分

  差: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不呼应,或不能满足施工需要,0分

  (五)施工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布置:最高分5分 

  优:总体布置有针对性、合理,较好满足施工需要,符合安全、文明生产要求,3-5分,含3分

  良:总体布置合理,能满足施工需要,基本符合安全、文明生产要求,2—3分,含2分

  中:总体布置基本合理,基本满足施工需要,1-2分,含1分

  差:总体布置不合理,或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0分

  (六)安全、文明施工、环保措施:最高分8分

  优:针对项目实际情况,有先进、具体、完整、可行的措施,采用规范准确、清晰,6-8分,含-6分

  良:针对项目实际情况,有合理的措施且具体、完整,采用规范准确,4-6分,含4分

  中:有基本合理的措施,采用规范准确,1-4分,含1分

  差:安全文明、环保措施不力,或采用规范不正确,0分

  (七)质量保证措施:最高分20分

  优: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针对项目实际情况提出实际可行的、具体的质量保证措施,超过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质量违约责任承诺具体,经济赔偿最大,15—20分,含l5分

  良:针对项目实际情况提出实际可行的质量保证措施,满足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质量违约责任承诺具体,经济赔偿次大,10—15分,含10分

  中:具体措施可行,满足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质量违约责任承诺具体,5-10分,含5分

  差:措施不可行,或无质量违约责任承诺,0分

  (八)新技术的应用:最高分4分

  优:针对项目实际情况,提出采用新技术的措施,新技术的验证材料可靠,对节约投资和工期的保证措施得力、具体、严谨,对采用的新技术可能产生的风险预见充分,违约承诺具体,经济赔偿最大,2-4分,含2分

  良:针对项目实际情况,提出采用新技术的措施,新技术的验证材料可靠,对节约投资和工期有保证措施,对采用的新技术可能产生的风险有一定的预见,违约承诺具体,经济赔偿次大,1-2分

  中:有新技术措施,但验证材料不充分,对节约投资和工期可能有一定收益,对采用的新技术可能产生的风险预见不足,有违约责任承诺,1分

  差:没有采用新技术或采用的新技术针对性不强或验证材料不可靠,或对节约工程投资和工期没有具体收益,无违约责任承诺,0分

  二、技术标评审得分

  Bn=报价得分×40%


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

刘成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5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依此规定,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范围也就确定下来了。对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学界都无异议;但对哪些人和组织可以视为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学界对此有不同的认识。例如:失踪人失踪前所在单位能否认定为是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何谓失踪人之利害关系人,台湾学者胡长清认为:“利害关系人,指因失踪人之生死,而有法律上之利害关系者而言。举凡失踪人之配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财产管理人、债权人、受遗赠人及生命保险金受领人等皆属之。” 大陆学者尹田认为:“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为与死亡宣告存有法律上之利害关系的人,包括失踪人的近亲属及受遗赠人、因失踪人之死亡而有权获得人寿保险金的受益人、不动产共有人以及失踪人的债权人、债务人等。但依日本有关判例,不包括需要以死亡宣告之结果为其他诉讼事件作证据之人。” 这两种观点均未谈及失踪人所在单位是否有权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对此也是众说纷纭,有学者认为,宣告死亡为民事制度,与下落不明人无民事权利关系而仅有劳动关系或行政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无权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有关问题应依劳动法、行政法的规定解决。 也有学者认为:“其他有民事权利关系的人也仅指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 相反的观点认为,其他有民事权利关系的人主要包括下落不明人的债权人和所在基层组织或单位等。之所以说失踪人所在基层组织或单位是利害关系人,是因为它们与下落不明人之间存在管理关系、工作关系等,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密切关系,也应属于广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 而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实际上否认了失踪人所在单位是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的观点。
1986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踪人的工作单位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的批复》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三十三条所指的利害关系人,必须是与被申请宣告死亡的人存在一定的人身关系或者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宣恩县人大常委会为解决减员增补以及停发失踪人聂××的工资等问题,不宜作为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我国劳动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依据批复,失踪人失踪前所在单位不能认定为是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按照劳动部制定,于1996年10月1日起试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或者在抢险救灾中失踪的,其亲属或者企业应当向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认定因工死亡。” 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从事故发生的下个月起三个月内,本人工资照发,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对失踪职工的供养亲属按月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百分之五十。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发给丧葬补助金和其余待遇。当失踪人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死亡结论的,已领取的工伤待遇应当退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关于退休干部失踪后待遇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也指出:“……对于退休干部失踪后的有关待遇问题,可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老干部局关于离休干部失踪后待遇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老干办字〔1992〕第27号)精神,参照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问题的批复》(劳办险字〔1990〕1号)及《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应从何时停发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162号)意见处理,即:退休人员失踪,下落不明在6个月以内的,其退休费可照发;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暂时停止享受退休待遇。宣告死亡的,其抚恤金发放标准以停止享受退休待遇时的退休费为基数。”因此,笔者也认为既然相关劳动人事法规也有相应的规定,也就没有必要支持失踪人生前所在单位成为宣告死亡的申请人之一。为防止出现没有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的情况,学者建议仿效日本和法国立法例在《民法通则》对宣告死亡原有规定的基础增加“没有利害关系人或者虽有利害关系人但不提出申请的,由检察官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失踪人)为死亡人”。 (如转载敬请注明作者)

参考文献:
1参见胡长清著:《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8页。
2参见尹田:《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6期。
3参见刘士国主编:《民法总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6页。
4参见马俊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17页。
5参见王海清:《对民法“两宣制度”几个问题的理论探讨》,载《当代法学》1991年第1期。
6参见梁慧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纲(草案)》,第三章第四节。


北安市人民法院刘成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