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河北省人民政府修改29件省政府规章目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4:33:47  浏览:96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河北省人民政府修改29件省政府规章目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修改29件省政府规章目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3〕第2号





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使政府立法更好地适应改善发展环境和生态环境的需要,省政府对2012年12月31日前公布的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2013年4月27日省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对《河北省经济信息市场管理实施办法》等29件省政府规章进行修改,现予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的29件省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省长 张庆伟

2013年5月10日



河北省经济信息市场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案



第十四条中的“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多不超过三万元;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处以违法所得二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河北省经纪人管理办法修正案



第十四条中的“并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修正案



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重大危险源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河北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

管理办法修正案



一、第十七条修改为:“未取得城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城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二、删去第二十条。

三、删去第二十三条。

四、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河北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

管理规定修正案



一、第十四条中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修改为“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二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二、第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删去第十六条。

四、根据以上修改,对本规定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河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修正案



一、删去第十八条。

二、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河北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案



一、删去第二十二条。

二、删去第二十六条。

三、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河北省县乡公路管理规定修正案



一、删去第二十二条。

二、根据以上修改,对本规定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修正案



一、第三十二条中的“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并处每人次五百元的罚款”。

二、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一年内超限超载三次以上(含三次)的驾驶员,由发证机关依法撤销其从业资格证。”

三、删去第三十六条。

四、根据以上修改,对本规定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河北省航道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案



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按实际损失支付赔偿费,并处以五百元罚款。”



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修正案



删去第三十四条中的“第(三)项”。



河北省抗旱规定修正案



第三十九条中的“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

河北省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修正案



一、删去第二十二条。

二、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河北省小汽车编制管理办法修正案



删去第十七条中的:“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无线电管理规定修正案



一、删去第三十五条中的“查封设备”。

二、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河北省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办法修正案



一、第一条中的“根据《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修改为“根据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二、第十四条修改为:“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删去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四、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河北省实施《农药管理条例》办法修正案



将文中的“发展和改革部门”修改为“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



河北省再加工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修正案



第二十条中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修改为“二倍”。



河北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修正案



第二十一条中的“对有违法所得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能计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对有违法所得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能计算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河北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修正案



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违法收购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由保密工作部门予以收缴;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河北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

管理规定修正案



第十四条中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修改为“处违法所得二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河北省国家安全机关使用侦察证和

车辆特别通行标志规定修正案



第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河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修正案



一、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中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河北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

管理办法修正案



一、第二十三条中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修改为“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二、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分别情况,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河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修正案



第三十六条中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修改为“二倍”。



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修正案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河北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修正案



一、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最高不超过二万元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能计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删去第二十七条。

三、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河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修正案



第八条中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修改为“处以违法所得二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河北省传染病防治实施细则修正案



一、第二十七条中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多不超过三万元”修改为“处以违法所得二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二、第二十八条修改为:“阻碍传染病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公布《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等七种文件格式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2]97号


关于公布《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等七种文件格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已于2001年12月27日发布,并于2002年2月1日起施行。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要求,我局制定了核、核技术应用及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申请表、登记卡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文件格式,现予公布。

附件:
1.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2.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
3.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填写环境保护登记卡的项目)
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电磁辐射和电磁感应影响为主的项目)
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电磁辐射和电磁感应影响为主的项目)
6.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电磁辐射和电磁感应影响为主的项目)
7.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 “三同时”验收审批登记表

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广东省罚没许可证管理办法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罚没许可证管理办法
广东省财政厅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执罚秩序,加强罚没财物管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罚没财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范围内依法行使执罚权的独立核算的单位或财务票证管理制度健全的报帐单位(以下统称执罚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执罚单位根据有罚没内容的法律、法规和符合《广东省罚没财物管理条例》规定而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填写《广东省罚没许可证申请表》,经其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广东省罚没许可证》(以下简称《罚没许可证》),经
财政部门审核后,符合规定的发给《罚没许可证》(中央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执罚单位领取《罚没许可证》后才能安排执罚人员上岗执罚并凭《罚没许可证》办理《罚没收据领购手册》和领购票据手续。
第五条 《罚没许可证》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核发,定期年审,每四年换证一次”的管理原则。
第六条 《罚没许可证》应明确执罚单位名称、地址、主管部门、罚没范围、批准机关及文号和核发机关等内容,并统一编号。编号号码为八位数,从左至右第一、二位为省级和各市区别号,第三、四位为各县(区)的区别号,后四位为许可证顺序号。省级、各市、县(区)的区别号
,按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7号文的排列顺序编排。
第七条 《罚没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应公开悬挂在执行罚没处理的场所,副本由执罚单位妥善保管,供检查监督和年审。
第八条 执罚人员所持的个人执罚证件必须记有所属单位领取的《罚没许可证》号码(由国家统一印制执罚证件的除外)。
第九条 执罚所依据的文件或执罚单位发生变更或终止时,执罚单位应在发生变更或终止行为后15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办变更或注销《罚没许可证》手续。遗失或损坏《罚没许可证》的,执罚单位可向原发证机关申办补发或换发。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罚没许可证》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核发《罚没许可证》,并做好发证有关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凡不符合规定或财务、票证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单位,一律不得发证。
第十一条 每年上半年进行《罚没许可证》年审,具体日期由各级财政部门规定。年审包括审核执罚单位有无按规定公开悬挂许可证正本,副本有无妥善保管,有无按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罚,执罚人员的个人执罚证件有无许可证号码以及罚没收支管理和执罚收据的使用管理等内容。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执罚单位或执罚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财政部门进行检举、揭发或提出控告,各级财政部门应为其保密并及时查处。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各级检查监督机关按违反财政法规论处:
(一)不申领《罚没许可证》而执罚的;
(二)擅自印制、涂改、复印、转借《罚没许可证》的;
(三)不按规定悬挂《罚没许可证》正本的;
(四)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罚没许可证》年审手续的;
(五)发生变更、注销或补发《罚没许可证》而不按第九条规定办理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定期考核评比制度,对贯彻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2年11月1日起执行。



1992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