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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4:20:37  浏览:98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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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蕉城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德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2011年第12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宁德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宁德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加强市容市貌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促进广告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和规范,结合宁德中心城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城区从事户外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水域、车站、码头等公共场地或非公共场地的空间、建(构)筑物上,利用各种形式设置的户外商业、公益广告和店招牌匾。

第四条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蕉城区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容市貌管理部门按照市容市貌管理范围,协助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户外广告登记条件审查。

市规划、财政、交通、公安交警、园林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 设置管理

第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店招牌匾应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周边环境相协调,保证城市景观的整体美观,兼顾昼夜景观。

第六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七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遮盖或损坏。

因建设需要迁移或拆除户外广告设施,户外广告设施业主应当服从迁移或拆除,迁移或拆除费用由拆迁单位负责。因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未到期而拆除的,可异地置换或给予经济补偿,其补偿费按该户外广告设施造价和应缴纳设置使用费实际剩余的审批设置年限予以返还。

第八条 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应在广告设施上标明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编号和《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登记证号。

第九条 限制设置公益性条幅、彩旗等广告,因重大会议、庆典活动确需设置公益性条幅、彩旗等广告的,应在指定地点、时间设置。

禁止设置商业性条幅、彩旗、布幔广告和商业性与公益性混合制作的各类广告,禁止跨街设置拱门。

第十条 设置店招牌匾应遵循《宁德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符合《宁德市区店招牌匾设置主要技术标准》,实行无偿设置。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内容中,公益宣传内容所占的面积或者时间比例,不得低于10%,所需费用由广告经营者负责。广告经营者应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公益广告的发布工作。

第十二条 鼓励户外广告设施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严禁设置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使用和妨碍交通安全视距的;

(三)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

(五)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物控制地带;

(六)违章建筑、危房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构)筑物和设施;

(七)距道路交叉口50米范围内设立落地式户外广告;

(八)宽度不足3米的人行道上;

(九)建筑物坡屋顶或不宜改变原有造型的建筑物顶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设置程序

第十四条 设置使用权的取得

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拍卖所得统一缴入市财政,专项用于户外广告管理。

第十五条 设置使用权的转让

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需转让时,应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第十六条 设置期限

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不超过5年,电子显示屏(牌)不超过6年。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广告经营者或广告主需要延期设置的,应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

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于活动结束后3日内予以撤除;商业促销活动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应于活动结束时予以撤除。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审核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其设置许可自行失效。

第十七条 审批程序

(一)设置申请

1、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申请人持下列申请材料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设置申请。

(1)宁德市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2)广告设置使用权中标通知书;

(3)广告经营营业执照;

(4)结构和外观设计资料;

(5)广告施工、安装单位资质证明;

(6)广告牌设置位置图、现状照片;

(7)设置户外广告牌的建(构)筑物使用权证明。

2、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进行自我宣传的,应当提供前款规定的第(1)项、第(2)项、第(4)项、第(5)项、第(6)项和第(7)项材料。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设置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实地勘察户外广告设置位置,并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重要地段、节点设置户外广告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意见,报宁德市户外广告和夜景路灯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三)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在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后方可设置。

(四)占用城市用地和空间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

(五)需向市政、园林、公安交警或者其他部门办理挖掘道路、占用绿地或其他相关手续的,由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自行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



第四章 维护保养和安全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牌匾业主是户外广告设施安全责任人。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牌匾的日常维护保养及安全管理工作,由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牌匾业主负责。因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牌匾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的,由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牌匾业主负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牢固和安全。

(一)无明显积尘积垢,无污蚀、腐蚀和陈旧等情形。

(二)图案无残缺、脱落,无严重褪色等情形。

(三)设施无残缺、破损、松动、脱落等情形,无安全隐患。

(四)灯光照明正常。

(五)凡广告位空置期超过7天的,须以公益性内容补充版面。

第二十条 遇重大节庆或者重大活动的需要,户外广告设施业主应按照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第二十一条 特殊期间,如台风、暴雨等来临之前,户外广告业主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设施安全。

第二十二条 建立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测制度。大型商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或安全检测期满3年的,设施业主应当在当年的3月31日前,按照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安全检测,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检测报告;对检测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其业主应立即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整修合格或拆除。

第二十三条 整个广告牌钢结构工程竣工后,需进行验收。工程验收分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前者主要是基础(支座)验收和制作厂出厂前质量验收,后者主要是安装质量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安装及质监部门联合抽查进行。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还要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技术文件。

第二十四条 大型户外广告牌应在醒目位置悬挂安全警示标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未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依照《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之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及侵占城市道路设置广告牌的,依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之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依照《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施行之前设置的户外广告,按下列方法处理:

(一)符合《宁德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已经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审批设置的,继续使用;未经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审批设置的,应按规定补办设置审批手续后方可继续使用。

(二)不符合《宁德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依法予以拆除。

第三十条 本规定所称商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广告;

本规定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以宣传公众利益为目的的非盈利性广告;

本规定所称店招牌匾,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设置与其单位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户外店招牌匾。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中心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文〔2007〕14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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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尼日尔工作的议定书(1996年)

中国政府 尼日尔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尼日尔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6年12月16日 生效日期1996年12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尼日尔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尼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尽快复派尼日尔医疗队并在津德尔国家医院增设一个医疗点。(医疗队人员组成见附件)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尼日尔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开展医疗和预防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尼亚美国家医院、津德尔国家医院和马拉迪省住院中心。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实验室化学试剂由尼方供应。为保证医疗队工作的正常进行,中方每年向医疗队提供价值40万元人民币的药品、器械。中国医疗队尊重尼日尔的管理规定,使用和负责这些药品、器械。

  第五条 中方提供中国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品(包括生活物品),由中方负责运至尼亚美。尼方负责向中方提供办理海关手续的一切方便,并发给办理药品、医疗器械及其他物品(包括生活物品)的海关免税证明。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赴尼日尔的往返国际旅费由中方负担。他们在尼日尔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灶具、水、电)、交通(包括汽车、维修、汽油和司机)由尼方负担。医疗队员生活费(按如下标准)由中尼双方各负担50%。
  医疗队员生活费标准:

  队长、科主任   200,000FCFA
  主治医师     160,000FCFA
  医师、译员    130,000FCFA
  厨师       100,000FCFA

  尼方负责的中国医疗队人员的生活费部分由尼方按月拨付给中国驻尼日尔大使馆经济参赞处。如遇到尼方物价变动超过百分之十时,中、尼双方将进行协商,对原定费用金额做相应的调整,并换文确认。

  第七条 尼方为中国医疗队员办理出入境及他们在尼期间的居住行政手续提供方便。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尼日尔工作期间,尼方负责免除他们各种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尼期间,尼方担保中国医疗队员的人身安全、负责他们在工作岗位上发生的意外或受伤所需的全部费用、为中国医疗队任何一个死者的安葬提供方便。

  第十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国和尼方规定的节假日。

  第十一条 中国医疗队应尊重尼方的法律及其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本议定书经共同协商制定,有效期为两年,在期满前6个月除双方中的一方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另一方明文废止外,可以继续延长两年。

  第十四条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议定书于1996年11月15日在尼亚美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尼日尔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冀 敬 义             玛丽玛亚

 附件:        中国医疗队队员名单

  1、尼亚美国家医院

  骨科医生     1
  外科医生     1
  麻醉科医生    2
  针灸科医生    1
  放射科医生    1
  泌尿外科医生   1
  耳鼻喉科医生   1
  肺科医生     1
  神经内科医生   1
  翻译       1
  厨师       1
  共12名
2、马拉迪省住院中心
  内科医生     1
  眼科医生     1
  外科医生     1
  妇产科医生    1
  泌尿外科医生   1
  放射科医生    1
  耳鼻喉科医生   1
  麻醉科医生    1
  针灸科医生    1
  心内科医生    1
  翻译       1
  厨师       1
  共12名
3、津德尔国家医院
  眼科医生     1
  骨外科医生    1
  外科医生     2
  麻醉医生     1
  牙科医生     1
  针灸医生     1
  皮肤科医生    1
  耳鼻喉科医生   1
  内科医生     1
  翻译       1
  厨师       1
  共12名

     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尼日尔工作的议定书呈请备案的函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关于向尼日尔派遣医疗队的议定书已于1996年11月15日由我驻尼日尔共和国大使冀敬义和尼日尔共和国公共卫生部长玛丽玛亚分别代表各自政府在尼亚美签字。现将议定书副本呈请备案,议定书正本(中、法文)已报外交部存档。

关于餐饮消费环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规范巩固阶段重点工作及要求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餐饮消费环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规范巩固阶段重点工作及要求的通知

食药监办食[2009]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消费监管部门:

  目前,餐饮消费环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正在深入推进,根据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求,针对各地在自查自纠、清理整顿阶段发现的餐饮消费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突出问题,现就做好专项整治规范巩固阶段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解决突出问题,确保工作实效。要继续高度重视餐饮消费环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采取切实措施,针对个别餐饮消费经营者在火锅中使用罂粟壳及用甲醛处理黄喉、血豆腐等火锅原料;使用地沟油烹制菜肴;在鲜榨果汁中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依法查处各类案件,及时曝光典型案件和大案要案,确保专项整治工作不走过场,取得实效。

  二、继续强化餐饮经营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要继续在强化餐饮经营者是餐饮消费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上下功夫,督导餐饮经营者严格落实购入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规范食品添加剂的保管、使用,确保食品添加剂来源安全可靠,消耗与库存账物相符,不使用产品标签标识不清不全的食品添加剂。特别要加强亚硝酸盐的存贮和使用管理,严防亚硝酸盐中毒事故发生。

  三、加强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管理的规章制度建设。要及时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的经验,尽快制定、完善餐饮消费环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并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搞好餐饮消费环节专项整治工作的评估考核。

  各地要围绕以下内容,在食品消费监管部门逐级进行评估考核:

  (一)贯彻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项要求,成立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工作的情况;

  (二)制定餐饮消费环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各阶段提出的要求和落实情况,包括开展培训、监督检查的次数,对工作及时进行总结交流、上报信息的情况,收集各类举报线索、依法查处大案要案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餐饮经营单位的情况,包括摸底企业家数、出动人员总数、查处案件总数,整理出的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或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名单;

  (四)建立完善相关餐饮消费环节监管制度的情况;

  (五)广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创造专项整治良好社会氛围、曝光典型案件的情况;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开展餐饮经营企业加强自律制度建设、诚信守法经营的情况。

  要围绕以下内容,对辖区餐饮经营单位参加专项整治的情况进行评估考核:

  (一)餐饮经营单位作出不使用非食用物质及合理使用食品添加剂承诺的情况;

  (二)餐饮经营单位落实购入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要求的情况;库存食品添加剂保管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消耗是否账物相符的情况。
各地评估考核方式,由省级食品消费监管部门作出安排,评估考核原则上应在4月15日至25日期间完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根据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抽查各地专项整治情况。

  五、继续做好宣传教育和专项整治信息报送工作。结合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各地要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积极与新闻媒体沟通协作,继续巩固扩大专项整治工作的成果。要及时上报餐饮消费环节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和进行评估考核的相关信息。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