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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网络购物领域打击侵权假冒专项行动总结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0:45:54  浏览:84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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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网络购物领域打击侵权假冒专项行动总结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网络购物领域打击侵权假冒专项行动总结工作的通知

商办电函[2011]7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网络购物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动开展以来,各地区有关部门周密部署、精心组织、上下联动、团结协作,破获了一批网络购物领域侵权大案要案,依法严惩了一批犯罪分子,取得了一系列成果。为全面、客观地总结网络购物领域打击侵权假冒专项行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网络购物领域专项行动总结

  网络购物领域专项行动总结工作是对各地区开展工作情况的一次全面评价,各地区要统一思想,周密部署,通过总结,客观、全面地展示网络购物领域专项行动工作取得的成绩,深入分析网络购物领域出现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加强打击网络购物领域侵权假冒工作的措施和意见,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二、认真部署,扎实做好网络购物领域专项行动总结

  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0]50号)、商务部等9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网络购物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动的通知》(商商贸发[2011]119号)要求和专项行动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内容和重点,对本地区网络购物领域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和长效机制的建立等方面工作进行总结,并结合工作实际,对网络购物领域专项行动中表现突出的地方、部门及个人给予表彰和适当奖励。总结工作既要充分肯定网络购物领域专项行动取得的成绩,又要认真查找目前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下一步的工作意见和建议。

  三、网络购物领域专项行动总结上报要求

  为做好网络购物领域专项行动总结工作,请于2011年7月5日下班前提交以下材料及数据(书面及电子版):

  (一)本地区网络购物领域专项行动总体成果。

  内容应包括:破获案件数量、查获涉案总金额、罚没物品名称及数量、抓获嫌疑人总数量、关闭网站和网店总数量等。

  (二)查办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网络购物领域打击侵权假冒犯罪案件情况。

  内容应包括:案件名称、主要措施和成效(抓获嫌疑人数量、案件涉案金额、罚没物品名称及数量、关闭网站名称),部门联动和配合,重大案件协调会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采取的措施等。

  (三)推进网络购物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内容应包括:从机制上、制度上解决网络购物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建立健全防范机制、监督机制和查处机制,形成制度化、常态化的知识产权保护长效机制的做法及经验,出台的相关措施、文件等。

  (四)网络购物领域专项行动期间开展的主要行动、宣传活动、执法数据统计(表格见附件)。

  联系人:电子商务司 郝建彬 刘德成
  电 话:010-85093750  85093748
  传 真:010-85093750
  邮 箱:hjb0630@163.com

  附件:1.专项行动期间开展的主要行动
http://dzsw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7/1309848504983.doc
     2.专项行动期间开展的主要宣传活动
http://dzsw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7/1309848512541.doc
     3.专项行动期间执法数据统计(表一)
http://dzsw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7/1309848521778.doc
     4.专项行动期间执法数据统计(表二)
http://dzsw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7/1309848529063.doc



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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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铜政发〔2010〕5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级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铜川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十一月九日

铜川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第三条 各级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依法对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

  第四条 审计管辖范围,按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审计调查,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投资来源是市本级的或者主要是市本级的项目,由市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投资来源是区县级的或者主要是区县级的项目,由区县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对审计管辖有异议的,由市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管辖。市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项目授权区县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区县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项目。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监察、规划、住房和建设、交通运输、税务、水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审计机关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五条 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应当在相关合同中列明: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市级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区县项目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项目、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指定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前期准备阶段资金运用情况审计、建设期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和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审计。

  对财政性资金投资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投产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第七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原则。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实际需要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计划应当包括审计机关确定的审计项目,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审计项目和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审计项目。

  第九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计划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可以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经本级审计机关做出调整。

  审计机关应当将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计划及其调整情况及时告知被审计单位。

  第十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准备阶段资金运用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

  (二)项目资本金、资金来源渠道及到位情况;

  (三)建设用地征用情况,征地拆迁费用支出和管理情况;

  (四)供水、供电、道路、通讯和场地平整等前期费用支出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设计总预算(概算)审批、执行情况、调整概算的编制和审批情况;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方面招标投标和工程承发包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情况;

  (三)建设项目经济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四)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到位和使用情况;

  (五)建设成本及财务收支核算情况;

  (六)工程结算情况;

  (七)建设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的采购及管理情况;

  (八)建设项目各种税费的计提和缴纳情况;

  (九)有关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和第八项规定的内容;

  (二)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合法情况;

  (三)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合法情况;

  (四)工程决算;

  (五)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合法情况;各项结余资金的情况;

  (六)建设期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投资包干节余的分配情况;

  (七)尾工工程项目和资金预留情况;

  (八)对建设项目效益进行评审;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重点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由审计机关进行。对非重点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可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其审计查证结果经审计机关同意后生效。

  审计机关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问题的审计查证报告,不能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和验收的依据。

  经财政评审机构审查的财政性建设项目(工程)预(结)、决算,其审查结果报审计机关备案后,可作为审计结果。

  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建设及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验收后编制出竣工决算,并向审计机关提请竣工决算审计资料。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编制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竣工决算资料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竣工决算编制办法编制。具备竣工决算审计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安排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具有特殊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参加,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证。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审计程序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发现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有违反财政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同级项目监督的审计机关。

  第十八条 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拖延或者拒不申请办理竣工决算审计的,由审计机关责令其限期办理竣工决算审计手续;逾期不办的,建议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不予批准财务决算和办理固定资产移交。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于社会中介机构在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查证中弄虚作假或违反国家规定的执业行为,审计机关应建议有关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对于社会中介机构未按规定将审计查证报告报审计机关备案的,由审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审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铜川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同时废止。




“二方遇袭案”感想 ——“罪刑法定”离我们有多远

徐勇


  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而是规定了“类推制度”。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从完善我国刑事法治、保障人权以及与国际先进刑事制度接轨的需要出发,明确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并废止了类推,从而成为我国刑法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修订后的《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1)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随意擅断。(2)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3)明确化,即刑法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4)合理化,即解释的合理化,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解释主要有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但该解释也必须符合罪刑法定,符合刑法目的及立法本义。
  纵观二方遇袭案:
  据新闻晨报 10月9日报道:石景山检察院的起诉材料显示,华中科技大学教授肖传国因对方舟子、方玄昌等人在互联网和其他媒体上质疑其学术成果不满,遂接受远房亲戚戴建湘找人殴打方舟子二人的提议。随后,在北京做生意的戴建湘找到社会闲散人员许立春,并将肖传国提供的“二方”照片、住址等信息及部分资金交给同为闲散人员的许立春。随后,他们在6月24日、8月29日先后对方玄昌、方舟子实施了殴打。晨报记者注意到,9月21日肖传国在上海浦东机场被刑拘的当天晚上,石景山公安分局负责人在发布会上曾透露,肖传国是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拘。9月30日,石景山公安分局将“二方”遇袭案侦查终结时,却以肖传国等5人涉嫌寻衅滋事罪向石景山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现在检察院也以此罪名向法院提起公诉。据东方卫视报道:10月10日下午消息,备受关注的方舟子遇袭案今日在北京石景山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5名被告人被指控的“寻衅滋事罪”全部认定,肖传国和戴建湘拘役5个半月,许立春拘役4个月,龙光兴拘役3个月,康拥军拘役一个半月。
  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定义及其特征: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其特征为:(一)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主要表现为破坏他人身体组织的完整;或者损害身体器官的正常机能。(二)客观方面必须有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其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伤害的结果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当包括致人轻伤、致人重伤、致人死亡等情况。在故意伤害的案件中,伤情的鉴定、伤害结果的鉴定,是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伤害结果的鉴定,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三)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故意伤害他人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从已满14周岁开始负刑事责任;其他从已满16周岁开始负刑事责任。(四)主观方面必须出自故意。
  寻衅滋事罪,是指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肆意挑衅,随意骚扰,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其特征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二)客观要件。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
  从上述事实及罪名分析,只要稍有法律常识的人也不难看出该案犯罪嫌疑人肖传国在“二方”遇袭案中明显涉嫌故意伤害罪。退一步讲,即便其有杀人的动机,也应是涉嫌故意杀人罪,又怎么可能与寻衅滋事罪相挂钩?笔者分析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种原因:
  一、长期形成的错误理念——故意伤害罪“轻伤”及以上才追究刑事责任。
  笔者认为:该理念应该来源于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之规定,否则,也将无其他法理来源(如有不到之处还恳望博友批评指正)。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危害的大小很难客观判断,因此伤害的程度成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唯一门槛。久而久之,形成了故意伤害罪“轻伤”及以上才追究刑事责任的司法惯例。从而导致了“二方案”在侦查之处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而在伤情鉴定为轻微伤后又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起诉,从而出现了众人批判的荒谬判决。笔者认为:本案根本不存在故意伤害未遂一说,因为不论从犯罪事实还是从犯罪构成及法理来分析,肖传国等人的犯罪行为已经着手实施,也造成了轻微伤的后果,除非肖传国等人确实出于杀人的动机。但是仅从客观的角度及目前的情况分析,其打击报复的程度不至于致人于死地,因此作为一个常人来分析,不可能涉嫌故意杀人罪。然而,即便从故意伤害罪的角度也完全可以将其绳之以法。虽然伤害后果比较轻微(在未进行二次鉴定的情况),但是其造成的社会影响是非常恶劣的。更何况《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所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并未将犯罪结果作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成立要件,而只是刑法意义上一种结果加重犯。
  二、舆论导向着司法。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被害人经伤情鉴定只是轻微伤,一般会被告知去法院起诉要求民事赔偿,或者由派出所民警进行民事调解,而对施暴者充其量也只是进行治安拘留。然而在“二方案”中,由于网络等媒体的报道,引起了网民的极大关注,社会影响巨大,给办案人员也造成了极大压力。因此在鉴定为轻微伤后,根据惯例无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因此只能给人扣上“寻衅滋事罪”的帽子。也正如肖传国的代理律师高子程所述“方舟子遇袭案判决是舆论炒作的结果”。对此,笔者也相当认可。如今,舆论确实导向着司法(笔者在“律师,你的价值在哪?”一文中也有阐述),确实成了“无冕之王”,但这对于一个提倡“法治”的泱泱大国来说,确实不是一件好事,它说明了很多问题,足以引起当权者的重视。
为此,笔者也在内心呼唤:“罪刑法定”,你可以离我们的现实生活近一点吗?你能够经得住一些司法官员们的恣意妄为吗?你真的可以担当维护人权的壁垒吗?……


北京市博颢律师事务所 徐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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