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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对外商投资企业减征免征地方所得税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14:52  浏览:91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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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对外商投资企业减征免征地方所得税的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政府


青岛市对外商投资企业减征免征地方所得税的规定
市政府



第一条 为改善本市投资环境,更好地吸引外商投资,发展国民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含十年)的,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三条 外商在本市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四条 在本市兴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税法》第八条规定的减免所得税期限内,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五条 《税法》公布前已经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凡选择按原适用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地方所得税仍按《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客商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老市区投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客商独立经营企业减征、免征地方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凡改按《税法》规定税
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地方所得税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有关减征、免征地方所得税的审批手续,由青岛市税务局负责办理。

第七条 本市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1992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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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本溪市市直国有企业负责人年薪试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本政发〔2006〕24号

关于印发本溪市市直国有企业负责人年薪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现将《本溪市市直国有企业负责人年薪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八日(发至市直国有企业)
           本溪市市直国有企业负责人年薪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市直国有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家和省相关办法,结合市国有企业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直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市政府确定的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企业负责人是指由市委组织部和市国资委党委管理、考核的企业董事会成员及经营班子成员。
第三条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将企业负责人薪酬与经营业绩和承担的责任相挂钩的原则;
(二)坚持效益第一、兼顾公平、尊重历史、大致平衡的原则;
(三)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依照上述原则,试行本薪酬办法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自身经营状况良好,市场竞争力强,有较好的发展后劲,国家所有者权益在500万元以上。
(二)企业与市国资委签订《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书》,并将各项责任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基层企业和个人。
(三)企业有中长期发展规划,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产权结构合理,开拓创新、业绩突出、经营效益逐年增长。
(四)企业会计核算工作扎实,国有资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工作有序。
(五)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基本做到干部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按劳分配、公平合理,劳资政策落实到位,劳资关系融洽,民主监督机制健全。
第五条企业年薪试行管理工作由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年薪的构成及确定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年薪(以下简称年薪)包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年薪=(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奖励年薪)×薪酬系数。
第七条基本年薪以企业上年末所有者权益的规模分档确定。具体标准如表:所有者权益期末数基本年薪标准500万元-1000万元3万元1001万元-2000万元4万元2001万元-5000万元5万元5001万元-1亿元6万元10001万元-5亿元8万元50001万元-10亿元10万元100001万元-25亿元12万元250001万元-50亿元15万元51亿元以上20万元
第八条绩效年薪依据对企业年度《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书》经营业绩的考核情况,按照与基本年薪的比例最高不超过1:4确定。
(一)经营业绩指标由国有资产收益率、上缴税金增长率、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交纳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率和安全生产率等五项组成。
(二)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以企业实际完成的各项经营业绩指标按规定的比例系数计算确定。
(三)计算公式为: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各项经营业绩指标考核完成率×该项指标比例系数)(四)各项经营业绩指标占绩效年薪的比例系数如表:经营业绩指标比例系数① 国有资产收益率(亏损企业减亏率)1.5② 上缴税金增长率1.5③ 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0.5④ 交纳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率0.3⑤ 安全生产率0.2
第九条各项经营业绩指标的计算
1.国有资产收益率=国有净利润÷国有资产平均值×100%国有资产平均值=(期初国有资产总额+期末国有资产总额)÷2亏损企业减亏率=(上年利润-当年利润)÷上年利润×100%(当年盈利企业不适用此公式)
2.上缴税金增长率=(企业当年上缴税金总额-企业上年上缴税金总额)÷企业上年上缴税金总额×100%3.平均工资增长率=(当年企业职工工资年平均收入-上年企业职工工资年平均收入)÷上年企业职工工资年平均收入×100%4.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纳率=(当年实际交纳数额÷当年应参保数额)×100%5.安全生产率: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达的安全生产计划指标完成情况计算。
第十条薪酬系数确定的原则: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及党委书记薪酬系数为1,其他负责人分配系数根据个人所承担的责任和贡献大小,在0.8—0.5之间由企业形成方案报国资委审定。
第十一条奖励年薪项是指对企业和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企业负责人,由市国资委核定,经市政府批准后给予兑现。
第三章年薪的管理和兑现
第十二条实行年薪办法的企业符合第一章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由企业每年的3月份之前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本着工资和效益同步增长的原则,拟订年度薪酬实施方案,报市国资委,由市国资委会同相关部门论证并报市政府审定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企业上报的年度薪酬方案的内容要详实可靠,具体包括本企业年度经营规模、前3年经营状况、工资总额、实施年薪的范围和标准、经营者原工资奖金发放状况、实施年薪后企业的经营目标及战略构想等。
第十四条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在年度结束后依照考核结果确定,由企业申报,市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认定报请市政府审批。各项薪金列入企业成本,年薪为税前收入,税金由个人承担,企业可以代扣。
第十五条实施年薪办法的企业负责人不享受其他任何形式的奖金等货币收入,企业负责人薪酬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并在企业工资统计中单列。
第十六条实施本办法,企业负责人养老保险金等各项保险金和基金上缴基数以本人原档案工资为准。
第四章年薪的监督与处罚
第十七条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及实施结果应由企业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接受民主监督。
(一)对礼品费、招待费等公务消费,应当规范预算管理,加强财务监督审核,接受职工民主监督。
(二)对企业负责人住房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严格执行其住房所在地的房改政策。
(三)实行公务用车改革的企业,可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交通费用补贴标准,其补贴暂在基薪和绩效年薪之外单列,按月发放。
(四)采取包干方式支付通讯费的,通讯费暂在基薪和绩效年薪之外单列,按月发放。
(五)企业在报送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时,应当将企业负责人职位消费的相关资料报送市国资委。
(六)因工作需要在1年内发生岗位变更的,任职按任职时段计算其当年薪酬。
(七)执行本办法的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力市场价位和企业自身情况,不断深化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得层层增加工资,不得超提、超发工资。
第十八条市国资委定期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的企业负责人,视情节予以处理。
(一)对超核定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收入的,责令收回超标发放部分,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二)对在实行企业负责人薪酬改革过程中弄虚作假,超提、超发工资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相应扣减其绩效年薪。
(三)对于发生重大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相应扣减企业主要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绩效薪金,直至全部薪金。
(四)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发生重大违纪事件,除依法依纪处理外,相应扣减企业主要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绩效薪金,直至全部薪金。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市场运行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和商务部印发的《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商运发[2005]351号),进一步加强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商务部决定建立《中国应急商品数据库》,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应急商品。应急商品包括大米、面粉、食用油、蔬菜、食盐、饼干、方便面、矿泉水、帐篷、毛毯、毛巾被、蚊帐、发电机、应急灯、对讲机、净水器、清洁用品17个品种。
二、确定应急商品重点联系企业。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供应能力强、规模大、信誉好、自愿承担应急商品供应任务”的标准,每种应急商品确定两家生产企业作为商务部应急商品重点联系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企业)。在特殊情况下需要紧急调运应急商品时,重点企业必须能按照商务部门的要求生产、销售、运输应急商品。
三、建立《中国应急商品数据库》。《中国应急商品数据库》主要采集应急商品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和商品产销动态信息(具体内容见附件)。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2005年9月30日前,将确定的重点企业名单和基本情况表报商务部。为了及时掌握企业应急商品的有关情况,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20日前填报《商务部应急商品重点联系企业基本情况年报表》(附件一),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填报《商务部应急商品重点联系企业产销情况季报表》(附件二)。遇有企业资产关系、库存量、生产能力等主要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报告。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确定应急商品重点联系企业、建立《中国应急商品数据库》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企业填报信息,确保数据全面、真实、准确,切实保障应急商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
联系人:丁书旺,贾尧苏
联系电话:85226362,85226413,85226378(传真)
特此通知。
附件:1.商务部应急商品重点联系企业产销情况年报表 http://www.mofcom.gov.cn/accessory/200510/1129019241742.xls
2.商务部应急商品重点联系企业产销情况季报表
http://www.mofcom.gov.cn/accessory/200510/1129019316136.xls

商务部
二OO五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