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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个体工商户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0:51:14  浏览:86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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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个体工商户管理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大常委会


济南市个体工商户管理规定

(1995年9月21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5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1年5月18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并经2001年6月1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职工教育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10月27日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个体经营活动的管理,维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体工商户的管理。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是指生产资料为个人或者家庭所有,以个人或者家庭劳动为主要形式,经营所得由个人或者家庭支配,并依法核准登记的经营者。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个体工商户的行政管理工作。


  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在本市申请从事个体经营:

  (一)年满十六周岁的城镇无业人员、农村村民;

  (二)有身份证和暂住户口及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证明的外地人员;

  (三)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持个人身份证明和申请书等有关证件到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申请从事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实行专项审批或者许可证制度的行业,需持专项审批手续或者许可证办理核准登记。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或临时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没收或吊销。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缴纳税、费。

  荣誉军人、烈属、生活有困难的鳏寡老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减免有关收费。残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缴纳税、费,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解决。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经营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拆迁时,应当按照《济南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安置和补偿。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从事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可以一业为主,兼营他业,任何单位不得加以限制。

  第十二条 鼓励个体工商户承包、租赁、收买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与境外、国外企业从事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和国家允许的边境贸易;通过代理经营进出口业务;到境外、国外经商、办企业。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使用字号名称可以冠以经营所在地的县(市、区)名称。

  对生产名优特新产品、出口创汇产品、传统工艺品、专利产品或者注册资金在十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由本人申请,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使用的字号名称,可以冠以“济南”或“济南市”字样。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招用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签定劳动合同,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到其他经济组织就业后,其社会养老保险手续予以接转,工龄和投保时限连续计算。

  第十六条 转业、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辞职、辞退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其劳动人事关系及档案可由当地劳动人事服务机构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外地来济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具备落户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已落户的在计划生育、办理证照、子女入托、入学、服兵役等方面,与当地居民有同等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以合法财产作抵押或者以其他担保方式申请贷款时,符合贷款条件的,有关金融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贷款。

  第十九条 鼓励个体工商户在国内外申请商标注册,开展广告宣传,争创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

  第二十条 对个体工商户的产品和技术,个人申请鉴定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鉴定,鉴定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证书。

  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申请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按照国家规定由有关评审机构组织评审,合格者发给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财产及收入,受法律保护,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或者无偿占有个体工商户的财产。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挂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

  第二十三条 对合法经营,依法缴纳税、费,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体工商户,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并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四条 对个体工商户收费实行《缴费项目卡》制度。向个体工商户收费的人员,必须出示由物价管理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副本及《收费员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个体工商户有权拒缴《缴费项目卡》规定以外的收费,并可以向物价、监察、财政、审计、工商等部门投诉、举报。


  各级物价、监察、财政、审计、工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收费单位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收费规定的,依法责令其退还所收款额。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个体工商户不得强买强卖,强行派工、派款、派物、收取押金、保证金,强行安插人员,强行入股或者索取空头股分红。

  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服从管理,接受监督,亮证经营,明码标价,自觉维护市场秩序,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走私贩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

  (二)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短尺少秤、掺杂使假;

  (三)制销假冒伪劣商品和出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四)印刷、播放、出售、出租宣传反动、淫秽、凶杀暴力、封建迷信以及有损民族感情和团结的书刊、图片、音像制品;

  (五)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六)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涂改或者伪造营业执照和副本;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封存、扣押有关生产经营工具、原材料和商品,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给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向个体工商户乱收费的,由物价管理部门依照《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由工商、监察等部门及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当事人给以处罚时,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罚没款时,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罚没收入一律交同级财政。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个体工商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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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2001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


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2001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
(2001)教电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高等学校招生收费改革是高教领域一项重要、复杂和长期的改革,事关高等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事关高等学校乃至全社会的稳定,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始终贯彻积极、坚决、稳妥、审慎的原则。2000年的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在国务院的领导下,经过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高等学校的共同努力,按照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2000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2000〕教电18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进一步严格了管理,加大了对乱收费的检查和处罚力度,采取了配套措施制止“双轨”收费,各种乱收费得到了明显治理,总体情况是好的。但是,个别地方和学校没有全面理解和执行《通知》的规定,仍然存在着收费偏高和巧立名目乱收费等问题,必须予以纠正。
2001年是新世纪的第一年,是我国全面推进现代化建设的第一年,也是执行“十五”计划的第一年。切实做好2001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落实好各项配套政策,保证“十五”高教工作开好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高等学校一定要讲政治,讲大局,高度重视、精心部署2001年的相关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这项工作规范运行,确保高校稳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1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的总体工作,继续执行《通知》的各项规定,并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2001年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一律稳定在2000年的水平,不得提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不再审批出台任何新的高等学校收费项目。对师范、农林、民族、体育、航海等享受国家专业奖学金的高校学生,继续实行免收学费制度。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2000年已对上述某些专业的学生收取一定学费的,2001年不得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高等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搞“双轨”收费。坚决纠正以各种名义向学生收取“赞助费”、“扩容费”、“定向费”、“一次性建校费”、“跨地区建设费”、“转专业费”或捐款等乱收费行为。严禁向学生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对各种违规收费行为,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一经发现要依法查处,决不姑息。
学费收入是高等学校经费的重要来源之一,任何部门、单位均不得挪用、挤占、平调。
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高等学校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配套改革政策,并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负责地帮助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入学和学习期间的经济负担问题,确保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各高等学校的2001年招生简章必须写明本校学费、住宿费标准和帮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措施。否则,一律不准印发。
三、为统一、规范高等学校年生均日常运行费用标准,今后由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实行定期公布高等学校年生均日常运行费用的制度,在每一新学年开始前公布上一学年的相关费用水平,作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和调整当年学费标准的依据。各地区不再确定高等学校年生均日常运行费用标准。鉴于2001年的学费标准稳定在2000年水平,2001年暂不公布年生均日常运行费用的数额。
四、在2001年高等学校招生前和新生入学后,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将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高等学校落实本通知规定的有关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在此之前,各地区和各高等学校要进行认真自查。
五、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制定的高等学校收费文件,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2001年2月12日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管荣齐


内容提要:企业法律风险由不规范行为所引起,有纯粹和投机性、外部环境和企业内部之分,表现在设立、合同、并购、知识产权、人力资源、税收等方面。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自身发展壮大、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和保障,必须强化法律风险意识、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根据实际抓重点、保证法务人员履行职责、加强内部监督与考核、重视和加强企业间交流与合作。机制与体系不同,基于防范法律风险构筑企业经营管理体系,较之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更加直观、现实和有效。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立以规范化、个性化、合同化为指导思想,以制度、流程、表单、文本为体例形式,重视律师作为法律和企业管理专家的作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由企业设立、投资管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采购与外包管理、技术质量管理、生产管理、营销管理九大模块构成,必须不断完善和持续改进。
关键词:企业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一、 企业法律风险概述
1、 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次正式提出了“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所谓“企业法律风险”,是指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由于行为人做出的具体法律行为不规范而导致的,与企业所期望达到的目标相违背的法律不利后果发生的可能性。法律风险不等于违法风险,但所有导致法律风险的行为都具有不规范性。法律风险的成因包括违法行为、自甘冒险行为、法律的不确定性、法律环境的不完善性以及法律监控活动的不规范性等。
2、 企业法律风险的分类
根据法律风险所产生的结果是否具有单一性,可以分为纯粹法律风险和投机法律风险。所谓“纯粹法律风险”,是指只能产生法律意义的不利后果的法律风险。所谓“投机法律风险”,是指从法律意义上可能产生有利结果和不利结果的法律风险。投机法律风险是一种机会性风险,它从一定意义上鼓励人们的冒险行为。
根据引发法律风险的因素来源,可以分为外部环境法律风险和企业内部法律风险。所谓“外部环境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以外的社会环境、法律环境、政策环境等因素引发的法律风险。由于引发因素不是企业所能够控制的,因而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外部环境法律风险的发生。所谓“企业内部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内部管理、经营行为、经营决策等因素引发的法律风险。由于引发因素是企业自身能够掌控的,所以企业内部法律风险是防范的重点。
3、 企业法律风险的表现
(1) 企业设立中的法律风险:在设立企业的过程中,企业的发起人是否对拟设立的企业进行充分的法律设计,是否对企业设立过程有了充分的认识和计划,是否完全履行了设立企业的义务,以及发起人本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资格,这些都直接关系到拟设立企业能否具有一个合法、规范、良好的设立过程。
(2) 合同法律风险:指在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的确定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利益损害或损失的可能性。合同作为一种实现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手段或者工具,具有动态性,双方当事人通过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旅行,最终需要确定某种财产关系或者与财产关系相关的状态的变化,得到一种静态财产归属或类似的归属关系。而在实现最终的静态归属过程中,可能有各种因素影响最终归属关系的视线,当合同利益的取得或者实现出现障碍,一种根源于合同利益的损失风险就展现出来。
(3) 企业并购法律风险:并购是兼并与收购的总称。从法律风险的角度看,企业收购并没有改变原企业的资产状态,对收购方而言法律风险并没有变化。因此,企业并购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企业兼并中。企业兼并涉及公司法、竞争法、税收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法规,且操作复杂,对社会影响较大,潜在的法律风险较高。
(4) 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知识产权是蕴涵创造力和智慧结晶的成果,其客体是一种非物质形态的特殊财产,要求相关法律给予特别规定。多数企业没有意识到或没有关注知识产权的深入保护,从法律风险的解决成本看,避免他人制造侵权产品比事后索赔更为经济。
(5) 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在我国,与人力资源有关的主要是《劳动法》和国务院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过程各个环节中,从招聘开始,面试、录用、使用、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的待遇问题直至员工离职这一系列流程中,都有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企业的任何不遵守法律的行为都有可能给企业带来劳动纠纷,都有可能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
(6) 企业税收法律风险:指企业的涉税行为因为能正确有效遵守税收法规而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或不利的法律后果,具体表现为企业涉税行为影响纳税准确性的不确定因素,结果就是企业多交了税或少交了税,或者因为涉税行为而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1、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必要性
(1) 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客观需要。在当今世界,国际国内市场竞争空前激烈,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越来越多。企业要在参与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必须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控制损失的发生。
(2) 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是企业自身发展壮大的重要保障。企业发展壮大,必须不断积累资产和财富,减少因法律风险造成的损失。
(3) 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作为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对社会稳定起着重要作用。企业经营状况不佳,下岗失业人员增多,势必影响社会稳定,对构建和谐社会起着一定的阻碍作用。反之,则可以有力地推进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
2、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可行性
我们知道,根据引发法律风险的因素来源,企业法律风险分为外部环境法律风险和企业内部法律风险。对于外部环境法律风险,由于其引发因素不是企业所能够控制的,因而不可能从根本上予以杜绝。但对于企业内部法律风险,其引发因素是企业自身能够掌控的,因而成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重点。企业内部法律风险的引发因素包括:企业的设立行为、决策行为、管理行为、生产行为、经营行为,通过健全制度、理顺流程、完善表单、规范文本,完全可以避免。
2005年3月18日,国务院国资委与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在京召开了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国际论坛。国务院国资委黄淑和副主任在论坛上发表了题为《加强法律风险防范保障和促进中国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讲话,对国有重点企业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但是,对众多中小企业来说,甚至对一些大型国有企业来说,防范法律风险还需从基础工作做起。
(1)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必须强化企业领导人和员工的法律风险意识。企业领导人的法律风险意识,是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关键。相当部分企业领导人的法律风险意识仍然滞后,在决策时往往忽视或者轻视了法律风险的存在,更注重于速度和效率,结果是不但达不到决策的预期目标,而且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甚至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严重危害,导致企业走向衰落、倒闭。企业员工由于工作岗位的不同,发生的法律风险原因和结果也不尽相同。所以,对不同工作岗位的员工,必须有针对性地培养不同的法律风险意识。只有企业领导人和全体职工都建立起了法律风险意识,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才可能减少和避免发生潜在的法律风险。
(2)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必须建立和完善企业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企业规章制度,是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重要内容。企业必须根据自身参与市场竞争的内外部环境,对涉及法律风险的重要事项,以企业规章制度的形式对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对于企业规章制度,应根据企业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环境的变化,适时作出相应的修改,保证企业规章制度合理合法并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
(3)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必须根据企业实际抓住工作重点。不同类型的企业,在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中,有不同的工作重点。比如生产型企业与销售型企业,在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中,前者更加注重知识产权管理以及技术创新与保护等工作重点,后者更加注重合同管理、客户资料的保密和销售网络的完善等工作重点。在防范企业法律风险过程中,企业必须结合实际抓住工作重点,才不会避重就轻,造成顾此失彼。
(4)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必须保证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虽然每个企业都不可能按照或者参照《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建立起健全的法律事务工作机构,但是必须要拥有高素质的从事企业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并保证其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保证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是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重要保证。
(5)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必须加强企业内部监督与考核。企业内部监督与考核,同企业生产经营密切机关,也是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关键环节。只有加强企业内部监督与考核,切实做到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监督,才能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
(6)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还需要重视和加强企业间交流与合作。企业在参与市场竞争中,与其他企业不但是竞争对手,也是合作伙伴,相互间应建立起稳定的交流与合作关系,彼此取长补短,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
三、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1、 机制与体系
机制与体系不同。所谓“机制”,就是制度加方法或者制度化了的方法。所谓“体系”,是指若干事物或某些意识互相关联而构成的整体。机制没有独立的表现形式,常常蕴含在某一体系之中。体系则有自己独立的表现形式,是具有一定结构、层次和形式的文件化系统。企业经营管理的目标主要有两个:一是增加收入、节约开支,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二是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维护企业财产和交易安全。这两个目标对于不同规模的企业,对于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有不同的侧重点。但无论如何,维护财产和交易安全,是企业的基本目标要求,因此从防范法律风险的角度构筑企业经营管理体系,较之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而言,更加直观、现实和有效。
2、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立
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立是指企业根据法律风险的特性,建立起行之有效的避免承担经济损失或者其他风险的制度、流程、表格和文本。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是管理学与法学有机结合的跨学科的研究成果,旨在提高中小企业管理的规范化水平,以人为本,明确责权利,注重效率和创新。
(1)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建立的主要思想:①规范化:建立制度,理顺流程。制度是企业的基本行为规范,企业的一切人和事都要在制度下进行活动;流程是企业实现目标必须遵循的过程方法,要讲时间效率,还要讲投入产出。②个性化:与企业实际紧密结合,具有本行业、本企业的鲜明特点。不同的行业,不同的企业,除基本制度、基本流程、基本体例以外,可以具有不同的文件组合,不同的文件内容。③合同化:将合同引入企业内部管理,上下级之间、上下位部门之间以合同的形式协商、确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对于制度化而言,合同化更明确,更人性化,更易接受和执行。
(2)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体例和模块: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体例由制度、流程、表单、文本组成,这四种体例形式有机结合,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包含九大模块:一是企业设立模块,内容包括企业设立、企业变更和法人治理;二是投资管理模块,内容包括股权管理、投资收益管理、股份转让和股票上市;三是行政管理模块,内容包括文件档案管理、对外关系协调、办公设备设施和后勤管理;四是人力资源管理模块,内容包括人员、薪资、考核和培训管理;五是财务管理模块,内容包括资产负债、资金往来、账目和报表管理;六是采购与外包管理模块,内容包括合格供方的选择与评价、采购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所购货物的验收与入库;七是技术质量管理模块,内容包括技术开发与改造项目的立项、实事、评审,新产品试制与工装改造,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检验,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与维护;八是生产管理模块,内容包括生产组织、现场管理、设备维护与保养;九是营销管理模块,内容包括市场、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
(3)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立方法: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是基于防范法律风险的经营管理系统,既是跨学科的理论研究成果,又是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复合型,单单拥有管理学或法学一个学科的理论与实践是不够的,必须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因此,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离不开专家的作用,而这个专家既要精通法律,又要精通企业管理。这样的专家,只能到律师中去寻找,因为只有以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律师,才能满足这样的要求。由此可见,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基本方法,不外两种:一是专家指导,企业自行建立和运行;二是专家建立,并指导企业运行。
3、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完善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是以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为基本目标的经营管理系统,无论是起因于违法行为、自甘冒险行为的法律风险,还是起因于法律的不确定性、法律环境的不完善性以及法律监控活动的不规范性的法律风险;无论是属于外部环境的法律风险,还是属于企业内部的法律风险,都会因企业内外资源状况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必须不断调整企业的制度、流程、表单和文本,即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以适应和满足企业所面临的新的形势。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完善也必须制度化,并实行目标管理,唯有如此,这一体系才能永葆青春、永久存续和发挥作用,企业才能健康、有序、可持续地发展,才能做大、做强、做久!

作者
管荣齐,高级经济师、律师,专业方向:民商法、经济法,工作单位: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075368312,Email:guanrq@beelink.com。

主要参考文献:
1、 吴长军著:《国有企业经营风险防范法律对策研究》,中国民商法律网,2005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