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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盐业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3:03:32  浏览:83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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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盐业管理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64号)


  《济南市盐业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济南市市长 谢玉堂
                                 一九九三年十月十七日

济南市盐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盐业管理,维护盐业经营秩序,保障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群众的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及《山东省实施<盐业管理条例>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盐业运销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济南市供销合作社联杜是本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设市盐政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的盐政执法工作。
  各县、章丘市、历城区供销合作社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行政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全市盐的供应实行计划管理。食盐、非定点工业用盐计划由济南盐业总公司负责编报;定点工业用盐计划由用盐单位编报。市盐政管理办公室对用盐计划进行审核和平衡后,报省盐务局按国家计划统一分配调拨。
  以盐为原料综合利用资源加工盐产品,符合国家规定标准需要销售的,须报请盐政管理办公室批准,纳入产销计划,按计划供应。
   第五条 运输盐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供应计划,并到市盐政管理办公室办理准运手续。运输部门应将盐列为重要物资,及时安排运输。
   第六条 全市食盐、非定点工业用盐的批发销售业务,按照省批准的体制,章丘市、平阴县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本市市区及其他各县均由济南盐业总公司负责经营。章丘市、平阴县盐的购销计划纳入济南盐业总公司的统一计划管理。
  各盐业批发单位必须按照划定的销区范围和计划组织供货,不准超范围经销。
   第七条 食盐的零售业务,由盐业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经营,或者委托个体工商户代销。零售单位和个人凭盐业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经营食用盐许可证》,到指定的批发部门进货。
  非定点工业用盐、各类生产加工及其他用盐由盐业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生产用盐许可证》,按计划定点供应,不得转卖和挪作他用。
   第八条 经营盐的单位应建立盐的储备制度,保持充足库存。
供应市场的食盐,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食盐卫生标准;
  (二)碘缺乏病地区,供应的食盐必须按标准加碘;
  (三)在食盐中添加营养剂、强化剂和药物须经市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盐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省以上有关部门批准;
  (四)零售食盐应当使用有明显标志和便于储藏保管的小袋包装;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盐业行政管理部门、工商、食品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予以制止,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收回《经营食用盐许可证》或《生产用盐许可证》,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销售不符合质量和卫生标准的盐产品的;
  (二)销售土盐、硝盐、工业废渣盐和工业废液盐,或者用液体卤水充作盐制品销售的。
  (三)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销售食盐的;
  (四)假冒盐业批发部门名称、私自印刷使用小袋盐包装的;
  (五)擅自超范围购进和销售盐产品的;
  (六)未经盐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从事盐的运输、零售业务和以盐为原料的生产加工的。
  (七)不执行国家计划和违反本规定,私自购进、运输、销售盐产品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按本规定实施处罚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没收入一律上缴财政。
   第十一条 盐政执法应执行国家发布的《盐业行政执法办法》。
  在查处盐业违法案件中,盐业执法人员有权对盐业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和涉及盐业违法行为的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拒绝检查或者转移隐匿非法物品时,盐政执法部门有权封存、扣押违法物品。盐政执法人员履行盐政执法职责时,应佩带执法标志,并持合法的行政执法证。
   第十二条 对妨碍盐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盐业行政执法人员要文明执法,严守法纪,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徇私枉法者由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盐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申请人对复议不服的可以往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市供销合作社联社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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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农产品品牌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农产品品牌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淄政办发〔2005〕70号 印发时间:2005-11-29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
  《淄博市农产品品牌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淄博市农产品品牌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决定》(淄发〔2005〕11号),大力实施农产品品牌带动战略,提高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争创名优品牌的积极性,促进我市优质农产品快速发展,实现农民收入持续性增长,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品牌是指经国家有关机构认证、允许使用相关标志的绿色食品、有机产品。
  第三条 凡本市境内市属及市属以下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的农业企业,当年新获得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品牌认证的,均由市政府分档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以前年度已享受奖励、当年又进一步扩大生产基地规模的,只对新增规模部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绿色食品。认证生产基地规模达到5000亩以上(含)10000亩以下,养殖基地标准畜达到1500个以上(含)3000个以下的,奖励5万元;生产基地规模达到10000亩以上(含)30000亩以下,养殖基地标准畜达到3000个以上(含)10000个以下的,奖励10万元;生产基地规模30000亩以上(含),养殖基地标准畜达到10000个以上(含)的,奖励15万元。
  (二)有机产品。认证生产基地规模达到1000亩以上(含)3000亩以下,养殖基地标准畜达到300个以上(含)1000个以下的,奖励30万元;生产基地规模达到3000亩以上(含),养殖基地标准畜达到1000个以上(含)的,奖励40万元。
  (三)对无生产基地的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当年获得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品牌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
  以上农产品品牌奖励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第四条 资金申报。获得农产品质量品牌认证的单位,应持农产品质量品牌认证证书、生产基地面积或标准畜存栏量证明、企业注册登记等资料,于年度结束后向所在区县、高新区财政、农业部门申报,由区县、高新区财政、农业部门上报市财政局、市农业局。
  第五条 资金确定。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局对资料进行审核,确定享受奖励的单位及奖励资金数额,报市政府审批。
  第六条 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有关表彰决定,将奖励资金直接拨付获奖单位。第七条 资金使用。奖励资金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生产基地建设、产品宣传推介、品牌年度检验。
  第八条 监督管理。农产品品牌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和监督。区县、高新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农产品品牌认证工作管理,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跟踪问效。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推进生产资料流通现代化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推进生产资料流通现代化的指导意见

商流通发【2011】4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生产资料流通直接服务于工农业生产和基础设施建设,是生产性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生产资料流通现代化水平,对于组织和引导生产、保障市场供给、优化资源配置、平抑价格波动、降低流通成本等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国内贸易发展规划(2011-2015)》和《商贸物流发展专项规划》(商商贸发〔2011〕67号),现就“十二五”期间促进生产资料流通现代化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十一五”时期我国生产资料流通的主要特点
  
  (一)市场规模不断扩大。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经济总量不断增加,我国生产资料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生产资料销售总额从2006年的17.7万亿元增长到2010年的36.1万亿元,行业就业人数年均增长4.4%。2010年,生产资料流通行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到5.1%,完成税收收入占第三产业的17.7%。

  (二)多主体、多渠道流通格局共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生产资料流通企业逐步完成股份制改造,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成为生产资料流通的骨干企业;一批民营企业异军突起,在生产资料流通中发挥“生力军”作用;大型生产企业通过建立销售网络,逐步向流通领域延伸,形成了国有、民营、外资多元化的生产资料流通主体共同发展,流通企业经销、经销商代理、生产企业自营等多种流通渠道并存的生产资料流通格局。

  (三)新型交易方式快速发展。现货交易、期货交易等多种交易方式相互补充的生产资料交易方式,较好地满足了多元化、多层次的市场需求;连锁经营方式逐步引入生产资料流通行业,提高了经营组织化水平。批发市场成为我国生产资料流通的重要载体,同时,以互联网为载体的生产资料网上交易快速发展。

  (四)服务功能进一步拓宽。生产资料流通企业逐渐从传统的交易功能向供应链上下游延伸,通过拓展仓储、展示、配送功能,逐步向现代物流中心转变,为生产和建设活动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扩大增值服务范围。生产资料供应链融资快速发展,为解决中小企业资金短缺、融资难等发挥了积极作用。

  (五)国内外市场联动趋势明显。我国生产资料市场与国际市场的联系日益紧密,国内外市场联动效应日趋明显,一些重要的生产资料品种如铜、钢铁等,国内市场对国际市场价格的影响越来越大,“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对调剂国内余缺、平衡供需、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作用日益突出。

  尽管我国生产资料流通现代化水平快速提升,但行业发展中存在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不容忽视,主要表现在:企业规模小,组织方式落后;流通基础设施缺乏整体规划和布局,投入严重不足;电子交易模式、供应链融资等新型交易方式和服务模式缺乏政策引导和法律规范。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生产资料流通行业的健康发展,亟待转型升级,推进生产资料流通现代化。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适应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生产性服务业发展需要,以供应链管理为纽带,以科技为支撑,推进生产资料流通组织现代化、交易方式现代化、基础设施现代化和企业管理现代化,引导和推动生产料流通企业与生产、加工、配送、金融等相关企业融合发展,进一步降低流通成本,优化流通组织化程度,提高生产资料流通效率,促进国民经济健康、稳步发展。

  (二)基本目标。通过大力推进生产资料流通现代化工作,促进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高效、低碳环保的生产资料流通体系。到“十二五”末,重点生产资料流通企业平均流动资产周转次数由目前的3.1次提高到4.6次、存货周转率由目前的11.1次提高到13.6次,平均库存总额占销售额比例由目前的8.7%降低到6.2%;大中型生产资料流通企业的销售额占全行业销售额的比例从目前的34%提高到39%;销售额超过千亿元的大型生产资料流通企业由目前的6家发展到16家;形成一批以互联网为载体的国际或区域性生产资料交易中心。

  三、主要任务

  (一)发展连锁经营,提高行业组织化和规模化水平。根据商品特点、区域特点和企业实际情况,支持具备条件的生产资料流通企业以品牌和成熟的经营管理体系为依托,以现有门店和经营网点为基础,吸收中小企业加盟,建立规模化、集约化的连锁经营模式,培育一批主业突出、经营规模大、网络覆盖广、核心竞争力强、现代化水平高的大型生产资料流通企业。建立健全覆盖县级区域和中心乡镇的公共物流配送网络,为农资流通提供有力支撑。

  (二)强化物流服务功能,拓展增值服务范围。支持生产资料流通企业在中心城市、交通枢纽、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建设大宗生产资料现代物流基地和物流园区,促进生产资料流通集聚式发展。鼓励生产资料流通企业强化物流服务功能,从单一的交易中心向展示、仓储、交易、加工、配送等多功能、多业态发展,形成一批集多功能于一体的专业化、综合性生产资料物流配送中心。建立科学的仓储货物监管制度,制订质押仓库资质认定办法,规范仓单质押行为,促进供应链融资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三)促进产业融合发展,降低流通成本。鼓励生产资料流通企业向上游产业延伸,进入生产领域掌握生产环节需求信息;向相关产业延伸,在投融资、信息、科研等领域拓展;向下游产业延伸,通过提供个性化服务,帮助终端客户创造价值,在部分重点品种形成上控资源、中联物流、下建网络的产业链,拓宽企业发展空间,稳定和保障资源供应,提高渠道控制力和议价能力。

  (四)培育市场主体,推动大中小企业协调发展。鼓励具有竞争优势的生产资料生产、流通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兼并、收购等方式,跨地区、跨行业进行资源整合。鼓励具备条件的生产资料生产、流通企业拓展内外贸结合的经营模式,建立跨国采购和销售网络。同时,重视发挥中小企业在满足市场多层次、个性化需求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中小企业运用信息技术和现代流通技术,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五)提高现代科技应用水平,增强企业竞争力。顺应物联网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趋势,加大生产资料流通领域信息化改造力度,支持生产资料流通企业应用供应商管理系统、库存管理系统、客户关系管理系统等供应链管理系统,提高企业管理水平。鼓励发展生产资料电子商务交易方式,重点规范、培育一批市场覆盖面广、交易规范的区域或国际性生产资料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加强数字化行业共用信息平台发展,实现上下游企业之间的信息共享和资源协同配置。大力推进托盘共用、自动化包装装卸、流通加工、计量检测等应用,提高生产资料流通装备技术水平。

  (六)加强节能减排工作,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按照国家“十二五”节能减排的总体要求,鼓励各类生产资料流通企业、物流配送中心等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加大设施节能改造投入,优化用能设备配置。推广绿色物流,合理组织、配置物流资源,优化配送路径,促进低碳经济发展。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推广力度。

  四、保障措施

  (一)开展示范、试点,加强政策引导。将促进生产资料流通现代化作为服务业特别是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开展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生产资料流通经营模式创新示范等工作,提高生产资料流通现代化水平。完善生产资料重点联系企业制度。协调相关部门,解决生产资料流通业发展面临的融资难、税负高等问题,创新企业融资方式,争取相关政策支持。

  (二)加强法规、标准体系建设,改善市场环境。加强法规建设,规范生产资料流通管理措施,形成公平、有序、竞争、高效的生产资料流通市场环境。制订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生产资料电子商务交易规则。完善生产资料流通标准体系,健全相关市场准入制度。广泛开展“诚信经营”和行业信用评价,探索建立企业信用和从业人员资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形成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三)完善行业监测、统计体系,做好服务工作。进一步完善煤炭、石油、天然气、钢材、有色金属、木材、橡胶、塑料、再生资源等重要生产资料市场监测体系,及时掌握生产、需求、库存、进出口和价格变化情况和发展变化趋势。加强生产资料流通行业统计工作,全面了解行业发展状况,及时反映生产资料流通现代化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趋势。编制发布重点生产资料流通发展报告,为社会和投资者提供相关的信息服务。

  (四)加大研究力度,把握行业发展方向。重点联系一批理论造诣深、实践结合能力强的生产资料生产、流通方面的专家队伍,以生产资料流通重点行业、关键领域、突出问题为突破口,加大行业研究力度,做好行业发展分析研究工作,准确把握生产资料流通现代化发展方向,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科研咨询机构、企业和专家群体共同推进生产资料流通行业发展的工作格局。

  (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形成行业发展合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连接政府和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制订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指导企业创新经营模式,提高流通现代化水平。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统计、课题研究、咨询服务、资质认证、人才培训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指导或委托行业协会做好国内外市场行情跟踪、信息收集、趋势研究等工作,共同推进生产资料流通现代化。

  (六)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生产资料流通行业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加强行业指导、管理和服务,因地制宜地抓好“十二五”时期推进生产资料流通现代化工作,确保取得成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