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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4:07:04  浏览:88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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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规财发〔2010〕89号


部属(管)各单位:
  经济合同是本单位与外部发生经济业务往来的重要依据,经济合同管理已成为单位内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维护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单位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卫生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经济合同种类繁多,涉及领域广泛,管理部门较多。各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建立职责明确、科学规范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明确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分工与权限,规范合同签订程序,加强合同签订归口管理工作,严禁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的部门直接或假借法人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以维护单位合法权益,确保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真实、规范、合法。
  二、建立经济合同事前控制制度
  各单位应当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建立经济合同事前控制制度。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由经办部门拟定后,要经过相关业务部门(包括医务、科教、器材、总务、基建、审计、财务、资产管理、纪检、监察等)的审核,重大经济合同要经法律顾问把关;属于单位重大经济事项,应当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并形成一致意见后,由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相关人员代为签订合同,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
  三、审核经济合同的重点内容
  经济合同审核的重点内容包括:经济合同的资金保障;经济合同的签订依据;经济合同相对人履行合同的资质和能力;经济合同形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经济合同内容和条款是否齐全、准确,是否有利于合同执行和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经济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是否合理、平等;经济合同标的的数量、质量、价款、履约方式、合同期限以及支付方式是否明确、恰当;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是否明确等。
  四、加强经济合同执行过程的监管
  各单位对已签订的经济合同,应当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工作。检查有关部门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对合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解决办法;对需要单位支付款项的经济合同应当加强执行进度情况的检查;对形成单位收入的经济合同应当加强业务部门与财务部门的核对工作;对需要现场跟踪才能确定工作量和实物量的经济业务,应当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经济合同的履行。
  五、完善经济合同的归口管理
  各单位应当明确经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由其负责对所有签订的合同统一编号,统一加盖印章,并进行归档管理。合同执行部门对已经签订的合同要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六、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各单位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未按单位有关规定执行的、应当报送相关部门审核而未报送审核的、未经单位领导批准私自更改或签订经济合同的相关人员,应当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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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羊毛收购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令 第18号


1989年7月3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


吉林省羊毛收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羊毛收购的管理,整顿羊毛流通秩序,保证羊毛质量,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羊毛收购要执行国家羊毛标准,对羊毛科学地进行检测和分类、分等。严禁在羊毛中掺杂使假。

  第三条实行羊毛收购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羊毛收购活动。

  第二章 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凡在我省境内收购羊毛必须持有羊毛收购许可证,无证者不得收购。

  第六条羊毛收购许可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放。

  第七条羊毛收购许可证的发放范围是:

  (一)乡(镇)供销合作社和各级畜产品公司;

  (二)畜牧场(站)、牧工商公司;

  (三)以羊毛为原料的工业企业。

  第八条从事羊毛收购活动的单位,必须由经专业纤维检验部门考核合格的羊毛质量检验员负责收购业务,非质量检验人员不得从事收购业务。没有羊毛质量检验员的上述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第九条以羊毛为原料的工业企业持羊毛收购许可证,可在各县级羊毛产区设立羊毛收购站,直接收购羊毛。

  第三章 质量监督

  第十条凡从事羊毛收购活动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羊毛标准。收购时须备有国家羊毛质量标准和实物标样,作为收购羊毛的质量依据。

  第十一条收购羊毛必须分类、分等,禁止混等收购。

  第十二条工业企业向羊毛经营单位收购羊毛时要实行净毛计价,并由纤维检验部门测定净毛率,出具检验证书,作为计价结算的依据。羊毛的具体价格由各市、地、州政府(行署)规定。

  第四章 处 罚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责令其立即收购,由工业企业按规定的价格收购其羊毛;没收其非得,并处以非法所得10%的罚款。

  第十四条对无质量检验员证书从事收购活动的人员要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收购,并处非法收购额20%的罚款;经教育不改的,处以40%罚款;屡教不改的吊销其羊毛收购许可证。

  第十五条收购时发现羊毛掺杂使假,责令出售者除杂,并处以销售额20%至50%的罚款,同时对出售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者处以200元罚款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收购时发现羊毛中掺入化肥或碱类及其它羊毛纤维的物质,除没收全部掺杂羊毛和出售者非法收入外,并处以销售总额100%的罚款,同时对出售单位的负责人及直接责任者处以500元的罚款,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对于玩忽职守、接受贿赂混等收购羊毛的直接责任者,有关部门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标准计量部门按其职责分工执行。

  第五章 调解仲裁

  第十九条因羊毛质量问题发生争议,当事人双方可申请国家授权的部门调解或仲裁。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仲裁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即具有法津效力。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以前省作出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印发《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省市建设情况检查验收方案》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印发《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省市建设情况检查验收方案》的通知

海管字[2008]52号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监测中心、信息中心、技术中心:
为做好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省市建设情况检查验收工作,我们制定了《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省市建设情况检查验收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海域管理司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二日

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省市建设情况检查验收方案


  为圆满完成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省市建设情况检查验收工作,明确检查验收的方法、程序、内容和标准,保证检查验收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总体实施方案》及有关文件,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验收对象和内容
  沿海11个省级和49个市级海域使用动态监管中心、监控与指挥平台的建设情况。
  主要包括2007-2008年度系统建设的组织部署、办公场所建设、仪器设备购置、技术能力建设、经费使用、传输网络和基本系统软件安装等。
  二、检查验收标准
  省、市级系统建设情况检查验收标准分别见附件1、附件2。
  三、时间安排
  对照检查验收方案完成系统建设任务的省、市级海域管理部门,从现在开始可以电话或传真形式向海域管理司申请检查验收,到 2008年11月底没有申请检查验收的省、市,海域管理司将统一组织检查验收工作。
  四、组织形式
  海域管理司组织成立系统建设验收工作组,对各单位的系统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验收。验收工作组由海域管理司、国家级中心专家、相关财务人员组成。
  五、工作程序
  ①省、市级海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检查验收方案,准备验收材料(见附件3);②验收工作组听取汇报; ③验收工作组根据检查验收方案,现场检查;④验收工作组填写检查验收表(见附件1、2);⑤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管中心负责在《工作简讯》上发布检查验收情况通报。
  六、检查验收结果
  检查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检查内容包括1类和2类两个类别,1类、2类全部达标的为优秀,1类全部达标、2类未全部达标的为合格,1类未全部达标的为不合格。

  附件:1、省级系统建设情况检查验收表 (下载)
     2、市级系统建设情况检查验收表 (下载)
     3、各单位需向验收工作组提交的材料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