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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规则(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3 04:06:22  浏览:89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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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规则(试行)

交通部


公安部交通部关于印发《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规则》

各省、市、自治区:
  现将《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规则》(试行),发给你们。在试行中如对本规则有修改意见,请及时告知我们。
  附件: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规则(试行)
                         一九七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规则(试行)

                 总则
  为了加强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则。
  ……凡通行城市、公路的车辆驾驶员、行人,要……自觉遵守本规则,接受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
  本规则由各省、市、自治区所属公安机关和公路交通管理机关负责贯彻执行。


第一章 交通指挥信号和交通标志




第一条 指挥信号:指挥灯、指挥棒、指挥旗三种。
  (一) 指挥灯:
  ⒈绿灯亮时,准许车辆直行或右转弯;
  ⒉红灯亮时, 禁止车辆通行; 右转弯车辆准许通行,丁字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车辆行驶的情况下,准许通过;
  ⒊黄灯亮时,禁止一切车辆通行,已越过停车线的车辆,可继续行进;
  ⒋绿、黄灯同时亮时,准许车辆左转弯、调头、直行或右转弯。
  (二) 指挥棒:
  ⒈直行信号:交通民警持立正姿势,身体右侧对向来车,右手持棒向右平伸,曲臂放下,准许左右两方直行车辆通过,其他方向的车辆禁止通行;
  ⒉左转弯信号:交通民警持立正姿势,身体左侧对向来车,右手持棒向前平伸,准许左方车辆左转弯、调头或直行;民警左手向右前方示意,准许机动车小转弯,其他方向车辆禁止通行;
  各方右转弯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车辆行驶的情况下,准许通过;
  ⒊停止信号:交通民警持立正姿势,右手持棒向上直伸,各方车辆禁止通行。
  (三) 指挥旗:
  公路交通管理人员右手持绿旗,左手持红旗。示绿旗准许车辆通行;示红旗禁止车辆通行。
  各种车辆行经交叉路口,遇有灯、棒、旗发出停止信号时,应依次停在停车线或人行横道线以外;以上两种线都没有的,应停在离交叉路口五米以外。


第二条 交通标志:指示、警告、禁令三类(略)

第二章 机 动 车




第三条 车辆分类∶
  (一) 大型汽车:载重量两吨和两吨以上的各种汽车;
  (二) 小型汽车:载重量两吨以下的各种汽车;
  (三) 二、三轮机动车:摩托车、后三轮;
  (四) 轮式拖拉机:方向盘式、手扶式;
  (五) 电车:有轨车、无轨车。


第四条 机动车的总成、组合件、附件、制动装置和反光镜等设备必须装备齐全,机械状况良好。


第五条 车辆号牌和行驶证的核发:
  (一) 机动车必须经当地公安机关或公路交通管理机关检验核发号牌(临时号牌)、行驶证,方准行驶;行驶证、养路费缴讫证必须随车携带,牌、证不准挪用、涂改、伪造,牌、证遗失或损坏,应向公安机关或公路交通管理机关申请补、换;
  (二) 车辆转籍,全部档案须在三个月之内办理迁移手续;更换单位或变更地址,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公路交通管理机关办理异动登记;
  (三) 制造、修理单位试车时,必须申领试车号牌;
  (四) 严禁拚装汽车;车辆改型须经省、市、自治区批准;
  (五) 报废车辆,应及时到公安机关或公路交通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六条 车辆每年检验一次,合格后由公安机关或公路交通管理机关在行驶证上签章。未经年检的车辆,不准继续行驶。
  军用车辆牌、证的核发和检验等工作,由部队主管部门自行规定办理。


第七条 各种车辆的挂车,连接装置必须牢固,并安装有效制动器、防护网、保险链、尾灯及显著标志。

第八条 车辆行驶速度的规定:
  (一) 道路宽直、视线良好,又无限速标志的地段,在保证交通安全的条件下,最高时速:小型汽车、摩托车六十公里,大型汽车五十公里,无轨电车、汽车带挂车、后三轮机动车四十公里,方向盘式拖拉机二十公里,手扶式拖拉机十五公里;
  (二) 通过繁华街道、交叉路口、隧道、窄桥、陡坡、弯道、狭路及下雪、结冰、雨雾视线不清或拖拉损坏的车辆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二十公里;
  (三) 执行任务的消防车 、警备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辆 ,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不受上述规定速度的限制。



第九条 方向标的使用:
  (一) 直行——左右标灯均不开放或箭头指向上方;
  (二) 右转弯——开放右标灯或箭头指向右方;
  (三) 左转弯——开放左标灯或箭头指向左方:
  (四) 调头——开放左边标灯或箭头指向下方。


第十条 车辆行驶的一般规定:
  (一) 各种车辆须靠道路右侧行驶,行车前,应查看周围有无障碍,鸣号起步;转弯时,应“减速、鸣号、靠右行”;
  (二) 机动车在行驶中发现车辆 、行人横过街道 、公路时,要减速慢行,礼让行车;
  (三) 通过交叉路口时,应在五十至一百米以内减速,用方向标表示行进方向,夜间将大光灯改用小光灯;要提高警惕,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严禁争道抢行;
  (四) 在划有快车道、慢车道、非机动车道三种线的街道,小型汽车、摩托车在快车道行驶,其他机动车在慢车道行驶, 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 机动车在交叉路口转弯时,应在五十至一百米以内,高速车右转弯应驶入慢车道,低速车左转弯应驶入快车道;
  (五) 在划有快、慢两种车道线的街道,机动车在快车道行驶,非机动车在慢车道行驶;快、慢车道不分的街道,机动车在中间行驶,非机动车靠右侧行驶;
  (六) 机动车通过市区,严禁使用高音、怪声喇叭;消防车、警备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只准在执行任务时使用:
  (七) 各种车辆上坡不得曲线行驶,下坡不得熄火滑行;
  (八) 同方向行驶的车辆,前后两车间的距离,在公路上保持三十米以上,在市区保持二十米以上,在繁华地区保持五米以上,在冰雪道路上保持五十米以上;
  (九) 汽车拖拉损坏了的机动车辆,只准拖拉一辆,被拖拉的车辆,必须转向灵敏制动有效,夜间有照明设备,并由正式驾驶员操作;摩托车不准拖拉车辆和被其他车辆拖拉;
  (十) 各种车辆的制动器、转向器、各种灯光中途发生故障,必须修复后方准行驶。


第十一条  让车、会车与超车:
  (一) 让车:
  ⒈非机动车让机动车,大汽车让小汽车,低速车让高速车,无轨电车让有轨电车,空车让重车,拖拉机让汽车,教练车让其它车,转弯车让直行车,支线车让干线车;
  ⒉下坡车让上坡车;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则上坡车让下坡车;
  ⒊各种车辆必须让执行任务的消防车、警备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二)?会车:
  机动车会车,做到礼让“三先”(先让、先慢、先停),选择适当地点靠右边通过;夜间会车,须距对面来车一百五十米以外互闭大光灯,改用小光灯,不准使用防雾灯。
  (三) 超车:
  ⒈机动车超车,先鸣号,夜间用断续灯光示意,待前车让路后,只准从左边超越,超越后在不影响被超车辆行驶情况下,再驶入正常行驶路线;不准强行超车;前车应当主动减速礼让,不得故意不让;
  ⒉遇有第八条第(二)项的情况,或有障碍物和距对面来车一百五十米内以及前车正在超越以其他车辆时,严禁超车。


第十二条 车辆过渡与停放:
  (一) 过渡:
  ⒈各种车辆行经渡口,必须遵守渡口管理规定,依次待渡;执行任务的消防车、警备车、 救护车、 工程救险车、邮政车以及大小客车可优先过渡;车辆过渡,乘车人一律下车;
  ⒉车辆通过漫水路、桥时应先查明情况,车前须有人引路指挥。
  (二) 停放:
  ⒈各种车辆应按指定地点依次停放,在其他地点临时停车时,必须紧靠道路右侧,不得妨碍交通;
  ⒉距交叉路口、弯道、桥梁、涵洞、狭路、陡坡、隧道、消防龙头、铁路与公路交叉点和危险地段十五米以内,一律不准停车;
  ⒊在公共汽车站、电车站、消防机关门口二十米以内,不准停放其他车辆。



第十三条 机动车装载:
  (一) 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箱二十厘米,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四米,长度前后共不得超过车身两米,超出部分不得触地,货物必须栓牢;在特殊情况下,装运货物超过上述规定时,须报请公安机关或公路交通管理机关批准,按指定时间、路线行驶;
  (二) 车辆载重和驾驶室乘座人数,不准超过行驶证核定数,车箱以外的任何部分(驾驶室顶、脚踏板、翼子板等)严禁乘人;
  (三) 货车载人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事先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对驾驶员、乘车人进行安全教育,并指定专人负责;车箱栏板高度不足一米的,乘车人不准站立车中;
  (四) 货车挂车、自动倾卸车、平板拖车、起重车除驾驶室以外不准乘人;
  (五) 装运危险物品,应当选派政治可靠 、技术良好 、熟悉道路情况的驾驶员担任;危险品要包装牢固、严密,不得与其他货物混装,必须有专人押运,不得搭乘其他人员;行驶中要提高警惕,避免紧急制动;中途停车应当选择安全地带,押运员不得远离;
  (六) 货车载货高度超出车箱时,押运、装卸人员不准躺卧;货物高度超过驾驶室时,必须留出安全乘坐位置。

第三章 机动车驾驶员




第十四条 机动驾驶员必须符合规定的政治条件和技术要求,并且没有其他妨碍驾驶车辆的疾病和身体缺陷。


第十五条 驾驶人员分为驾驶员、学习驾驶员、实习驾驶员。
  (一) 驾驶员必须经过公安机关或公路交通管理机关的考核,发给驾驶证,方准驾驶;
  (二) 学习驾驶员,应领取公安机关或公路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学习证,在正式驾驶员的辅导下,按指定时间、路线练习驾车,车身前后要悬挂“教练车”标志,车上不准带人或运载危险物品;
  (三) 实习驾驶员,是学习驾驶员经过公安机关或公路交通管理机关测试交通规则、机械常识、椿考和路考合格后,在学习证上签章转入实习,实习期满后,由单位作出政治、技术鉴定,到公安机关或公路交通管理机关核发驾驶证。
  现役军人考领驾驶证由部队主管部门自行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复员退役军人分配从事机动车驾驶工作,由任用单位出具证明,凭“中国人民解放军驾驶执照”换发同类车型的地方驾驶证。退役期超过一年以上者,应当复测交通规则和路考;退役期超过两年以上者,应当按初考科目测试合格后,换发驾驶证。


第十七条 驾驶员准驾与增驾:
  (一) 持大型客车记录的准驾各类方向盘式汽车及拖拉机;
  (二) 持大型货车记录的,除大客车外,准驾车类与大客车相同;
  (三) 持小型汽车和方向盘式三轮机动车记录的可以互驾;
  (四) 持手把式三轮机动车记录的三轮摩托车和手把式后三轮车可以互驾,并准驾摩托车和手扶式拖拉机;
  (五) 持方向盘式拖拉机记录的,准驾手扶式拖拉机;
  (六) 驾驶员需增驾车类时,必须经公安机关或公路交通管理机关考核。


第十八条  驾驶员审验与调动:
  (一) 驾驶员的审验,每年进行一次,合格后由公安机关或公路交通管理机关在驾驶证
上签章;未经年审的驾驶员,不准继续驾驶车辆;
  (二) 驾驶员调动,全部档案须在三个月之内办理迁移手续;更换单位,应及时向公安
机关或公路交通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第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 服从交通民警和公路交通管理人员
的指挥、检
查,维护交通秩序,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二) 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驾驶证不得转借、涂改、伪造;
  (三) 不准驾驶与证件规定不相符的车辆;
  (四) 严禁酒后开车;
  (五) 驾驶车辆时,禁止吸烟、饮食和闲谈;
  (六) 不准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

第四章 非机动车




第二十条 非机动车中的自行车、 三轮车、 人力车、畜力车必须持有有关机关核发的牌、证。安全设备必须齐全有效。驾驶车辆,赶、骑牲畜,必须靠道路右侧行进。


第二十一条 非机车行驶街道、公路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不准并列行驶或争道抢行;
  (二) 骑自行车时, 不准撑伞、 双手离把、互相追逐、扶肩并行、栽头猛拐、曲线竞驶、攀扶其他车辆和在人行道上骑自行车,转弯时,必须伸手示意,在市区内骑车不准带人,在街道、公路上不准学骑自行车;
  (三) 严禁酒后驾车;
  (四) 畜力车行驶中,赶车人不得远离或在车上躺卧;通过交叉路口、市、镇、繁华街道时,赶车人必须下车牵引牲畜;进入市区按指定路线行驶;未经驯服的牲畜,不准驾车进入市、镇或在郊区公路上行驶;
  (五) 非机动车必须选择不妨碍交通的安全地点停放。畜力车停放时,必须拉好手闸,拴好牲畜。

第五章  乘车人、行人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  乘车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乘坐公共汽车、电车时,必须在靠近站牌的人行道上依次候车;
  (二) 不准携带危险物品乘车;
  (三) 乘车时,不准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准跳车;
  (四) 行车中不得与驾驶员淡笑,不得催驾驶员赶路;
  (五) 上下车时,必须听从指挥,车辆停稳后,依次上下、不得拥挤。


第二十三条 行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行人应当走人行道,没有划分人行道的,必须靠路边行走;
  (二) 横过街道、公路或交叉路口时,从人行横道线内通过,并且应当注意避让来往车
辆;无人行横道线的道路,应当在无来往车辆时通过,严禁在机动车临近时横穿道路;
  (三) 不准在街道、公路上拦车、扒车、追车和强行搭车;
  (四) 教师和家长,应教育儿童注意安全,维护交通秩序,不准在街道或公路上玩耍、
打闹、不准抛物打车;学龄前儿童在街道、公路上行走时,必须有成年人带领。


第二十四条 不准在街道、 公路上堆放物资、 摆摊、积肥、挖沟引水、支搭棚阁、放牧等。因施工作业临时占用街道、公路,须经公安机关或公路交通管理机关批准。
  在公路附近伐木、开山、放炮和从事其它危险作业时,应由施工单位采取安全措施,不得损毁、占用公路和堵塞交通。


第二十五条 公路养护部门必须保持交通标志齐全,经常对道路、桥梁、涵洞、渡船进行安全检查。公路发生水毁、塌方等情况和改线、建桥时,要立即设置标志,采取措施,保证车辆通行。堆放备料,不得妨碍交通。


第二十六条 遇到本规则没有规定的情况, 车辆、 行人必须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六章 奖励和交通违章与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维护交通秩序和安全行车好的单位或个人,公安机关或公路交通管理机关要及时总结推广经验,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则和发生交通事故的人,公安机关或公路交通管理机关应本着教育为主的原则,根据情节轻重,态度好坏,区分初犯或屡教不改的,分别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对迫使、纵容他人违反本规则者,应追究责任,分别给予处理。


第二十九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人员必须立即停车抢救伤者,保护现场(急救伤者移动现场,须设标记), 并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公路交通管理
机关, 听候处理。发生事故畏罪潜逃或伪造现场者,应从严处理。
  对蓄意破坏交通秩序、制造交通事故的阶级敌人,坚决予以打击。

第三十条 军车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时,由军车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如涉及地方车辆、行人的事故,由公安机关或公路交通管理机关会同有关军事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规则,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公安部、交通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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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及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和肉冷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及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和肉冷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华商中心”)及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和肉冷库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2005年底前,对华商中心从中央财政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其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华商中心在从事储备糖、肉具体储备管理业务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二、在2005年底前,对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糖库和中国食品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享受上述税收政策的国家直属储备糖库、肉库的名单按附件执行。今后,直属储备库名单若有变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及时进行调整。
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直属储备糖库、肉库名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 国家直属储备糖库、肉库名单
一、国家直属储备糖库
1、南通国家直属储备糖库(中糖世纪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南通储运公司)
2、滠口国家直属储备糖库(中糖世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3、蚌埠国家直属储备糖库(中糖世纪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4、新郑国家直属储备糖库(中糖世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5、塘沽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天津中糖物流公司、中糖世纪股份有限公司塘沽分公司)
6、廊坊国家直属储备糖库(河北中糖物流有限公司)
7、霸州国家直属储备糖库(河北中糖华洋物流有限公司)
8、西营门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天津中糖华丰物流有限公司)
9、顺德国家直属储备糖库(顺德中糖储备糖库)
10、北海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广西中糖物流有限公司)
11、德阳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四川中糖物流有限公司)
12、魏善庄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北京中糖物流有限公司)
13、漳州国家直属储备糖库(漳州中糖物流有限公司)
14、小塘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南海华商实业有限公司)
二、国家直属储备肉库
1、北京国家直属储备肉库(中食格瑞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2、保定国家直属储备肉库(中食产业集团保定有限公司)
3、青岛国家直属储备肉库(华孚信利(青岛)食品有限公司)
4、大兴国家直属储备肉库(北京中瑞食品有限公司)
5、房山国家直属储备肉库(北京荣丰食品有限公司)
6、台州国家直属储备肉库(中食集团台州宏大经贸有限公司)


由秘书“官不过副厅”想到的

骆玉生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日前出台规定,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省长、省政协主席的秘书,职务配备最高不超过副厅级,其他省级领导的秘书,职务配备最高不超过正处级。
不知这个规定出台的具体原因,可能是为了限制省级领导的秘书的权利过大,防止“河北第一秘”李真的故事重演。读了这则秘书“官不过副厅”的新闻,使人感觉到此项规定有不尽科学之处。第一、少数高级领导的秘书,不珍惜自己在领导身边工作的特殊地位,在秘书的位置上违法违纪,甚至腐败犯罪,并不在于其级别的高低,而是在于对他缺少制度上、纪律上的监督。如原“河北第一秘”李真,当初虽然仅仅是个处级秘书,但却能在“第一秘书”的位置上呼风唤雨。据报载,当时河北一些地方领导的任命竟然要先得到他的“点头”,可谓“权倾一时”。第二、高级领导秘书的晋升,有时并不是真正按照党员干部选拔任用的条件与程序进行的,往往是个别领导一棰定音。如李真在短短的7年时间里,由一个普通的干部擢升为正厅级干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他的直接领导程维高的“关爱有加”。可以说,李真是一个典型的“火箭式”干部。从他的身上无疑印证了“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的社会流言。第三、人为地限制了省级领导秘书的政治前途,影响了他们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人的能力有大小,政治上进步有快慢。秘书出身的人并不是就不能担任高级领导职务。如果省级领导的秘书日后的确有担任高级领导职务的能力,要是因为当初他当过秘书而限制使用,无疑是糟蹋人才的。对党和国家而言,是人才的埋没和浪费;对其个人而言,则是不公平和不公正的。
领导人的秘书、警卫、司机等工作人员职位虽然不高,但身份却十分特殊。秘书等人之所以有那么大的“含金量”,无非是他们在领导身边工作,天长日久,无形中与领导建立了一种特殊的关系。现实生活中,一些秘书除了在公务上为领导服务外,还逐渐向公务之外的生活服务“扩展”,成了所谓的“生活秘书”。如此一来,这些秘书就成了领导的人,类似于封建时代达官贵人的家奴,与领导者之间存有某种人身依附关系。
本来,我们党的干部政策是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由领导直接提拔自己的秘书当官,难免有任人唯亲之嫌。所以,清正自律的领导者对此都有所禁忌。然而,不知从什么时候起,一些领导特别喜欢提拔自己的秘书。当秘书的容易升官,这也早已成为公开的秘密。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能否使用公共权力,实施对公共事务的有效管理,直接影响到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党的十六大提出把“加强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作为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由此看来,我们要防止秘书擅权作祟,并不仅仅在于限制秘书的级别,而应该加强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首先,各级领导干部要从自身上找原因,严格按照制度和纪律加强对身边的人的管理。如果他们不受制度和纪律的制约与监督,别说是“副厅”这样的秘书会犯错误,就是科员级的“小秘书”,你能保证他不做让“领导和群众失望”的事情吗?
其次,在考核、任用干部的时候,一定要真正走群众路线,充分尊重群众的意见,建立起干部使用责任制,不能由一个人说了算。今后,对领导人身边的工作人员要实行民主推荐、定期轮换和监督制约等制度加以管理。对领导身边的工作人员,特别是秘书人选要实行德才兼备的原则,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主要领导人的秘书,不应只在主要领导人身边这个“小圈子”里物色,选人范围要扩大;由谁来担任秘书不应由某个人说了算,而要实行民主推荐、公开竞争,择优录用。领导人到异地任职后,也不得将身边工作人员,特别是秘书和司机一同带去。
第三、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党内监督能否搞好,最主要的是加强一把手权力本身的有效制衡。“上梁不正下梁歪”。少数秘书违法违纪,腐败犯罪,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受一把手的影响。解决监督难的问题,要从体制上以权力制权力,遏止腐败。具体而言,可以在党内由上层党委委派专职纪检员加大自上而下的监督;从党委内部来说,探索党代会的常任制,发挥党代表的监督作用。同时,发挥党外监督等各种监督主体的优势,促进党内外监督制约机制一体化发展,把一把手的公共权力置于法律和人民群众的有效制约和监督之下。一把手的选拔、任用,可以走民主制度,实行推荐责任制和党委讨论票决制,进一步探索完善一把手选拔的民主程序。坚持公开、公示制,建立、健全优秀人才破格选拔和不合格人员的退出机制,真正实行“能者上、庸者让、劣者下”的公平竞争的用人机制。制订切实可行的选人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办法,强化对一把手用人权力的责任追究。
现在,各级党组织都有这样那样的规定。但愿我们的领导和有关部门在提拔、任用、使用干部过程中,都能带头按造党的有关条例和规定办事。绝不能让“河北第一秘”李真的故事重演。

邮编:242000
电话:0563--2515685
电邮: lus3030685@yahoo.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