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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三批)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3 13:39:30  浏览:99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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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三批)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12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三批)》业经2008年5月2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二○○八年十月七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三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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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


鹰潭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时间:2007年11月29日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市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居民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余泥及其它废弃物。

   第四条 月湖区人民政府负责市区建筑垃圾的综合管理及协调,月湖区环卫处具体实施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市规划、建设、价格、房管、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垃圾处置设施由月湖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需要,合理布局,多渠道筹集资金进行建设。

   支持和鼓励单位及个人投资建设建筑垃圾处置设施以及对建筑垃圾进行综合利用。

   第六条 建设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应在工程开工前向区环卫处驻市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提交建筑垃圾处置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

   (二)载明建设工程名称、地点及垃圾清运数量、时间及线路等事项的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三)施工场地出入口路面硬化、车轮清洁或车辆冲洗的措施。

   第七条 区环卫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第八条 建设工程的建筑垃圾处置申请核准后,建设单位应当与区环卫处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并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元的标准向区环卫处驻市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交纳建筑垃圾处置费。

   第九条 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环卫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临时堆放,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清理干净。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场地管理,及时清运建筑垃圾。

   (一)临街应当设置围档;

   (二)运输建筑垃圾及建筑材料的车辆驶离施工场地时及时将车轮清理或冲洗干净;

   (三)工程竣工后15日内(占道施工在3日内)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十一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必须做到车厢档板、底板无缺损,关闭严密,挂钩拴牢。

   第十二条 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装载适量,防止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污染道路。

   第十三条 需要建筑垃圾回填的单位和个人,可向区环卫处提出申请,明确所需建筑垃圾的数量、时间等要求,由区环卫处统一安排调剂。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处置建筑垃圾,应当倾倒在区环卫处指定的消纳场地。

   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严禁将建筑垃圾倾倒在街道、绿化带、城乡结合部、河沟等非指定地点。

   第十五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由区环卫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核准设置,由区环卫处负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处置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危险性废弃物。

   第十七条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由环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施工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环卫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清扫、冲洗干净,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堆放、倾倒建筑垃圾的,由环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未及时清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收费及罚款应当使用财政票据,并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存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三条 环卫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对侮辱、殴打环卫执法人员,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环卫执法人员应秉公办事,文明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县(市)建筑垃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月湖区环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0年6月19日市政府印发的《鹰潭市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第20号令)及相关建筑垃圾收费文件同时废止。

金华市2002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办法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2002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办法的通知 市委办〔2002〕67号




各县(市、区)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机关有关部门:
《金华市2002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8月15日
         金华市2002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办法


  为了进一步抓紧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确保2002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市委、市政府与各县(市、区)签订的2002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要求,特制订考核、评估办法如下: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夯实基层基础,实行整体推进,确保2002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实现,促进我市人口、经济、社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考核评估依据和原则
  (一)分类指导,分线考核评估。全市根据分类分别设置考核评估指标,由各县(市、区)自行申报,按责任书签订的工作分类进行考核评估,其中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实际目标考核,对计划生育部门实行工作评估。
  (二)突出重点,鼓励创新。以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为重点,注重实效,引导各地提高工作水平。同时鼓励各地改革创新,更好地形成综合决策、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良好局面。
  (三)年终检查与评时暗访相结合。根据不同考核指标的评估内容,实行年终考核和平时暗访相结合,以年终考核和平时暗访结果为依据,综合评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计划生育部门的年度工作实绩。
  (四)坚持客观、公平、公正,提高工作透明度。严格按统一标准和方法进行考核评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计划生育部门的年度工作实绩分别由市人民政府和市计生委以书面形式反馈。
  三、考核指标和评估内容
  (一)各县(市、区)考核指标均为7项,考核党委、政府和各级党政领导。指标内容为出生人数、计划生育率、统计误差率、性别比、依法行政、经费投入和综合决策等(具体内容见附件一)。考核实行百分制,60分以上为达标。
  (二)工作评估按责任书分类要求的具体内容,主要评估群众对计划生育部门服务质量的满意度(见附件二)。
  四、考核评估方法和形式
  (一)各县(市、区)目标管理考核指标执行结果和工作要求落实情况,以年终考核评估和平时暗访结果为依据综合评定。(工作实绩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分别对党政和计划生育部门进行分线反馈)。
  (二)年终考核由市委、市政府组织。在每个县(市、区)按不同工作水平抽查若干乡镇和村;平时暗访由市计生委组织,在每个县(市、区)抽若干个村,实行不打招呼、直接进村入户的方式进行检查。考核、评估分别实行百分制,其中年终考核、评估分别占80%,平时暗访占20%。
  五、奖惩措施
  (一)根据考核实绩,设立优胜奖、进步奖、创新奖、达标奖。
  优胜奖:主要指标及工作水平处于全市计划生育领先水平的县(市、区)。
  进步奖:主要指标进步幅度大,工作水平提高显著的县(市、区)。
  创新奖:在某项重点、难点工作上有突破和创新,并对全市计划生育工作有指导和促进作用的县(市、区)。
  达标奖:考核结果达到责任书中各项指标及工作要求的县(市、区)。
  奖项可以空缺,但不重复。
  (二)以下指标实行一票否决。
  下列5项指标中任何一项指标考核不达标,即视为未完成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指标。
  1、出生人数:以下达的计划为准。
  2、计划生育率:以年终考核结合平时暗访综合推算。
  3、统计误差率:以出生统计、计划生育率、出生性别比和初婚漏报4个方面的误差率分别乘以不同的权重之和来确定。
  4、依法行政:是指无因违反"七不准"等行政侵权行为而导致的恶性案件和重大突发性事件,无情节严重的弄虚作假行为,无对未婚女青年有组织进行集体孕检和举办限制人身自由的计划生育学习班等情况的发生。如发生其中一项,则该项指标不达标。
  5、经费投入:是指县级财政用于计划生育事业费的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同级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或人均经费达到7元以上。

  附件一:
  2002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指标
考核项目
考 核 标 准
备 注

出生人数
控制在计划指标内的,得满分,否则不得分,并视为未完成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


计划生育率%
要求一类县达97%能上能下,二类县达94%以上,达到考核指标要求的得满分,否则不得分,并视为未完成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对外来人口计划外生育列入此项考核,对在现居住地居住6个月以上或经现居住地孕环情检查后6个月内的计划外生育的,实行倒扣分的办法。


统计误差率%
要求一类县控制在2%以内,二类县控制在2.5%以内,控制在指标内的得满分,否则不得分。以检查、举报核实的结果推算。


性别比
要求按金华市委办〔2002〕52号文件精神贯彻落实。以检查、举报核实的结果推算。


依法行政
均无因违反“七个不准”等行政侵权行为而导致的恶性案件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发生,实地检查结合平时检查及信访调查。


经费投入
(1)县级财政投入计划生育事业费的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同级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或人均经费达到7元以上(不含预算外资金及计划外生育费纳入财政预算后的专项资金)。(2)计划生育收费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


综合决策
(1)政府或部门出台有利于计划生育户的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的政策。(2)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并加强对计划生育部门的领导。(3)执行“一票否决”制。(4)建立专项督查制度,有检查,有反馈,有落实。(5)协调解决计划生育重点难点问题。





  附件二:
  2002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分类别评估具体内容

  一、一类县(市、区)评估内容
  (一)生育全过程管理
  凡符合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生育全过程管理率达99%以上。要求按照《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综合治理出生出生婴儿性别比失调问题的通知》(市委办〔2002〕52号)精神,做到安排生育的对象,落实每3个月一次的孕情监测与孕情跟踪制度。
  (二)宣传教育
  1、育龄人群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普及率90%以上。
  2、计生宣传品进村入户率90%以上。
  (三)优质服务
  1、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应随访对象80%以上得到随访服务,要有完善的随访登记制度。
  2、70%以上已婚育育龄妇女实行知情选择并掌握3种以上避孕方法。
  3、已婚育龄妇女当年人流引产率小于2%,基本杜绝大月份引产。
  4、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规范化建设,做到房子、设备、人员三落实。
  (四)计算机信息及统计管理
  1、实现育龄妇女信息化管理,县、乡两级配备计算机专兼职人员,技术操作符合要求,今年要有50%以上乡镇脱离手工报表。
  2、统计资料要完整及时的整理归档,村级报告单填写完整、规范。
  (五)流动人口管理
  1、对80%以上的外来已婚育龄妇女查验计划生育证明,并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2、对外出人口发证率达到85%以上,并有联系制度。
  (六)依法管理
  1、杜绝因计划生育致残、致伤、致死的恶性案件及组织未婚女青年孕检和举办限制人身自由的学习班。
  2、执法程序规范,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公正。
  3、规范经费的征收及使用,计划外生育费"乡收县管、财政监督"和照顾生育社会抚养费"县收县管,财政监督",并及时足额上交市计生委财政专户,取消保证金、押金,无搭车乱收费、乱罚款情况。
  (七)村级民主管理
  1、70%以上的村实行村级民主管理。
  2、村联系员具备基本服务技能,报酬落实。
  (八)计生协会
  1、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四到位。
  2、村(居)协会整建面达到85%以上。
  3、出台会员优惠政策,积极开展"三生"服务活动。
  (九)群众满意程度
  以开座谈会、走访群众、问卷调查等形式,了解群众对计划生育服务和工作态度的满意程度。
  二、二类县(市、区)评估内容
  (一)凡符合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生育全过程管理率达99%以上。要求按照《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综合治理出生婴儿性别比失调问题的通知》(市委办〔2002〕52号)精神,做到安排生育的对象,落实每3个月一次的孕情监测与孕情跟踪制度。
  (二)宣传教育
  1、育龄人群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普及率90%以上。
  2、计生宣传品进村入户率90%以上。
  (三)优质服务
  1、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应随访对象70%以上得到随访服务,建立完善的随访登记制度。
  2、30%以上已婚育龄妇女实行知情选择并掌握3种以上避孕方法。
  3、综合节育率在85%以上。
  4、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规范化建设,做到房子、设备、人员三落实。
  (四)计算机信息及统计管理
  1、实现育龄妇女信息化管理,县、乡两级配备计算机专兼职人员,技术操作符合要求,今年要有50%以上乡镇脱离手工报表。
  2、统计资料要完整及时的整理归档,村级报告单填写完整、规范。
  (五)流动人口管理
  1、对80%以上的外来已婚育龄妇女查验计划生育证明,并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2、对外出人口发证率达85%以上,并有联系制度。
  (六)依法管理
  1、杜绝因计划生育致残、致伤、致死的恶性案件及组织未婚女青年孕检和举办限制人身自由的学习班。
  2、执法程序规范,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公正。
  3、规范经费的征收及使用,计划外生育费"乡收县管、财政监督"和照顾生育社会抚养费"县收县管,财政监督",并及时足额上交市计生委财政专户,取消保证金、押金,无搭车乱收费、乱罚款情况。
  (七)村级民主管理
  1、70%以上的村实行村级民主管理。
  2、村联系员具备基本服务技能,报酬落实。
  (八)计生协会
  1、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四到位。
  2、村(居)协会整建面达到85%以上。
  3、出台会员优惠政策,积极开展"三生"服务活动。
  (九)群众满意程度
  以开座谈会、走访群众、问卷调查等形式,了解群众对计划生育服务和工作态度的满意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