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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三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4:46:21  浏览:94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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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三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三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三议定书于2010年5月27日在北京正式签署,双方分别于2010年12月14日和2010年12月20日互相通知已完成使该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各自法律程序。根据该议定书第二条的规定,该议定书应自2010年12月20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三议定书  

  为了修订2006年8月21日在香港签订的《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达成协议如下:  
  第一条  
  取消《安排》第二十四条,用下列规定代替:
  “一、双方主管当局应交换可以预见的与执行本《安排》的规定相关的信息,或与执行双方征收本《安排》所涉及的税种的各自内部法律相关的信息(以根据这些法律征税与本《安排》不相抵触为限)。信息交换不受第一条的限制。
  二、一方根据第一款收到的任何信息,都应和根据该一方的法律所获得的信息一样作密件处理,仅应告知与第一款所指税种有关的查定、征收、执行、起诉或裁决上诉有关的人员或当局(包括法院和行政管理部门)。上述人员或当局应仅为上述目的使用该信息,但可以在公开法庭的诉讼程序或司法裁定 (就香港特别行政区而言,包括税务上诉委员会的裁定)中公开有关信息。
  三、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在任何情况下不应被理解为一方有以下义务:
  (一)采取与该一方或另一方的法律和行政惯例相违背的行政措施;
  (二)提供按照一方或另一方的法律或正常行政渠道不能得到的信息;
  (三)提供泄露任何贸易、经营、工业、商业、专业秘密或贸易过程的信息,或者如泄露便会违反公共政策的信息。
  四、如果一方根据本条请求信息,另一方应使用其信息收集手段去取得所请求的信息,即使另一方可能并不因其税务目的需要该信息。前句所确定的义务受第三款的限制,但是这些限制在任何情况下不应理解为允许一方仅因该信息没有本土利益而拒绝提供。
  五、本条第三款的规定任何情况下不应理解为允许一方仅因信息由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名义代理人、代理人或受托人所持有,或因信息与某人的所有权权益有关,而拒绝提供。”  
  第二条  
  本议定书应在各自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互相书面通知后,自最后一方发出通知之日起生效。  
  下列代表,经正式授权,已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为证。
   
  本议定书于2010年5 月27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写成。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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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和东营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和东营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政办发〔2009〕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和《东营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市场化运作进程,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是指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政府发放货币补贴,通过市场购买普通住房。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市区和县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区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坚持“用地市场化、补贴货币化、购房自主化、运作规范化、管理社会化”的原则,采取先购后补的办法,实行市场化运作。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县区房产管理部门及东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或职责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实施和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国土资源、规划、物价、公安、劳动保障、经贸、统计、审计、监察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中心城规划区(含东营经济开发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按照市区联动、统一组织、分工负责、全面推进的原则实施。
  第六条 货币补贴的保障面积标准为每户建筑面积60平方米。申请家庭有私有住房的,在补贴面积中扣除私有住房面积;申请之日前三年内将私有住房转让的,按有房户对原住房面积进行认定。
  第七条 补贴标准由市、县区政府根据国家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结合当地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的差价确定。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对象的家庭收入、住房困难、货币补贴等标准,由市、县区政府根据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住房水平,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等因素合理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2009年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收入标准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住房困难标准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及以下。
  第九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
  (二)无住房或符合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三)具有当地城镇居民常驻户口3年以上。
  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可以申请。
  第十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需提报以下材料: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证明;
  (二)房屋所有权证、租赁许可证或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家庭住房状况证明;
  (三)家庭户口簿、成员身份证和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四)与申请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家庭户主或由户主所在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或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未设立居委会的,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提交证明材料。经初审,材料齐全的家庭填写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批表。
  (二)所属主管部门或社区居委会应当在15日内组织人员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人口等情况入户调查后进行审查、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三)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县区(含东营经济开发区)房管部门。
  (四)县区房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公安部门。
  (五)县区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房管部门。
  县区公安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户口、成员身份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房管部门。
  对申请中心城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由东营区房管部门、东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确定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报市房管部门统一审查备案。
  (六)市、县区房管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情况,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作为货币补贴对象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布;经核实,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数量多于当年计划补贴户数时,以抽签或公开摇号方式确定补贴对象,由房管部门发放货币补贴许可证。
  取得补贴许可证的家庭应自发证之日起一年内在当地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自主选择购买成套普通住房(平房除外)一套。超过一年未购买的,补贴许可证作废。
  第十三条 购买期房的,凭身份证、补贴许可证及商品房备案手续办理补贴发放手续。购买商品房现房、二手房的,在产权过户时,凭身份证、补贴许可证及产权交易的有效凭证办理补贴发放手续。
  第十四条 房管部门应当按月将购房补贴发放、资金需求情况及相关资料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将补贴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直接划入售房者在指定银行开立的个人结算帐户。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季度将购房补贴发放情况反馈同级房管部门。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二)对经济适用住房计划内建设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后,扣除国家明确规定用途以后的土地出让收益;
  (三)优惠政策规定的减免费用;
  (四)应由政府承担的建设费用;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中心城规划区范围内城中村(居)和东营经济开发区之外的无固定职业城市低收入家庭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东营经济开发区之内的由东营经济开发区承担。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开支。
  第十八条 享受货币补贴购买的住房登记时,由房管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印章和补贴金额,拥有有限产权。第十九条 建立货币补贴资金退出激励机制,鼓励已具备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条件的家庭,尽快退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购房家庭5年内(含5年)将经济适用住房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的,政府给予其当年货币补贴50%的奖励,50%退还政府;5—15年内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的,每推迟1年,奖励补助的金额减少5%,退还的补贴金额增加5%;超过15年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的,货币补贴全额退还。
  未按规定退还货币补贴的家庭,不得上市交易已购住房,也不得购置其他住房。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之前,可以继承,住房性质不变。继承后需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的,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凡已参加房改购房、集资建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性质住房等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家庭或个人,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第二十二条 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尚未购买的,可继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也可申请享受货币补贴政策。申请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行前已经省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并开工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国家、省有关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房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经济适用住房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包括申请、审核、实施保障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房管、财政、民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货币补贴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骗取补贴的个人,由房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将补贴退回;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房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房管、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县区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东营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东营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是指市、县区政府按照规定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通过市场自行承租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市区和县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区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县区房产管理部门及东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或职责范围内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实施和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物价、劳动保障、公安、审计、统计、监察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中心城规划区(含东营经济开发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按照市区联动、统一组织、分工负责、全面推进的原则实施。
  第六条 城市居民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保障面积、租赁住房补贴等标准,由市、县区政府根据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住房水平,结合经济发展水平、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等因素综合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2009年申请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收入标准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执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户保障面积按最低25平方米、最高50平方米确定。
  第七条 廉租住房货币补贴额度按照保障对象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对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照当地住宅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给予补贴;其他低收入家庭,按照住宅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的85%给予补贴。
  第八条 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城市居民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
  (二)无私有住房或符合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三)具有当地城镇居民常驻户口1年以上。
  符合本条(一)、(三)款规定,35周岁以上的单身无房人员,可申请租赁住房补贴。
  第九条 申请之日前三年内将私有住房转让的家庭,按有房户对原住房面积进行认定。
  第十条 低收入家庭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证明;
  (二)房屋所有权证、租赁许可证或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家庭住房状况证明;(三)家庭户口簿、成员身份证和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四)与申请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低收入家庭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家庭户主或由户主所在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或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未设立居委会的,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提交证明材料。经初审,材料齐全的家庭填写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批表。
  (二)所属主管部门或社区居委会应当在15日内组织人员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人口等情况入户调查后进行审查、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三)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县区(含东营经济开发区)房管部门。
  (四)县区房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公安部门。
  (五)县区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房管部门。
  县区公安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户口、成员身份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房管部门。对申请中心城租赁住房补贴的,由东营区房管部门、东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确定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报市房管部门统一审查备案。
  (六)市、县区房管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情况,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布;经核实,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由市、县区房管部门发放廉租住房补贴许可证;财政部门根据房管部门审核意见及年度预算安排,将租赁补贴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划入房屋出租人在指定银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
  第十三条 县区房管、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查阅档案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申报情况进行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根据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比例;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中心城规划区范围内城中村(居)和东营经济开发区之外的无固定职业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东营经济开发区之内的由东营经济开发区承担。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
  第十六条 市、县区政府应当逐年向社会公布廉租住房保障情况。房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民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县区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十七条 房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廉租住房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包括申请、审核、实施保障及年度复核等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由房管、财政、民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实施。
  新申请家庭应当于每年7月份,向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家庭自当年12月份起实施补贴。
  已享受补贴家庭应当于每年7月份,向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化情况,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程序进行复核,对变化情况属实且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根据有关保障标准合理调整补贴额度;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九条 对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的家庭,由房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骗取租赁住房补贴的,由房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
  第二十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房管、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东营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oo九年七月十四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市本级工业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市本级工业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郴政办发〔2009〕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市本级工业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郴州市市本级工业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郴州经济社会科学跨越发展,鼓励各类工业企业投资工业园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设立郴州市市本级工业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工业企业发展资金”)。工业企业发展资金来源于工业企业按规定取得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后依法向财政部门上缴的土地总价款中土地出让的财政净收入。土地出让的财政净收入是指向财政全额上缴的土地总价款扣除土地出让成本、应留财政各专项资金(基金)、应上缴中央和省部分之后的剩余价款。工业企业发展资金用于扶持我市境内的省级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 内工业企业及园区外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 工业企业发展资金适用范围:

 (一)园区内工业企业(含物流企业,下同)投资的生产性项目;

 (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享受园区优惠政策的园区外工业企业投资的生产性项目。

第四条 财政扶持政策:

 (一)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企业生产性项目,市政府予以财政扶持:

1.工业企业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且单位面积投资额度每亩在60万元以上;

2.安排劳动就业人员200人以上且签订劳动用工合同3年以上;

3.项目投产后年纳税额(地方实得部分)100万元以上。

 (二)财政扶持政策包括:

1.已完成土地投资的企业,可根据厂房建设完工进度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工业企业发展资金借款。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土地出让年限。

2.对向财政借用工业企业发展资金的企业,从借款之日起,5年内已缴税款扣除上缴中央、省级税收后,抵减该企业向市财政部门所借的工业企业发展资金。

3.总投资额超过1亿元或年纳税额超过1000万元的工业企业生产性重大项目,由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更大的扶持。

第五条 工业企业发展资金审批程序:

(一)凡符合借用工业企业发展资金的企业,由所在园区管委会或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向郴州市市本级工业企业发展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经委、国土资源、监察等部门对企业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形成审查意见;

(三)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审查意见呈报市领导小组审批;

(四)市财政部门按照市领导小组审批意见,与企业签订工业企业发展资金借款合同并拨付资金。

第六条 本办法出台前,依据市政府有关政策为企业办理了借支土地款的,按下列规定完善有关手续:

 (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可借用工业企业发展资金的工业企业,原已办理了土地出让收入借款手续的借款,应按照本办法重新改签工业企业发展资金借款合同,由市财政部门与借款人按规定解除抵押关系后,市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注销抵押登记,依法换发《土地使用证》:

1.凡属“打借条”后未按“收支两条线”全额上缴土地出让收入,但办理了《土地使用证》的企业,应重新将所欠土地出让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后,再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借用工业企业发展资金手续,签订借款合同。“打借条”企业转让土地的,“打借条”企业应当全额补缴土地出让收入。

2.已按“收支两条线”与市财政部门签订了土地出让收入借款合同的企业,应向市财政部门出具书面报告,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呈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由企业与财政部门改签工业企业发展资金借款合同。

3.对原办理了他项权证登记手续的借款企业,市国土资源部门凭市财政部门通知,依法注销他项权证,依法换发《土地使用证》,并解除禁止使用原他项权证所属土地办理抵押贷款手续的规定。

 (二)原已借款企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按原管理办法执行,注明该企业欠交或借支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并禁止用已办理借支手续的抵押土地再办理抵押贷款手续,以避免国有资金流失。

第七条 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经委、监察、审计、国土资源等部门和企业所在园区管委会每年对借款企业进行定期审计或重点抽查。对借用工业企业发展资金 的工业企业中途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须报市领导小组审定并完善相关手续后,市国土资源部门方可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对不按规定使用工业企业发展资金的,市财政部门要依法收回全部资金,并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严肃处理。园区内工业企业所借工业企业发展资金由企业所在园区管委会实施监管,园区外工业企业所借工业企业发展资金由当地县市区政府实施监管。

第八条 本办法由郴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下发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果国家另有新规定,再作相应调整。

附件:郴州市市本级工业企业发展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郴州市市本级工业企业发展资金

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毕华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首建中市政府副市长

成员:雷纯勇市政府副巡视员、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

吴峰市政府副秘书长、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管委会(郴州出口加工区管理局)主任局长 

谢革非市财政局局长

高及红市财政局党组书记

刘洪书市经委主任

吴祥祥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向罗生郴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由高及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曾庆福、林友山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