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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6:03:42  浏览:94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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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教职成[2001]9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中专和职业高中等)。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学校应按规定录取新生,并由学校发给录取通知书。
第四条 凡被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学生及其监护人可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学校可保留其学籍。对开学两周内不到校注册,也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者,学校应查明原因,作出保留学籍或取消学籍的处理。
第五条 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学校应在一个月内将注册的新生名单报主管学校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其中“3+2”高职新生录取名册还应同时抄报挂钩高职学校和所在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愈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由学校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和移交相关部门。

第三章 成绩考核
第八条 学校每学期要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大纲规定,考核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和职业技能的运用能力;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遵纪守法、学习态度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允许校际之间、不同专业之间、学历教育与职业资格培训、各种短期培训之间,对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学分进行互认。考核成绩和评定结果记入学生档案。
第九条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应按《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试行学分制的原则意见》(浙教职成[2002]45号)制定实施学分制方案,确定具体的学分标准、学分取得方式、学分互认和折算办法,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十条 学业成绩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校应按教学计划的规定和课程特点确定每学期或每学年考试和考查的课程门数和具体考核方式。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等级制或学分制。等级制分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
第十一条 实习是中等职业学校实践教学的主要形式之一,学校应按实习计划和实习大纲规定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实习活动,要建立完善对实习学生的评价考核机制,将实习考核成绩作为学生毕业的必备条件。
第十二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合格者应重修或补考。对不同体质的学生应有不同的要求,因患有某些疾病或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和教务部门批准,可减少考查项目或免考。
第十三条 学校应组织学生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职业技能鉴定。
第十四条 鼓励学生通过自学或其他学习途径(经历)在课余或校外学习有关课程,其课程内容等于或高于教学大纲规定的相同或相近课程的教学要求,凭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学校教务部门审核认定,可以免修或免试相应课程,并取得有关课程成绩或学分。学生申请免修或免试某课程,须在开课前提出。
第十五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需事先提出申请,经教务部门批准后缓考。无故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学校批准,可参加补考。
第十六条 课程(包括实践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应在下学期开学前或开学初参加补考。对补考仍不及格的,学校应提供再次补考的机会,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可以重修补考不及格的课程。

第四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七条 学生每学年经考核评定符合升级条件的,准予升级。
第十八条 课程(含实践教学)考核(含补考)不及格,且未达到留级规定的,允许学生在下一学期随班试读。不及格课程原则上应重修或自修。
第十九条 学生每学年经考核,仍有应修总课程门数的二分之一及以上不及格或操行评定不合格的,应予留级。留级学生所学专业如无后续班级,学校应在征得学生同意的前提下,安排到其他适当专业就读。实行学分制的学校,不及格的课程原则上应重修重考,不实行留级制度。
第二十条 成绩特别优秀,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同意后,可以跳级,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或转专业,应在学期结束后或新学期开学二周内进行。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 转学需由学生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理由正当,经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所在地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跨省转学还须经转入、转出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接受普通高中或其他同层次学校转入的学生。
第二十四条 转专业需由学生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审核同意后,根据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转入相应年级学习。

第六章 工学交替、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需要组织成年学生实行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的,应适当延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病(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或请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教学时间的三分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第二十七条 成年学生已入学一年或完成总学分的三分之一,要求参加社会创业、就业实践活动等,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共同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予休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两次为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年或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同意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转入其他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令其退学或准其退学,并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有关单位,报学校所在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确诊,患有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或不宜在校学习者;
2.自愿要求退学或休学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手续,经学校劝阻仍坚持退学者。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表现突出及有某方面突出成绩的学生,学校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单项荣誉称号,记入学生档案。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对参加地市级以上各种知识、技能和体育、文艺等竞赛获得表彰或奖级的学生,应酌情奖励一定的学分。
第三十二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学校要加强教育,并给学生有改正错误的机会。对极少数犯有严重错误或多次犯错误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应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处分决定公布前,学校应事先告知学生家长(监护人)。对学生的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学校领导应集体讨论决定,处分在校内公布,同时书面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监护人)。受除开除学籍以外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学校领导集体讨论同意后,可撤销其处分。撤销处分的决定,应书面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监护人)。
第三十三条 对极少数多次受学校除开除学籍外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屡教不改,又不够开除学籍处分条件的学生, 报主管学校所在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进行工读教育。
第三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2.受留校察看处分,一年内经教育仍不改悔者。
学生的开除学籍处分,应由学校领导集体讨论决定,报主管学校所在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处分应书面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监护人)。对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的奖励和处分决定应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档案。处分撤销后,应及时将有关材料从该学生档案中取出。
第三十六条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即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学习、劳动和健康状态等方面。
第三十八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学完全部规定课程,考核成绩(含实习)全部及格或修满规定学分,并取得本专业职业技能证书,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
实施学分制学校学生,提前修满本专业学分,可以提前毕业,也可继续选修其他专业的课程,达到要求的可取得辅修专业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对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考核成绩(含实习)仍有不及格且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操行总评不合格者,或未取得职业技能证书者,以及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未修满基本学分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学生在结业半年后两年内,由本人申请,经补考,成绩(或学分)达到毕业要求,或由用人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证明实习成绩及格或操行评定达到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第四十条 对具备学籍、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可发给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一条 毕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发,但可以由学校发给毕业证明书。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试行。学校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3+2” 高职学生前三年的学籍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实施本《规定》过程中有异议,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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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电子监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电子监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府〔2008〕27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电子监察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四日

中山市行政审批绩效测评
电子监察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本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客观公正地评价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绩效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加强行政审批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广东省行政审批电子监察预警纠错办法(试行)》、《广东省行政许可绩效测评电子监察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电子监察是指运用现代电子技术手段,对行政审批实施的情况进行实时、全程和自动监控,并依据监控的结果,实行行政效能综合评价,作出行政效能监察决定、提出行政效能监察建议或告诫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具有法定行政审批权的行政机关及其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审批的其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审批的组织;工作人员是指行政机关中依法实施行政审批相关活动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电子监察工作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依法行政;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公开公平、透明规范、便民高效;
(四)行政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五)电子监察与现场检查相结合;
(六)效能与量化分析相结合;
(七)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八)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第五条 建立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结果定期公布制度。绩效测评情况通过适当形式每季度公布一次。
第六条 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电子监察工作由市监察局牵头,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电子监察的主要职责:
(一)监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的行政效能和廉洁情况;
(二)受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反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影响行政效能和违反行政纪律的投诉;
(三)检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情况;
(四)调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出现的影响行政效能和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五)总结、宣传和推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活动中高效运行的行政管理经验。
第七条 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电子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政务公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和形式,将应公开的内容真实、准确地公开。
(二)流程规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是否按规定的依据、规范、步骤、条件、数量及方式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三)期限合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按法定的期限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四)收费合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按法定的项目和标准实施收费。
(五)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审批监督检查职责的情况。
(六)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审批应承担的责任。
(七)廉洁行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的廉洁情况。
(八)满意度。行政审批的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行为的满意程度。
(九)服务工作。行政审批的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服务工作态度等情况的评价。
(十)电子政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和配合全市开展电子政务信息化工作的情况。
第八条 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电子监察的方式:
(一)通过系统实时采集行政审批的相关审批数据、过程以及现场监控数据,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进行监控。
(二)通过系统实时采集到的信息,对涉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咨询与投诉及时作出处理。
(三)通过发放满意度调查表,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进行满意度调查。
(四)通过采用不定期、事前不通知的形式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进行现场抽查和暗访。
(五)通过开展各项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效能的情况进行专项监察。
第九条 公众可以通过电话、信箱、电子邮箱及行政服务在线系统等各种渠道,反映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绩效情况的意见和发表建议。
第十条 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电子监察实行量化测评,采用评分制、扣分制和加分制,每季度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量化测评。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审批绩效量化测评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四个等级设定对应分值,得分90以上为优秀,70-89为良好, 60-69为合格,0-59分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绩效量化测评结果将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依据,并纳入《中山市直机关单位工作实绩考核依法行政考核量化指标》的考核范围。
第十三条 对量化测评中存在的问题和定期绩效量化测评不合格的部门,由市监察局发出《行政监察建议书》或《行政监察告诫书》。对屡次测评不合格,整改成效不显著的,追究该部门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十四条 对在开展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电子监察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在监控、检查或调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违纪行为,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因行政行为违法而造成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败诉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应依法作出赔偿;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对行政监察决定的执行情况和行政监察建议的采纳情况,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进行跟踪监督。
第十七条 对不配合和阻挠开展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电子监察工作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责令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开展电子监察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非许可、核准、登记、备案及内部事务等其他行政行为的绩效测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

附件:
1.行政审批绩效量化测评细则及说明
2.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电子监察满意度调查表

附件1

行政审批绩效量化测评细则(部门)

内容 量化测评要求与标准 扣分标准 被扣分数
政务
公开
(10分) 1、在办公场所、部门网站及行政服务在线公示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办事地点、咨询和投诉电话,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内容 违反一次扣3分
2、申请书(表格)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表格)格式文本 违反一次扣3分
3、行政审批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的应当在办公场所、部门网站及行政服务在线系统上公开 违反一次扣3分
4、在办公场所、部门网站及行政服务在线告知行政审批申请人享有救济权(陈述权和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权、请求行政赔偿权) 违反一次扣3分
5、审查行政审批申请时发现行政审批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违反一次扣3分
6、依法应当听证、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违反一次扣3分
7、依法应当听证、需要听证的涉及申请人及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审批事项,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并按期组织听证 违反一次扣3分
8、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违反一次扣3分
9、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费的,应当在办公场所、部门网站及行政服务在线公布法定收费依据、项目、标准 违反一次扣3分
10、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应当提供公众查阅 违反一次扣3分
11、行政审批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予以公示 违反一次扣3分
12、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违反一次扣2分
13、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违反一次扣2分
1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违反一次扣2分
流程
规范
(14分) 1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违反一次扣2分
16、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审批申请 违反一次扣2分
17、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应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违反一次扣2分
18、应当依法说明不予受理、不予审批、不予许可申请及补正告知、作废办结、中止办理的理由 违反一次扣1分
19、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违反一次扣2分
20、依法应当上报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审批,下级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并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违反一次扣2分
21、依法应当听证、需要听证的应按期按程序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笔录做出行政审批决定 违反一次扣5分


期限
合法
(14分)


期限
合法
(14分) 2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审批决定 违反一次扣2分
23、依照法定的期限作出行政审批的决定 违反一次扣2分,情节严重的一次扣5分(被发出纠错指示信号的,按测评方法之四执行)
24、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违反一次扣2分
25、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违反一次扣2分
26、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审批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违反一次扣2分
收费
合法
(10分) 27、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收费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违反一次扣10分
28、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收费的,行政机关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违反一次扣5分
29、行政机关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违反一次扣5分
30、举行听证不得向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收取费用 违反一次扣5分
3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取费用的,应按照公布的法定依据、项目和标准收费 违反一次扣2分





监督
检查
(12分)





监督
检查
(12分)
32、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与被许可人串通损害他人或者公共利益 违反一次扣10分
33、行政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撤销以下行政审批: 违反一次扣10分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
(5)出现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的其他情形。
34、行政机关应依法办理以下情形的行政审批注销手续: 违反一次扣5分
(1)行政审批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依法终止的。
(3)行政审批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审批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35、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核实、处理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投诉、举报 违反一次扣5分
36、行政机关对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要求答复的行政审批投诉、举报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办理结果 违反一次扣5分
37、行政机关实时、准确、齐全报送行政审批数据 违反一次扣2分
38、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的检查结果 不良情况一次扣2分











法律
责任
(10分)













法律
责任
(10分)
39、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审批决定的 每次扣10分
40、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审批或者继续实施已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的 每次扣10分
41、无法定依据擅自取消或者停止实施法定行政审批项目的 每次扣10分
4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而被责令改正或者受到行政处分的
4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而被责令改正或者受到行政处分的
4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被责令改正或者受到行政处分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4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而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而被责令改正或者受到行政处分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46、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不予审批、不予许可申请及补正告知、作废办结、中止办理的理由而被责令改正或者受到行政处分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4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因而被责令改正或者受到行政处分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48、办理行政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受到行政处分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49、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而被责令改正或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到行政处分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50、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而被责令改正或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到行政处分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5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而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以及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而被责令改正或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分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52、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分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5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不当出现引起行政复议并发生审批结果变更,而被责令改正或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分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5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不当导致行政诉讼并败诉,而被责令改正或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分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廉洁
行政
(10分)
55、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七执行
56、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57、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行政审批所收取费用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58、出现其他不廉洁行为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满意
调查
(10分) 59、出现有效投诉、有效举报的 每次扣5分,行政处分的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60、满意度调查表结果为不满意或很差的 不满意每次扣0.1分,很差每次扣0.2分
服务
工作
(10分) 61、着装整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热情有礼,按时上岗,标识明确,秩序良好 违反一次扣2分
62、行为规范,服务热情,言辞适度,接听电话及接待申请人员用语规范 违反一次扣2分
63、解答问题耐心细致,态度明朗,观点明确 违反一次扣2分
64、服务态度端正,不与申请人发生争执 违反一次扣2分
65、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网上咨询与投诉 违反一次扣1分
66、工作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擅离工作岗位达10分钟以上的 每次扣2分
67、公示的咨询与投诉电话在工作时间内无人接听的 每次扣2分
68、工作时间内从事与工作内容无关的其他活动的 每次扣2分

行政审批绩效量化测评细则(工作人员)

内容 量化测评要求与标准 扣分标准 被扣分数
政务
公开
(8分) 1、行政审批决定与否应书面说明理由 违反一次扣3分
2、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应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违反一次扣5分
流程
规范
(15分)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违反一次扣2分
4、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违反一次扣2分
5、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违反一次扣2分
6、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审批申请 违反一次扣2分
7、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应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违反一次扣2分
8、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不予审批、不予许可申请及补正告知、作废办结、中止办理的理由的 违反一次扣1分



期限
合法
(15分)




期限
合法
(15分) 9、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审批决定 违反一次扣2分
10、依照法定的期限作出行政审批的决定 违反一次扣2分,情节严重的一次扣5分(被发出纠错指示信号的,按测评方法之四执行)
1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违反一次扣2分
12、举行听证的七个工作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违反一次扣2分
13、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审批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违反一次扣2分







监督
检查
(12分)


















法律
责任
(12分)















法律
责任
(12分) 14、实施监督检查不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与被许可人串通损害他人或者公共利益 违反一次扣10分
15、行政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应可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职权撤消以下行政审批: 违反一次扣10分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
(5)出现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的其他情形
16、行政机关应依法办理以下情形的行政审批注销手续: 违反一次扣5分
(1)行政审批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依法终止的。
(3)行政审批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审批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17、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核实、处理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投诉、举报 违反一次扣5分
18、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要求答复的行政审批投诉、举报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办理结果 违反一次扣5分
19、必须实时、准确、齐全报送行政审批数据 违反一次扣2分
20、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的检查情况 不良情况一次扣2分
21、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审批的 每次扣10分
22、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审批或者继续实施已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的 每次扣10分
2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而被责令改正或者受到行政处分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2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被责令改正或者受到行政处分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2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而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而被责令改正或者受到行政处分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26、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不予审批、不予许可申请及补正告知、作废办结、中止办理的理由而被责令改正或者受到行政处分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27、办理行政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或受到行政处分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2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而被责令改正或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分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29、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而被责令改正或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分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30、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而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以及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而被责令改正或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分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3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分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32、实施行政审批不当出现引起行政复议并发生审批结果变更,而被责令改正或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分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33、实施行政审批不当引起行政诉讼并发生诉讼结果败诉,而被责令改正或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分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廉洁
行政
(14分) 34、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35、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36、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依据、项目和标准收费而被责令退还或受到行政处分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37、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行政审批所收取费用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38、出现其他不廉洁行为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满意
调查
(12分) 39、出现有效投诉、有效举报的 每次扣5分,行政处分的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40、满意度调查表结果为不满意或很差的 不满意每次扣0.1分,
很差每次扣0.2分
服务
工作
(12分) 41、着装整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热情有礼,按时上岗、标识明确,秩序良好 违反一次扣2分
42、行为规范,服务热情,言辞适度,接听电话及接待申请人员用语规范 违反一次扣2分
43、解答问题耐心细致,态度明朗,观点明确 违反一次扣2分
44、服务态度端正,不与申请人发生争执 违反一次扣2分
45、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网上咨询与投诉 违反一次扣1分
46、工作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擅离工作岗位达10分钟以上的 每次扣2分
47、公示的咨询与投诉电话在工作时间内无人接听的 每次扣2分
48、工作时间内从事与工作内容无关的其他活动的 每次扣2分


说明:
一、测评方法
(一)行政审批绩效量化测评按季度进行,半年、年度的总分取季度平均值。
(二)行政审批绩效量化测评采取评分、扣分和加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政务公开、流程规范、收费合法、法律责任、廉洁行政、监督检查采取扣分制;电子政务采取评分与加分相结合;服务工作、满意度采取评分与扣分相结合;期限合法采取扣分与加分相结合。
(三)行政审批绩效量化测评采用100分基准分制。部门的具体分值为:政务公开占10%,流程规范占14%,期限合法占14%,收费合法占10%,监督检查占12%,法律责任占10%,廉洁行政占10%,满意度占10%,服务工作占10%。
电子政务为行政机关事项上网情况得分,满分为15分。
工作人员的具体分值为:政务公开占8%,流程规范占15%,期限合法占15%,监督检查占12%,法律责任占12%,廉洁行政占14%,满意度占12%,服务工作占12%。
部门和工作人员每部分最低得分为0分。
(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出现《中山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预警纠错暂行办法》规定的情形之一而被发出黄色或红色纠错指示信号的,每次分别扣2分和5分。
(五)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涉及行政审批问题被投诉的,经查实,情节轻微且没有达到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程度的,根据问题的性质,按量化打分细则相关内容进行扣分。
(六)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涉及行政审批问题被投诉的,经查实,受到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在每季度测评中一次性依次扣除10、15、20、30、40、50分。
(七)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事项的法定期限内提前办结的予以加分。
(八)同时涉及两个部分以上量化测评内容的,不作重复扣分。上述所有扣分、评分及加分均同时计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得分内。
(九)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审批业务,数据报送不完整等情况扣分的,扣分标准按单位行政审批业务办结总量的比例计算,每1%扣1分,最高扣5分。
二、组织实施
(一)行政机关的测评工作由市监察局组织实施,工作人员的测评工作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
(二)市监察局应当收集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自动传送的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信息作为行政审批绩效量化测评的依据。
在日常工作中,应当收集行政效能监察和责任追究的结果,以及其他责任追究机构的行政审批责任追究结果,作为行政审批绩效量化测评的依据。
市监察局还可以采取民主测评、组织检查等方式对被测评对象测评行政效能,并将结果作为行政审批绩效量化测评的依据。
(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绩效量化测评得分按以下公式和方法确定:
1、部门量化测评得分=基本得分(政务公开情况+流程规范情况+期限合法情况+收费合法情况+满意度情况+服务工作情况+监督检查情况+法律责任情况+廉洁行政情况+奖励分)×折合系数+上网情况得分;
2、工作人员量化测评得分=基本得分(政务公开情况+流程规范情况+期限合法情况+满意度情况+服务工作情况+监督检查情况+法律责任情况+廉洁行政情况+奖励分)×折合系数。
奖励分=奖励基数 ×奖励比重
各单位采用相同的奖励基数3
奖励比重 =
(A类事项提前办结工作日 / A类事项法定期限) ×(A类事项业务数量 / 业务总量) +
(B类事项提前办结工作日 / B类事项法定期限) × (B类事项业务数量 / 业务总量) +
(C类事项提前办结工作日 / C类事项法定期限) × (C类事项业务数量 / 业务总量) +
…… +
(N类事项提前办结工作日 / N类事项法定期限) ×(N类事项业务数量 / 业务总量)

“N类事项”是指同一审批事项且提前办结工作日相同的业务。
“N类事项业务数量”是指同一审批事项且提前办结工作日相同的业务数量。
“业务总量”是指本部门业务申请件的总量。
“法定期限为1个工作日”如未出现黄、红牌的,按办结率100%进行计算。
例如,某单位行政审批事项如下: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法定期限
事项1 10
事项2 15
事项3 4



某月,该单位办理的业务量如下: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该事项的业务量
事项1 40
事项2 10
事项3 30


该单位当月办理的具体情况如下:

行政审批
事项名称 按提前办结
工作日分类 提前办结
工作日 数量
事项1 A类事项 8 12
B类事项 7 13
C类事项 6 15
事项2 D类事项 12 7
E类事项 10 3
事项3 F类事项 3 17
G类事项 2 7


根据以上情况,代入公式计算:
业务总量 = 40 + 10 + 30 = 80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按提前办结工作日分类 公式子项:
(该类事项提前办结工作日 / 该类事项法定期限) ×(该类事项业务数量 / 业务总量) 结果(%)
事项1 A类事项 (8 / 10) × (12 / 80) 12%
B类事项 (7 / 10)× (13 / 80) 11.38%
C类事项 (6 / 10) × (15 / 80) 11.25%
事项2 D类事项 (12 / 15) × (7 / 80) 7%
E类事项 (10 / 15) × (3 / 80) 2.5%
事项3 F类事项 (3 / 4) ×(17/ 80) 15.94%
G类事项 (2 / 4) × (7 / 80) 4.38%




奖励比重 =12% + 11.38% + 11.25% + 7% + 2.5% + 15.94% + 4.38% = 64.45
上网情况得分=已上网审批事项数量/应上网审批事项数量×15
折合系数
“折合系数”的计算方法与该部门的业务总量占全市当季度业务总量的比例相关,其规则如下:
1、占全市当季度业务总量0.5%以下的系数为1.0;
2、占全市当季度业务总量0.5%-1%的系数为1.01;
3、占全市当季度业务总量1%-5%的系数为1.02;
4、占全市当季度业务总量5%-10%的系数为1.03;
5、占全市当季度业务总量10%-15%的系数为1.04;
6、占全市当季度业务总量15%-20%的系数为1.05;
7、占全市当季度业务总量20%以上的系数为1.06。

附件2

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电子监察满意度调查表
被测评部门: 测评时间:
编号 测评情况(请在对应字母中打√)
1 你对行政机关的政务公开是否满意
A、满意 B、基本满意 C、不满意 D、很差
2 你对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是否满意
A、满意 B、基本满意 C、不满意 D、很差
3 你对行政审批受理人员的服务态度是否满意
A、满意 B、基本满意 C、不满意 D、很差
4 你对行政审批受理人员的服务技能是否满意
A、满意 B、基本满意 C、不满意 D、很差
5 你对行政审批受理人员的工作质量是否满意
A、满意 B、基本满意 C、不满意 D、很差
6 你对行政审批受理人员的工作责任心是否满意
A、满意 B、基本满意 C、不满意 D、很差
7 你对行政审批受理人员的办事效率是否满意
A、满意 B、基本满意 C、不满意 D、很差
8 你对行政审批受理人员的文明仪表是否满意
A、满意 B、基本满意 C、不满意 D、很差
9 你对行政审批受理人员的行为规范是否满意
A、满意 B、基本满意 C、不满意 D、很差
10 你对行政审批受理人员的廉洁自律是否满意
A、满意 B、基本满意 C、不满意 D、很差

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五保供养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 国家档案局


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五保供养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档案局:  

  为了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档案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民政部会同国家档案局制定了《农村五保供养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卷内文件目录式样


   2、卷内备考表式样


   3、五保档案袋正面式样


   4、五保档案盒正面和盒脊式样


   5、五保档案案卷目录式样


   6、五保档案案卷目录封面式样


  

民政部 国家档案局
    
2013年2月22日

    

农村五保供养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档案管理,维护档案真实、完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档案(以下简称五保档案)是指在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审核审批和供养服务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分为审核审批类和供养服务类。


  五保档案是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真实记录,是国家民生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统称五保档案保管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分工负责五保档案保管工作。


  五保档案保管单位应当明确档案保管人员,保证管理必需的设施、场所和经费,确保档案安全,并适应档案管理现代化的要求,配备相应的技术设备。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指导、监督五保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保管审核审批类五保档案,归档范围包括:


  (一)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审批文件材料;


  (二)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材料;


  (三)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证明材料;


  (五)村民委员会对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的民主评议材料;


  (六)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调查审核文件材料;


  (七)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审批文件材料;


  (八)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复审、调整和停止的文件材料;


  (九)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去世后的火化证明或者死亡证明材料;


  (十)核销的《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十一)其他需要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保管五保供养对象供养服务协议、分散供养对象照料记录等供养服务类五保档案。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保管在院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供养服务协议以及供养待遇审批、调整和停止等文件材料的复本,并建立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档案。


  第六条 属于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应当在办理完毕后30日内归档。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图文清晰。


  电子数据、录音带、录像带、磁盘、照片等特殊载体材料,应当与纸质文件材料同时归档,确保可读可用。


  第七条 整理归档文件材料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为立档单位;


  (二)按照每名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立卷;


  (三)农村五保供养动态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待遇复审、调整和停止等文件材料,随时整理归入相应案卷;


  (四)按照乡(民族乡、镇)和行政村进行分类整理,并设置类别代码,类别代码以行政区划代码表示或者按照行政区划排列顺序编制;


  (五)按照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字号顺序排列案卷。


  第八条 归档文件材料按照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立卷:


  (一)每名五保供养对象的文件材料组成一卷;


  (二)去掉文件材料上的金属物,过大或者过小的文件材料应当通过折叠或者粘贴使其整齐规范;


  (三)卷内文件材料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所列顺序排列,在有文字页面的正面右上角或者背面左上角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写页号;


  (四)填写卷内文件目录(见附件1:卷内文件目录式样),置于卷内首页之前;填写卷内备考表(见附件2:卷内备考表式样),置于卷末;


  (五)不同类别的案卷按照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字号的顺序排列,分别从“1”开始编制室编卷号;


  (六)一份案卷装入一个五保档案袋,填写档案袋正面项目(见附件3:五保档案袋正面式样);


  (七)按照室编卷号顺序将五保档案装入五保档案盒,填写档案盒正面和盒脊项目(见附件4:五保档案盒正面和盒脊式样);


  (八)按照类别编制五保档案案卷目录(见附件5:五保档案案卷目录式样),加装封面和封底并装订,填写封面项目(见附件6:五保档案案卷目录封面式样)。


  第九条 五保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五保档案的形成年度起,到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停止后满5年为止。


  保管期限截止时间确定后,应当在五保档案袋封面和五保档案案卷目录中填写相应的时间。


  第十条 五保档案保管期满后,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可以将五保档案抽样接收进馆。


  第十一条 五保档案应当使用符合保管要求的档案装具进行保管,具备防盗、防光、防火、防虫、防鼠、防潮、防尘、防高温等条件,保证档案的安全。


  有条件的单位应当设置专用的档案库房。


  第十二条 积极推进使用计算机管理五保档案,有条件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建立五保电子档案。


  第十三条 五保档案保管单位应当依法提供档案信息查询服务,依据档案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五保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并办理登记手续:


  (一)五保档案的形成、移交单位以及上级业务主管单位可以利用五保档案;


  (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因公务需要可以凭单位介绍信利用五保档案;


  (三)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凭身份证件利用本人的五保档案;


  (四)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利用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五保档案;


  (五)其他需要利用五保档案的,应当经五保档案保管单位同意。


  第十四条 五保档案仅限于当场查阅、摘抄和复印,严禁对五保档案进行涂改、抽换、圈划、批注或者造成污染、损毁。


  五保档案保管单位应当对归还的五保档案进行清点核对,对档案摘抄件或复印件加盖标有“五保档案摘抄件”或者“五保档案复印件”的印章。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保管期满的五保档案进行价值鉴定。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可以延长其保管期限。无保存价值的,编制销毁清册,履行审批手续予以销毁。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厅(局)和档案局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共同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点击查看附件
http://files2.mca.gov.cn/dbs/201302/20130227144316924.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