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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1年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自查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7:11:36  浏览:85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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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1年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自查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开展2011年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自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及时掌握企业会计信息及其执行会计准则情况,进一步做好对重点企业的会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关于执行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1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10〕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财政部授权专员办实施会计监督的相关职责要求,我办选取你单位开展2010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自查工作。请你单位予以支持配合,并认真填写《会计信息自查提纲》(附件1)、《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2)、《内部控制自评表》(附件3)、《财务数据统计表》(附件4),加盖公章后于2010年3月12日前报送我办,并同时报送电子版。我办将根据报送资料情况,选取部分企业进行2011年会计信息质量专项检查。

  书面材料以快递或挂号信件形式上报,电子版材料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上报,详细附件表格请登陆安徽专员办网站下载。

  网站地址:http://ah.mof.gov.cn;

  电子邮箱:anhuizyb3chu@163.com;

  联系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天鹅湖畔A1综合楼9楼;

  邮  编:230022;

  联系电话:0551-3502326、3502327、3502329。

  附件:1、会计信息自查提纲

  2、基本情况表

  3、内控自评表

  4、财务数据统计表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下载: 附件1-会计信息自查提纲.doc
http://ah.mof.gov.cn/lanmudaohang/tongzhitonggao/201103/P020110301545206499058.doc
附件2-基本情况表.doc
http://ah.mof.gov.cn/lanmudaohang/tongzhitonggao/201103/P020110301545206648652.doc
附件3-内控自评表.doc
http://ah.mof.gov.cn/lanmudaohang/tongzhitonggao/201103/P020110301545206854021.doc
附件4-财务数据统计表.doc
http://ah.mof.gov.cn/lanmudaohang/tongzhitonggao/201103/P02011030154520695423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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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收付汇逾期未核销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出口收付汇逾期未核销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3年3月13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3〕4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外汇管理局系统的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及时清理逾期未核销业务,规范逾期未核销业务移交操作程序,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对逾期未核销行为进行处理,促进进出口单位认真执行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制度,提高进口付汇核销报审率和出口收汇核销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案件移交操作程序》及有关规定,总局制定了《进出口收付汇逾期未核销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进出口收付汇逾期未核销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2、进口付汇/出口收汇逾期未核销情况移交登记表(略)

3、催核通知书(略)





二OO三年三月十三日


附件1:


进出口收付汇逾期未核销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

第一条为规范外汇管理局系统对进出口收付汇逾期未核销行为的清理、移交和查处工作,促进进出口单位认真执行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制度,提高进口付汇核销报审率和出口收汇核销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案件移交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口收付汇逾期未核销”包括“进口付汇逾期未核销”和“出口收汇逾期未核销”。“进口付汇逾期未核销”系指进口单位进口货物报关后一个月内未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手续的付汇业务;“出口收汇逾期未核销”系指出口单位出口货物报关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收汇核销手续的出口业务。

第三条对于进出口收付汇逾期未核销业务,外汇局核销部门(以下简称“核销部门”)应当及时清理并向进出口单位催核,经催核依然不能办理核销手续的,应当及时移交外汇局检查部门(以下简称“检查部门”)查处。

第四条核销部门应当定期清理进出口收付汇逾期未核销业务,每个月应当至少清理一次,对于逾期未核销笔数较多、金额较大的进出口单位,核销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清理。清理结束后,核销部门应当将清理情况进行登记、汇总。

第五条核销部门应当在每次清理工作结束后5日内,对发生逾期未核销行为的进出口单位发出“催核通知书”(见附件2)。送达“催核通知书”的方式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应当做好与进出口单位的签收手续和催核情况记录。催核的期限、次数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且催核工作应当自发出“催核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结束。

第六条催核工作结束后,核销部门应当迅速将符合下列条件的进口付汇逾期情况移交检查部门进行查处:

(一)经催核依然不能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的;

(二)自领取“催核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未向核销部门说明逾期未核销原因或说明的原因未经核销部门认可的;

(三)在清理、催核期内由于进口单位原因核销部门无法联系的;

(四)拒绝领取“催核通知书”的。

第七条对于以下进口付汇逾期未核销情况,核销部门应当暂缓移交,待情况明了后再向检查部门移交:

(一)进口单位持已加盖海关“验讫章”的纸质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到货报审,但“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暂无电子信息的;

(二)进口货物报关单丢失,进口单位持进口合同、进口发票及海关完税证明向核销部门提出书面延期核销报审申请,核销部门同意延期核销报审的;

(三)进口单位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到货报审,经核销部门同意延期报审的。

第八条催核工作结束后,核销部门对除下列情况外的出口收汇逾期未核销情况均应及时向检查部门移交:

(一)符合差额核销条件并正在处理的;

(二)符合核销备查条件并正在处理的;

(三)已收汇,但因技术原因不能及时核销,相关部门正在处理的;

(四)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核销,但向核销部门提供了情况说明并经核销部门同意延期的。

第九条核销部门在向检查部门移交进出口收付汇逾期未核销情况时,应当按进出口单位分别填制“进口付汇/出口收汇逾期未核销情况移交登记表”(见附件3),并将以下资料一并交检查部门:

(一)催核通知书及相关催核情况记录;

(二)进出口收付汇逾期未核销情况清单;

(三)相关核销原始凭证。

第十条核销部门将进出口收付汇逾期未核销情况向检查部门移交后,对于检查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所需其他相关凭证、信息,核销部门应当协助提供;对于已经移交检查部门的逾期未核销业务,进出口单位申请办理核销的,核销部门应当予以办理,并在办理后二日内将情况通知检查部门。

第十一条检查部门对移交的逾期未核销行为,按《国家外汇管理局案件移交操作程序》的规定办理签收,并进行审查,除以下情况外,应当在7日内予以立案:

(一)移交材料不全的,检查部门应当在5日内退回核销部门予以补充;

(二)经核对工商局登记数据,违规企业已经注销或者超过两年未登记自动注销的,检查部门不予立案,并将相关资料退还核销部门;

(三)经实地核查,违规企业无从查找,但工商局登记未注销的,检查部门不予立案,应登记备查,并将相关资料退还核销部门。违规企业再次办理核销业务时,核销部门应更新企业相关资料,并重新向检查部门办理移交。

(四)具有其它正当理由的。

第十二条对于已立案的进出口收付汇逾期未核销案件,检查部门应认真审查相关资料,分析逾期未核销原因,对于违规金额较大又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存在明显逃骗汇嫌疑的逾期未核销行为,应当进行延伸调查。

第十三条对进出口收付汇逾期未核销行为,应当逐笔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违规情节轻微,单笔违规金额在25万美元以下,可予以减轻处罚;单笔违规金额在25万美元(含)以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笔处罚的标准为逾期金额每5000美元处以1000元人民币的罚款;对进出口收付汇逾期未核销行为单笔处罚金额的上限不得超过30万元人民币;对出口收汇逾期未核销行为符合《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情节的,单笔处罚金额的上限不得超过3万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违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企业提供书面申请,经案审会研究同意,可酌情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经地市级(含)以上财政部门批准出口逾期未收汇核销款项作坏账处理的;

(二)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以前,违规企业已经办理了相关进出口业务项下核销的;

(三)从境外调回其原向外支付的等值外汇款项,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

(四)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从轻或者减轻处理规定条件的。

第十五条进出口收付汇逾期未核销案件查处结束后,检查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查处情况向核销部门反馈。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和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其它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杭州市党政机关服务态度和效能投诉公开电话实施办法(试行)

中共浙江省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党政机关服务态度和效能投诉公开电话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委办发〔2002〕78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市委、市政府同意《杭州市党政机关服务态度和效能投诉公开电话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机关思想作风建设,设立投诉电话的重要性,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花大力气,下真功夫,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工作效率,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取信于民。各地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加强领导,亲自过问、亲自督办、亲自抓好落实。同时,要明确由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并落实专门处室和责任人来处理投诉事项,以确保投诉电话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要把投诉电话的处理情况,作为满意单位不满意单位评选活动的内容,列入各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并作为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考核考察的内容。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6月27日


杭州市党政机关服务态度和效能投诉公开电话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化我市满意单位不满意单位评选活动,推进机关思想作风建设,规范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为,强化社会监督,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及投资环境,实现市第九次党代会提出的“构筑大都市、建设新天堂”的宏伟目标,市委、市政府决定,设立杭州市党政机关服务态度和效能投诉公开电话(以下简称投诉电话)。现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投诉电话的设置
  杭州市党政机关服务态度和效能投诉公开电话号码设置为“96666”,寓意“96666,服务创一流”,并于2002年7月1日正式开通。同时,设立网上投诉。
  第二条 投诉电话的组织机构
  1、设立投诉电话办公室,负责受理投诉中的组织、协调、督办、处理等工作。投诉电话办公室受市级机关满意单位不满意单位评选活动领导小组领导,俞宝祥(市纪委、监察局)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吴水根(市纪委、监察局)、应锡田(市信访局)同志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贺建强(市委组织部)、吴正俭(市人事局)、任金华(市直机关党工委)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2、办公室下设投诉电话受理中心,具体负责投诉电话的办理工作。投诉电话受理中心工作人员从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党工委、市人事局、市信访局等单位中抽调;
  3、为保证投诉事项处理的公正性,成立由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评议代表等组成的评判委员会,对有疑难的投诉事项处理进行听证,并以投票表决的方式评判事情的是非曲直,确定当事人的对错和具体处理办法。
  第三条 投诉电话的投诉对象
  1、杭州市〔含各区、县(市)〕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杭州市〔含各区、县(市)〕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
  3、杭州市〔含各区、县(市)〕由政府财政补贴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等。
  第四条 投诉电话的受理范围
  凡上述投诉对象有下列行为的,均属投诉电话受理范围:
  1、态度冷漠、生硬,作风蛮横、粗暴等不礼貌、不文明的行为;
  2、上班时间无正当理由脱岗、离岗,或在岗聊天、办私事等擅离职守的行为;
  3、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工作效率低下,无故超过办事时限等不负责任的行为;
  4、对群众提出的正当要求置之不理,可以办、应该办的事不予办理等不作为行为;
  5、不按规定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办事等不公道、不正派行为;
  6、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或者故意拖延刁难等“吃、拿、卡、要”行为;
  7、其他不满意的行为。
  第五条 电话投诉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1、有明确的投诉对象;
  2、投诉内容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
  3、语言简明扼要,尽量缩短通话时间;
  4、投诉人要自报真实姓名、联系电话、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并如实回答投诉电话受理中心工作人员必要的询问。
  第六条 投诉电话受理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履行的职责
  1、负责投诉电话的记录、答复、自办、交办、转办、催办及反馈、归档工作;
  2、根据投诉人的要求,为其做好姓名、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的保密工作;
  3、负责直接调查、核实投诉所反映的问题,并按有关程序督促处理;
  4、负责对交办的投诉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
  5、对非受理范围内的投诉事项,及时转交其他单位处理;
  6、负责综合与分析投诉电话、网上投诉反映的问题,定期编发简报、工作动态等,为市领导提供决策信息;
  7、梳理汇总有较大建设性的意见,并及时向市领导和市有关单位转达;
  8、负责对受理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被新闻媒体曝光查处事项的交办、督办工作;
  9、负责市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办理程序
  受理中心接到投诉后,由工作人员登记,并提出办理单位和办理时限的建议,报中心值班负责人决定自办或交办。
  自办件由中心工作人员直接核查。在查清事实后,提出处理意见,经投诉电话办公室同意后,交投诉对象主管单位处理并向投诉电话受理中心反馈处理结果。
  交办件由中心值班负责人同意后,立即送交市有关单位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经投诉电话办公室同意后,交投诉对象主管单位处理并向投诉电话受理中心反馈结果。
  自办件和交办件的受理,必须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须就处理意见征求投诉人的看法,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此外,在接受群众投诉的同时,还应该组织专门人员开展明查暗访,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八条 处理办法
  对投诉事项经过调查核实后,如确属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和作风问题的,应视情作出如下处理:
  1、对情节轻微、认识态度较好的,给予批评教育;对重犯的,给予黄牌警告或为期3至6个月的诫勉。
  2、对情节较重的,给予黄牌警告或诫勉;第二次重犯的,要调离岗位或停职。调离岗位后又重犯的,予以辞退处理。
  3、对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应立即调离岗位或作辞退处理。
  4、对确属典型的作风恶劣的行为,除给予以上处理外,还要给予通报批评或公开曝光。
  5、对教育、管理、监督不严,内部作风问题严重的单位,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