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跨区经营保安业务备案工作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2:11:15  浏览:80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跨区经营保安业务备案工作的暂行规定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跨区经营保安业务备案工作的暂行规定





  (广东省公安厅2008年12月24日以粤公通字〔2008〕286号发布 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跨区提供保安服务的经营活动,切实做好跨区经营保安业务备案工作,加强对跨区经营保安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和公安部《保安押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跨区经营保安业务是指保安服务企业在注册地以外行政区域开展保安服务经营活动。

  第三条 跨区经营保安业务,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确保市场秩序稳定,充分发挥保安服务在社会治安防范工作中的辅助作用。

  第四条 经省公安厅依法批准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含保安押运公司)进行的跨区经营保安业务活动的备案,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是公安机关跨区经营保安业务备案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跨区提供保安服务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跨区经营的保安服务企业,应当是由客户单位自愿选择,或者是通过竞标等合法方式取得跨区经营资格。

  第七条 跨区经营的保安服务企业,应当主动做好备案工作,并自觉接受跨区经营保安业务所在地(以下简称经营地)公安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跨区经营的保安服务企业应当在与客户单位签订正式合同后15日内,将跨区经营保安业务的各项备案材料报送经营地公安机关。从事守护类的保安服务企业还应按规定将备案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第九条 跨区经营守护类保安业务应提交的备案材料:

  (一)保安服务公司注册地公安机关保安管理部门出具的跨区经营保安业务的函件;

  (二)有效的经营证照复印件;

  (三)单位法定代表及跨区提供保安服务机构的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联系方式;

  (四)跨区提供保安服务机构的设置情况及各项规章制度;

  (五)跨区提供保安服务的工作方案;

  (六)保安员身份证和资格证复印件;

  (七)保安服务合同复印件。

  第十条 跨区经营押运类保安业务应提交的备案材料:

  (一)保安押运公司注册地公安机关保安管理部门出具的跨区经营保安业务的函件;

  (二)有效的经营证照复印件;

  (三)跨区提供保安押运服务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的详细地址;(四)单位法定代表及跨区提供保安押运服务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联系方式;

  (五)保安押运人员名册及身份证、资格证、公务用枪证、公务用枪持枪证复印件;

  (六)押运车辆数量和车牌照号;

  (七)GPS监控及与经营地公安机关110联动处理方案;

  (八)跨区押运网点具体位置及押运的路线;

  (九)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枪支(弹药)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武装守护、押运操作规程》、《运钞车驾驶员行车规程》、《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十)枪支(弹药)保管库(室、柜)所在位置及安全防范设施等有关情况的资料;

  (十一)枪支(弹药)安全管理责任人的有关情况;

  (十二)保安押运服务合同复印件。

  第十一条 备案机关在完成了跨区经营保安押运企业备案工作后,应将备案的有关情况书面报省公安厅治安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所需的备案材料内容发生变更,应及时报备案机关,并在15日内到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经营地公安机关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做好审查工作,符合要求的,应当签具回执。逾期不签具回执的,应视作已备案。

  第十四条 跨区经营的保安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或未按规定提交备案所需的材料,负责备案工作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其按规定做好备案工作,对拒不按规定办理跨区经营备案手续的,可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跨区经营的保安服务企业提供的备案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发现故意隐瞒或者弄虚作假的,负责备案工作的公安机关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及时报告省公安厅治安管理部门,经营地公安机关还应同时书面通报该企业注册地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 保安服务企业对跨区提供保安服务的从业人员要加强管理,确保培训到位、证件齐全、持证上岗,并自觉接受经营地公安机关的查验。

  第十七条 对跨区提供保安服务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经营地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通报所属的保安服务企业和该企业注册地的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财会制度有关事项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财会制度有关事项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4年6月16日,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武汉、沈阳、广州、西安、长春、哈尔滨、南京、成都分行:
现将《农村信用社财会制度有关事项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望及时报告总行。

附:农村信用社财会制度有关事项的补充规定
农村信用社从今年1月1日实施新的财会制度以来,运行情况较好。但是由于这次财会制度改革迈的步子大,涉及面广,过渡时间紧,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其中有些问题带有一定的普遍性,需要在制度上加以补充完善。为此,特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增设部分会计科目
1.为较全面地反映农村信用合作系统的资产、负债情况,维护信用社资产的安全完整,县(市)联社所统筹管理的信用社资产,应通过发生额全部纳入表内科目核算,参加信用社财会报表汇总。为此,在负债类增设“2642管理部门内科目金”科目。排列在“2641应付福利费”科目后。本科目核算县(市)联社统筹的管理费、互助金,保险金和其他统筹资金等。科目下按资金类别设分户帐管理。联社的固定资产通过“固定资产”科目和“实收资本”科目入帐,其他资产、负债的核算,按信用社财会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2.为了强化信贷管理和监督,便于考核信贷资产质量,在资产类中增设“1274催收农业贷款”、“1275催收乡镇企业贷款”和“1276催收其他贷款”三个科目,分别核算从“逾期农业贷款”、“逾期乡镇企业贷款”和“逾期其他贷款”中转入的催收贷款,并顺序排列在“1273逾期其他贷款”科目之后。
3.为了加强对股金的管理和真实地反映信用社实际所拥有的资本金,增设“3012股金”科目,排列在“3011实收资本”科目之后,用于核算信用社吸收的股金。原在“实收资本”科目核算的股金可通过发生额转入本科目。股金属于农村信用社的传统业务,是壮大信用社资金的重要途径。在未实行股份制改造之前,信用社吸收的股金可继续实行“保息分红”。实行股份制改造的信用社所吸收的股金与股份制改造之前所吸收的实行“保息分红”的股金要分设二级帐户进行管理。
4.在“3121利润分配”科目下增设“提取劳动分红”帐户,排列在“提取盈余公积”帐户之后。
二、原“借入银行款”科目代号改为“2311”,排列在“2321同业存放款”科目之前。
三、为了适应信贷管理的需要,准确反映各项贷款的累放情况,正常贷款转逾期,逾期贷款转催收贷款都应通过红字进行冲转,以避免贷款累放的虚数。会计分录如下:
1.正常贷款转逾期的会计分录:
借:××短期(中长期)贷款(红字)
借:××逾期贷款
2.逾期贷款转催收贷款的会计分录:
借:××逾期贷款(红字)
借:××催收贷款——××贷款
四、“1251累计折旧”和“1291贷款呆帐准备”两科目的余额,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作为资产方的减项。但在编报月(季、年)业务状况报表时,余额仍反映在贷方,不得在借方冲减。
五、为了工资管理的需要,应付职工工资总额必须在“2631应付工资”科目进行核算。但鉴于信用社实际情况,核算手续可简化,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工资
贷:现金
期末,应将本期工资进行分配
借:营业费用
在建工程
应付福利费等
贷:应付工资
六、本次会计科目的变更,应在本年度中,填制蓝字借贷传票,通过分录结转。
七、关于对农银发(1994)118号文中一些错误的更正:
第1页倒数第10行“其他集体(对公)企业”之后,应加“顿号、”。
第5页第4行“计提的应付利息”改为“计提的应收利息”;倒数第7行“2.实际支付本利和时”改为“2.实际支付利息时”。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农村经济)厅(局、委、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建立健全动物产地检疫工作长效机制,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做好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动物产地检疫是《动物防疫法》规定的一项重要行政许可,是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障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安全的重要措施。近年来,随着动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和检疫规程逐步完善,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我部的有关部署,深入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不断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队伍、工作能力和设施设备等方面建设,开拓创新,勇于探索,积极开展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为促进养殖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保障动物产品安全做出了很大贡献。但目前动物产地检疫工作仍然面临一些突出问题,影响产地检疫深入开展。一是一些地方对动物产地检疫重要性认识不够。突出表现在对产地检疫的部署不多,要求不高,致使少数地区动物产地检疫率下滑。二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健全。仍有相当比例的市、县没有设立动物卫生监督所和派出机构,改革仍不到位。三是管理制度不完善。部分地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缺乏检疫人员内部管理制度,对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缺乏有效的绩效考核措施。四是一些地方检疫队伍素质偏低,缺乏培训,检疫水平不高。五是部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辖区内动物养殖状况底数不清、全程监管保证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理念不到位,缺乏有效的日常监管。

  各地一定要从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全局出发,切实提高对动物产地检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创新工作模式,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有效开展。

  二、多措并举,坚定不移推进动物产地检疫工作

  (一)强化措施,进一步提高动物产地检疫率。各地要强化措施,把提高动物产地检疫率作为当前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重中之重,以贯彻实施《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和更换新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为契机,下大力气抓好动物产地检疫工作。一是完善检疫申报制度。加大动物检疫申报制度的宣传力度,规范检疫申报程序,确保检疫工作正常秩序。二是进一步明确检疫人员工作职责。动物检疫人员要对辖区内养殖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登记各类养殖场所养殖、疫病防控、动物流通等基本情况,建立专门档案,进一步强化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动物实施产地检疫,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辖区内动物产地检疫率逐步提高。三是强化对检疫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每一名动物检疫人员熟练掌握动物检疫规程,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每一批次动物,要依法严格到点、到户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

  (二)创新方式,不断提高动物产地检疫水平。一是积极推广全程监管模式。官方兽医要强化产地检疫的全程监管,及时动态了解养殖场所动物免疫、疫病发生、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动物出栏、补栏等情况,为产地检疫工作开展打好基础。二是建立官方兽医派驻或包片制度。实施分类管理,分级指导,对规模养殖场实行检疫人员派驻制度,强化动物防疫条件监管,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对散养户实行检疫人员包片管理制度,要以强制免疫、防疫档案、耳标佩戴等为基础,开展产地检疫工作。三是完善兽医服务与管理制度。要对养殖场兽医以及为养殖场所服务的兽医建立档案,加强培训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四是探索检疫证明电子出证制度。要严格落实产地检疫出证要求,按照规定开展产地检疫工作。有条件的省份,报经我部同意后,可以试行开展检疫证明电子出证工作。要及时总结和推广各地好的做法和经验,确保产地检疫水平不断提高。

  (三)夯实基础,加强动物检疫设施建设。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大沟通协调力度,逐步强化动物检疫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要强化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根据动物检疫工作实际,按照科学设置、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立动物检疫申报点,将检疫申报点和检疫点相结合,原则上西部地区每个乡镇要设置3个以上动物检疫申报点,东中部地区每个乡镇设置2个以上动物检疫申报点,并配备办公用房、计算机、打印机、交通和通讯工具等必要的设施设备以及红外测温仪等检疫工具,确保产地检疫工作正常运转。

  三、强化措施,保障动物产地检疫工作顺利推进

  (一)强化“防检并重”的工作理念。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认真分析当前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形势、薄弱环节、存在的问题和开展工作的重点,结合当地实际工作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加强动物产地检疫的工作方案,做到有措施、有方法、有效果,将产地检疫工作作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形成“防检并重、齐头并进”的工作局面,力争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在短期内有新突破。

  (二)完善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队伍建设。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大工作协调力度,进一步深化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充实完善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保障工作经费、改善办公条件,强化检疫设施设备,为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提供基础保障。同时,要根据本地动物饲养基本情况,科学测定并合理配备动物检疫人员,确保检疫人员数量,强化培训,提升基层检疫技术水平。

  (三)探索建立动物指定通道进入制度。跨省调运动物经指定通道进入是降低动物运输过程传播疫病风险、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的有效措施。目前,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浙江等省市积极推行动物指定通道进入制度,收到较好效果。有条件的省份可以借鉴上述省市成功做法,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建立指定通道制度。

  (四)加强各环节监督检查力度。强化对流通、屠宰等环节动物的监管是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有效保障。一是充分发挥现有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作用。要按照农业部有关规范及各省要求开展工作,既要保证符合要求的运输动物车辆畅通无阻,又要有效查处违法行为。二是强化流通、销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办案力度,尤其是要加大对逃避检疫、无证运输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为动物产地检疫工作顺利推进提供保障。三是严把屠宰场入门关。严禁没有产地检疫证明的动物进入屠宰场,要加大监管力度,按照有关规定加大处罚力度。四是严格检疫人员工作纪律。要加强对检疫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对不按照规定开展产地检疫、出具产地检疫证明,不按要求监督、查验动物检疫证明的有关人员,必须严肃处理。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