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0:59:35  浏览:85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已经2008年12月18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张建国
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发展环境,提高办事效率,今年以来,我市对现行市级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经严格审核论证,市政府决定继续实施市级行政审批事项94项,审批内容223项(详见附表)。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依法组织实施,并严格做好审批后的监管工作。要大力简化程序,创新审批服务方式,不断完善并大力推广实行网上审批等便民措施。对多个部门共同审批的事项,受理机关要牵头实行并联审批和联合审批。要依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或修改完善审批实施办法和办事指南,进一步明确实施审批的具体条件、标准、程序和办结时限,并向社会公开,方便群众。
  要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经常性清理机制,依法实行动态管理。对继续实施的审批事项,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进行统一编码,建立审批事项数据库,未经编码确认的一律不得组织实施。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动情况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及时提出行政审批事项调整意见,报市政府研究确定。对增设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事前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提出调整说明,经依法核定并取得编码确认,由市政府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附表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


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92号


  为推进机动车污染减排,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1]42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要求,现就实施《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第四阶段排放限值(以下简称“国四标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分步实施机动车国四标准。鉴于目前满足国四标准需求的车用柴油供应仍不到位,严重制约国四标准实施进度。为保证标准实施效果,根据车用燃料供应实际,决定分车型、分区域实施国四标准。

  (一)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严格实施国四标准。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必须符合国四标准的要求。

  (二)对在北京市、上海市销售和注册的、用于公交、环卫和邮政用途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实施国四标准,停止销售和注册登记不符合国四标准要求的相关车辆。

  (三)自2013年7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必须符合国四标准的要求。

  二、对于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其国三标准型式核准截至时间延长至2012年6月30日;其国四标准型式核准截至时间及国五标准实施日期另行通知。

  三、汽车生产企业作为环保生产一致性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标准要求向环境保护部提出污染物排放达标车型的核准申报,并按时报送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年度报告以及车辆识别代码(VIN)信息,确保实际生产、销售的车辆达到排放标准相应要求。

  四、环境保护部将加大汽车企业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力度,不定期开展汽车产品环保监督检查;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车用燃油管理,督促石油企业加快供应满足排放标准要求的车用燃油。

  对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车辆的,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印发宿迁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规程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宿迁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规程的通知

宿政发〔2011〕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规程》现予印发,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市人民政府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包括预警防范、信息接报、应急响应、现场处置、应急解除、调查评估等方面的应对活动规范化、科学化、高效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宿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宿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坚持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原则,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较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各县(区)人民政府以及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管委会〔以下简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般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应急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全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市四大类专业应急处置办公室以及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市级突发事件相关预案和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管理委员会和市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需要成立应急管理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分析评估、决策咨询和处置建议。

第二章 预警防范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专业机构,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完善监测体系,提升监测能力,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测预警制度。

第五条 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进入预警期。

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发布三级预警信息,县(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发布四级预警信息。

第六条 进入预警期后,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预警级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第三章 信息接报

第七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个人报告市人民政府的突发事件信息,统一由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负责接收、汇总。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立即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在事态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之后迅速书面报告相关信息,并及时续报最新进展情况。

第八条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内容要客观、简明、准确,应包括以下要素: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拟采取措施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接到突发事件口头报告时,值班人员应尽可能了解清楚以上信息要素,并做好记录。

第九条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值班人员要做好信息的核实与通报工作。对于个人报告的突发事件信息,值班人员应主动与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联系核实;对于市有关部门和单位上报的突发事件信息,应主动与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联系核实通报情况;对于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上报的突发事件信息,应主动与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联系核实通报情况。

遇有敏感性事件,或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简化核实程序,向有关方面通报情况后,直接进入应急响应阶段。

第十条 市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市四大类专业应急处置办公室以及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或接到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通报信息时,应加强信息研判,确定事件性质、类别和级别,提出相应应急响应建议,并将研判结果迅速上报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十一条 按照突发事件的分级,应急响应对应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级别。

第十二条 根据突发事件发生级别,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应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采取书面报告、电话报告、短信报告或其他报告方式,将突发事件信息按程序迅速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报告;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一般突发事件中的敏感性事件和具有危害衍生性的事件应同时抄报市委总值班室。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突发事件信息主报市长,同时抄报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和其他有关领导:

(一)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二)较大突发事件中的敏感性事件和具有危害衍生性的事件;

(三)分管副市长、秘书长要求向市长报告的突发事件。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突发事件信息主报分管副市长,同时视情抄报市长、常务副市长、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和其他有关领导:

(一)较大突发事件;

(二)一般突发事件中的敏感性事件和具有危害衍生性的事件;

(三)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要求向分管副市长报告的突发事件。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突发事件信息主报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同时视情抄报分管副市长和其他有关领导:

(一)一般突发事件;

(二)应急办主任或节假日期间带班领导要求向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报告的突发事件。

第十六条 节假日期间发生的突发事件,除按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报告外,同时要视情报告当日带班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带班领导应作出明确指示。

第十七条 当启动某一级别应急响应时,该级别以下相关领导以及办公室服务领导的对应处室应同时作出响应。主报的领导为该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主要负责人,对报送的信息应当提出明确意见和要求;如突发事件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的分管领域,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指定一位市政府领导为该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第一负责人。对市政府领导作出的批示和要求,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应迅速传达贯彻。

第十八条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相关部门、单位或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立即形成书面报告,按应急响应级别报经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审定后,在事发2小时内上报省人民政府。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敏感性事件或可能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事件,新闻宣传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本市新闻媒体派记者赴现场采访,及时公开事件信息,做好宣传报道。事件信息公开及对外宣传报道内容,应按应急响应级别,报经该级别最高领导审定同意后刊发或播报。

第二十条 对国家和省、市领导就突发事件处置作出的指示和提出的要求,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应迅速传达至有关指挥机构,有关部门、单位和现场指挥员,并及时向上级反馈领导批示贯彻落实情况。

第五章 现场处置

第二十一条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市人民政府领导应赴现场指挥处置。

根据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级别,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应报请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处置。当启动某一级别应急响应并有市人民政府领导赴现场指挥处置时,该级别以下相关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同时参与现场处置。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因故不能赴现场的,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指派相关副市长、秘书长赴现场指挥处置。敏感性事件或社会影响重大的事件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可相应提高处置级别。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已启动Ⅰ、Ⅱ级应急响应的,由市长赴现场指挥处置,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应赴现场参与处置:

(一)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二)市长认为应赴现场指挥处置的突发事件。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已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由分管副市长赴现场指挥处置,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应赴现场参与处置:

(一)较大突发事件;

(二)市长要求分管副市长赴现场指挥处置的突发事件。

第二十四条 一般突发事件中的敏感性事件和具有危害衍生性的事件,由分管副市长或委托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赴现场指挥处置。

第二十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靠前指挥。

第二十六条 根据相关预案规定和处置工作需要,可设立现场指挥部,由赴现场指挥处置的市人民政府领导任指挥长或由其指定现场指挥长,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决定采取控制、平息事态的应急处置措施。

现场指挥部可视情设置综合组、抢险救援组、紧急疏散组、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物资经费和生活保障组、综合信息新闻发布组、接待和善后处理组、技术专家组、治安警戒组、社会动员组、应急通信组、涉外工作组等职能工作组。

第二十七条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应组织和协调有关方面人员参加现场指挥部,并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事件信息和新闻宣传滚动发布,做好媒体合作和参与外埠记者接待工作,加强新闻舆论和网上舆情引导。

第二十八条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应做好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处置情况跟踪和信息反馈,及时将负责处置突发事件的指挥机构报告的新情况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重要情况经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审定后,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

第六章 应急解除

第二十九条 在突发事件得到控制,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基本消除的情况下,负责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应急解除报告,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解除应急响应。经市人民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或分管副秘书长同意,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应将前期已开展的工作向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做好工作交接,及时转为常态工作。

第三十条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将有关工作移交后,后续工作由接管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应继续跟踪关注事件处置进展情况,直至事件处置结束。

第七章 调查评估

第三十一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负责处置突发事件的市应急指挥机构应全面总结评估应对工作,制定改进措施,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7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报送书面报告。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会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成调查组,对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或敏感性事件的原因、性质、影响、责任进行调查,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负责处置突发事件的市应急指挥机构应会同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事件处置过程进行分析评估,总结同类事件处置的经验启示,完善该类突发事件处置流程,为今后类似突发事件处置提供参考。案例评析报告应及时报市应急管理办公室,由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在一定范围内组织交流。

第三十四条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应做好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电话记录稿、单位报送情况、简报、领导批示、上报省人民政府材料、事件总结报告、事件原因调查、照片和声像资料等收集工作,并汇总整理存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程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